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民事责任论文-殷昭

婚内民事责任论文-殷昭

导读:本文包含了婚内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婚内侵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制度设计

婚内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殷昭[1](2018)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内夫妻之间的侵权问题由来已久,基于强伦理性的考虑,法律也一直未对其进行干预。然而,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夫妻一体化的传统观念逐渐解体,人们对人格独立、人格平等有了更深刻的认知与更理性的要求,婚内民事侵权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在制定《民法典》的背景下,建立婚内民事侵权制度,确认婚内侵权的可诉性,修正并完善相关立法,处理好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法律适用的衔接,进而为婚内民事侵权提供请求权基础和制度性保障。(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孙嘉阳[2](2018)在《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关系具有道德伦理的天然属性,与无讼、和为贵的传统道德理念相适应,当夫妻双方发生矛盾时,主要依赖道德的约束力及当事人内心的自省去解决。但不能忽视的是婚姻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具有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关系,当其稳定性受到威胁时,当事人是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的。现行婚姻法在夫妻权利的保护上做了很多宣誓性的规定,但并未涉及配偶权的相关内容,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规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同地方法院或依婚姻法或依侵权行为法针对类似案情作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集中关注财产关系,具有更强的法律性,而夫妻间的纠纷以强伦理性为主,因而更适宜归入到婚姻法的调整范畴。文章遵循这一思路,共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婚内侵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介绍了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并以行为侵害的客体为依据对行为进行了具体类型的划分;第二部分从立法、司法及学理叁个层面研究了婚内侵权规制的现状及不足;第叁部分以比较法的视角对国外相关立法进行深度剖析,分别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制度确立的过程及制度的具体构建加以论述,以期为我国婚内侵权制度的确立丰富思路。第四部分是为制度完善提出的建议,在实体法方面明确配偶权制度,建立体系化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由债权凭证制度和非常财产制度保障运行。在程序法方面设立家事法庭,同时针对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期刊2018-06-04)

张潇捷[3](2017)在《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婚姻的本质上来讲,婚内侵权责任来源于对婚姻社会关系属性的认识。自启蒙思想运动以来,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婚姻被视为天然的由某种制度决定,并按照某种结构设立的产物,其主要目的定位于生殖并繁衍后代。直至18世纪中期以来,以人为本的婚姻观念得到飞速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婚姻被认为是男女之间具有高度人身属性的联系,双方在心灵和精神上的联系,是婚姻存在的根本原因。法律应当为婚姻提供特殊保护,这种保护既针对婚外第叁人,也适合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冲突。然而,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对于婚内侵权责任的救济是非常有限的。学术界普遍主张通过离婚损害赔偿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但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夫妻之间因法定事由导致离婚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对不涉及离婚的夫妻之间配偶权纠纷的民事责任的追究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仅仅依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配偶中的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显然是不够全面的,对于发生在婚内的侵权行为法律应该提供更为有效的救济手段。相比较而言,如果在夫妻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被侵权一方配偶可以直接起诉请求赔偿,更能保障夫妻之间合法的民事权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解除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由一方个人的财产来支付相应的民事赔偿,更能体现婚内损害赔偿的价值。鉴于此,我国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应该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在今后的婚姻家庭立法当中确立配偶权,设立夫妻非常财产制度作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基础。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夫妻之间婚内相互侵权无法得到有效赔偿的困境,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论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法律解释学研究法等方法对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张敏[4](2017)在《夫妻婚内侵权之民事责任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是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而家庭则是社会的主要构成单位,婚姻关系是否健康稳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状态。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道德素养的提高速度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表现在婚姻中的诸多问题:婚内出轨、家庭暴力、滥用夫妻财产等婚内侵权行为其实归根结底还是道德责任感的流失。但是治国不能仅凭道德的自我约束,法治国家还应该以法律的健全来解决道德缺失给婚姻带来的不良影响。如果说婚姻是两个家庭的结合,那离婚就是两个家庭的破裂。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宝强离婚案”在笔者看来最委屈的不是宝强,而是两个无辜的孩子。离婚付出的代价太大,很多婚内侵权的受害者往往因为子女以及经济的考量不愿意离婚。但是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却是以离婚为前提,于是很多并不愿离婚的受害者不得不走上了离婚这条路。在笔者看来,如果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确立,那么离婚率必然将大幅度下降,社会也将会更加和谐。笔者主要从四部分来诠释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第一部分解决的是概念性的问题。主要结合当前学界对婚内侵权的几种不同理解,对本文夫妻婚内侵权做出定义,并以婚内侵权的客体为依据对婚内侵权行为做了分类,其次阐述其法律构成要件,最后阐述了婚内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异同。第二部分是我国关于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结合我国学者的研究现状来分析民法典语境下夫妻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是对国外相关立法的介绍。介绍了各国在应对婚内侵权问题上的立法规制然后谈一下给我国带来的启示与借鉴。第四部分是提出在婚姻家庭编中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主要有:增设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完善夫妻非常财产制度、建立夫妻间债权凭证制度等制度建议及程序法层面建议灵活分配举证责任、审判期限以及诉讼时效合理确定、建立家事法庭的建议。本文以此为思路展开,采用比较、文献分析等方法,同时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在该制度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力求在民法典制定的语境下在婚姻家庭编中完善我国关于夫妻间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7-04-01)

柯韵涵[5](2016)在《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设立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立法中,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诸如债务偿还等行为的责任承担。那么法律该不该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呢?本文对此进行了论述。(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14期)

陈惠惠[6](2015)在《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一是婚内侵权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婚姻是一种世俗化的伦理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甚至更为严重的反社会行为,在所难免。本文所称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两部分即婚内侵害人身权益和婚内侵害财产权益。反对婚内侵权诉讼的观点有一定道理,例如,婚内侵权由道德规范予以调整以及婚内侵权诉讼不利于家庭和谐等,但都较为片面,难以成立。婚内侵权的法律规制是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体现,有利于维护对婚内弱势一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营造健康、和谐和充满温暖的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彰显。二是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基础。我国目前婚姻家庭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婚内侵权问题,这是婚内侵权案件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等皆不存在受理婚内侵权诉讼的障碍。相关司法解释值得反思,司法解释的制定不仅要合乎法律精神,更应当与我国国情吻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婚内侵权都有专门规定且体系完备。婚内侵权诉讼制度的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叁是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及其立法完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法实施侵害或有妨害另一方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并造成另一方人身或财产损害或合法民事权益受妨害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编中应当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以下列方式严重侵害对方人身或财产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造成配偶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损害赔偿责任:(一)侵害配偶姓名权、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性自主权、名誉权、生育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二)不履行同居义务、不告知有影响生育的生理疾病或性传染病等疾病历史的;(叁)拒不履行扶养义务、侵权配偶一方合法财产权益的;(四)其他严重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规定非常财产制、调解原则和婚内侵权诉讼时效。四是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司法规则完善。在目前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框架里,婚内侵权诉讼并未是一块禁地。法院在婚内侵权诉讼中应当坚持调解原则、释明规则和依法合并审理规则。受害人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尊严。(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期刊2015-05-01)

黄婷[7](2015)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婚姻法》未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造成婚姻中被侵权人难以维权的困境。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对完善婚姻制度,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文本分析、实证分析、法社会学研究、比较分析等方法,阐述了目前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现状,论证了构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介绍了外国法关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确立及外国夫妻财产制度,提出了对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构想。本文建议在现行《婚姻法》中单独开设一个章节确立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应受制裁的婚内侵权行为的范围,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延长诉讼时效,结合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与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5-04-27)

车芳芳[8](2014)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婚内侵权的案件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然而由于封建时期人们受“男尊女卑”“法不入家门”思想的影响,人们并不认为在婚内会有侵权行为,再加上缺乏“人权”的观念,那时人们不会去主张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武器去维权,只能忍受。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人们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人们开始全面的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婚内侵权的矛盾就凸显出来。2001年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婚内侵权,该条并没有起到作用。然而面对大量的发生的婚内侵权案件,我们国家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不仅导致法院在受理该案件时无法可依致使审判结果不一致,甚至导致受害方权益得不到保护,发生更极端的犯罪案件。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阐述婚内侵权的概念、特征及类型还有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第二章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第叁章国外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法律比较研究,并阐述我国立法情况以及不足之处,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第四章是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阐述我国法律在婚内侵权规定方面的现状与不足。第五章也是最后一章,对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提出建议,主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来论述。(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4-06-01)

余凰[9](2014)在《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内侵权的行为普遍存在,然而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却未对婚内侵权责任作任何规定,并且现有的夫妻财产制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严重阻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实现,这使得司法界在应对婚内侵权责任之诉时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明确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是解决此困境的关键。本文内容主要包括婚内侵权行为的界定,婚内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四个部分。第一章通过司法案例引发思考,明确对婚内侵权行为的界定,分析承担婚内侵权责任的可行性;第二章介绍婚内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详细梳理婚内侵权的各种表现形态;第叁章运用侵权责任法的最新理论对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剖析;第四章是全文的核心,对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展开论述,提出婚内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明确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将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相结合巧妙地解决了司法审判中的不便之处。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综合分析了婚内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对婚内损害赔偿的内容做了详尽的论述,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将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实现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4-05-21)

高扬[10](2013)在《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内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中的一方,危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使对方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受到损害的行为。婚内侵权行为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虽然有它的特殊性,但仍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方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只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使得未达到离婚地步的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无法可依,受害方的权利得不到救济,侵权一方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有效规制。在国内,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尤其是所涉及的赔偿问题虽然已经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妇女儿童保护法上有所涉及,但是在理论研究上并不深入,在实践中也争议较大,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着出版,仅有一些专题研究,更多的是散见于期刊杂志上的学术论文。在国外,欧美国家立法之初,都没有把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但若干年后,相继以侵权法予以救济,并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制度和措施。我国应当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建立相应的责任保障体系,做到法律责任的幅度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相吻合,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相对应,以此引导人们的积极行为,约束其消极行为,只有对此制度的必要性有一个从更高层面上的充分的认识,才能够保障婚姻家庭法有明确的施控方向和着力点,创造良好的法律秩序。同时,诸多国家的立法均对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持肯定意见,这为我国解决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本文力图对这一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5-01)

婚内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婚姻关系具有道德伦理的天然属性,与无讼、和为贵的传统道德理念相适应,当夫妻双方发生矛盾时,主要依赖道德的约束力及当事人内心的自省去解决。但不能忽视的是婚姻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具有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关系,当其稳定性受到威胁时,当事人是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的。现行婚姻法在夫妻权利的保护上做了很多宣誓性的规定,但并未涉及配偶权的相关内容,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规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同地方法院或依婚姻法或依侵权行为法针对类似案情作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集中关注财产关系,具有更强的法律性,而夫妻间的纠纷以强伦理性为主,因而更适宜归入到婚姻法的调整范畴。文章遵循这一思路,共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婚内侵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介绍了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并以行为侵害的客体为依据对行为进行了具体类型的划分;第二部分从立法、司法及学理叁个层面研究了婚内侵权规制的现状及不足;第叁部分以比较法的视角对国外相关立法进行深度剖析,分别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制度确立的过程及制度的具体构建加以论述,以期为我国婚内侵权制度的确立丰富思路。第四部分是为制度完善提出的建议,在实体法方面明确配偶权制度,建立体系化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由债权凭证制度和非常财产制度保障运行。在程序法方面设立家事法庭,同时针对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婚内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殷昭.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8

[2].孙嘉阳.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8

[3].张潇捷.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构想[D].湖南师范大学.2017

[4].张敏.夫妻婚内侵权之民事责任制度探析[D].甘肃政法学院.2017

[5].柯韵涵.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设立的必要性[J].商.2016

[6].陈惠惠.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5

[7].黄婷.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探析[D].上海交通大学.2015

[8].车芳芳.婚内侵权民事责任探讨[D].河北大学.2014

[9].余凰.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4

[10].高扬.论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D].大连海事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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