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证监会组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IOSCO《金融市场基准原则》,SOFR,基准利率
国际证监会组织论文文献综述
张今[1](2019)在《国际证监会组织《金融市场基准原则》及其在美国的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LIBOR操纵案暴露出其形成机制的缺陷及金融基准监管的严重不足。在此背景下,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于2013年发布了《金融市场基准原则》,为全球基准利率改革提供了参考标准。遵循该原则,2017年美联储公布了LIBOR的替代利率——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本文首先介绍了《金融市场基准原则》的主要内容,分析了美联储选择SOFR的原因;其次介绍了SOFR的计算方法和优势,以及美国衍生品市场在推动替代基准利率方面的实践;最后总结了全球基准利率改革的趋势。(本文来源于《债券》期刊2019年05期)
彭鲁军,滕玉琳[2](2018)在《国际证监会组织关于交易场所异常波动管理和交易秩序维护机制的最终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报告针对各成员国或地区交易场所目前正在使用的各类异常波动风险管理措施进行了研究,并着重讨论了以下问题:交易场所在异常波动事件中采用的暂停或者限制交易的各种自动反应机制;上述机制中建立和观察初始价格和参考价格的处理方法;关于上述机制设计、运作和触发的何种信息以何种方式提供给监管机构、市场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在何种程度上与境内外交易场所进行信息共享。对于以上问题,报告针对性地提出了八条建议。(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8年02期)
杜芳芳[3](2017)在《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跨境证券交易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证券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国际证券的跨国性,使得国际证券监管问题越来越复杂。再加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参差不齐、证券监管法律各有不同、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不一,以致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无法单独应对这些全球性的监管难题。所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加强彼此的合作与协调。国际证监会组织(以下简称IOSCO)在国际证券监管中的地位最重要、成效最显着。因为,国际证监会组织是由各国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组成的跨国监管网,属于非正式的国际组织。它自成立以来,制定、发行了无数的原则、标准、决议、建议、报告等规范性软法规则,这些规则对单个国家不足以应对的全球性证券监管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案。所以,对IOSCO的充分研究,可以使中国充分利用IOSCO这一平台,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合作。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法、理论分析法,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国际证监会组织“跨国监管网”的特征为切入点,对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内部结构、规则、执行机制进行透彻的分析。希望中国可以充分发挥IOSCO结构和规则的优势,规避其不足,提高中国在国际证券监管中的地位。笔者通过对中国在IOSCO中的地位的分析,着重提出中国应采取的对策。具体的应对措施是:第一,增加中国在IOSCO中的会员数量,打破发达国家的垄断:(1)鼓励中国的非正式证券监管机构加入IOSCO,必要时,对他们给予技术上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它们顺利完成IOSCO关于《原则》执行情况的报告,从而增加中国在联系会员和附属会员中的比重;(2)赋予与证券监管相关的自律性组织更多的监管权限,鼓励它们积极加入IOSCO,成为IOSCO的附属会员;第二,提高中国在IOSCO的话语权:(1)充分发挥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的优势,提高中国在IOSCO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2)中国证监会应该积极参与IOSCO的活动,逐步提高其在处理全球性证券监管事务中的话语权。(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杨志春[4](2014)在《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各类集合理财产品高速发展,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都积极推出各类形态不同的集合理财产品,阳光私募、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企业以及民间金融也出现大量集合投资形态的投资和融资方式。但是理论和实务上对于前述集合投资类金融产品的法律性质未形成一致认识,监管权仍按照传统机构监管的模式进行配置,进而导致监管规则的竞争和冲突,各类问题丛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也不利于投资者保护的实现。为解决前述困境,针对各类纷繁复杂的理财产品、私募基金、集合性质的民间融资形态等,我国应当导入抽象概括化的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和规制体系,最大限度地把游离于法律法规及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处于灰色地带的新金融产品纳入规制。集合投资计划为现代发达国家和地区证券、金融法律所认可的成熟概念,并且表现出高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为以功能监管为导向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法所普遍采纳。集合投资计划也为国际证监会组织所认可,并制定了系列针对集合投资计划监管报告,涉及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主要方面。本文借鉴主要发达国家集合投资计划的监管经验,并以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系统为视角,对集合投资计划监管问题进行研究。从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特征、法律性质及分类出发,探求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目标与原则,主张统合规制与分类监管相结合,围绕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的监管、集合投资计划运营者的监管、集合投资计划信息披露的监管、集合投资计划运作的监管等构建完备的集合投资计划监管体系。本文共分十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逻辑和主要研究问题。第一章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特征及法律性质。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的界定,以比较法的视角研究了美国、英国、我国香港地区、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在立法上多于集合投资计划的界定,在此基础上归纳出集合投资计划一些共性的方面。第二节,在前述比较的基础上,概括集合投资计划的特征,进而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第叁节,基于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特征,就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性质,认定为以集合投资为目的,以信托法律关系为内在支撑,具有独立财产的新型法律主体。第二章集合投资计划的分类。本章从立法、学理以及实践叁个层面对于集合投资计划的分类进行研究。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在立法层面的分类,以比较法的视角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所设定的集合投资计划的分类。第二节,集合投资计划在法理层面的分类,从组织形式、运作方式、投资标的和投资策略以及募集方式等层面对于集合投资计划进行分类,集合投资计划在学理层面的分类既是对于立法所设定集合投资计划类别的抽象和概括,又在一定程度上指引立法和监管的演进和完善。第叁节,集合投资计划在实践层面的分类,集合投资计划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共同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叁个最重要的业务领域,这既是立法和监管规范的作用的结果,也将进一步影响到未来监管制度的更新和完善。第叁章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目标与原则。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目标的设定将直接影响的监管具体制度的设计,监管体系设计是以实现其目标为导向的;而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则是构成监管体系的框架,决定了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和完备性。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目标,保护投资者权益、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以及减少系统风险构成了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叁大目标。第二节,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原则,系统性的阐述了国际证监会组织所设定的集合投资计划和对冲基金监管的原则。第四章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的方法。集合投资计划的监管方法,既是功能监管,也是与风险程度和投资者保护必要性程度相匹配的监管,是统合规制和分类监管的结合。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的统合规制,集合投资计划的多元和多样化,以及混业经营,需要功能监管和统合规制。第二节,集合投资计划的分类监管,集合投资计划区分为公募集合投资计划和私募集合投资计划,私募集合投资计划进一步区分为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分类监管。第五章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的监管。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的典型结构,主要介绍,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模式和受托人为核心的治理模式两种典型结构。第二节,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的共性方面,主要从投资者、投资顾问/管理人、独立监督机构(董事会、托管人、保管人、受托人、独立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等)主体权利义务配置以及监督制衡之框架阐述集合投资计划治理的共性方面。第六章集合投资计划运营者的监管。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财务顾问/管理人的准入条件,介绍集合投资计划财务顾问/管理人的注册监管和准入条件。第二节,集合投资计划运营者的运营规范,介绍集合投资运营者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第七章集合投资计划信息披露的监管。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介绍集合投资计划信息披露如同其他证券品种的一般要求。第二节,集合投资计划有效信息披露要求,介绍有效信息披露理论及要求。第叁节,销售时点信息披露,介绍销售时点信息披露界定与原则。第八章集合投资计划运作的监管。第一节,集合投资计划的估值,主要介绍公募集合投资计划估值的原则和对冲基金估值的原则。第二节,集合投资计划的申购与赎回,介绍申购与赎回的一般要求,以及暂停赎回应遵循的原则。结语。集合投资计划是典型的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其监管研究可以为其他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监管提供借鉴。推进证券法的现代化是我们当下最迫切的任务,我们应当思考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法规制的方式和路径,以适应金融发展的实践和金融创新的挑战,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并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11-14)
侯捷宁,朱宝琛[5](2012)在《人民币可完全兑换将为国际金融体系重建做出贡献》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第37届年会日前在北京成功举行,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率团出席年会。他在公开论坛上表示,人民币成为完全可兑换货币,不仅有利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势必会为国际金融体系重建和世界经济秩序改善做出巨大贡献。 据悉,5月1(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2-05-19)
张艺[6](2012)在《王岐山会见出席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境外代表》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 (张艺)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16日在中南海会见出席第37届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的境外代表。 王岐山欢迎国际证监会组织首次在华举行年会。他说,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首要任务是确保复苏、增长和就业。国际社会都在深刻(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2-05-17)
徐飞鹏,王砚文[7](2012)在《第叁十七届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公开论坛开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徐飞鹏 王砚文)昨天下午,第叁十七届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公开论坛开幕式在国家会议中心举行,来自国际证监会组织各成员的代表们会聚北京,共商全球金融改革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战略合作。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开幕式上作主旨演讲,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主(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2-05-17)
马婧妤[8](2012)在《我国资本市场存差距 国际证监会组织报告提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相关报告建言我国资本市场。 昨日获悉,IOSCO日前形成了由中国证监会牵头的《新兴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与监管》报告,从六方面建议监管层制定资本市场与机构投资者长期发展的规划并分阶段实施。 报告显示,与部(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2-05-16)
[9](2012)在《王歧山会见出席第37届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境外代表》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务院副总理王歧山16日在中南海会见出席第37届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的境外代表。王峻山欢迎国际证监会组织首次在华举行年会。他说,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首要任务是确保复苏、增长和就业。国际社会都在深刻反思这场国际金融危机,本(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期刊2012年05期)
[10](2012)在《中国证监会成功承办国际证监会组织第37届年会》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第37届年会日前在北京成功举行,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率团出席年会。5月13日至16日上午举行的闭门会议期间,国际证监会组织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弊端,进行了新一轮组织架构改革,成立了新的(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期刊2012年05期)
国际证监会组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报告针对各成员国或地区交易场所目前正在使用的各类异常波动风险管理措施进行了研究,并着重讨论了以下问题:交易场所在异常波动事件中采用的暂停或者限制交易的各种自动反应机制;上述机制中建立和观察初始价格和参考价格的处理方法;关于上述机制设计、运作和触发的何种信息以何种方式提供给监管机构、市场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在何种程度上与境内外交易场所进行信息共享。对于以上问题,报告针对性地提出了八条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证监会组织论文参考文献
[1].张今.国际证监会组织《金融市场基准原则》及其在美国的实践[J].债券.2019
[2].彭鲁军,滕玉琳.国际证监会组织关于交易场所异常波动管理和交易秩序维护机制的最终报告[J].证券法苑.2018
[3].杜芳芳.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7
[4].杨志春.集合投资计划监管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5].侯捷宁,朱宝琛.人民币可完全兑换将为国际金融体系重建做出贡献[N].证券日报.2012
[6].张艺.王岐山会见出席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境外代表[N].人民日报.2012
[7].徐飞鹏,王砚文.第叁十七届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公开论坛开幕[N].北京日报.2012
[8].马婧妤.我国资本市场存差距国际证监会组织报告提建议[N].上海证券报.2012
[9]..王歧山会见出席第37届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境外代表[J].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
[10]..中国证监会成功承办国际证监会组织第37届年会[J].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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