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土默特右旗地区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故意伤害案件共计54起,笔者通过逐一审阅分析,将在下文中对故意伤害案件的成因、存在问题,实务操作完善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数据分析
本院在两年内共计受理54起故意伤害案件,其中9起改变管辖案件,45起一审公诉案件。45起案件中,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为26起。
二、案件成因分析
故意伤害案件成因呈现出多样性特点,情绪的失控往往是直接导火索,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感情纠纷,共计七起。可以说这一类案件百分之百是因为出轨等问题,被侵害对象包括配偶及与配偶有染的人员,部分犯罪嫌疑人仅处于对对方的怀疑状态就已经无法控制情绪,从而造成悲剧,且这一类伤害案件多数属于激情作案,多为泄愤,因此导致被害人伤势较重,本院受理的多起改变管辖案件均是因为配偶出轨发生伤害案件至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犯罪情节严重,结果恶劣。
二是土地纠纷,共计四起。土默特右旗地区属于农区,大面积的农村分布,一些在分配、承包土地时没有及时解决好的矛盾,以及对一些荒地的争抢等,导致每年都会受理到因为土地纠纷发生的打架事件。
三是邻里纠纷,共计九起。称为邻里纠纷,是因为均是同村村民,平时十分熟悉,且多是因为居住环境、垃圾堆放等日常生活矛盾引起的。
四是债务纠纷。共计六起。起因包括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多为工资欠款、单纯借款、赌资等,一旦拖欠时间过长,双方在索要的过程中将积压的怨气转化为语言、肢体的暴力,从而引发肢体冲突。这一类案件案发前很多存在犯罪预备,早有准备。
五是突发性争吵,共计二十七起。这一类案件与前三类案件有时略有交集但又有所不同,通常和这一类型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很多并无积怨,而是因为一些无端的理由发生冲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酒后冲突,认识人之间此类案件很多,本是好友相聚,几句言语冲突自己人就打了起来。还有的是发泄在了相邻桌子的客人身上,互相碰了一下,言语不净,就大打出手,酒醒之后,后悔莫及。二是琐事争吵,在正常清醒的状态下,聊天之中言语不和,互不相让,就动起手来,本没有什么原则性矛盾,一时的脾气上来,酿出悲剧。这一类型的案件的行为主体,有的是陌生人,有的是同村村民,还有的甚至是朋友,如若是同村村民,与邻里纠纷存在交集,但是由于起因差异,因此做了不同分类。同时此类案件多无积怨,通常是激情作案。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总结出,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故意伤害案件,都与争执和冲动分不开,还真是应了那句俗话,冲动是魔鬼。
三、进一步完善处理故意伤害类型案件的建议
1.刑事和解制度的应用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诉部门在办理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二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三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该意见不能适用于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尤其是受理的未成年人以及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公诉部门必要时可以建议当事人和解。无论该故意伤害案程度严重与否,达成刑事和解都是既有利于安抚被害人情绪、缓解被害人困难,又有利于达到教育目、实现宽严相济政策的一种制度。目前,在基层公诉工作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办案系统中体现出来,通常做刑事和解的案件需要填写案卡。但是现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落实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在公安阶段已经调解的案件,往往公诉部门受理后发现,缺乏规范的调解文书,不具备完整的刑事和解的材料,因此虽然公诉人在量刑上认可赔偿谅解情节,但是无法正式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或者运用不规范,这一点,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善,程序的进步才是司法进行的显著标志。
2.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应用
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是犯罪情节轻微,这一点应当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惯表现等综合考虑;三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据以、管制或者单处罚及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现阶段在基层,对审查起诉案件做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已经下放至副检察长审批决定,而不需要通过检委会讨论。这一改革给予了检察官更大的裁量权,至此,检察官不必为了年终考核任务对不起诉案件量的限制,而放弃从宽处理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从而实现以教育为本的司法原则。相对不起诉制度更是一种对司法资源的节约,虽然犯罪嫌疑人最终没有被审判,但是在前期的诉讼过程中,已经实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震慑和教育。
3.依法取证扎实证据
在整个司法领域,很多司法人员觉得故意伤害案件是一个基本案件类型,因此反而对证据的审查宽松起来。在日常工作中,也许在一些小的案子上看不出来,轻轻松松的便审查起诉下达了判决。但是一旦遇到重大案件,缺少关键证据,在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引起在审判阶段罪名不成立的后果,这一后果从微观角度讲,将严重影响公诉部门的办案质量,从宏观角度讲,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故意伤害案件证据侦查不到位,主要是由于故意伤害案件来自刑警队以及各个派出所不同民警之手,因此办案质量参差不齐。例如有的缺少作案工具、伤者照片、有的缺少证人证言,有的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甚至还遇到过鉴定的部位并不是受伤部位的情况。公安机关取证不完善的问题,通常公诉部门只能通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进行补救,一旦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充分,那么检察官只能根据现有证据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这样的案件往往侧面反映出来思维的不缜密,工作效率的低下,当然检察人员也可以通过自行侦查的方式补充证据,但是检察官通常是做书面审查的工作,其侦查能力多无法与公安民警相比,效率不甚明显。对于一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件,第一手证据十分关键,因此提前介入制度的运用必须落实下来,建立起与公安机关信息对接机制,及时了解需要介入的案件,做好取证侦查工作。
基层无大案,基层无小案。每一起看似平凡的案件,积累起来,仔细斟酌,便可以发现其中的问题,从而督促我们改进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希望笔者对故意伤害类型案件的拙见,可以抛砖引玉,激起同仁共同进步的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