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浅议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

杨雨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及规模也在迅速扩大,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也呈易发高发态势。为此,兴国县检察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了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利益,匡扶了社会公平正义。下面本文就征地拆迁领域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发表浅见。

一、案件特点

㈠上下串通、相互勾结。因为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的补偿款是依据征地拆迁面积确定,征地拆迁面积一般由乡村丈量,征地补偿款一般由业主单位根据面积下拨。在这项工作中,单枪匹马是无法完成作案的,因此查处的案件都是上下勾结、协同完成作案的特征明显。

㈡弄虚作假、手段隐蔽。从违法性质来看主要以贪污为主。涉案人员一般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通过签订虚假的征地补偿协议和其他补偿材料,虚报冒领补偿款。如查办的某村委会在协助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中,虚构被征地农户,以家属名字骗取征地拆迁土地补偿安置地;贪污高速补偿款案中,村干部陈某为了套取征地补偿,请求负责征地拆迁的乡干部给予关照,并许诺套取出来之后给予好处,征得乡拆迁办领导同意。陈某通过虚增水田面积,套取征地补偿资金后,给负责征地拆迁的某乡干部贿赂。

㈢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由于征地拆迁工作流程较多,涉及面广,涉案的政府工作人员往往与村两委干部互相串通,利用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便利条件,分工合作,上下联手,协同完成,共同作案。具体分工上,村两委干部一般协助虚增征地面积、签订虚假征地补偿合同、提供征地补偿款账号,拆迁工作组一般负责征地面积的审核把关、对虚增面积予以签字同意和下拨征地补偿款。因此征地拆迁类案件仅有村干部或者仅有拆迁工作人员都是无法完成的,要实施套取资金行为,一般都要多人协同才能完成。近年查处的此类案件,涉案人数均为多人,涉案金额多为10万元以上。

㈣土地原貌消失,查处难度大。因征地拆迁工作一般都是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一旦工作结束,工作组人员就各奔东西;同时,征地工作完成后,一般会很快用于建设项目,因此土地的原貌不复存在,征地的实际面积很难再核实,相关资料档案因场所变更、人员更迭、无专人管理等原因难以查找,因此对于征地拆迁领域案件的查处主要还是依靠口供的突破,而涉案人员较多,一般会订立攻守同盟,因此此类案件查处具有很大的难度。从我们查处的这些案件看,没有一件是通过实地丈量征地面积核实的,几乎都是通过查找有关资料后突破口供而成案的。

二、案发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漠,经不起金钱诱惑。从我院所办理的案件分析,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人员大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有的还具有大学学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受不良习气的影响和熏染,不少人放松了对精神文化层面的追求,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受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思潮的侵袭以及对金钱的盲目追求、攀比,加之又不愿意学习政治、法律知识,法制意识淡薄,特别是这些人长期在基层工作、生活,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受传统家长制工作作风的影响及人情、关系的束缚,缺乏依法征收、拆迁的工作理念和执法为民的大局意识,一旦受到金钱的诱惑,不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征收、拆迁工作组不是政府的常设机构,人员少而事务多,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从调查、丈量、补偿到安置全程参与,管理松散,过分集中的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从而为权力的腐化和滥用提供了丰沃的土壤。

一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征地、拆迁环节众多,工作起来复杂而艰难,监督部门对该项工作很难进行全程监督。在征地和拆迁的过程中,工作组领导由于不能及时掌握第一手基础资料,对一些违法操作的情况也就无从监督。

二是临时机构疏于管理。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办”及工作组往往都是针对某一项目而设立的临时机构,人员来自各单位,缺少必要的监督;导致其中的个别人员抱有侥幸心理,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支配下,滥用权力、收受贿赂。

三是征地、拆迁补偿的评估、测算等具体操作具有一定技术性,客观上给监督带来了难度。许多监督流于形式,加上征地或者拆迁完成后就无法查验,无法进行事后监督,导致一些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㈢操作空间大,“差额资金”易游离于监管之外。征地拆迁工作一旦结束,征地拆迁的原貌不复存在,让人觉得有机可乘,拆迁户法律意识不强,涉及农村土地的征地拆迁,往往需要村干部配合协助政府进行。在实际的丈量中,因田墈河沟公路等“边角料”不计入农户被征地范围,实际丈量的征地面积数会略小于上级航拍的征地数据,这样上级的征地补偿款也会略大于实际的征地补偿款。但这部分节余资金缺乏监管,成为某些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窥觑的目标,千方百计将这笔资金套取出来。

三、预防对策

㈠完善健全征地拆迁工作制度,规范拆迁工作流程。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细则,明确征地拆迁工作的各个流程和工作职责,就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职责、拆迁许可程序、拆迁准入条件、拆迁工作的主要内容及程序、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方法,拆迁工作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让征地拆迁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减少工作的随意性,从制度上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对拆迁工作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丈量人、造表计价人、审核人、审批人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实行层层把关,确保拆迁资料的准确性;建立健全拆迁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制度,做好原始资料的保存工作,以利于监督检查部门查阅检查。

㈡完善健全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阳光操作,对补偿依据、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金额逐村、逐组、逐户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让群众参与到征地拆迁工作中,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这样,有利于群众对国家政策法律的理解和支持,也有利于发挥群众的监督到作用,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二是职能部门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征地拆迁领域的各个环节实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坚决予以查处。

㈢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征地拆迁领域有效发挥职能作用,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农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减少和杜绝征地拆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预防是关键,要切实建立重大工程的检察同步预防制度。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创新执法模式,变“要我预防”为“我要预防”。公开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制度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措施和保护办法,开展对征地拆迁人员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的教育。转变角色定位,延伸执法办案职能,主动配合其他机关在“大调解”的形势下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消除隐患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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