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共法律顾问制度促进法治

建立公共法律顾问制度促进法治

一、建立公职法律顾问制度 促进依法治教(论文文献综述)

刘俊妍[1](2021)在《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行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该制度源于欧美国家,后在我国得到发展,现如今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其已成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但在实践中,该制度的实施并不理想,在选任制度、管理制度及保障制度不完善等方面与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不适应,笔者经过研究有关文献和各地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去寻找原因,发现受传统的思想观念、法律保障的匮乏、经济水平的落后等方面所引起。此文主要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为基础,阐述了该制度的功能及价值,在分析政府法律顾问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基础上结合域外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发展的经验进行检讨与构思,有针对性地提出在立法、保障机制、完善选任程序与标准等建议,当下政府法律顾问的发展模式也作为本文研究对象之一。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深化和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

肖伊伶[2](2020)在《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依法规范重大决策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我国重大决策失误事件仍频频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不仅给国家、社会和公民带来了极大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让政府陷入“塔西佗困局”,甚至危及社会稳定。行政法是平衡法,既要保障行政权正确行使,也要控制行政权力违法滥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设立初衷就是将违法决策扼杀在萌芽之中,确保依法决策。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主体不同,其审查效果是不一样的。由政府同级的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当前最普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方式。为弥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合法性审查的不足,确保依法决策的制度设计初衷,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政府法律顾问日渐成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参加者,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地位日趋显着。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该条例再次强调了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应然视角看,政府法律顾问是决策机关法治思维养成的助力者,是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合法的护航者,是决策机关能力提升的同行者,是决策机关与社会理性对话的沟通者。然而,现实中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常常发生错位,变成决策机关命令的“使役者”、决策违法责任的“替代者”、决策失误事后的“救火队”。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错位的制度原因在于政府法律顾问外部遴选制度不合理,政府法律顾问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制度粗略化以及政府法律顾问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基于此,我们应当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外部遴选制度,完善刚性的政府法律顾问权利保障制度,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障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确保依法决策。

储着斌[3](2020)在《我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践导向刍议》文中提出推进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各类学校建立内部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是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目前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与法律事务机构的运行在实践中均面临着一些困境。我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吸收改革经验,夯实理论基础,彰显时代价值;要在借鉴域外资源基础上,重视机构设置,明确职责范围,强化人才培养,实现政策调整,凸显实践指向。

周一[4](2020)在《现代高校法人治理视野下的法律顾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现代高校管理过程中,各高校已经意识到法治对高校管理的重要性,并逐步建立了高校法律顾问制度。但是经过调研发现,高校对于法律顾问制度也是一个摸索的过程,这不可以避免会产生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可借鉴的经验,站在法人治理的角度研究法律顾问制度的系列问题。

鲁幽[5](2019)在《当代中国教育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文中研究表明当代中国教育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表现为:教育法治建设全面展开,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教育领域的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教育行政执法有效推进,依法治校持续深化,法治教育蓬勃发展,教育法治理念全新塑造,建立以诉讼为核心的多元化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教育标准体系,建立中国特色教育法治理论体系。

周一[6](2019)在《浅析高校法律顾问之律师模式》文中研究说明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高校逐步建立、健全了法律顾问制度。在法律顾问的设置中,高校以选择由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者居多;与此同时作为律师来说,从事高校法律顾问工作也成为律师非诉业务中的重要内容。对于高校与律师双方而言,高校如何选聘律师担任其法律顾问,律师如何担任高校法律顾问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厘清高校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研究目前法律顾问的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发展对策具有现实与理论意义。

黄道主[7](2019)在《论新时代背景下公立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构建公立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是党和国家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政策要求,是依托法人治理切实推进依法治校的必要措施,是搭建提升教职员工依法执教能力平台的重要渠道。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已在人事评聘、经费保障、工作内容等方面有一定实务经验。为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公立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确保办学的公益性,建议由县级教育行政机关主导探索以法律顾问团为主要聘请形式的"县聘校用"模式,同时建设旨在提升获取法律服务效率的案例库和专家库,完善监管法律顾问制度的配套政策。

黄道主,刘永方,刘艳琴[8](2019)在《湖北省教育系统设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成效、问题及对策——基于120个教育局和103所高校的调研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构建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快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化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

季运达[9](2019)在《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在我国尚处于初期阶段,对于公职律师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尚无统一定论,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公职律师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公职律师定义的内涵与现行的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不同,公职律师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仅为所在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办理法律事务,不能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从职责上,公职律师主要对政府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参与政府诉讼与仲裁实务,参与政府信访、普法和调解工作,公职律师是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更好参与市场经济的迫切需求,建设我国公职律师制度意义重大。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经历了试点阶段,目前已经进入逐步推广阶段,总结部分省市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试点模式,主要包括“公职律师办公室”的扬州模式,“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广州模式,“所在单位与司法局双重管理”的厦门模式,这些试点中取得了显着成效,提高了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了急需的法律援助,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公职律师制度试点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对公职律师的定位不清晰,未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公职律师的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实际要求等。借鉴试点模式的经验,弥补其不足,对于建设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推进作用。域外及香港地区的公职律师制度早已建立并且发展的较为完善,代表性的有司法部领导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美国政府律师制度、与社会律师融合的英国政府律师制度、相对独立的新加坡政府律师制度、律政司主导的香港政府律师制度,根据已经成熟国家和地区的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经验,总结其共性特征加以借鉴,在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建设中应当重视公职律师在政府中的地位、确保公职律师工作的相对独立性、注重公职律师工作的专业化分工。推进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建设,政府应当明确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通过法律法规为公职律师提供合法的身份依据,岗位职责、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也应当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定。还应当建立独立的公职律师体系,通过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建立公职律师的专业分工体系,制定公职律师激励和评价机制,根据目前公职律师发展还不完善的现实情况下,可以通过外聘律师协助公职律师提高业务能力,按照专业领域采购外聘律师服务,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实务经验提高公职律师的业务水平,建立外聘律师与公职律师相融合的政府工作流程。

张晓霞[10](2019)在《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研究 ——以山西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的建设,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在2014年举行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被称为“升级版”的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该全会上通过,在该《决定》里党中央首次提到公职律师:在全国各级党和政府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内普遍设立公职律师,要求公职律师参与党政机关的法律决策法律论证,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意见,促进政府依法办事,做好法律风险防范。2016年6月,关于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意见》正式出台,该《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提出了公职律师制度的建设目标: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要在2017年底前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制度体系。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对于税务系统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提升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推行公职律师制度的要求,山西省税务系统积极整合法律人才资源,加快公职律师制度建设进程,2016年5月印发《山西省税务局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山西省税务系统推行公职律师制度,随后制定《山西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明确山西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等内容,并成立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公职律师办公室。2016年10月,颁发了山西省税务系统第一批公职律师证书,公职律师积极参与税务系统税收决策服务和税收执法服务,参与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促进税企矛盾纠纷化解,参与重大事务处理,提高税收执法决策水平,积极履行审查职责,从源头上保障经济发展,为山西省税务系统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山西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依然处于建设阶段,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和阻碍。本文从公职律师制度缺乏法律保障、配套制度不完善、管理体制不科学等三方面具体分析山西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建设不足的原因,进而提出从加强法律保障、完善配套制度、优化管理体制方面来加强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形成依法治税的强大合力,在更高层次上提升税务部门法治建设水平。

二、建立公职法律顾问制度 促进依法治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公职法律顾问制度 促进依法治教(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选题意义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基本理论
        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发展历史
        二、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界定
    第二节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的功能定位
        一、有助于完善我国法治政府建设
        二、有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三、有助于政府预防风险
        四、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法治政府理论
        二、权力制衡理论
第二章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存问题与原因分析
    第一节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存在问题
        一、各地发展不均衡
        二、选任制度不明确
        三、管理制度不明确
        四、保障制度不完善
    第二节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尚权不尚法”观念影响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三、角色定位模糊
第三章 国外和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及启示
    第一节 国外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一、美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英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三、新西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节 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一、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概述
        二、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特点
    第三节 国外及香港地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我国内地的启示
        一、设立首席法律顾问
        二、聘请大量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章 完善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明确政府法律顾问选任制度
        一、明确选任标准
        二、明确选任流程
    第二节 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健全政府管理制度体系
        二、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三、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评价体系
    第三节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保障制度
        一、建立合理的薪酬保障制度
        二、建立及时的信息获取保障制度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激励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理论前提:政府法律顾问概述
    第一节 政府法律顾问的概念与制度由来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内涵
        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政府法律顾问的组成
        一、专职政府法律顾问
        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节 政府法律顾问的功能
        一、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
        三、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与功能发挥
第二章 多面角色: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的应然分析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科学定位的必要性
        一、满足行政决策机关高效性需求
        二、顺应重大行政决策从封闭走向开放的需要
        三、适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要求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
        一、决策机关法治思维养成的助力者
        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合法的护航者
        三、决策机关能力提升的同行者
        四、决策机关与社会理性对话的沟通者
第三章 多重困境: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错位及其原因分析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之角色错位
        一、决策机关命令的“使役者”
        二、决策违法责任的“替代者”
        三、决策失误事后的“救火队”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错位的制度分析
        一、外部遴选制度不合理
        二、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
        三、工作运行制度粗略化
        四、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第四章 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的法律保障
    第一节 健全合理的外部遴选制度
        一、科学设定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标准
        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机制
    第二节 完善刚性的权利保障制度
        一、构建法律顾问独立审查保障机制
        二、优化法律顾问参与保障机制
        三、建立法律顾问意见的效力机制
    第三节 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运行制度
        一、完善政府与顾问信息互动机制
        二、建立顾问内容多元化标准机制
        三、建立合法性审查专项培训机制
    第四节 健全有效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健全决策顾问留痕机制
        二、完善顾问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3)我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践导向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问题意识
二、我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资源借鉴
三、我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时代价值
四、我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践指向
五、我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对策

(4)现代高校法人治理视野下的法律顾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背景:高校法律顾问建立
    1.政策背景
    2.数据背景
二、高校法律纠纷总体情况
三、高校对法律顾问的需求变化
    1.从外在要求到内在需求变化
    2.从单一性到多样性需求的变化
    3.从边缘性到核心性需求的变化
四、高校法律顾问重定位
    1.高校法律顾问总体要求重定位
    2.高校法律顾问角色重定位
    3.高校法律顾问设置重定位
    4.高校法律顾问职责重定位
五、美国高校的做法与借鉴
    1.总法律顾问地位极高。
    2.总法律顾问专业分工明确。
    3.总法律顾问工作重点是“事前防范”。
结语

(6)浅析高校法律顾问之律师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高校法律顾问的现状
二、法律顾问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顾问选聘考核简单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过窄
    (三)法律顾问地位不高
    (四)法律顾问能力有待提高
    (五)法律顾问缺少监管
三、高校法律顾问发展对策
    (一)完善顶层设计,建立统一高校法律顾问体系
    (二)梳理工作任务,完善高校法律顾问职责
    (三)优化工作流程,规范高校法律顾问程序
    (四)加强内外监督,确保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
    (五)优化用人机制,提升法律顾问业务能力

(7)论新时代背景下公立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构建公立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在事业单位设立法律顾问制度
    (二)依托法人治理切实推动公立中小学完善依法治校
    (三)搭建普法教育平台提升教职员工依法执教的能力
二、构建公立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的可行性
    (一)人事评聘灵活多样
    (二)雇佣经费保障有力
    (三)工作内容细致明确
三、构建公立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的具体举措
    (一)确立县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主导地位
    (二)明确以法律顾问团为主的聘任形式
    (三)建设提升获取法律服务效率的数据库
    (四)完善监管法律顾问制度的配套政策

(8)湖北省教育系统设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成效、问题及对策——基于120个教育局和103所高校的调研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成效
    (一)法律顾问制度普遍设立
        1. 法律顾问制度覆盖范围广
        2. 法律顾问制度起步时间早
        3. 法律顾问制度设立速度快
    (二)法律顾问制度设立方式灵活
        1. 法律顾问聘请形式多样
        2. 法律顾问聘请对象多元
        3. 法律顾问付费聘请为主
    (三)法律顾问积极履行职责
        1. 履职内容广泛
        2. 履职方式多样
        3. 履职成效显着
二、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现有涉法案例开发利用程度不够高
    (二)在职法律顾问缺少有效合作机制
    (三)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相对比较粗疏
三、继续完善教育系统法律顾问的建议
    (一)建设法律顾问相关数据库
    (二)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团
    (三)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配套政策

(9)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国内公职律师制度研究现状
        (二)国外及香港地区公职律师制度研究现状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框架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框架
        (三)研究方法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一)创新之处
        (二)不足之处
第一章 公职律师制度的概念界定及其重要性
    一、公职律师的内涵
        (一)公职律师的概念
        (二)公职律师与其他类型律师的区别
    二、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
        (一)对政府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参与政府诉讼与仲裁实务
        (三)参与政府信访、普法和调解工作
    三、公职律师制度的重要性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三)政府更好适应市场经济的迫切需求
第二章 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的主要试点模式
        (一)“公职律师办公室”主导的扬州模式
        (二)“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广州模式
        (三)“所在单位与司法局双重管理”的厦门模式
    二、我国公职律师制度试点取得的成效
        (一)提高了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
        (二)为困难群众提供了急需的法律援助
        (三)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三、目前公职律师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职律师的定位不清晰
        (二)未形成独立的管理体系
        (三)公职律师的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实际要求
第三章 域外及香港地区现行公职律师制度分析
    一、域外及香港地区的公职律师制度
        (一)司法部领导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美国政府律师制度
        (二)与社会律师融合的英国政府律师制度
        (三)相对独立的新加坡政府律师制度
        (四)律政司主导的香港政府律师制度
    二、域外及香港地区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的经验
        (一)重视公职律师在政府中的地位
        (二)确保公职律师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三)注重公职律师工作的专业化分工
第四章 推进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的对策
    一、明确公职律师的角色定位
        (一)通过法律法规为公职律师提供合法的身份依据
        (二)为公职律师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三)公职律师自身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建设相对独立的公职律师体系
        (一)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
        (二)建立公职律师的专业分工体系
        (三)制定公职律师激励和评价机制
    三、通过外聘律师协助公职律师提高业务能力
        (一)按照专业领域采购外聘律师服务
        (二)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实务经验提高公职律师的业务水平
        (三)建立外聘律师与公职律师相融合的政府工作流程
结论
参考文献

(10)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研究 ——以山西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公职律师制度概况
    1.1 公职律师概述
        1.1.1 公职律师的定义
        1.1.2 公职律师的特征
        1.1.3 公职律师的作用
    1.2 公职律师制度的基本构成
        1.2.1 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1.2.2 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2.3 公职律师的管理体制
    1.3 在税务系统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意义
        1.3.1 有利于税务部门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
        1.3.2 有利于切实提升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1.3.3 有利于深入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二章 山西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1 山西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
        2.1.1 公职律师制度产生的背景
        2.1.2 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情况
        2.1.3 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推广实施情况
    2.2 山西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运行现状
        2.2.1 成立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公职律师办公室
        2.2.2 山西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2.3 山西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推行情况
    2.3 山西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的履职情况
        2.3.1 积极参与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促进税企矛盾纠化解
        2.3.2 积极参与重大事务处理,提高执法决策水平
        2.3.3 积极履行审查职责,从源头上保障经济发展
第三章 山西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1 公职律师角色定位模糊
        3.1.1 公职律师法律地位不明确
        3.1.2 工作职责同外聘法律顾问、法制机构职责交叉重叠
        3.1.3 对公职律师制度重视不够
    3.2 公职律师制度管理模糊
        3.2.1 公职律师履行职能的独立性难以保障
        3.2.2 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职能缺失
        3.2.3 公职律师履职评价缺失
    3.3 公职律师制度贯彻力度不强
        3.3.1 公职律师工作积极性不高
        3.3.2 公职律师实践经验欠缺
        3.3.3 公职律师力量单薄难以形成法律合力
第四章 山西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建设不足的原因
    4.1 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缺乏法律保障
        4.1.1 公职律师制度同《律师法》存在冲突
        4.1.2 公职律师职责定位不明确
        4.1.3 税务系统部分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
    4.2 公职律师制度管理体制不健全
        4.2.1 公职律师的双重身份阻碍了其独立性
        4.2.2 多部门管理,管理权限不明确
        4.2.3 缺乏对公职律师的考核管理
    4.3 公职律师配套制度不完善
        4.3.1 保障和激励公职律师相关制度不健全
        4.3.2 税收法治人才招录和使用制度不完善
        4.3.3 公职律师队伍培养制度缺乏
第五章 加强山西省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5.1 完善立法,加强法律保障
        5.1.1 修订《律师法》,为公职律师制度提供法律支撑
        5.1.2 重新划分税务系统内公职律师同外聘法律顾问及法制机构职责
        5.1.3 提高对公职律师制度的认识
    5.2 优化公职律师管理体制
        5.2.1 建立公职律师工作委托机制,保障其工作独立性
        5.2.2 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作用
        5.2.3 加强对公职律师的考核管理
    5.3 完善公职律师相关配套制度
        5.3.1 建立公职律师保障和激励制度,调动工作积极性
        5.3.2 加强法律人才的招录,统筹法律人才使用
        5.3.3 加强公职律师素质提升及后备力量培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四、建立公职法律顾问制度 促进依法治教(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研究[D]. 刘俊妍.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研究[D]. 肖伊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3]我国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践导向刍议[J]. 储着斌. 连云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01)
  • [4]现代高校法人治理视野下的法律顾问制度研究[J]. 周一.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0(01)
  • [5]当代中国教育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J]. 鲁幽. 教育史研究, 2019(04)
  • [6]浅析高校法律顾问之律师模式[J]. 周一.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06)
  • [7]论新时代背景下公立中小学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J]. 黄道主. 教育与考试, 2019(05)
  • [8]湖北省教育系统设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成效、问题及对策——基于120个教育局和103所高校的调研分析[J]. 黄道主,刘永方,刘艳琴. 党政干部论坛, 2019(09)
  • [9]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研究[D]. 季运达.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10]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建设研究 ——以山西省为例[D]. 张晓霞. 山西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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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共法律顾问制度促进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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