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个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个人,商事登记
商个人论文文献综述
朱玲玲[1](2019)在《我国商个人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会衍生出新的营业形式。比如,我们经常会在沿街看到的小商贩、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而逐渐增多的淘宝商家以及微商和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一些小商店。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立法上,关于商个人的立法以及理论研究都不充分,使得商个人立法混乱、不周延,商事能力制度欠缺,商个人登记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需要对商个人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指出商个人目前的现状,提出如何完善商个人的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6期)
崔丽[2](2019)在《流动摊贩规制的“正本”与“清源”——以商个人法律体系的完善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流动摊贩可以说是人类最原始古老的经济活动之一。流动摊贩的存在给市民生活提供了便宜、便利且多样性的产品,以及就业机会,改善了民生。但流动摊贩营业总是带来大量垃圾、噪音,并且影响公共卫生、阻碍交通,所以城市管理部门与流动摊贩的冲突不断。我国法律尚未对流动摊贩进行统一规制,相关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原则性规定和地方性立法上;虽已有半数以上省级区域出台了20部地方立法文件,但其在制定时间上呈现跨度大和相对集中的现象,在制定主体上呈现单一性、在规范体例上呈现多样性等特点。我国对流动摊贩的治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制模式。应从流动摊贩存在的利弊入手,立法上,健全我国的商主体体系,赋予自然人营业自由权,促进我国商个人的法治发展与完善;实践中,明确流动摊贩的商个人法律定位,在保障流动摊贩合法权益的同时,缓解其与城管、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本文来源于《长沙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张阳[3](2019)在《走向勃兴的商个人:主体转向及制度因应》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组织架构的盛行不能掩盖商个人的基石地位,商个人乃商人体系之核心,其因循市场交易和契约自由的本质而历久弥新,在网络科技助推下,更是逐渐走向勃兴。但囿于大企业观的强势主导,小微色彩浓重的商个人在我国未得到足够重视,其制度供应严重不足,且内在关系含混,无益于商事创新的推进。实践中,《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理念为商个人体系提供了粗浅的架构尝试,但民商思维的殊异决定了其非但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商个人的法律弊端,还可能引致商人体系与民事主体之混淆。问题之解决应从商事特质出发进行制度性回应,明晰商个人的营业自由权利,加强商个人内部的区分度塑造,并通过《商法通则》的制定来统合共识。(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李常先,宋雪杰,宋明严[4](2018)在《WIFI环境下茶区微商个人信息安全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茶区微商基数逐年递增,虽然支持了茶叶产业的蓬勃发展,但同时也在WIFI环境下形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高频风险。为了保护茶区微商在WIFI环境下的个人信息安全性,本研究分析了茶区微商WIFI环境,解析了WIFI环境下茶区微商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程度及类型,总结了茶区微商在WIFI环境下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居高不下的本质因素,并提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建议。希望对茶区微商发展有所助益,降低其个人信息泄露的相关风险。(本文来源于《福建茶叶》期刊2018年12期)
李建伟[5](2018)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个人制度结构的立法表达》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个人在民生发展中意义重大,目前立法规范供给严重不足,根本障碍在于立法内容和立法模式两方面,前者存在商个人概念混乱、基本主体类型构造不明、商事能力制度缺位等问题,后者存在立法理念不明、规范层级过低的问题。立法内容方面,商个人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的制度价值是建构统一商个人法律制度之基,为此需要明确商个人仅指纯粹自然人的营业形态,外延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部分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摊贩、个体电商等,而引入商事能力制度、落实自然人的营业自由、商事登记宽松化改革及加快"两户"的分类改革是商个人立法完善的基本内容。立法模式方面,基于上述立法内容的实现和民法典编纂的背景考量,通过制定《商法通则》实现商个人立法体系化,乃为不二的理性选择。(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8年06期)
沈子杰,陈星[6](2018)在《中国-东盟跨境电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商中的个人信息也日益受到关注,如何有效保护跨境电商中的个人信息成为研究重点。然而,当前中国-东盟跨境电商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正面临诸多问题,例如多重管辖信息主权纠纷频发、缺乏系统化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监管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融合创新之间难以平衡等。文章认为,对于中国-东盟跨境电商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明确个人信息跨境流通的管辖权、建立跨境个人信息合作监管法律机制、统一中国-东盟跨境信息分级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8期)
刘建哲[7](2018)在《新发现的清代晋商个人日用账簿探析——以光绪二十四年积金账簿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晋商账簿对研究晋商和会计史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通过对清光绪二十四年晋商积金账簿的解读与分析,从中发现积金账簿是晋商股俸制下的股东个人记账账簿,并且账簿有其自身的记账方式和特点,这对深化晋商个人日用账簿和合伙制的认识与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会计之友》期刊2018年13期)
曹恒平[8](2018)在《微商个人身份的话语建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目前已有不少研究聚焦交际者在不同语境下的身份建构过程,探究经济学、传播学、社会学等视角下的微商现象,但鲜有研究探讨微商的身份建构问题。因此,本研究主要探究微商在微信朋友圈中如何通过话语实践建构其身份,目的在于为更好地理解微商在微信朋友圈中的形象塑造及其背后的原因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并为以后的相关研究提供有意义的参考。本研究从20位微商发布的话语实践中通过截图方式截取827条语料,针对所得语料,探讨以下问题:(1)微商在微信朋友圈所发布的话语实践具有怎样的特征?(2)微商在朋友圈的话语实践主要建构了哪些身份以及如何通过话语实践建构其身份?(3)微商在微信朋友圈建构身份的深层动因是什么?为回答以上问题,本研究运用Karen Tracy的身份理论对语料进行分析。该理论主要以人称指示语、言语行为、声音特征、会话结构等话语实践为切入点,从修辞视角和文化视角探讨了身份与日常会话的相互关系。在Karen Tracy身份理论的指导下,本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微商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话语实践主要有叁个特征,即多样性、虚拟性和目的性;(2)微商在微信朋友圈通过话语实践主要建构了九种身份,即销售人员身份、产品体验者身份、团队成员身份、行业竞争者身份、创业者身份、顾客评价者身份、朋友身份、活动组织者身份、形象塑造者身份。大多数情况下,他们自我建构为熟悉产品情况、力捧所在微商团队的形象,并总是自我塑造为雄心勃勃、充满活力的形象,几乎从不表露负面情绪;(3)微商在微信朋友圈中的身份建构有叁个深层原因,即明确的交际目的、网络虚拟语境和对微信好友心智世界的顺应。本研究运用Karen Tracy的身份理论分析了微商的身份建构,为读者更好地理解微商塑造其形象、赢得消费者信任的过程提供了语用学的视角,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身份的相关研究。然而,由于微信语境的虚拟性,微商为了实现其销售目的,有时会发布虚假的信息、建构非真实的身份。这一点在本文中并没有详细重点的分析,希望以后通过更多的语料进一步探索这一话题。(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8-06-01)
杨秀[9](2017)在《网络服务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以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浪诉脉脉案的判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它暴露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中ISP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该案是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状况的"试金石",判决可以推动对ISP责任制度缺陷及其完善的思考。不过,通过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理念及发展趋势的考察之后可以发现,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仍然停留在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和制度上,今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设应进一步加强对于ISP责任制度的建构。(本文来源于《国际新闻界》期刊2017年08期)
何隽铭[10](2017)在《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自商个人破产制度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生效已十年,对于企业破产我国有了较多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但我国破产法缺乏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要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首先应该明确破产的适用范围。而世界上现存的主要有商个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法人破产主义、折中主义四种立法思路。对于采纳何种主义,学界一直争论不休。在梳理学界对此的争论基础上,分析支持一般破产主义的各主要学说,并提出在我国先行构建商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说明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为何应当从商个人破产制度开始。(本文来源于《新余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商个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流动摊贩可以说是人类最原始古老的经济活动之一。流动摊贩的存在给市民生活提供了便宜、便利且多样性的产品,以及就业机会,改善了民生。但流动摊贩营业总是带来大量垃圾、噪音,并且影响公共卫生、阻碍交通,所以城市管理部门与流动摊贩的冲突不断。我国法律尚未对流动摊贩进行统一规制,相关立法规定主要体现在《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原则性规定和地方性立法上;虽已有半数以上省级区域出台了20部地方立法文件,但其在制定时间上呈现跨度大和相对集中的现象,在制定主体上呈现单一性、在规范体例上呈现多样性等特点。我国对流动摊贩的治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制模式。应从流动摊贩存在的利弊入手,立法上,健全我国的商主体体系,赋予自然人营业自由权,促进我国商个人的法治发展与完善;实践中,明确流动摊贩的商个人法律定位,在保障流动摊贩合法权益的同时,缓解其与城管、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个人论文参考文献
[1].朱玲玲.我国商个人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崔丽.流动摊贩规制的“正本”与“清源”——以商个人法律体系的完善为视角[J].长沙大学学报.2019
[3].张阳.走向勃兴的商个人:主体转向及制度因应[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
[4].李常先,宋雪杰,宋明严.WIFI环境下茶区微商个人信息安全性研究[J].福建茶叶.2018
[5].李建伟.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个人制度结构的立法表达[J].政法论坛.2018
[6].沈子杰,陈星.中国-东盟跨境电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
[7].刘建哲.新发现的清代晋商个人日用账簿探析——以光绪二十四年积金账簿为例[J].会计之友.2018
[8].曹恒平.微商个人身份的话语建构研究[D].山西大学.2018
[9].杨秀.网络服务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以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为例[J].国际新闻界.2017
[10].何隽铭.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自商个人破产制度始[J].新余学院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