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类型论文-柴王军,沈克印,李安娜

法人类型论文-柴王军,沈克印,李安娜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人类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家体育治理,公共体育场馆,法人治理,评价

法人类型论文文献综述

柴王军,沈克印,李安娜[1](2019)在《国家体育治理的空间逻辑:公共体育场馆法人治理类型、评价与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体育场馆法人治理是深化体育治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体育治理的空间逻辑。采用专家访谈法、实地调研法等研究方法就公共体育场馆法人治理类型、评价与路径进行了深入探讨,得出以下研究结果:公共体育场馆体制机制改革最根本的是治理改革,公共体育场馆的治理实质上是关于政府、主管部门、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者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化安排,两权分离与委托代理是公共体育场馆法人治理研究问题的源起;我国公共体育场馆法人治理的实践,分为决策权上位型、决策权中位型、决策权下位型叁种治理模式,叁种模式在治理结构和机制方面有明显区别;从国家、社会与市场视角建立法人治理模式评价的九个维度,对我国叁种治理模式进行评价;探讨中国公立体育场馆法人治理模式的选择及决策中位型模式下公共体育场馆内部治理结构构建路径,重点从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内部治理机制构建、外部治理机制构建叁方面展开研究。(本文来源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7期)

黎桦[2](2019)在《《民法总则》法人类型体系的反思与改进——以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背景下,竞争性国企、功能性国企与公益类国企在主要目标、投资形式和评价体系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在《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法人类型体系中,营利法人制度符合竞争性国企与功能性国企的组织和运行规则要求,但与公益类国企的功能定位不符。域外发达国家倾向于将公益类国企设置为"特别法人"或"公法人",而不是营利法人或企业法人,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亦存在类似的制度安排。未来应当重构《民法总则》的法人类型体系,为国企分类改革提供制度依据。建议将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包含一般公法人(机关法人)和特别公法人,特别公法人下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和公益性企业法人两类,后者与公益类国企对应;私法人则包含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私法人叁类。(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4期)

环建芬[3](2019)在《《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具体类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102条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叁项非法人组织具体类型作为民事主体,其次以"等"字兜底,该"等"字究竟涵盖哪些其他非法人组织?了解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及其归类标准,对于辨识其相关具体类型具有一定意义。非法人组织具体类型仅指目前有争议的一些组织形式~([1]),其中设立中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归类为非法人组织;个人合伙不能作为非法人组织的具体类型;法人分支机构根据其对法人的依赖程度强弱判断是否可以属于非法人组织。在立法上应较详细规定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和归类标准、尽可能罗列"等"字涵盖的非法人组织具体类型、将法人分支机构分类确定其归属、认可未经登记的非法人组织。(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仲崇玉[4](2018)在《论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类型定位——兼评《民法总则》的得失》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界在民法典中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类型定位问题上仍然存在严重分歧。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首先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类型定位作为一项制度而非纯粹的法律认知技术,并从其制度功能层面确定法人类型定位的技术性和实质性选择标准。技术性标准是法人定位应当符合周延性和确定性,实质性标准则是法人定位应当有利于保障内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确保外部当事人的交易安全。结构主义模式无法满足任何一项标准,而功能主义模式则能符合所有标准。因此,民法典应采纳功能主义模式,将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在内的所有宗教组织一体界定为非营利法人下的宗教法人。《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既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也有值得反思的缺陷。(本文来源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薛超[5](2018)在《法人类型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安徽财经大学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调查数据,利用Probit模型,对社会组织中不同法人类型对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法人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与法人类型为社会团体的社会组织相比,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概率更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教育水平越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概率越高。为了促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提出政府应当加强相关信息的公开化、优化社会组织人员教育结构,以及积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蒋大兴[6](2017)在《《民法总则》的商法意义——以法人类型区分及规范构造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对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既有其重大贡献的一面,又有其调整不足的一面。该法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营利-非营利"的法人区分标准,确立了商事/商法的核心范畴,这是《民法总则》对商法的最大贡献。此种分类考量了我国法人制度的现状,凸显了中国社会市场化转型之需求,是较"社团-财团"二分法传统模式更为科学和先进的法人分类方法。但《民法总则》欠缺关于"公法人-私法人"的元分类,也未将"营利-非营利"区分模式贯彻到底,尤其是"非法人组织"并未完全贯彻该逻辑,"特别法人"也未顺理成章地采取"中间法人"路线,仍有体系/逻辑优化之可能。在法人规范构造上,《民法总则》采取了"复印公司法"的规范构造技术。这种直接将已有规(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7年04期)

谢鸿飞[7](2017)在《非营利法人的类型定位与盈余分配——兼评游道国诉蚌埠现代妇科医院、陈建森、吴建文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及其意义晚近以来,全球社会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变化是公民结社权的勃兴,甚至萨拉蒙将20世纪最大的社会创新归结为"全球结社革命":"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1)其实质是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个体走出封闭的个人生活世界,通过参与公益事业或互益合作,以寻求精神世界的丰满和富足。在法律上,它对应于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制度。中国改革开放前,科技、教育、文(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20期)

蒋大兴[8](2017)在《《民法总则》(草案)中的证券法空间——关于法人类型、法律行为/代理及期限制度的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的诸多领域都事关证券法中的组织及权利,都可能与证券/证券法密切相关。例如,法人类型标准与证券交易所之定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与证券交易,期限/期间效力与证券法上的多种期限等。因此,民法典编纂应当为证券资本市场的发展留足制度空间。民法典关于证券资本市场的规定越简单,对其发展创新就越有利。民法典编纂在基本原则设置、具体规则安排上,应为证券法和其他商法设置例外规定。互联网时代需要民法典,但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法典,我国民法典立法应当超越传统民法典的范畴,迎合人类社会的新文明,适应信息文明、数字文明。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法人(如相关医院和学校),建议允许举办人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适当分红),同时按获取分红的比例征收相应的税收。(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7年02期)

解德渤[9](2016)在《我国高职院校法人类型的演进、反思及其重构——基于法人分类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高校法人分类问题始终是我国学术界悬而未决的难题,高职院校则成为该问题的集中爆发区。法人类型直接关系到现代大学治理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从而明确且合理的法人分类成为高职院校突破发展迷局的良药。我国高职院校经历了"没有法人地位"-"一元法人类型"-"二元法人类型"-"多元法人类型"的历史变迁。目前公办高职院校的"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高职院校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并不能解释或解决司法上的困境,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也未获得明确的法人地位,这是制约高职院校发展的根源因素。在依法治校的时代背景下,未来高职院校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积极稳健地推进法人分类改革。因此,重审高职院校的法人分类问题,既有利于推进高职院校的分类管理实践,又可以为大学法人化改革提供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中国高教研究》期刊2016年08期)

罗昆[10](2016)在《我国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人基本类型模式迄今仍属于制定民法典的重大争议问题之一。欲解决此等争议,须先就民法典法人类型化的方法及其意义、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的标准等基础性理论形成清晰认识。为了充分实现民法典法人制度的价值承载和制度表达功能,民法典法人制度应采"解析性类型化"方法而非"叙述性类型化"方法,并以逻辑周延性、确定性和实质性区别作为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的叁项标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基本类型模式因无法满足任何一项标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基本类型模式因无法满足确定性和实质性区别标准,均不足采用。经由重新认识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基本类型模式可以满足全部叁项类型选择标准,但此种类型模式还需以公法人制度、开放性的财团法人制度为支撑方得合理可行。我国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应舍弃"捐助法人"概念,采用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基本类型模式。(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6年04期)

法人类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背景下,竞争性国企、功能性国企与公益类国企在主要目标、投资形式和评价体系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在《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法人类型体系中,营利法人制度符合竞争性国企与功能性国企的组织和运行规则要求,但与公益类国企的功能定位不符。域外发达国家倾向于将公益类国企设置为"特别法人"或"公法人",而不是营利法人或企业法人,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亦存在类似的制度安排。未来应当重构《民法总则》的法人类型体系,为国企分类改革提供制度依据。建议将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包含一般公法人(机关法人)和特别公法人,特别公法人下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和公益性企业法人两类,后者与公益类国企对应;私法人则包含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私法人叁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人类型论文参考文献

[1].柴王军,沈克印,李安娜.国家体育治理的空间逻辑:公共体育场馆法人治理类型、评价与路径[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9

[2].黎桦.《民法总则》法人类型体系的反思与改进——以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为视角[J].社会科学.2019

[3].环建芬.《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具体类型探析[J].时代法学.2019

[4].仲崇玉.论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类型定位——兼评《民法总则》的得失[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薛超.法人类型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影响[J].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报.2018

[6].蒋大兴.《民法总则》的商法意义——以法人类型区分及规范构造为中心[J].比较法研究.2017

[7].谢鸿飞.非营利法人的类型定位与盈余分配——兼评游道国诉蚌埠现代妇科医院、陈建森、吴建文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J].人民司法(案例).2017

[8].蒋大兴.《民法总则》(草案)中的证券法空间——关于法人类型、法律行为/代理及期限制度的检讨[J].财经法学.2017

[9].解德渤.我国高职院校法人类型的演进、反思及其重构——基于法人分类的视角[J].中国高教研究.2016

[10].罗昆.我国民法典法人基本类型模式选择[J].法学研究.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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