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法律救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婚内侵权,法理基础,法律救济
民事法律救济论文文献综述
李学成[1](2019)在《婚内夫妻民事侵权法律救济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内夫妻之间的民事侵权是否应当受到法律救济以及如何救济,仍然存在争议。婚内侵权法律救济的法理基础在于夫妻之间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民事主体人格平等与人格独立皆符合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理适用规则。婚内侵权法律救济可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正予以解决,即废除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叁款之规定,重新确认婚内侵权的可诉性。婚内侵权法律救济应在制定《民法典》时予以立法完善,着重规范婚内侵权的请求权基础和法律救济的保障性制度。(本文来源于《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郑双双[2](2019)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民事法律救济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催生自动驾驶汽车,使其成为人们新的交通出行潮流工具,必然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当自动驾驶汽车侵权时需界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原则以及在现行的国家法律体系下,面对受害人所受损害,应在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从完善相关部门法规定、加强监管,制定行业分类技术标准、建立强制保险与赔偿基金制度、为自动驾驶汽车强制安装"黑匣子",以此实现国家监管、技术创新与受害人救济的双重目的。(本文来源于《区域治理》期刊2019年29期)
魏旭[3](2019)在《环境修复与恢复原状制度辨析——环境修复制度对民事法律救济的承继与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中对环境修复与恢复原状的混用,源于将环境修复等同于民事恢复原状制度在环境侵害救济领域的具体适用。环境修复与恢复原状虽然共有恢复的法律本质,但二者在恢复对象、恢复要求及其原则、适用前提、替代方案及其适用条件、制度的性质与功能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环境修复制度对恢复原状制度的承继与超越正是环境法维护公共利益功能突破民法私人环境权益保护的集中体现。(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9年01期)
赵博宇[4](2018)在《室内装修污染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质量及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开始重视室内装修工作。现阶段,室内装修污染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对人类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由于其民事法律救治制度仍不完善,致使受害人无法维权。本文对室内装修污染民事法律救治制度的完善进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5期)
左永刚[5](2018)在《投资者民事赔偿救济法律制度亟待升级 证监会称监管权力介入应有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持人左永刚: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工作,需要发挥好立法、司法、行政、市场等各方力量,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共同努力,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损害赔偿救济落到实处。近期,监管权力适度介入证券市场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引发业内深入讨论(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8-08-27)
左永刚[6](2018)在《立法司法行政市场四方形成合力 深入研讨投资者民事赔偿救济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8月24日,证监会在江苏南京召开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完善座谈会。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证券经营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行业代表,证监(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8-08-25)
石容臻[7](2016)在《论夫妻间婚内侵权的民事法律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从离婚率不断攀升、校园暴力问题不断凸显,到离婚当事人殴打律师、北京马彩云法官遭枪击遇害事件,这一切社会问题的背后,都共同指向婚姻家庭纠纷。一系列的家事问题引起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高度重视,2015年“关于家事案件审判程序有关问题的调研”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对作为婚内侵权典型代表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理规制,作为亮点之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更能及时有效的保护婚内家暴受害者的人身权益。在婚内侵权行为种类日益增多的今天,由于相关民事法律未能对婚内侵权行为作出适时地调整,司法实务中存在法官对相关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认识不一,导致对婚内侵权行为的态度莫衷一是,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但不能有效规制婚内侵权行为,更不能对婚内受害者进行及时的民事救济。因此在《反家庭暴力法》颁行的时代契机下,讨论婚内侵权的民事保护正当其时,建立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可与《反家庭暴力法》一起更好的保护婚内受害者,真正实现小家睦,大家宁。文章以此为思路,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从夫妻间婚内侵权问题在我国的现实状况入手,列举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分析相关民事立法的现状,引发读者对于此问题的思考。第二章:对夫妻间婚内侵权的类型从人身权与财产权两方面着手进行细致的分析,以此增强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可操作性,为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好的理论铺垫。第叁章:分析我国设立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障碍,以及完善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与可行性探讨。第四章:在分析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对婚内遭受侵权的受害者实行有效民事救济的前提下,结合2015年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动态,提出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救济的实体法构建以及程序法完善,并着重论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为我国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6-06-01)
谢彬[8](2016)在《论民事执行中瑕疵拍卖的法律效力及其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拍卖作为民事执行中变价的最主要手段,依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拍卖,是强制拍卖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瑕疵拍卖时有发生。瑕疵拍卖的出现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强制拍卖程序,而且损害了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不仅现行立法对瑕疵拍卖的法律效力及救济机制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理论上对瑕疵拍卖的法律效力及救济机制也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因此,为规范民事执行中强制拍卖行为,明确瑕疵拍卖的认定、法律效力及救济机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在对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与理论上对瑕疵拍卖制度的研究现状,对民事执行中瑕疵拍卖法律效力及其救济机制进行研究,并对完善我国瑕疵拍卖制度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例的基本情况和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在简要介绍案情的基础上,归纳出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本案中的拍卖物是否属于法律禁止拍卖的标的物、拍卖公司进行的瑕疵免责声明是否有效、该拍卖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确认强制拍卖无效。通过对实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对瑕疵拍卖的认定、法律效力及救济机制所遇到的问题,从而在下文中寻求相关法理来进行分析和论证。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明确瑕疵拍卖是指民事执行拍卖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件、程序或方法,不能实现民事执行拍卖目的的行为。由于瑕疵拍卖受违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其法律效力有叁种可能:拍卖有效、拍卖可撤销或拍卖无效。其次,对拍卖人瑕疵免责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指出若拍卖人无过错的尽到瑕疵说明义务、拍定人存在过错或拍卖人进行了瑕疵免责声明的情形下,拍卖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对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再次,探讨了瑕疵拍卖救济机制的立法现状及实务操作中的基本情况,并指出确认强制拍卖无效,可以通过特殊的拍卖无效认定程序,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最后,通过分析域外两大法系关于执行救济机制的基本情况,为完善我国瑕疵拍卖救济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第叁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瀛丹大厦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拍卖物。虽然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中对瀛丹大厦的相关瑕疵进行了免责声明,但此声明不能成为瑕疵拍卖的免责事由。因此,针对瀛丹大厦的拍卖行为是无效的,中雄公司无须承担补足拍卖差价的责任。虽然针对瀛丹大厦的拍卖行为是无效的,但因强制拍卖具有公法性特征和强制拍卖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故中雄公司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确认强制拍卖行为无效。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与启示。针对当前瑕疵拍卖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瑕疵拍卖的法律效力制度及救济机制提出以下建议:一方面,完善强制拍卖中诚实信用法律制度,强制拍卖程序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方面,确认拍卖无效的法律后果和完善拍卖无效的确认程序,赋予相关救济途径,以保障因瑕疵拍卖而受损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0)
代靖,戚龙坤[9](2015)在《我国反垄断法民事救济法律制度现存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民事救济制度通过私法途径维护受损害者的权益,阻碍垄断者的垄断行为。对此的研究在我国起步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存在许多需要补充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反垄断法民事制度自身及制度的实施存在相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品牌》期刊2015年10期)
吴雅丹[10](2015)在《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导致夫妻双方发生纠纷的问题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的幸福感,对社会的和谐也造成了影响,为维护夫妻间受害一方合法的权益,各国的婚姻立法对其如何规制和救济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以期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救济。而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其规定并不完善,尚存在一些缺陷,夫妻婚内侵权作为民事侵权的一种也未被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规制中,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找不到有力的法律依据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的受害方进行合理救济,学术界也有诸多的争议。因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构建,法治思维处理问题日渐深入人心,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构建完善的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非常有必要的。这不仅能给予婚姻存续期的夫妻受害方合法保护,而且使得在处理审判实务中发生的此类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做到公平正义守法。希望通过本文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研究,提出关于建立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构想和具体措施的建议,为我国立法的完善做一点小小的贡献,以期推动我国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早日构建。本文由以下内容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夫妻间婚内侵权的基本理论和概念及分析我国立法上对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法理基础及现状述评,提出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主体应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我国应该建立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观点;第二部分着重通过归纳法、二分法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和构成要件的分析,能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具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认识;第叁部分提出了关于我国的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构想和具体措施完善的建议。从而得出结论:在未来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构建上,可以建立一个置于《婚姻法》立法体系之下的,贯彻了侵权责任法精神的,包含了各类完善的保护措施的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规制为一体的制度体系。以期本文中的构想能在以后的相关立法中起到引玉之砖的作用。(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5-05-01)
民事法律救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催生自动驾驶汽车,使其成为人们新的交通出行潮流工具,必然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当自动驾驶汽车侵权时需界定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原则以及在现行的国家法律体系下,面对受害人所受损害,应在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从完善相关部门法规定、加强监管,制定行业分类技术标准、建立强制保险与赔偿基金制度、为自动驾驶汽车强制安装"黑匣子",以此实现国家监管、技术创新与受害人救济的双重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法律救济论文参考文献
[1].李学成.婚内夫妻民事侵权法律救济之完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郑双双.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民事法律救济研究[J].区域治理.2019
[3].魏旭.环境修复与恢复原状制度辨析——环境修复制度对民事法律救济的承继与突破[J].法治论坛.2019
[4].赵博宇.室内装修污染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研究[J].法制博览.2018
[5].左永刚.投资者民事赔偿救济法律制度亟待升级证监会称监管权力介入应有限度[N].证券日报.2018
[6].左永刚.立法司法行政市场四方形成合力深入研讨投资者民事赔偿救济法律制度[N].证券日报.2018
[7].石容臻.论夫妻间婚内侵权的民事法律救济[D].广西大学.2016
[8].谢彬.论民事执行中瑕疵拍卖的法律效力及其救济[D].西南政法大学.2016
[9].代靖,戚龙坤.我国反垄断法民事救济法律制度现存问题[J].品牌.2015
[10].吴雅丹.夫妻间婚内侵权行为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云南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