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理性论文-王明亮

法的形式理性论文-王明亮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的形式理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形式理性法,法治中国,适用必要性

法的形式理性论文文献综述

王明亮[1](2019)在《试析形式理性法及其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马克思·韦伯的社会学角度出发,尝试理清马克思·韦伯运用其独创的社会学分析方法——"理想类型"方法所构建出的"法律理想类型",阐释其构建该"模型"依据的标准,介绍不同的法律理想类型。其中重点分析了韦伯极其看重的"形式理性法",总结其特征,并分析相关争论,最后指出形式理性法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期刊2019年07期)

徐洁,张继成[2](2019)在《韦伯形式理性法的发生学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形式理性法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韦伯考察西方近代以来社会逐渐理性化的关键。一方面,这一范畴暗含了西方法律对个体自由的保障;另一方面,它又适应了西方世界袪魅之后日益抽象化的社会。形式理性法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从法律的内部视角来看,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与继受、西方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兴起以及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化运动皆对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起了推动作用;从外部视角来看,经济、政治与宗教等因素自身的理性化与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有着亲和性。韦伯形式理性法思想承载着现代性最基本的意涵,中国法治建设应当遵守这一底线,并从制度上加以保障。(本文来源于《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杜寅,叶舟[3](2019)在《环境法形式理性的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福利国家兴起和社会多元化发展,现代法律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反形式化倾向。一方面,中国法治发展在客观上深受现代法律反形式化趋势的影响;另一方面,中国法治发展现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个性特征也在冲击着法律的形式理性。作为现代法律代表的环境法,同时作为当代中国最具活力法律代表的中国环境法,在上述背景之下不可避免地陷入到法律形式理性的困境之中。具体表现为现代环境法律都必然面对的法律目的超实证化、立法碎片化、司法权自由扩张、行政权自我编程,以及中国本土法治资源所形成的形式法治传统缺失、实质合理性的偏好、政策与法律的抵牾。(本文来源于《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陈缘缘[4](2019)在《论反恐法制理性主义因素——以韦伯“形式理性”法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理性、理性主义、形式理性是叁个不同的概念,理性注重可预测性,理性主义注重主体性,形式理性则是一种逻辑化的思维模式。反恐法制作为所有反恐法律的总和具有形式理性,但其理性是片面且自负的,片面在于对宗教、道德、实践与传统智慧的忽视,自负在于其并不能保证法律自身的实质合法性和正当性,缺乏自我审视,过分敌对恐怖主义。因此应倡导一种全面充分的理性,以此来构建合法合理的中国反恐法制。(本文来源于《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刘珅,陈可欣,万金龙[5](2018)在《经济法的软法形式、理性与治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项法律制度正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经济法担负着满足多样化利益需求、实现正义的光荣使命,这将要求在新时期背景下,研究重心应转移到我国经济治理规范中、与硬法有所区别的行为规则中,也就是加强对软法规范的重视程度,使其将发挥出高于硬法的积极作用。基于此,本文将对软法的主要形式、理性特征以及治理机制的完善措施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3期)

刘云亮[6](2018)在《经济法的软法形式、理性与治理》一文中研究指出软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产生的一个广泛的法律现象,也引起了部门法学者关注。经济法软法现象,较集中表现了国内经济领域层面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内容的软法规范,涉及国家经济调控和市场规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等等。此外,还表现为影响市场运行和调制的行业标准、潜规则、民间规则和交易习惯等非官方的成文或不成文规范、区域性政府间经济合作发展意向、协议及其协作机制等规范文件等等。准确认知经济法的软法理性,如经济法的软法效力强力性,软性规范公共性、协调性和调制性,软法规范范式,软法的软实力等。经济法的软法参与社会治理大有空间,如国家治理体系及其能力现代化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市场机制建设、保障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助推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等。(本文来源于《南京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4期)

胡波[7](2018)在《知识产权法的形式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法的形式理性命题基于法律之内的教义学视角,着眼于法的安定性价值,强调合逻辑性的约束。形式理性化程度较低为知识产权法比较于传统民法的主要差距所在。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形式理性化,路径在于法典化、回归民法和单行法的结构合理化。(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闫崇磊[8](2015)在《在法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一文中研究指出20世纪西方法哲学界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战引人注目,参与论战的哈特和富勒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他们的分歧来自于对法律不同的定位。哈特对“分离说”的坚持有学科独立、学术传统以及实践问题意识等原因,他以法律的内在观点、外在观点和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建构其法律体系,以追求法的确定性以及自由主义的社会理想。哈特对法律的定位在于法律的独立和确定性。而富勒的“结合说”则从法的有效性、正当性、价值性叁个方面对哈特的“分离说”提出质疑,他提出法应当具有的八项基本法治原则,坚持法律应当具有其自身的道德性,否则就不是法律。富勒对法律的定位是形式理性。哈特与富勒的观点虽针锋相对,但实质上是表达了从他们各自的观点出发如何实现法治目标的至关重要的共同立场和姿态:一是维护法的确定性;二是坚持对法的道德批判;叁是维护法的权威性。归根结底就是对法形式理性的坚守和对实质理性的审慎和警惕。以哈特和富勒论战背后所凝结的这种法治共识审视我国近年司法所呈现的反形式化操作现状,对我国的实质指向的法治道路进行反思,从中悟得我们应有的作为,是本文的主旨所在。(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5-04-01)

赵克祥[9](2013)在《民法典形式理性与我国《着作权法》修订》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着作权法》属于版权法体系影响下的作者权法体系。民法典形式理性对于克服《着作权法》修订中的实用主义倾向,具有积极作用。现行《着作权法》存在诸多与民事基本法的规范冲突及自身逻辑结构失衡问题。民法典形式理性对比可以起到矫正作用。国家版权局出台的《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法草案,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形式理性的要求,但仍有改进之处。(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7期)

杨慧[10](2013)在《形式理性法的两张面孔——韦伯《法律社会学》核心思想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韦伯和他的"形式理性法"具有的两副面孔:一张针对的是其认为"非理性"的非西方世界的法律文化,论证只有西方才具有这种法律形式,也因为拥有了这种法律形式,才使得现代资本主义诞生于西方;一张是针对西方形式理性法律中固有缺陷,批评概念法学等法律实证主义者盲目迷恋法律形式逻辑、使得现实法律日益陷入正当性危机。(本文来源于《青年文学家》期刊2013年09期)

法的形式理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形式理性法在韦伯的法律社会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是韦伯考察西方近代以来社会逐渐理性化的关键。一方面,这一范畴暗含了西方法律对个体自由的保障;另一方面,它又适应了西方世界袪魅之后日益抽象化的社会。形式理性法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从法律的内部视角来看,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复兴与继受、西方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兴起以及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化运动皆对法律的形式理性化起了推动作用;从外部视角来看,经济、政治与宗教等因素自身的理性化与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有着亲和性。韦伯形式理性法思想承载着现代性最基本的意涵,中国法治建设应当遵守这一底线,并从制度上加以保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的形式理性论文参考文献

[1].王明亮.试析形式理性法及其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J].市场周刊.2019

[2].徐洁,张继成.韦伯形式理性法的发生学考察[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杜寅,叶舟.环境法形式理性的困境[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

[4].陈缘缘.论反恐法制理性主义因素——以韦伯“形式理性”法理论为视角[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刘珅,陈可欣,万金龙.经济法的软法形式、理性与治理[J].法制博览.2018

[6].刘云亮.经济法的软法形式、理性与治理[J].南京社会科学.2018

[7].胡波.知识产权法的形式理性[J].社会科学研究.2018

[8].闫崇磊.在法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D].苏州大学.2015

[9].赵克祥.民法典形式理性与我国《着作权法》修订[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10].杨慧.形式理性法的两张面孔——韦伯《法律社会学》核心思想初探[J].青年文学家.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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