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告官”,法官为谁作主(论文文献综述)
谢超[1](2021)在《民国铅山县土讼群体研究 ——以河口司法档案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清末变法,中国引进近代程序重塑法律秩序。光绪三十三年,清廷颁行《试办诉讼状纸简明章程》。这个细微变化,不只是推动诉讼文书的规范化,还对民众提出严苛的程序要求。地方出现两类辅助群体,一是职业律师;再是土生的撰状人(简称土讼)。论文问题是新法律秩序中土讼的功能与意义。通过研究发现,新法律秩序一方面为土讼生存提供土壤,另一方面基于职业主义建构不得不抑制土讼群体,出现土讼现象的悖论。这是中国近代法律秩序自身所固有特点。区别于传统讼师,土讼知晓新旧法律知识,还能出庭诉讼。不同于律师群体,土讼依旧是灰色职业。就研究区域,位于江西省东部的铅山县,民国时期刚好是传统衙门理讼转向职业法官审判的典型区域。论文材料主要是铅山河口司法档案、民国报纸。文章分为五章,导论部分,阐述研究问题及其缘起。第一章聚焦研究的时空背景,民国铅山县有哪些环境要素,让土讼有生存的社会需要。铅山县县治在河口镇,地理上南临福建省的崇安县与光泽县。民国时期,铅山县开始打破传统法律模式,通过植入诉讼程序构建新司法秩序。本章通过重塑民国时期铅山的司法环境,回应当地当时具有哪些要素使得土讼群体有生存土壤。第二章近代法律秩序对土讼的态度及其行动。近代法律秩序中,土讼很难剥离讼师标签。清代的地方官员有查拿讼师的职责,最高层通过追责督导地方官员严格履责。民国时,专门检察机构负责查拿讼师。民国《申报》的报端,常见地方检察处查拿讼师,地方政府会联合检察机构联合采取查拿行动。此外,有地方政府开展息讼运动及查拿地方讼师治理讼滥。本章思考是近代法律秩序惩戒讼师原因及其对土讼的影响。第三章土讼对法律的解读与运用。在河口司法档案内,当事人留存的对话记录,可归约为书面形式的法律交谈。与外来执业律师不同,土讼快速捕捉地方民众对利益的表述,特别是表述所掩盖的信息。由于知晓新式法律知识,土讼顺利将民众利益表述转译成法律主张,再有效运用情理法资源说服司法官,为其当事人谋取利益。第四章现代司法与土讼的猫鼠关系。除为民众AI写作状词外,土讼在河口司法档案内还出庭诉讼。在铅山,土讼不仅是地方民众告状的顾问,还是基层权威的挑战者。无论是告状顾问或挑战者,土讼群体会遭遇法律风险,如土讼容易被视为诬告的怂恿者。本章思考是土讼群体是如何参与现代司法秩序以及现代司法对其反馈。论文结论部分是总结土讼现象及现象产生的悖论,从制度与文化两方面解释悖论出现原因。近代中国,改革者希望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生产、传播、执行新法律知识,打破旧社会秩序,进而构建新型民族国家。民众寻求法院的干预,其目的在追逐其利益。因此,民众对法律辅助人的选择出于利益盘算。文化上,国家推出职业律师,作为地方社会自然产物土讼可能比律师了解民众的法律意识,在新法律环境中谋得生存空间。土讼现象不可避免形成悖论。它是中国现代法律秩序自身所固有的一个特点。
徐钦鼎[2](2021)在《行政公益诉讼视角下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路径》文中研究指明2019年与2020年之交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暴露了我国当前在生物安全防范方面依旧存在一些不足,对可能引起疫情传播的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够。对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就是为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增添一道坚实的防线。虽然当前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制度方面仍存在不足。通过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和具体案例的分析梳理,得出我国在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存在些许问题:一是当前对野生动物是“保护”还是“利用”存在争议;二是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范畴较小,非重点野生动物不在保护范围;三是当前的刑事制裁和行政执法监督的保护手段,存在司法效力低下,保护内容有限,注重事后惩戒忽视事前预防,难以达到修复生态、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针对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除了弥补原有的不足之外,应以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总结实践中的优秀案例,探索新的保护路径和完善方式。首先探寻行政公益诉讼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以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野生动物提供法律和现实基础;其次根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周期长、执行难”的特点针对性的就诉前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履行期限、效果评估进行分析探讨;最后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往往具有的生态损害性的特点,以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既注重事后惩罚也兼顾对损害的弥补和对生态的修复。
田佳[3](2010)在《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文中研究表明保护公共利益在现代社会显得日趋重要,在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受到人们的关注,其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在实践中不断被尝试。目前在中国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即谁可以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它掌握着进入民事公益诉讼的闸门,是我们探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设计先决问题之一。因此,本文以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为中心展开论述。本文首先界定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功能、及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并对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及改革趋势进行了比较研究;在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及我国国情进行了解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若干意见。本文主体结构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问题。首先澄清概念,对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三个概念进行了界定,接着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考察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制度。重点考察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制度及发展,并指出两大法系在该程序上的异同及发展趋势。第三部分阐述了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的理论依据与现实基础。主要是从诉权理论的发展,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扩张、诉讼信托理论三方面论述了构建多元化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从遏制公共利益损害、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及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迫切需要等方面论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基础。第四部分提出了在我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随后阐述了笔者对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具体思考。包括: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与制度设计、公民个人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与需要注意的问题、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与相关制度的构想。
海啸[4](2000)在《“官告官”,法官为谁作主》文中提出 交通局出罚单房管局告上堂1999年4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交通局的职能部门常州市航道管理处运河监查小分队,在戚墅堰区运河边发现有施工队在造房,他们吃惊了,按有关规定,运河边10米内不得建房。常州市航管处很快查明了在"禁区"内造房的是戚墅堰区房产管理局,建造房屋建筑面积512平方米及亭子间一个。5月13日,常州航管处的上级单位常州交通局向戚墅堰区房管局送达了通知书:"你单位侵占航道用地,违章建房,扰乱了航道行使管理秩序,给予15天内自行拆除违章房屋建筑,
二、“官告官”,法官为谁作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官告官”,法官为谁作主(论文提纲范文)
(1)民国铅山县土讼群体研究 ——以河口司法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 |
四、结构安排 |
五、研究方法:司法档案的叙事及其意义 |
第一章 民国铅山的司法环境与土讼生存土壤 |
第一节 铅山县的司法环境 |
一、民国江西的司法设施 |
二、民国铅山的司法设施 |
第二节 土讼生存的传统土壤 |
一、帝制时期的官定状式 |
二、民国时期的缮状制度 |
第三节 撰状的铅山民间供给 |
一、铅山县撰状业务的市场规模惊人 |
二、铅山县有限的律师群体 |
三、铅山县土讼的社会需要 |
第二章 近代法律秩序对土讼态度及其行动 |
第一节 清代立法的禁止态度 |
一、清时期“教唆词讼”例 |
二、清地方官查拿讼师行动 |
第二节 民国初期官方对土讼的查拿行动 |
一、民国初期地方的查拿讼师行动 |
二、近代法律秩序惩戒讼师的特点及其影响 |
第三章 土讼对法律的解读与运用 |
第一节 土讼对法律作意义的解读 |
第二节 意义解读的主要手段 |
一、就民众的利益表述进行转译 |
二、借助转译形成法律关联 |
三、转译后法律意义间竞争 |
第四章 司法与土讼的猫鼠关系 |
第一节 土讼参与司法的模式 |
一、告状顾问:土讼与现代告状 |
二、挑战者:通过诉讼与基层官员斗法 |
第二节 司法的容忍度 |
一、司法对土讼的克制 |
二、司法对土讼挑战的回应 |
结论土讼现象的悖论及其解释 |
一、土讼现象的悖论 |
二、制度视角的解释 |
三、文化视角的解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正文援引河口司法档案材料摘要)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行政公益诉讼视角下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和争议 |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 |
一、维护我国生态多样性 |
二、满足人类的价值所需 |
三、维护我国生物安全的需要 |
第二节 野生动物保护的争议 |
一、如何划定禁食范围 |
二、野生动物该不该利用 |
三、野生动物法律地位的争议 |
第二章 我国当前野生动物保护路径及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路径分析 |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现状 |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存在的不足 |
1.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理念不科学 |
2.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
二、野生动物具体的保护路径及缺陷 |
(一)刑法规范不足以全面保护野生动物 |
1.刑法的保护范围有限 |
2.相关罪名的威慑力不够 |
(二)行政执法监管存在遗漏 |
第二节 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证分析 |
一、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案件概览 |
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面临的困境 |
(一)源头管控难 |
(二)行政执法部门监管难 |
(三)判决、裁定执行难 |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及域外规定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
1.起诉主体的单一性 |
2.起诉主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
3.起诉目的具有公益性 |
二、域外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经验 |
(一)英国的“检举人”之讼 |
(二)法国的越权之诉 |
(三)德国的公益代表人之诉 |
(四)日本的民众诉讼 |
(五)域外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 |
1.起诉主体不断扩大 |
2.受案范围不断扩大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分析 |
一、弥补传统路径的不足 |
(一)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
(二)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扩张 |
二、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事前预防 |
三、促进生态修复 |
第三节 行政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的可行性分析 |
一、野生动物的公益属性 |
二、具有法律的可容许性 |
三、具有现实的操作性 |
第四章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
第一节 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受案范围 |
第二节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
一、明确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检察建议的针对主体 |
(一)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机关 |
(二)关于野生动物防疫部门 |
二、强化检察建议的监督性 |
三、科学设计检察建议的程序和内容 |
(一)科学设计检察建议的履行期限 |
(二)合理设计检察建议的内容 |
第三节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
一、明确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 |
二、完善管辖制度 |
三、设置合理的起诉期限 |
第五章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第一节 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学理依据 |
一、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
二、具有诉讼效益 |
第二节 明确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
一、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体性要件 |
(一)存在两种诉讼类型 |
(二)两种诉讼具有关联性 |
(三)符合现行法律的受案范围 |
二、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性要件 |
(一)起诉主体为人民检察院 |
(二)有明确的被告 |
(三)明确的诉求和事实依据 |
第三节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 |
一、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二、确定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从涉案权益的角度来规制 |
(二)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受案范围 |
三、扩大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一)公民作为起诉主体 |
(二)社会团体和组织作为起诉主体 |
四、完善诉讼程序 |
(一)确立管辖权 |
(二)健全法院审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3)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
一、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 |
(一) 公共利益的概念 |
(二) 公益诉讼的含义 |
(三) 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四) 民事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 |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一)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内涵 |
(二) 传统原告资格理论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冲突 |
(三)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与传统民事诉讼原告的区别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现状分析 |
(一) 立法现状 |
(二) 司法实践 |
第二章 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比较研究 |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
(一) 德国 |
(二) 法国 |
三、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比较研究 |
第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
一、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 |
(一) 诉权理论的发展 |
(二) 当事人适合理论的扩张 |
(三) 诉讼信托理论 |
二、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实依据 |
(一) 遏制公共利益损害的需要 |
(二) 完善民事诉讼立法的需要 |
(三) 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要求 |
(四) 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物管理的途径 |
第四章 我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 |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一)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
(二)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三)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构想 |
二、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一) 公民个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 |
(二) 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
三、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一) 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 |
(二) 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构想 |
四、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官告官”,法官为谁作主(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国铅山县土讼群体研究 ——以河口司法档案为中心[D]. 谢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行政公益诉讼视角下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路径[D]. 徐钦鼎. 国际关系学院, 2021(08)
- [3]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D]. 田佳.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1)
- [4]“官告官”,法官为谁作主[J]. 海啸. 中国经济快讯, 2000(02)
标签:法律论文; 行政公益诉讼论文; 野生动物保护组织论文; 法官论文; 司法行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