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观护论文-徐家力,林琳

少年观护论文-徐家力,林琳

导读:本文包含了少年观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少年司法,观护,发展历程,模式

少年观护论文文献综述

徐家力,林琳[1](2019)在《美国少年观护制度及其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少年观护制度首创于域外,在各国展现的风姿迥异,本文主要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影响美国少年司法的案件入手,对少年观护制度在美国的历史发展、程序、主体等内容做逐一介绍,分析该模式对我国观护制度的可借鉴程度。(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10期)

窦云鸽[2](2018)在《民事案件中的少年观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观护制度产生、兴起于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现逐渐应用到民事领域特别是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之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向纵深发展。但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尚处于探索阶段,倡导在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中适用社会观护制度,不仅需要肯定其积极意义,还需要深入探讨民事观护的特点、观护制度的程序价值、观护与审判的关系、观护工作范围等理论问题,并需要直面实践中存在的发展不均衡、程序不规范、要求不明确、监督不到位等不足,应当从观护机构的设置、观护人员的选任、观护工作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保障制度的正当性,实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促进案件顺利审理的双重价值。(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段蓓,何腾姣[3](2016)在《台版《法律评论》少年观护制度研究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少年可教而不可罚,这是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原则。少年相较于成人而言,生理和心理尚处于发育阶段,智识也处于不完善状态。这些客观因素使得这一群体更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干扰。而与之相对应,这些因素也决定了其在后续改造过程中只要加以适当的引导和教育,则具有很强的可塑造性和可改造性。基于此,各国纷纷在其少年法中设立了适宜于大部分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的少年观护制度。该制度的诞生,可以说是少年刑事处遇中的一大特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朝阳法律评论》中,先贤们对此制度的理论背景、源变、对各国的影响和发展、意义及内容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现结合相应的内容对先贤们的观点、看法加以整合和梳理,作此综述。(本文来源于《朝阳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蒋云飞[4](2017)在《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及其镜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少年观护是一种社会化、个别化、非监禁化的处遇方式,深为台湾地区少年司法倚重。在其运行逻辑中,蕴含着建置观护机构、选任观护人员、交付观护执行等基本程序。引入少年观护制度,可有效克服大陆少年司法中"保护优先"理念不彰、司法机构不专、社区处遇不力等弊端。鉴于两岸少年司法制度存在一定的类同之处,未来大陆少年司法改革应当注意吸收台湾少年观护在理念更新、组织架构、人员配备以及社区资源整合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本文来源于《青少年犯罪问题》期刊2017年05期)

王迎[5](2017)在《首都未检工作中涉罪少年观护之现状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北京市基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积极探索开展涉罪少年观护工作,与社会工作事务所、观护单位等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分工配合,根据进入刑事程序的涉罪少年的犯罪情况、悔改程度、是否有合适考察帮教方式等因素,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对适用者开展相应观护、帮教工作,即通过采取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如教育矫正、网瘾治疗、心理辅导、跟踪回访、预防培训等,促使涉罪少年顺利复归。其中,社会工作事务所、观护单位在北京市未检部门开展的观护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而更为重要的是,能否由社会组织提供合适的考察帮教方式,是影响检务人员考虑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重要影响因素,也决定了观护工作能否顺利展开。由于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独立的少年法以及处理少年事件的少年法院等专门机构,只有检察机关可对符合一定情形的涉罪少年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具有观护、帮教、矫正作用的司法处遇,所以,充分运用好这一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调研情况,为用足用好该项制度,北京市检察院已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并在基层检察机关中得以细化;充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队伍,以协调社会组织围绕该项制度开展观护工作;逐步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考察帮教小组,凝聚社会力量纠正涉罪少年偏差行为。与此同时,随着实务工作中对该制度的大力推行,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问题:专门性立法的缺失以及现有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无法充分地限制检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个案判断存在风险、酌定不起诉适用率提高;观护单位类型较少无法提供合适考察帮教方式,影响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及后续观护工作的进行。上述问题的解决亟需立法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继续深入探索和实践,也需依托家庭监护改变涉罪少年的不良行为与习惯。本文试根据调研情况对上述问题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目前正在建立的涉罪少年观护体系之完善略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7-06-15)

李卫红[6](2015)在《对少年观护帮教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如何对待少年犯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当今较为有效的措施之一是建立少年观护帮教制度。在观护帮教系统中,帮教主体应当是全社会各个部门,但需要专业转介机构将它们串联起来,发挥它们在结构中的共同观护帮教作用;当少年犯进入司法程序后,应当建立公检法一体化的快速协作机制,形成绿色办案通道;在少年犯事发以后,家庭的观护帮教主体意义更为明显。另外,观护帮教应当与相关刑事制度相对接,注意处理好它与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的关系。建立少年观护帮教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亲权观念、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恢复性司法理念等。目前,我国的观护帮教制度还存在着持续帮教困难、赔偿难以实现等若干问题,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加以解决。(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温雅璐[7](2015)在《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简析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观护制度,又谓保护观察、保护管束制度,最早源于英美国家的probation system,是现代刑法理论和司法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台湾少年法制通过日本承袭于英美法系,其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经历了独特的发展过程,也取得了斐然的成绩。经过了“以教代刑”、“教刑并重”、“以教代刑”司法理念的起伏转变后,台湾地区建立了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双轨并行、保护处分优先的少年司法处遇模式,而以个别化、科学化、社会化理念为基建立的少年观护制度亦是“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中极具特色的非监禁性少年犯社区处遇方法。少年观护制度虽尚未在大陆依法建立,但各地司法实践都有相关摸索和试点。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的制定、施行及探索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少年司法改革迎来了新的曙光。台湾地区与大陆属一脉之源,其少年观护工作虽历经波折但颇有硕果,亦可对大陆地区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些许借鉴。可借少年司法改革的契机,以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为蓝本借鉴,结合本土少年司法实践现状,尝试对大陆少年观护体系的构建提出相关建议。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理论与实践结合等方式,了解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现状,并以此为鉴,在保护主义的精神理念下,结合大陆司法实际对大陆地区少年观护制度的构建提供建议。本文主要研究台湾少年观护制度及运作机制和大陆地区少年观护工作现状及制度构建两大块内容,分为六个章节展开研究。第一章探析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的基本内涵。本论文开篇,分析台湾本土学术界及实务界对“少年观护制度”概念认定的各种学说,进而界定“少年观护制度”的基本定义和性质,即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已经成为贯穿少年事件处理审理前、中、后全过程的一项开放性罪错矫治体系。第二章系统探究台湾少年观护制度运作现状并作简要评析。首先探讨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的双轨模式——少年保护事件处理模式和少年刑事事件处理模式,为少年观护制度基本内容的介绍奠定司法背景。台湾少年观护制度现发展至涵盖少年事件处理全过程并自成一套体系,包括审前调查、急速辅导、转介辅导,审中交付观察、担任法定辩护人(实际中较少),审后的假日生活辅导、保护管束及劳动服务、留置观察及亲职教育辅导等内容。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具备惩戒与教导、犯罪控制与社会防卫、复归与矫治叁大价值功能。然而,在近些年的实际运作中,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也面临着一些发展困境:少年观护体系弱化,观护定位应专业化;少年观护官角色多元,角色冲突宜明确化;少年观护法规模糊,观护措施该明确化;少年观护资源整合有限,观护力量应专业化。第叁章分析大陆地区少年观护诸类学说及司法实践现状。大陆地区并未从法律上确立少年观护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观护”也存在多种看法。本章以我国大陆地区对“观护”及“少年观护”的看法为切入点,进而分析已有的观护制度雏形以及各地开展的司法实践,并比较各类实践模式与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的异同,为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基础。第四章尝试对大陆地区的少年观护制度及体系的建立提出相关构想。最终章以内地已有的司法实践模式为基础,借鉴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的优秀经验,结合少年观护制度各构成要素的功能,提出了以相对完备的少年司法体系为基础、以相对独立的少年观护机构为支撑、以专业化与社会化并进的少年观护队伍为主力、以较为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少年观护体系为模式的基本观点及构想,以及对大陆少年观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些许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2)

温雅璐[8](2014)在《台湾少年观护制度性质之辨》一文中研究指出台湾少年法制承袭于大陆法系,经过"以教代刑"、"教刑并重"、"以教代刑"司法理念的转变后,台湾地区建立了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双轨并行、保护处分优先的少年司法处遇模式,而以个别化、社会化理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少年观护制度亦是台湾少年事件法处理中极具特色的非监禁性少年犯处遇方法。然关于少年观护制度性质的确定,却是百家争鸣,无一准确定义。少年观护制度(保护管束),既是保安处分中保护管束的分支,又是保护处分制度的一大类别,具有超越刑罚、超越保安处分、超越保护处分的性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1期)

王雪梅[9](2012)在《再论少年观护制度之建构——兼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少年观护制度在帮助触法少年改过迁善、回归社会方面的成效显着,被西方各国借鉴和发展。我国在十年前开始进行暂缓起诉、司法分流的探索,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附条件不起诉"作出了明确规定,成为建立少年观护制度的契机。当然,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以及观护制度本身的局限性,特别是少年观护专门立法的缺失以及社会工作者的缺位,建构我国的少年观护制度还会遇到很多难题。因此,需要尽快制定专门的少年观护法,加快建设社会工作者队伍,在少年观护过程中着重培育社会力量。(本文来源于《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段辉[10](2008)在《论少年观护制度的借鉴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我们不难发现,在少年司法实践中,少年观护制度具有极其特殊的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在少年案件的受理、审判到执行的整个司法过程中,无处不体现着浓厚的保护主义思想,以及对少年利益的维护与关爱。少年观护的审前调查、观护人员和机构的设置,观护措施等等,都显示了其极大的优越性,使得“审判”不再单纯是少年的定罪量刑,而是感化教育的过程。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人道的、非监禁处遇措施业已受到大众普遍关注。我国也提倡教育刑,而且非常重视少年刑罚替代措施的探索和适用。若想使少年利益的保护成效最大化,就必须具备与少年相适应的立法、机构建置、以及各种观护措施。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迫切需要立法和理论支持,因此,结合我国实际,研究少年观护制度具有重要性。而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少年观护制度为我国少年司法与矫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和模式。本文分为四大部分,对国外及台湾地区的少年观护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就我国的借鉴和完善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细致的探讨和分析:第一章首先论述了少年观护制度的含义及其演进,其次通过对少年观护制度在美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的历史发展概况的回顾,揭示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少年观护制度都是随着独立的少年法和少年法院的建立和发展而逐渐推广、完善的。第二章主要论述少年观护制度的运作机制。详细分析了日本、台湾地区的观护人员、观护机构以及少年法院在少年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执行四个阶段中各自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职责。其中,提到的审前调查制度,审判中“试验观察”措施以及执行中的各种观护处分等,为我国少年观护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参考素材。第叁章着重论述少年观护机构的借鉴与完善。呼吁设立少年法院,在少年法院中设置观护人室,引入观护员制度,并聘请志愿工作者,以使观护制度得到机构化保障。另外,建议我国建立少年教育感化中心,中心主要负责少年身心状况的鉴别和审判前后的收容观护。第四章着重论述了少年观护相关程序和措施的借鉴与完善。首先,详细论述了我国少年观护程序中的审前调查制度,并对其调查的方针、主体、对象、方法等加以研究,以便在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形成较为完善的少年处遇措施和方案。其次,该部分还论述了暂缓判决、假日生活辅导、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社区矫正等少年观护措施。只有不断发展和完善上述观护措施,才能为少年提供良好的矫治空间,最终达到教育感化之目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04-30)

少年观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社会观护制度产生、兴起于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现逐渐应用到民事领域特别是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之中,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向纵深发展。但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尚处于探索阶段,倡导在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中适用社会观护制度,不仅需要肯定其积极意义,还需要深入探讨民事观护的特点、观护制度的程序价值、观护与审判的关系、观护工作范围等理论问题,并需要直面实践中存在的发展不均衡、程序不规范、要求不明确、监督不到位等不足,应当从观护机构的设置、观护人员的选任、观护工作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保障制度的正当性,实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促进案件顺利审理的双重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少年观护论文参考文献

[1].徐家力,林琳.美国少年观护制度及其借鉴[J].中国检察官.2019

[2].窦云鸽.民事案件中的少年观护制度[J].天津法学.2018

[3].段蓓,何腾姣.台版《法律评论》少年观护制度研究综述[J].朝阳法律评论.2016

[4].蒋云飞.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及其镜鉴[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

[5].王迎.首都未检工作中涉罪少年观护之现状及其完善[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

[6].李卫红.对少年观护帮教的再认识[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

[7].温雅璐.台湾地区少年观护制度简析与借鉴[D].华东政法大学.2015

[8].温雅璐.台湾少年观护制度性质之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

[9].王雪梅.再论少年观护制度之建构——兼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2

[10].段辉.论少年观护制度的借鉴与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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