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受限度论论文-陈溢诗

忍受限度论论文-陈溢诗

导读:本文包含了忍受限度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侵权,忍受限度论,损害认定

忍受限度论论文文献综述

陈溢诗[1](2015)在《论我国环境侵权中忍受限度论的法制化》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环境损害存在两种应对方式,即社会化应对机制和个别化应对机制。社会化应对机制包括积极的环境损害填补社会化方式和消极的环境损害承受社会化方式。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等积极的社会化方式处于起步阶段,其有效运作依赖于个别化责任的落实。但目前,个别化应对机制中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倾向于加强受害人的权益保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对加害人的行为自由施加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导致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存在矫枉过正的倾向,且可能引致积极的社会化方式的滥用。消极的社会化方式要求公众承受一定的环境损害,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机制将该社会义务与大众行为相连接,明确消极的社会化方式与个别化机制的界限,即应当在个别化侵权责任认定时,明确环境受害人所应容忍的损害限度。为了同时弥补环境损害应对社会化机制和个别化机制存在的缺陷,使环境损害应对机制能够整体有序运行,应当引入忍受限度论,从构成要件层面上对环境侵权救济制度进行改造。忍受限度论是日本环境侵权救济中的重要理论,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其作为违法性判断的重要标准。但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不承认违法性要件,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从我国法律规定的实然状态考虑,为了充分实现导入忍受限度论的制度目的,最为合理的方式是将忍受限度论作为损害判断的标准。忍受限度论在损害认定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确定忍受限度。本文采用环境本底污染量、社会公共环境污染量和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忍受限度的考量因素,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本底污染量和社会公共环境污染量之和的差值即为忍受“限度”。在实务中,法官应当根据不同的损害类型,在确定限度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判断损害是否实质上超过了受害人的忍受限度,进而认定损害是否成立。(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期刊2015-06-01)

王明远[2](2000)在《忍受限度论在日本环境案件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日本,关于环境公害原因行为违法性的判断,虽有仅在加害行为违反具体的法令时才能认定其违法性的观点,但通说则是忍受限度论,认为当产业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超过忍受限度时,就是权利(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00-10-21)

魏淑芬[3](1996)在《一种可予借鉴的环保法理论——“忍受限度论”评介》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种可予借鉴的环保法理论——“忍受限度论”评介○魏淑芬忍受限度论,是二战之后日本公害法学中出现的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中污染环境妨碍生活纠纷的新理论。根据这一理论,相邻关系中的生活妨碍,如属应该忍受的范围,对方不负责任;超出应该忍受的范围,加害人的行为即具...(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学》期刊1996年04期)

陆青[4](1982)在《从日本公害判例看忍受限度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前言所谓忍受限度论,是战后日本在公害判例中所提出的一种法律学说。它主张在社会生活中,如果侵害超过了忍受限度,不论加害者是否设置了相当设备,都认定为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而过去日本,在优先发展经济观点支配下,出现了一些保护工业的判例。这些判例主张,只要企业按照其性质,安装了适当设备,即使偶尔对他人造成损(本文来源于《国外法学》期刊1982年03期)

忍受限度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日本,关于环境公害原因行为违法性的判断,虽有仅在加害行为违反具体的法令时才能认定其违法性的观点,但通说则是忍受限度论,认为当产业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超过忍受限度时,就是权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忍受限度论论文参考文献

[1].陈溢诗.论我国环境侵权中忍受限度论的法制化[D].清华大学.2015

[2].王明远.忍受限度论在日本环境案件中的运用[N].中国环境报.2000

[3].魏淑芬.一种可予借鉴的环保法理论——“忍受限度论”评介[J].山东法学.1996

[4].陆青.从日本公害判例看忍受限度论[J].国外法学.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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