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转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司法转处,非监禁刑
司法转处论文文献综述
刘奕君[1](2018)在《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措施的多样化初探——基于对澳门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澳门地区确立了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转处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正面效应。而大陆地区《刑事诉讼法》虽然新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司法转处问题关注不够,制度单一且问题重重,不仅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充分实现立法的目的。因此,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适当借鉴澳门地区的司法经验,结合我国大陆地区现有立法问题,构建形态多样化的司法转处与非监禁性措施。(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吕莉茹[2](2018)在《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转处程序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刑事程序中分流出来,交由行政性福利机构或社会部门处理,既包括审判前,也包括审判中和执行中使触法未成年人达到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的各种程序。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机制将部分触法未成年人从正规刑事程序中分流出来,避免未成年人被贴上“罪犯”标签,最大程度地避免中断他们的社会化进程,更好地教育、感化和挽救他们。这符合未成年人“易教不宜罚”的特点,重视社会与触法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国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责任担当,寻求未成年人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双赢”。受标签理论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美国少年司法开始了一场反思刑事司法程序本身对触法未成年人消极影响的“转向运动”。各少年法庭逐步减少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监禁刑,将罪行轻微或者只是身份罪错的青少年从少年司法系统中转移出去,强调家庭和社区在教育挽救这些初次触法的未成年人中的重要作用。英国救助儿童会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合作推行的“少年司法分流项目”将司法转处制度引入我国,经过盘龙区公、检、法、司等成员单位的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公安侦察阶段分流、检察院起诉阶段分流、法院审判阶段分流的“盘龙模式”。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司法转处顺应了现代恢复性刑事司法的改革,也是现代形势政策去刑罚化在少年司法领域的体现,加之国家亲权理论的发展和刑法谦抑性与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机制有着深厚的理论支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我国的深入展开本就是一个学习和吸收的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机制还需要继续借鉴域外的实践经验。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基于起诉便宜主义的暂缓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成了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的中心程序,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也给触法未成年人非监禁化、非刑罚化转处提供了新的契机。但要构建起完整的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体系,应当建立多元的转处机制,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赋予一定的转处权利,层层筛滤,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进入刑罚的触法未成年人。在“转出”端,在立案侦查阶段建立起公安机关轻微罪处分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建立起羁押必要性复审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完善暂缓起诉制度,在判决阶段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在“转入”端进一步完善以家庭、社区、专门机构为依托的社会承接制度。构建起“转出”与“转入”之间的无缝对接,以教代罚,最大化减少进入刑罚系统的触法未成年人,以刑罚替代手段来教育感化挽救他们,实现对触法未成年人的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转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刘烨[3](2017)在《中美比较视野下少年司法转处分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少年司法转处制度是将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少年犯罪人从刑事司法程序中分离,而采取非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少年司法体系的重要一环。本文站在中美比较的视角,研究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第一部分系统介绍了我国目前少年司法转处分流制度的情况,认为我国虽然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似乎与少年司法转处制度有些许相似,但并未真正建立少年司法转处分流制度,少许与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相似的制度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二部分论述了美国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的设置与启示,对美国少年司法转处分流制度的设置理念与体系进行介绍,并着重分析了美国少年司法转处分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首先,要认识到少年犯罪与成年犯罪存在本质不同,基于此,应当建立独立于成年司法体系的少年司法体系;其次,在建立少年司法体系时,应兼顾对少年保护与社会防卫功能;再次,详尽的调查报告制度是少年司法转处分流制度的基础;最后,少年司法转向后要有多元的处遇机制。以美国少年司法转处分流机制为蓝本,思考我国在少年司法转处分流机制建立时应当关注哪些问题。第叁部分讨论我国少年司法转处分流制度的借鉴形成,借鉴美国经验,认为首先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少年司法转处分流制度,并对少年司法转处分流制度的适用范围、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的程序、分流后的处遇措施叁个方面进行了相应探讨,以期为我国将来建立少年司法转处分流制度提供一些思路。(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7-05-20)
钱晓频[4](2017)在《罪错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少年司法转处是少年司法体系的重要部分。其出发点在于弱化标签效应,预防少年犯罪。少年司法转处的制度设计是重点和难点。它立足于将少年从传统刑事司法体系中剥离,以社会调查为依托,辅之以后续社会化处遇措施。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转处已经有了雏形,但相较于少年司法成熟的地区尚不完善。本文试图通过对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的研究,实现转处制度的本土化。全文共分叁章:第一章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入手,指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少年犯罪问题解决之道。通过对标签理论、差异结交论、国家亲权视野下的保护处分以及教育刑论的论述,为少年司法转处提供理论支持。少年司法转处的必要性在于少年的特殊性。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则为少年司法转处提供了政策支持。第二章从我国的少年司法转处规定入手,介绍我国司法转处的现状。同时指出,我国的少年司法转处尚未形成系统的体系,适用范围狭窄。后续的处遇措施也不完善。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反思,指导我国少年司法转处的重构。第叁章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帮助中国完善司法转处制度。本文探讨罪错少年的司法转处制度,故而笔者扩大了司法转处的对象,包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处罚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少年司法转处将社会调查作为司法转处的必要前置程序,通过自由裁量权的重新分配,实现少年司法的转处分流。在实现少年的分流后,通过后续的处遇措施进行行为矫治。由于后续的处遇措施关系到少年司法转处是否能真正实现它的矫治目标,因此需要对我国的相关处遇进行改革和完善。为了达到最大化祛除标签的目的,笔者认为还需要建立少年司法转处记录消灭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马丽亚[5](2017)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转处的国际准则与本土化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转处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核心。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集各国司法实践之经验为司法转处提供了基本指导和标准:转处依据的多样性且强调未成年人的福祉,转处阶段的全程性且尽早进行转处,决定主体的专业化与多元化且自由裁量权较大,转处方案的多样性且适当进行干预。结合我国未成年人司法转处的现状,剖析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转处在我国继续推进的可能性,发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转处在我国本土化难以避免成年人刑事司法模式的控制和影响,公安机关无须过于积极地参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转处,社区功能的发挥非常有限,应当尽量避免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1期)
夏亚丽[6](2016)在《少年司法审前转处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少年司法审前转处制度起源于美国。经过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以及各国实践经验的丰富积累,该制度已经成为了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预防少年犯罪、保护涉罪少年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内的相关研究较少,系统的制度设计缺乏,制度供给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系统建构我国的少年司法审前转处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叁万余字。第一部分为概述部分,即主要理清少年司法审前转处制度的相关概念,并阐述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将少年界定为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少年司法审前转处制度即,在审判前对轻微少年犯罪案件进行转向处置,以图尽量减少正式司法程序对其带来的可能危害,并以最小伤害的其他有效措施达到对其教育挽救的目的。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包括恢复正义理论、教育刑理论、国家亲权理论、标签理论、社会连带主义理论等。第二部分是问题的提出,即主要介绍当前我国少年司法处遇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着专门立法不足、规定笼统、刑罚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司法上,受报应刑思想的影响,对涉罪少年在立案、起诉及羁押方面保护不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需要进一步调适;在转处措施的选择上,由于缺乏专业化、针对性,其矫治效果有待提升。第叁部分主要介绍域外关于犯罪少年审前转处的概况。以美国、英国、日本、德国为例,这些国家在教育、挽救犯罪少年理念的引导下,不仅设置了少年法庭、调查官等专门机构,还确立了范围较大的转处适用对象,在矫治措施的选择上也是强调专业化与针对性,这些都值得我国学习。第四部分在对比国内外少年司法审前转处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构建我国少年司法审前转处的制度设想。一方面,在理念上,确立恢复正义的理念,强调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对犯罪少年的教育挽救。另一方面,在制度上,建立包括立法、司法以及执行方面相互配套、协调一致的规则体系;适当扩大公安、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完善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审前转处的适用范围;理顺案件考核与评估机制;并建立符合犯罪少年特点的转处措施。(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18)
盛长富[7](2014)在《纵论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是支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化原则的核心制度,不应把这一制度泛化为少年司法的理念或主义,也不应只将其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同义语。根据相关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规定,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它是融程序和措施为一体的综合制度,构建全面合理的该制度就必须赋予警察和检察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把这种权力溶入到警察对微罪自行处置、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叁种转处方式中,并且制定多样化的观护措施。(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4年12期)
黄子耘[8](2014)在《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是通过非正式程序将未成年人从正式司法程序中"转移",减少或避免问题少年标签化。作为舶来品,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良好的实践效果。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对具体规则的设计和配套制度的衔接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本文来源于《四川文理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平瑞琼[9](2013)在《论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司法转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就刑事诉讼中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司法转处机制提出了有关对策和建议,具体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制度,以及探索警察司法转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2期)
靳雅心[10](2013)在《论我国少年司法转处制度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转处”这一术语在我国算是比较新的提法,当前还没有专门的论着,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少,较多见的成果是从国外的制度理念角度来探讨的,论述制度建构的也较少。因此,少年司法转处制度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很大的研究空间和研究价值。有鉴于此,本文将立足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的构建来探究犯罪少年脱离严厉、冗长的正式刑事诉讼程序,以避免和减少正式的刑事司法程序给他们带来的消极负面影响,从而保全他们重新回归正常社会化轨道的机会。少年司法转处制度是一整套制度,而非单个的具体措施,其适用范围包括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本文将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参照国际标准和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拟提出我国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的构建设想。具体说来,本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绪论。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研究方法以及国内外文献回溯;第二部分:少年司法转处制度概述。此为论文的理论部分,主要界定了少年、少年司法转处制度概念的定义、少年司法转处制度产生理念及理论基础、少年司法转处制度基本特征等。第叁部分:少年司法转处制度国际准则参照和域外经验借鉴。以联合国确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国际准则为参照为标准,以美国、德国、英国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经验为借鉴,为下文构建我国少年司法转处制度设想做铺垫。第四部分:我国少年司法转处制度实践评析。立足于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从我国立法及司法两大实践方面进行分析,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其进行分析论述寻找其产生的原因。第五部分:我国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的构建设想。笔者认为我国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基本原则,尽量减少司法干预原则,贯彻全面调查原则,社会矫正帮教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少年取保候审制度、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提高缓刑适用率、扩大假释和监外执行的运用,为保障制度更好施行还应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最后:结语,总结全文。(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3-03-18)
司法转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司法转处程序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刑事程序中分流出来,交由行政性福利机构或社会部门处理,既包括审判前,也包括审判中和执行中使触法未成年人达到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的各种程序。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机制将部分触法未成年人从正规刑事程序中分流出来,避免未成年人被贴上“罪犯”标签,最大程度地避免中断他们的社会化进程,更好地教育、感化和挽救他们。这符合未成年人“易教不宜罚”的特点,重视社会与触法未成年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了国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责任担当,寻求未成年人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之间的“双赢”。受标签理论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美国少年司法开始了一场反思刑事司法程序本身对触法未成年人消极影响的“转向运动”。各少年法庭逐步减少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监禁刑,将罪行轻微或者只是身份罪错的青少年从少年司法系统中转移出去,强调家庭和社区在教育挽救这些初次触法的未成年人中的重要作用。英国救助儿童会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合作推行的“少年司法分流项目”将司法转处制度引入我国,经过盘龙区公、检、法、司等成员单位的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公安侦察阶段分流、检察院起诉阶段分流、法院审判阶段分流的“盘龙模式”。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司法转处顺应了现代恢复性刑事司法的改革,也是现代形势政策去刑罚化在少年司法领域的体现,加之国家亲权理论的发展和刑法谦抑性与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机制有着深厚的理论支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我国的深入展开本就是一个学习和吸收的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机制还需要继续借鉴域外的实践经验。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基于起诉便宜主义的暂缓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成了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的中心程序,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也给触法未成年人非监禁化、非刑罚化转处提供了新的契机。但要构建起完整的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体系,应当建立多元的转处机制,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赋予一定的转处权利,层层筛滤,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进入刑罚的触法未成年人。在“转出”端,在立案侦查阶段建立起公安机关轻微罪处分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建立起羁押必要性复审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完善暂缓起诉制度,在判决阶段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在“转入”端进一步完善以家庭、社区、专门机构为依托的社会承接制度。构建起“转出”与“转入”之间的无缝对接,以教代罚,最大化减少进入刑罚系统的触法未成年人,以刑罚替代手段来教育感化挽救他们,实现对触法未成年人的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转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转处论文参考文献
[1].刘奕君.我国大陆地区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措施的多样化初探——基于对澳门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8
[2].吕莉茹.触法未成年人司法转处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刘烨.中美比较视野下少年司法转处分流制度研究[D].东南大学.2017
[4].钱晓频.罪错少年司法转处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5].马丽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转处的国际准则与本土化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
[6].夏亚丽.少年司法审前转处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7].盛长富.纵论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J].河北法学.2014
[8].黄子耘.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的构建[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4
[9].平瑞琼.论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司法转处[J].法制与社会.2013
[10].靳雅心.论我国少年司法转处制度之构建[D].四川师范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