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再社会化论文-袁金亮

犯罪的再社会化论文-袁金亮

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的再社会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再社会化,犯罪人再社会化,法律制度保障

犯罪的再社会化论文文献综述

袁金亮[1](2017)在《犯罪人再社会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和社会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社会性被视为人的本质属性,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双向选择的关系,社会选择人作为其构成主体并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人也选择了社会作为其自我成长和人际交往的大环境。所以说人从事的一切活动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都被镀以社会化的色彩,但是本文所探究的主体是犯罪人,犯罪人与一般的主体不同,他们的牢狱经历在一定的时间段阻断了他们接触社会的机会,在牢狱之前,他们同样是社会化的产物,但是在被监禁的时间内,他们都处于和社会隔绝的状态,在期满释放之后,当他们重新接触社会的时候,就要经历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对于犯罪人自我认知的转变和观念的重塑与革新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犯罪人自身心理的抵触,其他社会主体的不接纳,我国法制在犯罪人再社会化方面的不健全等多种原因,犯罪人在短时间内不仅不能很好地融入社会,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公民,甚至很多犯罪人在出狱后不久再次犯罪。本文以犯罪人再社会化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我国犯罪人再社会化难的现状为大背景,并以犯罪人入狱到社区矫正再到出狱这条时间线作为探究顺序,重点探究了犯罪人从入狱到出狱后一系列再社会化难的原因,其中包括对封闭式监狱刑批判,对引入针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测必要性的探究,对完善社区矫正的必要性的探究,对全面实施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究,并从犯罪人自身的角度,从与此相关的刑事法律的角度,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探讨犯罪人再社会化难的解决对策。为了更好的论证有关观点,本文采用了数据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归纳分析法等多种论证方法,总结了近年来的有关数据来佐证自己的观点,同时也提出了自己针对这一现状的建议和构想,诸如改良监狱管理制度,改革自由刑,实行半开放和适当的全开放的监禁制度,将人身危险性不同的犯人按照高警戒、中警戒和低警戒这样的分类分别关押,按照区别对待和人道主义的原则对犯罪人进行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从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重新审视自由刑的必要性。改良社区矫正,使社会大众在态度上端正对社会矫正的看法,使社区矫正能在真正意义上发挥其作用。犯罪虽然被视为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活动,但是它于社会的关系就像疾病与人的身体的关系一样,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只能用更好的方法去预防和规避它,或者将其危害性在可控范围内降低到最小。从这个角度来看,犯罪人也是一个社会正常的组成部分,我们以怎样的态度去对待犯罪人再社会化这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我国法制是否进步的标尺,这不仅仅是检验一个社会的包容度与和谐度的标准,也是检验我国法制建设人性化、全面化的重要标准。而从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来看,犯罪人是否能够回归社会,成为正常的社会公民,拥有正常的社会生活是检验刑罚正当性的重要准则。所以我们有义务积极引导犯罪人改过自新,以积极的态度融入社会,也有义务引导其他社会主体以包容和善意的态度来配合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更有义务积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提供最基础的法律保障。(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7-05-22)

叶婷[2](2015)在《社区矫正视角下犯罪青少年的再社会化实践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青少年犯罪的实质就是社会化的中断或失败。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这个比例近年来居高不下。犯罪青少年的再社会化,实质上就是使他们改掉恶习、修复价值观、重新回归社会的过程,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我国目前对犯罪青少年的再社会化方式主要有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本文选择犯罪青少年再社会化的社区矫正实践为研究对象,是因为社区矫正作为犯罪青少年再社会化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能够扩大犯罪青少年与外界社会的各种联系,使其可以接触到社会主流文化意识形态,与社会的发展保持协调一致,实现由犯罪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具有监禁刑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由于社区矫正是从国外引入的概念,目前国内对社区矫正的研究还处于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阶段,对实践的研究较少。本文以浙江省P县为调查地点,对当地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实践展开调查和研究,揭示犯罪青少年再社会化的特征及再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的理念和实践,对P县犯罪青少年再社会化的社区矫正实践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农业大学》期刊2015-10-01)

陈磊[3](2013)在《监狱行刑与犯罪人再社会化》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是一个进步。通过监狱改造应该发生一些好的事情。什么也没发生,就等于是发生了一件坏的事情。让服刑的人能够再适应这个社会,才是监狱行刑的真正目的 “7·23”北京大兴摔婴案,残暴行径令人发指(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3-09-25)

庞玉青[4](2013)在《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研究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一直是我国所坚守执行的国家政策,而对于因犯罪受到国家惩罚之后的犯罪人重返社会的问题,亦即现在所说的犯罪人再社会化问题,我们国家正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虽有不少的尝试,但还没有形成体系。在本文中,首先,我们了解一下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本质;其次,再进一步对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发展现况进行了解;再者,阐述一下国外为促进犯罪人重返社会,即促进再社会化,所作出的探索;最后,看清目前我国的形势,借鉴国外的一系列做法,对我们国家应怎样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提出建议,完善我国的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3-03-28)

罗强[5](2012)在《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初析——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角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程度是衡量未成年犯罪工作最重要的标准。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增长趋势,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呼声也不断高涨,我们应更加重视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工作。前科消灭制度在价值取向上与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相契合,旨在帮助未成年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并弥补了前科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促进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同时,本文通过分析在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过程中前科消灭制度的现状和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发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体系的构建中的作用提出了建议,为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提供新的思路。(本文来源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7期)

蔡淑贤,朱庆乐,尹慧[6](2011)在《实现再社会化 减少重新犯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去年10月,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吴爱英在安徽合肥召开的全国监狱劳教教育改造工作会议中提出:“努力把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深入推进叁项重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1-07-28)

刘宏,王定辉[7](2011)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适用——以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不应局限于刑罚执行阶段,而应从整个刑罚的适用来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既包括法律的制定、适用,也包括刑罚后遗效果。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是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基础,刑罚的制定及适用是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载体,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则为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提供了帮助。(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11年14期)

黎东榕,骆意中[8](2008)在《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大障碍,其困难来自叁方面,即犯罪人自身、社会成员以及刑事司法体制。为此,应当改革自由刑,转变社会成员的犯罪观,加强对出狱人的立法保护。(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08年04期)

尹华飞,杨龙胜,谢建社[9](2008)在《新生代犯罪农民工再社会化探索──以广东F监狱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民工作为城市化过程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民工既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又是身份社会的受害者。现在的问题是,第一代农民工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已经出现,他们与农村渐行渐远,却又难以融入城市,且处于城市生活的"显歧视"和"潜歧视"之中,[1]尤其是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率正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本研究从其中所蕴含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问题入手,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的社会化为视野,予以关注和探讨。(本文来源于《青年探索》期刊2008年03期)

殷尧[10](2005)在《邪教犯罪人员社会化缺陷的再社会化》一文中研究指出邪教犯罪人员在认知结构、信念体系、情感体验、意志品质、社会动机、自我意识、人格特征等方面的社会化缺陷是导致其违法犯罪的主体因素,并制约着其再社会化的进程。邪教犯罪人员的再社会化要从社会性之重建、健全人格之重塑、道德行为和守法行为之养成方面入手,其再社会化是“治心甚于治行”的过程。(本文来源于《南都学坛》期刊2005年05期)

犯罪的再社会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青少年犯罪的实质就是社会化的中断或失败。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这个比例近年来居高不下。犯罪青少年的再社会化,实质上就是使他们改掉恶习、修复价值观、重新回归社会的过程,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我国目前对犯罪青少年的再社会化方式主要有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本文选择犯罪青少年再社会化的社区矫正实践为研究对象,是因为社区矫正作为犯罪青少年再社会化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能够扩大犯罪青少年与外界社会的各种联系,使其可以接触到社会主流文化意识形态,与社会的发展保持协调一致,实现由犯罪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具有监禁刑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由于社区矫正是从国外引入的概念,目前国内对社区矫正的研究还处于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阶段,对实践的研究较少。本文以浙江省P县为调查地点,对当地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实践展开调查和研究,揭示犯罪青少年再社会化的特征及再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的理念和实践,对P县犯罪青少年再社会化的社区矫正实践提出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的再社会化论文参考文献

[1].袁金亮.犯罪人再社会化问题研究[D].西南大学.2017

[2].叶婷.社区矫正视角下犯罪青少年的再社会化实践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15

[3].陈磊.监狱行刑与犯罪人再社会化[N].法制日报.2013

[4].庞玉青.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研究及完善[D].烟台大学.2013

[5].罗强.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初析——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角度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

[6].蔡淑贤,朱庆乐,尹慧.实现再社会化减少重新犯罪[N].法制日报.2011

[7].刘宏,王定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适用——以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为视角[J].前沿.2011

[8].黎东榕,骆意中.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

[9].尹华飞,杨龙胜,谢建社.新生代犯罪农民工再社会化探索──以广东F监狱为例[J].青年探索.2008

[10].殷尧.邪教犯罪人员社会化缺陷的再社会化[J].南都学坛.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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