导读:本文包含了商标在先使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在先使用抗辩,先用权抗辩,商标使用人,侵害商标权
商标在先使用论文文献综述
范静波[1](2019)在《在先商标使用人的继受者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格西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博格西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格西尼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锦琳皮具有限公司远程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申请,并于2013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杨韡[2](2019)在《出口商品的商标在先使用判定——浙江鼎丰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鼎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鼎丰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亮亮公司)杭州亮亮电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亮亮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0日,股东为汪某某等。安徽亮亮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0日,股东为杭州亮亮公司及汪某某等。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汪某某,经营范围均为LED(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张鹏[3](2019)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一文中研究指出为确保商标在先使用人因其使用行为业已形成的具体信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叁个: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在先使用人应当出于善意;在先使用的标识经过持续性使用产生一定影响。援引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除在先使用人本人外,还包括"继受主体""被许可人""流通环节参与主体"等。在法律效果上,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而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施加适当区别性标识。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与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9期)
樊雪[4](2019)在《“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条款中“使用”要件的判断——评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判断未注册商标是否"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在市场上已经实际流通,正在生产中或制作中的商品或服务,其赖以产生区分性的载体并未在市场上流通,故不能产生基于使用而形成的影响力。案情当事人:原审第叁人(上诉人):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被上诉人):东方风行(北京)传(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4期)
朱文玉,那晗[5](2019)在《浅析商标先用权之“在先使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我国商标先用权一部分的在先使用,并没有受到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在先"、"使用"、"附加适当区分标识"、"原有范围"的界定及商标先用权中在先使用人是否应当善意的问题进行讨论。在立法中应要求在先使用中的"使用"必须是在商业活动中的实际使用并且是持续使用的;在先使用人的主观上应当善意;必须在原有商标上标明产地、字号、企业主标,改变包装,进行限定描述来表明产品来源;必须在原商标、原产品或服务,原地域范围内使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杨韡[6](2019)在《合理判定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依法维护商品贸易的正常秩序——浙江鼎丰贸易有限公司诉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本案案外人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下称杭州亮亮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0日,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亮亮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0日,股东为杭州亮亮公司及汪某某等。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汪某某,经营范围均为LED节能灯生产等。杭州亮亮公司分别于2006年9月和2008年8月,在其生产的节能灯产品上以及相关的凭证上使用(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9年01期)
叶菊芬[7](2018)在《在先商标的影响力可辐射至持续配套使用的在后商标》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若该商标的使用时间不长,但与其配套使用的其他在先商标已具备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则在先商标的影响力可辐射至持续配套使用的在后商标。案情(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29)
程德理[8](2018)在《在先使用商标的“有一定影响”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而不构成商标侵权。该新增条款不仅弥补了我国注册取得商标权模式的制度缺陷,而且维护了商标在先使用人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该条款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很多争议,尤其是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要件的构成,该要件与《商标法》第32条后半段规定有何关系,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实践。文章从新法实施之后的司法案例着手,借鉴境外的制度和司法经验,从认定方法和认定因素等方面对在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8年11期)
[9](2018)在《在先使用商标的相关权益》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先使用但没注册的商标,权益能否承继或转让?我们都知道已使用的商标有注册和没有注册之分。注册商标的相关权益可以继承和转让,那么,在先使用但没注册的商标,其权益能否承继或转让呢?2013年8月30日,修改通过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叁款,对在先使用商标抗辩作出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本文来源于《东北之窗》期刊2018年22期)
蔡伟,欧群山[10](2018)在《侵害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应判决停止使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商标虽然获准注册,但如果存在侵犯着作权等在先权利的情况,仍应承担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即使被诉侵权的注册商标因为已经超过商标法所规定的五年无效期而无法被裁定无效,但考虑到被诉商标并未实际使用,尚未建立起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08)
商标在先使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鼎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鼎丰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亮亮公司)杭州亮亮电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亮亮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30日,股东为汪某某等。安徽亮亮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0日,股东为杭州亮亮公司及汪某某等。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汪某某,经营范围均为LED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标在先使用论文参考文献
[1].范静波.在先商标使用人的继受者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格西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杨韡.出口商品的商标在先使用判定——浙江鼎丰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3].张鹏.《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在先商标的继续使用抗辩”评注[J].知识产权.2019
[4].樊雪.“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条款中“使用”要件的判断——评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J].中华商标.2019
[5].朱文玉,那晗.浅析商标先用权之“在先使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6].杨韡.合理判定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依法维护商品贸易的正常秩序——浙江鼎丰贸易有限公司诉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J].中华商标.2019
[7].叶菊芬.在先商标的影响力可辐射至持续配套使用的在后商标[N].人民法院报.2018
[8].程德理.在先使用商标的“有一定影响”认定研究[J].知识产权.2018
[9]..在先使用商标的相关权益[J].东北之窗.2018
[10].蔡伟,欧群山.侵害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应判决停止使用[N].人民法院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