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权论文-张涛

语言权论文-张涛

导读:本文包含了语言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少数民族语言,语言权,文化多样性,行政法保护

语言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涛[1](2019)在《论少数民族语言权的行政法保护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少数民族语言是少数民族文化的根本,也是文化的重要承载体。当前,我国少数民族语言保护存在文化多样性理念缺失、法律制度不健全、组织力量薄弱、教育条件不足等问题。因此,需要建构行政法保护机制,具体路径包括完善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政策规范、增加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资源投入、激发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积极性、实现少数民族语言保护的合作治理等四个方面。(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高欣[2](2018)在《少数民族语言权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以来,高速的经济变革带来了全球经济、信息的一体化,原有的土着民及其他少数族群的语言面临被同化甚至是被压制的危险。基于对族群语言和全世界语言多样性的保护,国际社会开始关注语言权尤其是少数人的语言权。我国作为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正确处理民族间的关系、保护民族语言文化的多样性同样也是我国一直予以重视的问题,平等的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不仅可以挽救少数民族语言的濒危状态、传播和弘扬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还有利于各民族间的团结统一和共同繁荣、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文章首先描述少数民族语言的濒危状况,提出少数民族语言权保障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然后,通过对比语言权与语言权利、少数人与少数民族的区别,再加上语言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联系和区分,最终对本文的研究中心,亦即少数民族语言权的定义和特点进行阐释。从广义上说,少数民族语言权兼顾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双重属性,其中个体权利层面又分为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普适性语言人权和作为少数民族成员身份所特有的差异性语言权。基于实质平等理念,本文的研究重心将集中在差异性权利方面,即研究少数民族成员和族群的特殊语言权,从这个角度出发,少数民族语言权具有集体性、地域性、非排他性、非独立性和约束性的特点。文章的第二部分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存在的正当性依据做了简要分析。首先,语言作为民族问题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民族平等原则的要求,受到平等的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因为多重社会因素的影响而处于劣势,给予少数民族语言权特殊的保护符合实质平等精神;其次,少数民族语言权作为族群性权利,涉及到民族身份的认同问题,且语言是民族认同的重要依据,为保障少数民族的族群认同感和归属感有所依附,有必要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再次,国家的政治构建过程可能会损害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但民主的政府应当有能力修复这种侵害,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也可以促进政治构建的合法化;最后,语言多样性作为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在单一的语言文化之下容易产生暴政,基于此也要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权进行保护。第叁部分主要介绍少数民族语言权的法律保护情况。由于语言权率先在国际范围内引起轰动,所以本文从国际语言人权的角度入手,梳理了少数民族语言权利国际保护的发展和变化。之后,分析了我国对少数民族语言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以及我国从建国之初至今对少数民族语言权保护的特点和成就。最后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权保障的完善建议。主要分为国际保护和国家保护两个层面,国家保护除立法、行政、司法叁方面外,还强调整个公众社会参与到保护工作当中。(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郭友旭[3](2016)在《《世界语言权宣言》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语言权宣言》是国际社会对语言平等和语言权利法典化的伟大探索。它试图在《世界人权宣言》等普遍性人权文件基础上,高扬语言平等理念,消除语言歧视,并以集体语言权补充个人语言权,实现语言权利上的平等。但它对语言平等的追求过于理想化,实际上设计出的是权利等级制。它以语言社区而不是国家为出发点,对国家持怀疑态度,企图改变以国家为基础的当代国际体系。在语言问题上,它主张加强国际机构的干预,这将直接限制国家主权,实际上是否定各国人民的政治主体性,具有反民主倾向。在基本精神上,它是"语本主义"和人本主义的混合。(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杨雅妮[4](2016)在《困境与出路:司法程序中少数民族语言权保障透视》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程序中少数民族语言权保障既是实现充分的法庭交流和对话的必要条件,又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实体裁判的公正性。当前,我国司法程序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保障程度并不如人意,存在"双语司法人员"短缺、少数民族语言法务翻译制度不健全、法庭语言选择不规范及"文化上的语言不通"等问题。对此,需要从"双语司法人员"培养、法务翻译制度完善、法庭语言规范使用及促进文化交流等不同层面来促进司法程序中少数民族语言权保障的实现。(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吴虹瑞[5](2016)在《比利时语言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属于多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是关系一国稳定与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纵观各国,民族问题的产生基本上是由国家构建过程中各民族间权益冲突引发的。而在各种民族问题之中,对语言权的保护又显得尤为突出。语言是文化表达的最重要载体之一,充分有效平等的语言权保护体制机制,是促进族际关系和谐所必须的。本文的研究意义十分独特。比利时是探讨语言冲突和语言和解的绝佳场域。比利时自从1830年建国以来,虽然一直存在语言冲突,甚至不时引起社会动荡,却没有演变为旷日持久的社会矛盾,更没有导致国家的分裂。这要归因于该国总体上有效的语言权保护制度。语言是民族文化的载体,民族特性的标识,民族意志的表达,民族凝聚的纽带。但是一个国家如果处理不好本国不同民族的语言权保护问题,那么语言又会对国家的团结有着最大的离心力。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理清比利时语言冲突的发展脉络。这部分首先明晰了语言权的概念,然后主要对比利时语言冲突的由来和现状进行了介绍。通过分析具体冲突的由来和演变过程了解和观察语言问题对比利时经济发展,政治发展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影响。第二部分:首先对比利时语言权保护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主要分别从法律层面和政治制度层面进行了分析,接着对比利时主要的叁大语言区——首都布鲁塞尔大区、弗兰德语言区、瓦隆语言区——的语言权保护进行了介绍和简要的分析。最后通过部分非政府组织、教育机构以及各地媒体对语言权保护的贡献入手,对比利时语言权的民间保护进行了简要分析。第叁部分:阐述比利时语言权保护的制度评价和比利时语言问题的发展趋势。首先评价了比利时语言权的均衡保护。主要回答了均衡保护是否会导致比利时人民对于整个社会乃至国家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存在感降低以至于国家的分裂。然后基于对比利时弗拉芒区根特市的实地考察归纳总结和分析了比利时语言问题发展趋势。第四部分结语:分析比利时语言权保护的影响和优势,提出了比利时的民族语言特色虽然值得肯定,但是由于其小国寡民的国家状况,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反观我国,2016年9月13日发布的《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叁五”发展规划》中提出的科学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一步发挥其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独特作用的指导思想符合我国国情,值得肯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9-22)

卢露[6](2016)在《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的正当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们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存在诸多偏见,使其长期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造成许多语种消亡或濒危的现状。随着国际社会对文化多样性和语言多样性认识的加深,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的正当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3期)

乌兰那日苏[7](2015)在《行政法治与民族语言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语言权的旨趣在于保障权利主体使用、发展和传播母语的自由,从而保持文化的特性和多元。这个价值取向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对语言生活的有效保障。然而要使政府和政府部门在行政法治框架内在语言领域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需要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对其的有机规制。既要保证公权力在语言领域的有效行使,更要防范和控制公权力实施语言同化政策,来自政府内部的有效控制是不可忽视的行政法治力量。王名扬先生在其专着《美国行政法》中认为,"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同样重要。制止行(本文来源于《政治法学研究》期刊2015年02期)

李娟[8](2015)在《欧洲一体化中少数人语言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化的今天,少数人语言权如何能在多元文化主义背景下得到有效地保护与存续,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实现“多样性统一”或“多元并存”,这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发展,民族国家的稳定统一以及社会、乃至全球的和谐发展。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少数人语言权保护问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而任何政治法律行为的背后都有其逻辑和理由,欧洲一体化中少数人语言权保护亦不例外。其对少数人语言权的人权界定,少数人语言权保护中的普遍人权选择,主要是为了欧洲一体化的实现及其更好地推进。这一实现过程的最大问题是要建构并实现欧洲一体化合法化秩序问题。对于普遍人权理论的选择则是其建构的工具。本文就是通过对欧洲一体化中少数人语言权保护问题的考察与分析,挖掘其背后的政治立法逻辑,并对这一政治立法逻辑进行剖析,以揭示人权对合法化秩序建构的主题,探寻“多样性统一”实现的人权路径。对这一主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分以下章节进行具体阐述:第一章,“少数人语言权问题的欧洲一体化背景”。本章主要提出少数人语言权保护问题产生的欧洲一体化背景,其中包括欧洲一体化过程中的问题,欧洲一体化的界定及其困境。要探讨欧洲一体化语境下的少数人语言权问题,必须首先对其产生的背景予以探讨和分析。首先对作为多语言共同体的欧洲共同体所面临的问题予以概述,即多语言共同体的一体化与合法化问题;其次对欧洲一体化这一背景进行界定,即“在多样性中统一”的一体化宗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性特征,及其与后民族结构的共存;最后指出欧洲一体化中所面临的困境,即民主合法化问题,具体体现在欧洲公民的缺失,欧盟的民主兼容性问题以及欧洲集体认同的缺位这叁个方面,而这些问题与困境的存在与欧洲一体化中多语言的现实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二章,“少数人语言权:欧洲一体化中的特殊问题”。本章主要阐明欧洲一体化中对少数人语言权的人权价值选择和人权界定。通过对欧洲一体化中单语制与多语制争论中对多语制的选择,少数人语言权的人权价值与人权内涵体现出来。少数人语言权的人权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人的多样性的尊重,其人权内涵则主要体现在平等-不歧视与语言自由。同时指出少数人语言保护问题在欧洲的特殊性问题,并对欧洲一体化中语言多样性的选择做出了解释,其理由包括语言多样性是欧盟的基本价值,单语制的理论缺陷以及其它理由。第叁章,“欧洲一体化对少数人语言权基本理论的挑战”。本章重点探讨欧洲一体化对少数人语言权基本理论的挑战。首先是对少数人语言权正当性理论的挑战,具体表现为对境况选择理论以及最终状态理论的挑战。其次是对少数人语言权自由主义人权理论的挑战,具体表现为对古典自由主义人权理论与差别性群体权利理论的挑战。最后是对语言的文化认同理论的挑战,具体表现为语言认同的无意义与语言认同的不可能。这些理论挑战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是如何克服的并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则成为下一章所探讨的问题。第四章,“欧洲一体化中少数人语言权保护实践与分析”。本章主要分叁个方面对欧洲一体化中少数人语言权保护实践进行考察。第一方面对少数人语言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文本的考察,包括法律文本的一般性保护和专门性保护;第二方面是从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进行考察;第叁方面是对成员国对少数人语言权相关立法保护的考察。对这些关于少数人语言权的法律文本和实践方面保护的考察是进行欧洲一体化中少数人语言权保护问题研究和探讨的基础和资源。通过对少数人语言权保护实践的考察,总结出欧洲一体化中少数人语言权保护的特征,即在保护方式上,表现为立法实践中的辅助性原则与司法实践中的直接干预。同时体现出少数人语言权保护的普遍人权选择,具体表现为:“平等-不歧视”的普遍人权原则,少数人语言权保护的个体主义维度以及坚持“语言多样性”的保护理念。第五章,“欧洲一体化中少数人语言权保护的逻辑”。本章主要探讨欧洲一体化中少数人语言权保护的逻辑,即少数人语言权对欧洲一体化合法化秩序的建构。少数人语言权以其人权价值与内涵及其自身的特征对超国家合法化秩序具有建构作用,这种建构首先是少数人语言权对民主程序的实现,其次是少数人语言权对欧洲公民身份的建构,最后是少数人语言权对欧洲认同的建构。少数人语言权能够成为民主程序的工具性前提与制度性前提,以及成为欧洲公民身份的前提与建构条件,其能够摒弃前政治伦理价值与个人偏见的影响,构建一个对话与商谈的公共空间,基于体现于少数人语言权的人权,民主,法治,文化多样性等价值形成一种抽象的政治文化,最终实现欧洲认同。(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5-05-29)

卢露[9](2015)在《语言权视角下的广西壮汉双语教育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法中,对少数民族语言权的保护主要是从"反歧视"的角度;在国内法领域,国家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少数民族语言在民族自治地方为通用语言的法律地位,同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双语教学在民族教育中的地位。国务院在1957年通过了拉丁化字母为基础的《壮文方案》,此后,新壮文的推广从农村群众的扫盲运动发展到了在壮族聚居区的中、小学中采用壮汉双语教育阶段。今天,广西的壮汉双语教育仍有许多困境,原因有新壮文本身的适用性问题,但最重要的还是广西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地区与外界交流机会的不断增多。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对双语教育的目标进行反思。(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3期)

乌兰那日苏[10](2014)在《论少数民族语言权的立法保障——以行政法治框架中的民族自治立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少数民族语言权是由国家给予保障,使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其实现取决于立法的有效供给和政府活动的法治化。在行政法治框架内审视民族自治地方对少数民族语言权的立法保障问题,要突破现有体制和传统思维固有的局限性。民族自治地方在立法保障的路径选择上,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民族自治立法建设,二是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权行政活动的监督和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期刊2014年05期)

语言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代以来,高速的经济变革带来了全球经济、信息的一体化,原有的土着民及其他少数族群的语言面临被同化甚至是被压制的危险。基于对族群语言和全世界语言多样性的保护,国际社会开始关注语言权尤其是少数人的语言权。我国作为多民族多语言的国家,正确处理民族间的关系、保护民族语言文化的多样性同样也是我国一直予以重视的问题,平等的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不仅可以挽救少数民族语言的濒危状态、传播和弘扬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还有利于各民族间的团结统一和共同繁荣、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文章首先描述少数民族语言的濒危状况,提出少数民族语言权保障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然后,通过对比语言权与语言权利、少数人与少数民族的区别,再加上语言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联系和区分,最终对本文的研究中心,亦即少数民族语言权的定义和特点进行阐释。从广义上说,少数民族语言权兼顾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双重属性,其中个体权利层面又分为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普适性语言人权和作为少数民族成员身份所特有的差异性语言权。基于实质平等理念,本文的研究重心将集中在差异性权利方面,即研究少数民族成员和族群的特殊语言权,从这个角度出发,少数民族语言权具有集体性、地域性、非排他性、非独立性和约束性的特点。文章的第二部分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存在的正当性依据做了简要分析。首先,语言作为民族问题的组成部分,应当符合民族平等原则的要求,受到平等的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因为多重社会因素的影响而处于劣势,给予少数民族语言权特殊的保护符合实质平等精神;其次,少数民族语言权作为族群性权利,涉及到民族身份的认同问题,且语言是民族认同的重要依据,为保障少数民族的族群认同感和归属感有所依附,有必要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再次,国家的政治构建过程可能会损害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但民主的政府应当有能力修复这种侵害,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也可以促进政治构建的合法化;最后,语言多样性作为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在单一的语言文化之下容易产生暴政,基于此也要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权进行保护。第叁部分主要介绍少数民族语言权的法律保护情况。由于语言权率先在国际范围内引起轰动,所以本文从国际语言人权的角度入手,梳理了少数民族语言权利国际保护的发展和变化。之后,分析了我国对少数民族语言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以及我国从建国之初至今对少数民族语言权保护的特点和成就。最后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权保障的完善建议。主要分为国际保护和国家保护两个层面,国家保护除立法、行政、司法叁方面外,还强调整个公众社会参与到保护工作当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语言权论文参考文献

[1].张涛.论少数民族语言权的行政法保护机制[J].贵州民族研究.2019

[2].高欣.少数民族语言权保障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郭友旭.《世界语言权宣言》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

[4].杨雅妮.困境与出路:司法程序中少数民族语言权保障透视[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

[5].吴虹瑞.比利时语言权保护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6].卢露.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的正当性研究[J].法制博览.2016

[7].乌兰那日苏.行政法治与民族语言权[J].政治法学研究.2015

[8].李娟.欧洲一体化中少数人语言权保护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5

[9].卢露.语言权视角下的广西壮汉双语教育实践[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

[10].乌兰那日苏.论少数民族语言权的立法保障——以行政法治框架中的民族自治立法为视角[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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