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权力论文-王振标

社会公权力论文-王振标

导读:本文包含了社会公权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治权,公共权力,基层自治,自治共同体

社会公权力论文文献综述

王振标[1](2018)在《论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自治权之本源》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诸多与自治制度有关的疑惑和讨论归根结底都与对自治权本源的认识和看法不同有关联。但是我国对自治权本源的研究却缺少应有的关注,有限的研究既零散也不系统且不深入。依基本宪法原理,结合现有法律文本以及基层自治的历史实践可以发现,基层群众自治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公权力,源于成员让渡,经国家承认而获得合法性。自治权源于成员直接让渡而非国家授予意味着基层自治共同体与国家之间并非纵向隶属关系而是横向平行关系,国家不能任意收回基层自治权,也意味着基层自治权行使的直接依据是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其遵循的是"不抵触原则"而非"依据原则",这也意味着基层自治共同体可以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范围的前提下进行自治组织结构架构的创新。(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李海平[2](2018)在《论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问题旷日持久争论的根源在于,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二元结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难以妥当回应社会公权力普遍兴起的现实,确立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社会公权力是指具有明显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信息等资源优势的私主体对其他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的私主体事实上的支配力。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符合基本权利的本质,有助于克服基本权利间接效力理论和国家行为理论之弊。通过对我国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后半段和正文第5条第4款、第51条的目的性限缩,可获得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的宪法依据。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通过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途径实现,立法中采用一般条款和特别法两种形式、坚持比例原则和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双重衡量,司法中遵循民法适用优先、侵权行为和法律行为区别适用等规范。建构叁元结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是未来的必然趋势。(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10期)

李菡,宋鑫,刘明华,李斐斐,姜珍霞[3](2017)在《艾滋病人及感染者权利与社会公权力的冲突与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艾滋病作为当前危害大、影响广的流行病之一,其感染者权利保护存在特殊性,与保护公众健康的公权力之间存在冲突。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艾滋病人及感染者放弃一些自身的权利,以保证大众健康,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艾滋病人及感染者权利与社会公权力之间的冲突。(本文来源于《社区医学杂志》期刊2017年05期)

陈厚任[4](2016)在《浅析其他社会公权力主体职务侵权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导致的损害。然而,随着国家公权力向社会转移,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公权力。但是,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出现转移的同时,国家对其所致损害的赔偿却并未及时跟进。致使出现了社会组织行使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公权力导致行政相对人损害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因此,文章将对哪些情形应当获得国家赔偿予以研究,并对赔偿的具体程序进行初步的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6期)

曹若愚[5](2016)在《略论行业协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基于社会公权力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可以存在行政委托关系,获得代理委托机关办理行政事务的权利或资格,但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行业协会与协会成员之间既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行业协会在自治过程中作出对成员的惩戒、处罚等决定,属于行使社会公权力行为。社会公权诉讼应纳入行政诉讼。行业协会因行使社会公权力的行为而被协会成员提起诉讼,则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胡肖华,聂辛东[6](2015)在《论社会公权力制约的新元素:公众参与引入的动因、机理、优势与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从国家的"一元之治"向国家与社会的"多元共治"的变革,~①其核心特质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②社会公权力组织不再简单的是公共治理的客体,在新一轮的公权力消长中,~③它与国家公权力组织共同承担起了国家治理的重任。回溯远古,跨过茹毛饮血的蛮荒时代,人类在灾难中集结,并逐渐褪(本文来源于《行政法论丛》期刊2015年00期)

陈丹旭[7](2014)在《中国社会公权力理论内涵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来,有关社会公权力的理论问题逐渐为学界所关注。本文首先通过比较性研究对社会公权力概念、性质的予以廓清和厘定。继而,通过分析社会公权力的演变过程追溯其自身的理论渊源或由来。在此基础上,以中国宪法主权结构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为基本参照标准,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属性予以明确归类,以期对社会公权力的基本内涵予以较为透彻的理解和把握。(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8期)

解瑞卿[8](2014)在《论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对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第六章第叁节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教学过程中,许多同学基于行政主体概念的通说,对于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提出了质疑,而教材上对这一问题只做了"一笔带过"式的解释,无法满足同学们对于知识探求的渴望。为此,极有必要从行政主体是一个学理概念可以开放讨论;行政主体概念"舶来"时只取了"外壳",未取其精髓;以及将其视为行政主体乃是对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渐进式"重构等不同层面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解释。(本文来源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4期)

刘佩东[9](2014)在《论社会公权力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社团革命”背景之下,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大量的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在运行的过程中催生了一种新的权力现象——社会公权力。社会公权力一方面发挥着制约国家权力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侵犯公民权利的潜在威胁。如何规范和调控社会公权力,就成为了一个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秉承一切权力皆应受到控制和制约的基本理念,探讨社会公权力的基本内涵、调控的基本法理和制度措施。社会公权力相较于国家公权力具有叁个基本特征:权力的主体为社会共同体,权力的来源具有契约性,公权力组织载体具有自治性。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社会公权力做出不同的类型划分:依据社会组织满足人性需要的差异,可将社会公权力分为单一型社会公权力、自足型社会公权力、综合型社会公权力;依据社会公权力组织是否有章程,可分为正式的社会公权力、非正式的社会公权力;依据权力属性的差异,社会公权力可分为立法性社会公权力、执法性社会公权力、司法性社会公权力。人性尊严论、权力制约论和社会效益论是社会公权力法律规制的主要理论根据。基于对权力制约理论的阐释,可以在国家权力制约模式以外,发掘出运用新兴社会公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权力制约模式的理论支撑。在社会公权力发挥制约国家权力作用的同时,社会公权力自身也必须受到其他力量的牵制。社会公权力内部的分权制衡、以成员权利制约社会公权力、以国家权力制约社会公权力是社会公权力制约基本形式。我国社会公权力法律规制的制度相对滞后。在立法规制方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我国社团管理的基本法,法律位阶较低,对社会团体组织成立的管控色彩明显,对于成立后的社团组织享有和行使的公权力则缺乏有效的规制。在社会公权力的司法规制方面,无论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院都拒绝受理,长春亚泰诉中国足协案和广州吉利诉中国足协案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我国应制定出台《社团法》,健全社会公权力规范体系;应从权能、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叁个方面,健全社会公权力的规范内容;坚持最低限度规制原则,以实现社会公权力组织自治和他治的必要平衡。应将社会公权力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确司法审查条件和司法审查的原则。(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4-01)

徐靖[10](2014)在《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公权力乃公共权力之分支,与国家公权力相对应;其发端于社会内部治理,是社会自治权的表征。政社分开与促进社会组织建设是国家对公共治理提出的新命题,在国家与社会二元界分、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的新时代,社会公权力已然以一种新的权力形态凸显于政治舞台。该权力的运行与组织建构等均与国家公权力有着迥然不同的规则抑或规律;在自治与规制的良性和谐之间,在权力与权利的有效互动之中,社会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一道演绎着多元民主与共建共治的新篇章。(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4年01期)

社会公权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基本权利私人间效力问题旷日持久争论的根源在于,个人权利—国家权力二元结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难以妥当回应社会公权力普遍兴起的现实,确立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社会公权力是指具有明显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信息等资源优势的私主体对其他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的私主体事实上的支配力。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符合基本权利的本质,有助于克服基本权利间接效力理论和国家行为理论之弊。通过对我国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后半段和正文第5条第4款、第51条的目的性限缩,可获得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的宪法依据。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直接效力通过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途径实现,立法中采用一般条款和特别法两种形式、坚持比例原则和禁止保护不足原则双重衡量,司法中遵循民法适用优先、侵权行为和法律行为区别适用等规范。建构叁元结构基本权利效力理论是未来的必然趋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社会公权力论文参考文献

[1].王振标.论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自治权之本源[J].北方法学.2018

[2].李海平.论基本权利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直接效力[J].政治与法律.2018

[3].李菡,宋鑫,刘明华,李斐斐,姜珍霞.艾滋病人及感染者权利与社会公权力的冲突与调整[J].社区医学杂志.2017

[4].陈厚任.浅析其他社会公权力主体职务侵权赔偿[J].法制与社会.2016

[5].曹若愚.略论行业协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基于社会公权力视角[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6].胡肖华,聂辛东.论社会公权力制约的新元素:公众参与引入的动因、机理、优势与进路[J].行政法论丛.2015

[7].陈丹旭.中国社会公权力理论内涵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4

[8].解瑞卿.论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对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第六章第叁节的解释[J].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9].刘佩东.论社会公权力的法律规制[D].吉林大学.2014

[10].徐靖.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J].中国法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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