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并罚方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原则,理念,方法
并罚方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淼,翟一平[1](2009)在《数罪并罚原则及方法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具体处理方法,理论上归结为数罪并罚的原则,而且针对不同的刑罚种类演绎了不同的"原则"适用方法。经过分析可知,应然上的数罪数罚在具体实现时,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发生了实际的变异;但基本的思想与理念仍保持不变,即数罪数罚与一罪之处罚在具体实现上应有所区别。因而,数罪之处罚原则应当从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其一为数罪数罚的处理理念,其二为数罪数罚的具体实现方法。其中前者所讨论的问题是数罪数罚处理的基本指导思想,而不顾及刑罚的种类与程度;而后者则是数罪数罚基于具体的刑罚种类和其他因素限制的具体实现办法。因此,数罪并罚的原则与方法应当被严格区分,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而数罪并罚则是在特定理念支配下,受到各种影响要素作用的逐步实现。(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3期)
吴平[2](2008)在《“先减后并”并罚方法取消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先减后并"并罚方法的立法理由是能够通过给予服刑期间再犯新罪者更为严厉的处罚,以实现我国适用刑罚的基本目的。但是,这种并罚方法并不能完全并且公正地实现立法意图,违背"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的原则,导致数罪并罚方法的极度繁琐化。应当取消"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以对新罪本身从重处罚的方法取而代之。(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04期)
侯国云[3](2008)在《数罪并罚具体方法的错误与矫正》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年来,刑法学教科书一直认为数罪并罚时,可以决定执行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也可以决定执行总和刑期。这与数罪并罚的本意和限制加重原则存在根本冲突,是完全错误的。虽然在一罪判刑较重,另一罪判刑很轻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执行最高刑期或总和刑期,但这只是与《刑法》第99条巧合,不能以此为由将特殊推向一般,认为可以将《刑法》第99条的解释适用于《刑法》第69条。多年来,刑法学教科书还认为,决定执行的刑期前,应将总和刑期减为20年,这属于对《刑法》第69条的错误理解,也应予以纠正。另外,为了量刑公正和操作上的方便,可为数罪并罚总结出一种名为"取中间数"的基本并罚方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04期)
陈鸿杰[4](2005)在《发现漏罪之并罚方法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发现漏罪的并罚问题,我国刑法第 70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了具体规定,但也存在着大量的漏洞,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影响法院判决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些问题总体说来还是属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问题。对它进行深入的探讨,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本文来源于《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5年01期)
侯国云[5](2003)在《数罪并罚方法的新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简言之,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数罪并罚采用的原则有吸收、合并、限制加重叁个原则。其中,限制加重原则是专对数罪都是判处自由刑时采用的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3-08-07)
崔游[6](2001)在《数罪并罚执行期限的计算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1-04-24)
韦宝镇[7](1999)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数罪的并罚方法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司法实务中实行数罪罚的刑事罪案,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数罪如何并罚的问题提出了个人见解(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1999年02期)
张小虎[8](1998)在《论我国97年《刑法》对缓刑犯适用数罪并罚方法的立法技巧》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刑法》对缓刑犯的数罪并罚作了明确规定,相对于1979年《刑法》的相应规定来说,其增加了对漏罪数罪并罚的内容。但是,在立法上,其对新罪和漏罪的数罪并罚采取合并规定的方法,而没有象对假释犯数罪并罚的规定那样,对新罪和漏罪采取分别规定的方法。这似乎与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方法:对新罪应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对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相矛盾;同时这一规定也同刑法理论界对缓刑犯数罪并罚的立法建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1979年《刑法》的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相冲突。作者在分析数罪并罚的情形与方法的基础上,认为数罪并罚的方法主要有叁种:“只并无减”、“先并后减”、“先减后并”,适用这叁种方法的相应情形也分别有叁类。指出缓刑犯的数罪并罚具有特殊性:独立性、依赖性。独立性表现于缓刑犯的数罪并罚这一情形本身;依赖性表现于缓刑犯的数罪并罚应归属于“只并无减”。由此决定1997年《刑法》对缓刑犯数罪并罚规定的合理性,体现了其立法上的技巧。(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1998年01期)
并罚方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先减后并"并罚方法的立法理由是能够通过给予服刑期间再犯新罪者更为严厉的处罚,以实现我国适用刑罚的基本目的。但是,这种并罚方法并不能完全并且公正地实现立法意图,违背"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的原则,导致数罪并罚方法的极度繁琐化。应当取消"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以对新罪本身从重处罚的方法取而代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并罚方法论文参考文献
[1].张淼,翟一平.数罪并罚原则及方法辨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2].吴平.“先减后并”并罚方法取消论[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8
[3].侯国云.数罪并罚具体方法的错误与矫正[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
[4].陈鸿杰.发现漏罪之并罚方法探微[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
[5].侯国云.数罪并罚方法的新思考[N].法制日报.2003
[6].崔游.数罪并罚执行期限的计算方法[N].人民法院报.2001
[7].韦宝镇.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数罪的并罚方法之我见[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
[8].张小虎.论我国97年《刑法》对缓刑犯适用数罪并罚方法的立法技巧[J].政法学刊.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