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股东论文-杨鹿君

诚信股东论文-杨鹿君

导读:本文包含了诚信股东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控制权私人利益,股东有限责任

诚信股东论文文献综述

杨鹿君[1](2019)在《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诚信义务产生于信托关系领域,进入公司法研究视野后,最初仅认为由接受所有者委托管理公司的管理层承担诚信义务,而随着经济发展,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对控制股东的控制权行使加以约束,在坚持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要求控制股东例外性地承担诚信义务逐渐成为了世界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而在我国的法治视野下,一股独大亦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基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对于控制股东义务承担问题的忽视,使得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成为了非常常见的问题。虽然《公司法》已经对禁止股东权利滥用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与包括禁止非公允关联交易义务、清算义务、禁止内幕交易义务等在内的诚信义务具体承担形式之间仍然存在着衔接不当的问题,制约着制度的效力,要求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无疑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如何建构起“全面关注、例外承担”的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体系有着极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因此本文以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为题,论证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正当性,将具体情形下诚信义务的违反行为类型化,并结合司法裁判发现实践中对于诚信义务承担的判断标准,最后针对司法解释中出现的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扩张化趋势提出质疑,并对进一步完善诚信义务规制体系提出建议。具体而言,本文正文由五个主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清算义务人引出控制股东清算义务承担的问题,并结合9号指导案例提出两个问题,其一,要求所有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承担清算义务是否具有正当性;其二,控制股东不当履行清算义务如何界定?得出无须将清算义务承担主体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区分,仅需由控制股东承担清算义务,而清算义务是诚信义务在公司清算阶段的具体体现,并对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作出介绍。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首先,通过对控制权、控制股东的概念类型、控制股东与我国《公司法》法定概念对比的介绍,明确本文研究对象;之后介绍诚信义务起源,进入公司法研究后由第一类代理问题拓展到第二类代理问题的发展历程,并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与董事诚信义务对比,发现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例外性、被动性。第叁部分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正当性证成。证成从法理学和法经济学两个角度展开,法理学证成从诚信义务起源的信托关系理论开始,进而结合民法基础理论,最后以股权平等理论收尾,论证诚信义务承担的必要性;而在法经济学证成中结合了控制权私人利益的概念,将控制权私人利益作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经济学基础,证明诚信义务承担存在着经济学对价。第四部分,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首先,解决先决问题,提出无须将诚信义务的承担主体在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之间做出区分,仅由公司之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其次,从日常运营活动、控制权转让、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叁个层面对诚信义务违反行为作出类型化的梳理,结合具体裁判文书、证监会公告加以分析,总结出控制股东需要承担诚信义务的例外情形;最后,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定控制股东股东诚信义务承担的标准进行归纳整理,发现个案裁判中使用的裁判标准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五部分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例外性承担与规制体系完善。首先明确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仅是例外情形,若普遍性地要求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无疑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违背,并对司法解释中出现的诚信义务承担扩大化趋势提出质疑;其次从两个视角分析诚信义务规制体系完善,其一,探析直接规制体系的完善,即创设控制股东法定概念、具体界定诚信义务范畴、完善表决权排除制度、强制适用累积投票制等;其二,从诉讼对抗机制的视角提出建议,包括完善诉讼制度、明确诚信义务违反判断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之倾斜等。(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12)

皮海洲[2](2017)在《安居宝:大股东减持背离诚信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8月25日,安居宝发布的《关于大股东、董监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一经公告,即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并在市场上掀起波澜,深交所也就该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计划发出问询。虽然安居宝就深交所的问询很快就作出回复,并发布回复公告,但安居宝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行为带给市场的负面影响并没有因此而消除。根据减持计划,控股股东及其一致(本文来源于《股市动态分析》期刊2017年37期)

彭骛鸿[3](2017)在《浅议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商业实践中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控股股东依仗其支配力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日益普遍,在此背景下,控股股东承担诚信义务的理念已逐步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具体而言,控股股东,除已经实质性掌控一家公司的须承担等同于董事的诚信义务,一般承担的诚信义务程度较高级管理人员低,而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为侵权责任,规则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6期)

杜丽娟[4](2016)在《叁大股东同时出手 中诚信托股东大换血》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信托牌照炙手可热,但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信托公司却频频发生股东转让股权套现的案例。11月30日是兖矿集团转让中诚信托股权的挂牌转让最后截止期限。此前,中诚信托第叁大股东兖矿集团作价18.99亿元,在山东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所持中诚信托10.1(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营报》期刊2016-12-05)

柴瑞娟,接奇伟[5](2016)在《低效困境与制度突围——公司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研究由来已久,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早无异议,近些年最高法指导案例也对诚信义务的实践判断标准做出了解释。但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证明,基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内部资本市场效率低下;一些判例中法官对诚信义务的兜底条款的适用也难以把握。内部资本市场效率的提高从根本上要通过完善股权结构来实现,与此同时可将税法上应对兜底条款和法律规避的"实质课税原则"引入到公司法诚信义务之中,由法官通过"实质判断规则"行使有限的自由裁量权来应对控制股东的法律规避行为。(本文来源于《金融市场研究》期刊2016年10期)

王旺旺,刘大亮,彭炎林,屈东升[6](2016)在《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诚信出资义务研究——基于案例分析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确认了股东资本认缴制,由此也带来股东诚信出资的理论困惑与实务纷争。通过一则典型出资纠纷案例的分析可知,公司法作为组织法以及实现财产隔离的"财产法"作用仍然存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股东认缴出资应被理解为股东对公司的一种承诺担保。当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相冲突,股东须承担补缴出资义务。(本文来源于《中国商论》期刊2016年25期)

王咏吉[7](2016)在《有限公司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从控制股东的法律认定进行入手,介绍了控制股东的形式与实质判断标准,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以及分析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形式与实质双重标准来界定我国的控制股东概念,并通过文氏图对控制股东与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进行了辨析。其次,则是介绍了诚信义务的一般理论以及有限公司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内涵,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梳理了控制股东诚信义务与董事诚信义务、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与对公司诚信义务、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诚信义务在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然后,则是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判断标准、主要表现形式以及法律责任叁个方面介绍域外法律制度,为下文我国有限公司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完善提供符合国情的立法参考。再次,则是从法哲学基础、民商法基础以及股东之间关系性质叁个方面阐释了有限公司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诚信义务的理论基础。最后,则是梳理了我国有限公司中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并提出了完善路径。其中,在立法完善部分,将域外法律制度本土化,建议新增股东互负诚信义务规定、增加次级性义务以及强化民事责任制度构建,并从控制股东概念、表决权排除范围、股东退出机制以及股东诉讼程序方面完善现有立法。对于国外司法经验之应用,通过比较研究建议将“利益损害”标准确定为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6-06-03)

张程程[8](2016)在《上市公司实质变动中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是范围比较广泛的命题,本文将目光集中于上市公司实质变动中来讨论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具体表现。在公司实质变动中,控股股东可以凭借其强大的表决权和控制力,通过企业兼并,公司收购,资产重组,购买股权等名义来完成对自己有利,同时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自利性行为,由此上市公司的利益通常被转移到控股股东手中。在公司在面临收购时,各方利益冲突会集中表现出来,此时需要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以便对控股股东的行为予以约束。本文从上市公司实质变动入手,分别阐释了控股股东作为诚信义务主体的合理性;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法理基础包括委托代理关系理论、信托关系理论、公平正义的衡平法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共责任理论;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评价标准有帕累托最优标准、中小股东财富最大化标准和商业判断规则。传统理论上认为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只包含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在上市公司实质变动中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及非控股股东的现象更为明显,有必要对其施以信息披露义务,能够有效预防滥用控制权的行为。由于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文中借鉴美国普通法上的规定,重点介绍了上市公司实质变动叁种具体情况下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不得采取现金归并的方式排挤小股东,不得取得不当的控制权溢价,不得进行利益冲突的交易。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诚信义务规定的过于原则性,缺乏可适用性。《证券法》虽然对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但对实质变动具体情形下的诚信义务仍存在法律上的空白。鉴于我国法律在规定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方面的不足,笔者提出若干完善措施: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和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适用范围、在《公司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控股股东的违信责任、在《公司法》中增加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补偿制、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制度、在《证券法》上加强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的监管。最后,应当对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必须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义务的内容,将其限定在必要的范围之内,从实际国情出发从公司内外同时入手,达到对控股股东权力的共同制衡。(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6-04-01)

熊锦秋[9](2015)在《尽快从法律上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证监会发言人通报了对首批20起大股东违规减持已审理完毕等情况,指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担负不可违背的诚信义务,要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切实履行好诚信义务,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在此,笔者就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谈点看法。(本文来源于《上海证券报》期刊2015-08-27)

曾福斌[10](2015)在《证监会大力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有关情况,并表示将进一步加大诚信建设工作推进力度,深化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不断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 邓舸表示,证监会紧扣资本市场实际,大力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一年来在诚信法律制度建设、诚信信息(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5-06-13)

诚信股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今年8月25日,安居宝发布的《关于大股东、董监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一经公告,即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并在市场上掀起波澜,深交所也就该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计划发出问询。虽然安居宝就深交所的问询很快就作出回复,并发布回复公告,但安居宝大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行为带给市场的负面影响并没有因此而消除。根据减持计划,控股股东及其一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诚信股东论文参考文献

[1].杨鹿君.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承担[D].南京大学.2019

[2].皮海洲.安居宝:大股东减持背离诚信原则[J].股市动态分析.2017

[3].彭骛鸿.浅议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J].法制博览.2017

[4].杜丽娟.叁大股东同时出手中诚信托股东大换血[N].中国经营报.2016

[5].柴瑞娟,接奇伟.低效困境与制度突围——公司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再思考[J].金融市场研究.2016

[6].王旺旺,刘大亮,彭炎林,屈东升.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诚信出资义务研究——基于案例分析的视角[J].中国商论.2016

[7].王咏吉.有限公司控制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探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8].张程程.上市公司实质变动中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探析[D].吉林大学.2016

[9].熊锦秋.尽快从法律上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N].上海证券报.2015

[10].曾福斌.证监会大力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N].证券时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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