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事实收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事实收养,瑕疵,实体要件,程序要件
事实收养论文文献综述
王刚[1](2017)在《我国事实收养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现实生活是纷繁多变的,这就导致法律在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时,往往具有滞后性。正如我国出台的《收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构建起来的收养制度那样,其实在实践中是远远滞后于现实生活的。尤其是在农村地域,事实收养普遍存在,与法律规定格格不入,形成法律与现实的剧烈冲突,并引发了一连串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所有问题的焦点在于,究竟该不该承认事实收养的效力。针对这一问题,本文采用了横向比较、纵向比较以及个案分析的方法,搜集国内外的相关资源,发现除了瑞士以外,事实收养在世界各国都没有生存的空间。然而,立法要立足本国之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民间实际情况十分复杂,地域性、民族性特征异常显着,风俗习惯也庞杂迥异,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亦参差不齐,人们法律意识的水平更是高低有别,这就造成民间事实收养难以杜绝的局面。加之我国收养制度固有的问题和缺陷,给民间收养行为造成了阻碍,就更加剧了这一现象的蔓延。法律为捍卫公民权利而制定,而不是给公民享受权利带来不便。基于此,我国结合本身实际国情来完善收养法律制度已经迫在眉睫。从相关法学理论中整理出的“民族精神说”、“法学历史方法论”、“民族法学理论”以及“活法”学说,可以作为完善我国收养法的理论支撑。而中央和地方为解决事实收养问题而制定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可以作为修改我国收养法的实践基础。最后,通过制度设计为该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希望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解决民间事实收养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06-01)
张健[2](2017)在《论我国收养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实收养在我国广泛存在,其作为一种不被法律认可的收养形式,反映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确实存在实际收养关系,只是因为欠缺收养条件或者收养手续不完善而被认定为非法状态。在弃婴等弱势群体越来越受社会关注的情况下,这种“一刀切”的将事实收养认定为非法收养,将极大地损害收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已然成立的收养关系,同时暴露出我国收养制度与社会脱节的不合理问题。论文以案例分析着手,以事实收养合法化为切入点,分析我国收养法在立法层面暴露出的问题,然后以比较分析的方式研究国外收养法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目的在于提出完善我国收养立法方面的建议,思考收养法未来发展的方向,使收养法能确切的承担起保护脆弱的收养关系的责任。通过研究发现,我国收养法存在以下不足:收养条件“一刀切”;收养登记不合理及收养能力未作规定;未规定试收养制度、收养监督制度、收养时效制度。解决这些问题依据的原则是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公平原则与同意权原则。为最大程度保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及事实收养关系,现提出以下建议:在放宽收养人范围方面,取消收养“无子女”的规定;变更“收养人年满叁十周岁”为“收养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在放宽被收养人范围方面,被收养人扩大到“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允许收养“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在完善收养能力及收养登记制度方面,建立收养能力评分机制;简化收养登记程序,使收养手续能简便、利民、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在思考收养法未来的发展方向上,要建立试收养、收养监督制度;引入收养时效制度。收养法不应当只是冰冷的法律条文,在保护收养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应该体现出人文关怀与人性理念。不合时宜的规定应该得到修正与完善,在与时俱进中满足人们的诉求,切实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陈国梅,陈媛,戴安琪[3](2016)在《江苏省无锡市事实收养家庭现状及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江苏省无锡市为例,针对事实收养存在的各种问题,对无锡市事实收养家庭进行走访调查,在解决事实收养儿童落户问题的同时,收集事实收养家庭及被收养儿童的信息,了解当前无锡市事实收养现状。当前,无锡市事实收养家庭总体存在家长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不高、家庭经济条件差等问题,本着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原则,合法化事实收养关系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措施。(本文来源于《社会福利(理论版)》期刊2016年05期)
罗丹[4](2015)在《事实收养法律问题探析——以事实收养法律效力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民众法制观念淡薄、收养手续成本过高、收养程序繁琐等诸多原因,我国近年来出现了大量在法律夹缝中求生存的事实收养。部分合情合理的事实收养仅因缺乏《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背负着"非法收养"的名声,法律效力得不到肯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陷入法律与道德相悖的两难境地,双方当事人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使我国的收养立法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应当引入时效取得制度,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最大限度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5期)
张熠[5](2015)在《冒名顶替不能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顾:1965年李宇与张灵结婚,婚后生育李浩及李明两个儿子。1977年8月二儿子李明因车祸意外死亡,李宇为多领取一份口粮,向相关部门隐瞒李明死亡的事实,未申请注销李明的户籍信息,并在1977年12月将李明的户口由铁指四团迁入乌鲁木齐市。李宇远房亲戚王园的儿子王晓北与李明年纪相仿。因王晓北在河南周口市考学压力很大,由王晓北冒名顶替"李明"来疆生活学习,不但解决考学难题,还能在疆分得口粮。于是,1987年王晓北以"李明"的身份来疆与李宇共同生活,其学习及生活费用由父亲王(本文来源于《新疆人大(汉文)》期刊2015年07期)
匡俊[6](2014)在《事实收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实收养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要件,在法律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上有所欠缺的收养。事实收养由于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而广泛存在,同时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法律效力难以确定。在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上,可以分为无效和有效两种类型。在事实收养瑕疵的解决路径上,应当放宽收养条件,认可共同生活5年以上的事实收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类似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效力,并赋予法院对事实收养效力的司法审查权力。(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4年06期)
尚晓援,窦振芳[7](2014)在《一切为了儿童:福利院对事实收养孤儿的支持》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怎样对被遗弃儿童提供最佳的养护方式,保证他们的健康成长?这是一个学术界和社会政策界关注并争论已久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某市在事实收养家庭长大的孤儿向成年过渡的个案分析,比较了家庭内养育和机构内养育的得失,对弃婴养护方式和相关政策进行了评估。主要发现是:事实收养家庭的养护为孤儿提供了最适合成长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某市福利院对这些家庭的支持,保障了这些儿童在经济生活、教育、医疗和社会参与方面的基本权益。在家庭里养育长大的儿童和普通家庭儿童没有太大的差别。家庭养育是最适合儿童发展的养育模式,对事实孤儿提供支持是一个成功的政策。(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8期)
陆兰兰[8](2014)在《事实收养的司法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兰考孤儿殒命事件,使得民间事实收养又再次面临尴尬的局面。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不少事实行为依靠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进行调整,与社会利益不相冲突。但是,事实收养行为既受到法律禁止性规范的排斥,也与习惯和道德难以协调,影响了社会整体利益。对事实收养确认及保护的研究,从被收养人的角度看,有利于维护和睦的家庭成员关系,保持社会的稳定,保障被收养人的基本权利;从收养人的角度看,合法的收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家庭婚姻的缺陷,给孤独的心灵带来精神慰籍;从社会发展稳定的角度看,可以减少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弃婴,孤儿等进行各种不法行为的机会,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对事实收养关系确认和保护的研究,有利于规范事实收养法律关系,合理分配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责任。本文将以保护事实收养法律关系为视角,在厘清事实收养概念的基础上,通过梳理我国有关事实收养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关于事实收养方面的具体规章,并通过整理事实收养方面的司法案例,最终将对如何认定事实收养法律关系以保护事实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相应的司法实践适用原则和司法认定构成要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该部分首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事实收养的案件所引发的关于事实收养的确认和保护方面的思考,其次梳理了关于事实收养研究的相关文献,并且提出了本文的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事实收养概念的分析。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学术界关于收养概念的叁种观点来帮助理解事实收养的概念,进而又介绍了学术层面的叁种学说:法律要件说、否定说和行为说,同时又总结了司法实践对事实收养界定的两种方法以及从政府具体操作规范角度来帮助厘清事实收养概念,并在最后提出了笔者关于事实收养概念的理解。第叁部分是关于事实收养认定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整理。这部分首先梳理了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事实收养认定方面的相关规定,其次整理了相关司法案例,并提出了司法实践中对事实收养认定方面的分歧与困惑。第四部分是关于确立事实收养司法认定原则。这一部分主要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事实收养确认方面的分歧与困惑进行了总结,提出了确立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司法实践适用原则,即以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主,公平原则为辅。第五部分是关于确立司法认定构成要件,该部分提出了司法认定事实收养关系的四个构成要件:事实收养当事人的年龄构成要件、事实收养当事人的责任公证构成要件、事实收养当事人的身份占有构成要件、事实收养行为存续的时间构成要件。(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4-04-18)
沈涛[9](2014)在《中国农村事实收养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居的,而反映着时代价值导向的制定法正亦步亦趋地调整着社会生活。但是1999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与之相关的收养法律文件所确立的收养法律规范已经远远地落后于社会实践,特别是在中国农村地区,事实收养现象普遍存在,形成了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的冲突。这种“法定”与“事实”之间的强烈张力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作为理论建构的起点,事实收养情况比较普遍的农村社会背景适宜被选作调研地。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一些典型事实收养案例的访谈发现,调研地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背景及事实收养的发展阶段存在一些其自身固有的特性,从这些特性出发,可以归纳出导致农村事实收养问题的社会因素。从制定法对收养人的年龄及有无生育子女的立法限制、收养办理登记程序履行的障碍及农村社会新增的事实收养等方面问题,可以得出现行收养法在立法角度、办理收养登记程序、收养制度设计等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缺陷与不足。法的功能是为社会问题寻求制度解。我国收养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和国际收养法的发展趋势均提向现行收养法修改完善的必要性。从收养制度的渊源中可以整理出“活法”论作为建构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并采用历史分析方法概括出事实收养立法应遵循的原则。最后,通过制度创新回应了上文提出的社会问题,为立法机关提出建设性的对策与建议,以期通过修法来规制目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事实收养问题。(本文来源于《上海大学》期刊2014-04-12)
牟慧君[10](2012)在《收养人死亡的隔代事实收养公证》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情介绍六月的一天骄阳似火,被收养人许岩与其生父母即送养人张有力夫妇满身是汗地来到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申请为发生在七十年代自己被许长久夫妇收养的事实办理收养公证。被收养人称其两岁起被收养人收养并以祖孙相称,因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以前,所以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和(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2年10期)
事实收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事实收养在我国广泛存在,其作为一种不被法律认可的收养形式,反映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确实存在实际收养关系,只是因为欠缺收养条件或者收养手续不完善而被认定为非法状态。在弃婴等弱势群体越来越受社会关注的情况下,这种“一刀切”的将事实收养认定为非法收养,将极大地损害收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已然成立的收养关系,同时暴露出我国收养制度与社会脱节的不合理问题。论文以案例分析着手,以事实收养合法化为切入点,分析我国收养法在立法层面暴露出的问题,然后以比较分析的方式研究国外收养法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目的在于提出完善我国收养立法方面的建议,思考收养法未来发展的方向,使收养法能确切的承担起保护脆弱的收养关系的责任。通过研究发现,我国收养法存在以下不足:收养条件“一刀切”;收养登记不合理及收养能力未作规定;未规定试收养制度、收养监督制度、收养时效制度。解决这些问题依据的原则是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公平原则与同意权原则。为最大程度保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及事实收养关系,现提出以下建议:在放宽收养人范围方面,取消收养“无子女”的规定;变更“收养人年满叁十周岁”为“收养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在放宽被收养人范围方面,被收养人扩大到“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允许收养“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在完善收养能力及收养登记制度方面,建立收养能力评分机制;简化收养登记程序,使收养手续能简便、利民、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在思考收养法未来的发展方向上,要建立试收养、收养监督制度;引入收养时效制度。收养法不应当只是冰冷的法律条文,在保护收养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应该体现出人文关怀与人性理念。不合时宜的规定应该得到修正与完善,在与时俱进中满足人们的诉求,切实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事实收养论文参考文献
[1].王刚.我国事实收养法律问题探究[D].云南大学.2017
[2].张健.论我国收养制度的完善[D].辽宁大学.2017
[3].陈国梅,陈媛,戴安琪.江苏省无锡市事实收养家庭现状及思考[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6
[4].罗丹.事实收养法律问题探析——以事实收养法律效力为视角[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5].张熠.冒名顶替不能形成事实收养关系[J].新疆人大(汉文).2015
[6].匡俊.事实收养研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
[7].尚晓援,窦振芳.一切为了儿童:福利院对事实收养孤儿的支持[J].山东社会科学.2014
[8].陆兰兰.事实收养的司法认定研究[D].南京大学.2014
[9].沈涛.中国农村事实收养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大学.2014
[10].牟慧君.收养人死亡的隔代事实收养公证[J].中国公证.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