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无因回避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诉讼,无因回避
无因回避论文文献综述
邓玉泽,徐恒[1](2017)在《无因回避制度对我国刑事司法裁判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回避制度是当今世界诉讼过程一种普遍存在的制度,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回避制度中通常采用了"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共存的模式。基于我国"无因回避"刑事诉讼制度的缺失,本文就无因回避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农村经济与科技》期刊2017年18期)
陈中外[2](2016)在《从无因回避视角看中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回避制度诞生的意义一方面在于确保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判决,更深层次的意义更在于它是追求公平公正价值的重要体现,它通过让当事人享有回避请求的权利,即通过赋予诉讼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和控制权,达到保障其正当诉讼权益的目的,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依据提出回避申请是否需要理由可以将回避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1无因回避制度从诞生之初到今时今日在大部分国家的诉讼法领域中占据主要地位,必然有其内在的道理,这一制度对于在实现司法公正的构建,诉讼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诉讼程序运的健全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令人遗憾的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无因回避制度,且现行的有因回避制度也因为内容不完善,实施不彻底等原因导致我国的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被虚置的境地。通过分析域外无因回避制度的实施现状,我们可以看到:行使无因回避制度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确保整个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性。是否将无因回避制度引入我国及引入后的和适用问题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但鉴于当下我国正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道路上,为了能够打赢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战役,适时引进无因回避制度将对完善对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6-04-01)
邵明伟[3](2016)在《论民事诉讼中无因回避的引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有因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率极低,法官自行回避主动性差、当事人申请回避案件不多、指令回避案件极少,出现了虚置化的状况。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从司法实践层面看,是熟人社会消极影响的结果。在诉讼中,当事人依然习惯利用关系规则解决问题,托关系,找人情的不良习气严重干扰了有因回避制度的运行。从立法规范层面分析,回避证明标准过高、部分回避事由模糊、回避信息披露制度缺失、回避决定程序不完善、违反回避制度的主体责任不清等方面的立法不足,也制约了有因回避制度发挥正常作用。而无因回避制度,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不受法定事由的限制,能够有效阻断熟人社会对司法的消极影响;也能有效弥补有因回避制度的立法不足。在我国引入该制度十分必要。虽然我国没有无因回避历史传统和观念,但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入和程序公正观念不断转变,无因回避制度的引入具备了思想基础。引入无因回避制度,能使当事人排除不信任的法官承办案件,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程度,从根本上提高司法效率。引入无因回避制度具有现实基础和可行性。引入该制度,必须从宏观层面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尊重国情原则,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司法现状等因素综合考虑。二是有限引入原则,汲取无因回避在程序保障中的有效作用,摒弃其在美国司法体系运行中的制度弊端。叁是主次有别原则,在回避方式的选择上,坚持有因回避为主,并合理引入无因回避作为补充。四是公正效率兼顾原则,在确保司法公正,以及司法效率价值均衡方面,都要在无因回避制度中体现。对无因回避的具体构想从七个方面把握。一是无因回避的适用范围为民事诉讼的全部案件。二是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为该制度的适用对象。叁是启动无因回避制度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四是无因回避的申请形式以及时间方面,可以选择口头的形式,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在知悉合议庭人员叁日之内提出。为确保该制度的运行时间,建议将法院告知当事人合议庭名单的时间提前至开庭前七日。五是申请无因回避的次数,以一次为限。六是无因回避的决定程序。七是无因回避与有因回避的适用衔接。出于确保回避制度实现有效运行的需要,还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对其进行完善,作为回避制度的配套制度。通过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信息公开平台、“审判人员限制公开回避信息”库,分类公开相关信息。(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03-12)
刘丽娟[4](2013)在《人性视野之我国刑事无因回避制度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公正能够保证司法公正,其重要内容主要源于古罗马之自然正义法则。在司法活动中,能有一个依法组成的、公正的、廉洁的司法队伍进行司法活动已经成为一项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的国际准则,同时也得到了很多国家的立法和联合国的众多法律文件的确认和强调。刑事回避制度正是在司法公正这种理论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但是综观我国现行刑事回避制度即有因回避制度,发现,由于刑事回避制度立法本身存在诸多缺陷,使得当事人行使回避权十分困难,从而导致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几乎处于虚置状态,这就同司法公正这一理论基础相脱节甚至背道而驰。本文在对照国外无因回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的基础上来寻找原因,发现这不仅是一项立法技术问题,更是法治背后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而致。人是法律之本,无因回避制度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都要求做到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保障人权。为此,本文从伦理学的性善、性恶,哲学的理性、非理性和心理学对人性的研究为视角,来论证我国应该在尊重人性的基础上来建立刑事无因回避制度,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理念和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回避制度的潜在价值即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这一终极目的。本文主要从人性角度分析在我国建立无因回避制度的价值及其意义,并对在我国建立刑事无因回避制度作大胆构建,探究人性因素对建立无因回避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当事人回避权利行使难、负有过重的举证责任,公民权利意识非常薄弱等原因致使我国回避制度形同虚设,从而对刑事无因回避进行科学、合理、人性的设计,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帮助。本文主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人性分析的方法论来对我国现行刑事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进行探讨、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再借鉴国外的丰富经验,从我国实际情形出发,采用对比论证对我国建立刑事无因回避制度作深入研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现行的回避制度做一个透彻分析,找出实践中该制度为什么处在虚置状态,阐述考虑人性因素对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应用是极其重要的,引进无因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以期待真正的实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化法治国家。(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3-05-01)
路锦辉[5](2012)在《无因回避视角下之我国刑事回避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回避制度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是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重要体现,依据提出的回避申请是否需要理由可以将回避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无因回避作为一项已被国际上普遍承认的诉讼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落实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诉讼权威,彰显程序正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在当前我国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无因回避制度的相关理念及国外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改革有着莫大的借鉴和指导,其在我国的引入和适用问题已日益成为法学界各方关注的焦点,从无因回避的角度出发对于完善我国刑事回避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2-04-30)
华婷[6](2011)在《论我国无因回避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否保证客观、公正,是影响其权威性是否得以体现的必要前提。诉讼活动特别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当事人通常会存有这样的疑虑:案件的裁判会不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干扰而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基于这一原因,现代法制将“回避”作为一项重要权利予以确立。司法实践中,“回避”的主要功能在于:赋予诉讼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诉讼程序的控制权、选择权,对其诉讼主体的地位加以保障,同时实现司法人员的利益规避,进而确保诉讼活动及裁判结果的客观、公正。审视我国现阶段的回避制度,由于仅被单一界定为有因回避且缺乏必要的保障性机制,使得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地位。通过对部分已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无因回避制度的国家进行考察,其实施情况表明:无因回避制度在保障诉讼当事人法定权利、维护诉讼程序公正方面可以起到更为积极、有力的作用。据此,转变我国回避制度当前所处的虚置局面,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无因回避制度不失为一条可行途径。本文旨在对无因回避制度的概况进行介绍,结合当前客观国情、司法现状、法制环境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论证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设立无因回避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理论上的构建。文章主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本文通过开篇绪论部分,阐述无因回避制度,对司法实践特别是我国司法实践,具有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并对研究该课题遵循的基本思路、研究方法以及预期达到的目标进行介绍。其次,在归纳、总结无因回避制度基本概念、特征的基础上,对该制度得以最终确立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予以着重论述。第叁,结合当前几个主要国家无因回避制度的具体适用,通过该制度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实施情况,对无因回避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加以阐述。第四,对我国现行回避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述。通过总结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分析现行回避制度在结构设置、实际应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现行回避制度对当前实践的影响与作用。最后,本文着重论述了无因回避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构建。通过探讨该制度对刑事司法的现实价值、我国建立无因回避制度的可行性与现实必要性,设计具体的制度框架;并对相应的监督保障机制加以设置,以保证无因回避制度在实施中得以顺利适用、使其应有作用得到切实发挥。本文在对无因回避制度自身蕴含的合理性、正当性进行理论评析的基础上,阐释我国设立该制度的现实性。通过系统论证可知: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施行无因回避制度极具客观必要性,该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助于刑事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更好体现、获得更为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在实现诉讼程序、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方面起着积极的保障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1-04-20)
林良集[7](2009)在《论刑事诉讼中建立无因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回避是刑事诉讼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其主要功能是:赋予诉讼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和控制权,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实现司法人员的利益规避,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却处于被虚置的窘境,出现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回避制度只规定单一的有因回避制度且相关实施细则不完善。无因回避制度在域外的实施情况表明:该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性。笔者认为要改变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处于虚置状态的可行途径是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无因回避制度。本文旨在介绍无因回避制度的基本概况,考察其与我国具体国情、司法现状、法治理念等的契合度,论证合理引进无因回避制度精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主体包括四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无因回避制度的基本概念,该制度在一些国家的实施情况和域外对于该制度的存废之争等内容。第二章简要评述我国现行回避制度的实施概况,具体分析我国现行回避制度在制度设置、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叁章论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无因回避制度的必要性,阐述建立该制度对于完善现行刑事回避制度的意义及可能产生的积极社会效应。第四章着重论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无因回避制度面临的障碍、破解障碍的对策和无因回避制度中国化的具体制度设置。本文从应然的角度阐述移植无因回避制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又从实然的视角对建立无因回避制度进行可行性论证。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无因回避制度具有客观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无因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确立有助于赋予被告人更广泛的诉讼权利,体现其诉讼主体地位,也有利于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9-04-01)
李振男[8](2008)在《论我国无因回避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司法文明和人权理念的发展,现代诉讼程序已日益强调“看得见的正义”,不仅要求案件的实体处理要正确、公正,而且还应当使当事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司法回避制度的设立,正是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然而,由于该制度天生不足,不但未能发挥其功效,反而某一定程序上束缚了当事人追求公正的手脚,好的初衷未能得到很好地效果。因此,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回避制度,对我国的司法活动应追求的“公正与效率”主题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鉴于此,笔者在回顾我国司法回避制度的历史与考察外国司法回避制度的基础之上,剖析了我国现行司法回避制度的缺失及实施困境的形成原因,通过汲取国外关于“无因回避”制度的先进经验,来阐述我国增设无因回避的必要性及法律价值,并设想在我国建立中国特色无因回避制度的机制与保障措施。(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8-09-01)
易慧琳[9](2007)在《无因回避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无因回避制度是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维护控辩双方的合法权利而设置的一项适用于陪审员的制度。我国在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无因回避制度,规定该制度同时适用于法官和陪审员,并对无因回避的申请主体、申请时间及其限制进行明确规定,以起到提高该制度的利用率、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以及维护司法权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7年05期)
高丽丽,韩金儒[10](2007)在《试论我国无因回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保障诉讼活动的公正客观,回避制度的建立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有因回避制度存在权利虚设的弊端,无因回避制度的设立则是对这一弊端的有效完善。(本文来源于《青海师专学报》期刊2007年02期)
无因回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回避制度诞生的意义一方面在于确保案件在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判决,更深层次的意义更在于它是追求公平公正价值的重要体现,它通过让当事人享有回避请求的权利,即通过赋予诉讼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和控制权,达到保障其正当诉讼权益的目的,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依据提出回避申请是否需要理由可以将回避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1无因回避制度从诞生之初到今时今日在大部分国家的诉讼法领域中占据主要地位,必然有其内在的道理,这一制度对于在实现司法公正的构建,诉讼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诉讼程序运的健全等诸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令人遗憾的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无因回避制度,且现行的有因回避制度也因为内容不完善,实施不彻底等原因导致我国的回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被虚置的境地。通过分析域外无因回避制度的实施现状,我们可以看到:行使无因回避制度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确保整个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性。是否将无因回避制度引入我国及引入后的和适用问题成为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但鉴于当下我国正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道路上,为了能够打赢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战役,适时引进无因回避制度将对完善对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因回避论文参考文献
[1].邓玉泽,徐恒.无因回避制度对我国刑事司法裁判的借鉴意义[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
[2].陈中外.从无因回避视角看中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D].兰州大学.2016
[3].邵明伟.论民事诉讼中无因回避的引入[D].山东大学.2016
[4].刘丽娟.人性视野之我国刑事无因回避制度的建构[D].华中师范大学.2013
[5].路锦辉.无因回避视角下之我国刑事回避制度[D].黑龙江大学.2012
[6].华婷.论我国无因回避制度的构建[D].中央民族大学.2011
[7].林良集.论刑事诉讼中建立无因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D].厦门大学.2009
[8].李振男.论我国无因回避制度的构建[D].苏州大学.2008
[9].易慧琳.无因回避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10].高丽丽,韩金儒.试论我国无因回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J].青海师专学报.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