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证明论文-吴卫清

死刑证明论文-吴卫清

导读:本文包含了死刑证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死刑,量刑

死刑证明论文文献综述

吴卫清[1](2019)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死刑量刑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则,在死刑案件的量刑上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有助于减少冤假错案、充分的保障人权。从死刑量刑的证明标准上看,任何证明标准的运用都是为了保障人权,减少错误,但是,死刑量刑的情节存在差异性,对于不同的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应当存在差异性,而不能单一的运用任何一种证明标准。因此,从死刑量刑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视角审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之运用的不合理性,从而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证明体系。(本文来源于《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侯赵翔,朱忠良[2](2018)在《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剥夺犯罪者的生命是最为严重的刑罚,因而作出死刑判决应当是万分慎重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将死刑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区别规定,而是统一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体现不出我国对死刑判决的审慎态度。在域外各国大幅减少死刑适用甚至废除死刑的背景之下,我国也应当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予以精细完善,如区分死刑案件定罪与量刑程序证明标准、设置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配套机制等,对死刑判决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徐建新[3](2017)在《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没有规定独立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证明标准。遵循人的认识活动规律和刑事诉讼证明活动规律,我国应当建立起递进型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将"合理根据"作为侦查阶段的死刑证明标准,"充分确信"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死刑证明标准,"确定无疑"作为审判阶段的死刑证明标准。(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7年09期)

许振[4](2017)在《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起问题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如佘祥林案、杜培武案已被证明为冤错案件,有些案件如聂树斌案尚在处理当中,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很多问题的探讨,其中包括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的设置问题。尽管笔者认为近年来出现的冤错案件其实与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标准的关联性并不强,但是由于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司法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叁阶段均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这一理论确有研究之必要。(本文来源于《经贸实践》期刊2017年08期)

周培培[5](2016)在《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及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关键,证据审查是犯罪认定的根基。在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领域,一直以来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随着长期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总结,这一标准经历了“客观真实说”到“法律真实说”的讨论和演进,但仍然无法回避其现实的局限性。尤其在适用于具有高度隐蔽性的毒品犯罪案件方面,更是缺乏可操作性,引起实务中个案处理上的迷茫和质疑。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许多学者在借鉴域外法学的基础上提出分层次、多元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案件诉讼程序不同或者案件类型不同分别适用严格程度不同的证明标准。本文中,笔者基于马玉柱贩卖、运输毒品案和苏建海贩卖、运输毒品案的对比,分析两案适用死刑与否的原因和根源,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涉毒案件如何适用证明标准更有利于案件处理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针对定罪方面和量刑方面的不同事实采用分层次的证明标准。死刑立即执行在适用时,应当适用比认定罪名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同时,自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电子证据、技术侦查证据、鉴定意见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大范围的出现,笔者在文中详细分析了这几类证据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审查判断。(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6-10-01)

刘彤[6](2016)在《减少死刑误判现象之方法初探——兼论完善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死刑误判现象的一再发生,损害了公民、社会利益及司法公信力。限制、减少死刑误判应着重完善,甚至改革我国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分而治之"的解决思路在可行性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因此,应当通过在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优势证据规则",细化法定量刑情节,扭转我国"重刑"观念来解决死刑误判问题。(本文来源于《阴山学刊》期刊2016年04期)

何家弘[7](2016)在《死刑的证明》一文中研究指出1987年4月27日,有人在湖南省麻阳县城的锦江岸边发现一具已被肢解的女尸。警方通过排查的结果、体貌特征和血型鉴定,认定死者是从贵州省松桃县来当地广场旅馆打工并失踪一个多月的"小杨",后来又查知其真名叫石小荣。经过几个月的调查访问和摸底排队,侦查人员主要根据凶手肢解尸体的手法比较专业这一线索,将家住县城对面的马兰村屠夫滕兴善锁定为嫌疑人。12月6日,侦查(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6年08期)

王金虎[8](2016)在《运用证伪思维审视我国现行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伪思维来源于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学说,是一种主张批判地、否定地认识事物的科学方法。我国现行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一种典型的受证实思维影响的证明标准。它追求案件结果的"客观真实",忽视了现实的司法实践规律,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拟从证伪的角度对我国现行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予以审视,通过对此种证明标准的缺陷及造成此缺陷的原因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证明标准理论,主张在我国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客观、全面地搜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以期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5期)

潘海燕[9](2015)在《死刑案件审判证明标准“多元论”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死刑案件审判阶段证明标准这一课题,学界存在"多元论"与"一元论"的观点分歧。"多元论"试图以区分死刑案件与非死刑案件的审判证明标准达到限制、正确适用死刑的目的,研究颇多的是分层论、分类构建论等"多元论"观点,这种思路存在诸多弊端。从区分审判阶段证明标准以期达到正确适用死刑,限制死刑适用的目标,文章从逻辑、价值角度分析证明此路不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2期)

陈丹妮,朱芳芳[10](2015)在《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近几年出现了影响较大的死刑错案,表明我国在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不足。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存在问题,为完善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8期)

死刑证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剥夺犯罪者的生命是最为严重的刑罚,因而作出死刑判决应当是万分慎重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将死刑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进行区别规定,而是统一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体现不出我国对死刑判决的审慎态度。在域外各国大幅减少死刑适用甚至废除死刑的背景之下,我国也应当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予以精细完善,如区分死刑案件定罪与量刑程序证明标准、设置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配套机制等,对死刑判决质量进行严格把关,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死刑证明论文参考文献

[1].吴卫清.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死刑量刑中的运用[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侯赵翔,朱忠良.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探析[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徐建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探析[J].法律适用.2017

[4].许振.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探析[J].经贸实践.2017

[5].周培培.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及证据[D].兰州大学.2016

[6].刘彤.减少死刑误判现象之方法初探——兼论完善我国死刑案件证明标准[J].阴山学刊.2016

[7].何家弘.死刑的证明[J].人民法治.2016

[8].王金虎.运用证伪思维审视我国现行死刑案件证明标准[J].法制博览.2016

[9].潘海燕.死刑案件审判证明标准“多元论”辨析[J].法制与社会.2015

[10].陈丹妮,朱芳芳.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J].法制博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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