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限定论文-纪圆圆,吴漾

功能性限定论文-纪圆圆,吴漾

导读:本文包含了功能性限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功能性限定,C12M,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功能性限定论文文献综述

纪圆圆,吴漾[1](2019)在《功能性限定在C12M领域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C12M领域涉及多种为适应生物领域的特殊需求而设计的专用设备,申请人通常难以避免的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替代产品的具体结构或组成,对产品权利要求进行限制。本文通过对生物领域所用设备专利的实际案例分析,讨论了在专利实质审查、复审和法院阶段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的考量。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对功能性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了更清楚的认识,为如何对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给予更合理的保护提供了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9年04期)

康明洁[2](2018)在《通信领域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计算机和通信领域的专利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日益依赖。我国现行行政审查和司法判决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规定互相矛盾,对必须使用功能性特征描述的通信领域申请专利和诉讼维权产生了阻碍。现有研究已经注意到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对计算机领域的重要意义,但仍少有对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问题的相关研究。本文从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涉及计算机程序部分的修改出发,对我国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规则进行梳理,分析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行政规定和司法判定规则的矛盾,结合通信领域中软件程序和硬件模块的配合问题,探索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完善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制度体系。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以司法界和通信实务界广泛关注的诺基亚公司诉上海华勤公司案为例,提出当前司法机关对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在通信领域解释相关权利要求的局限性问题。第二章详述了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内涵及其解释原则,对比了行政审查标准和司法判决对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尺度,结合两个案例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功能性限定的等同判定规则。第叁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专利审查制度和司法解释条文进行梳理并得出其对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启示。第四章列举了几种合理的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并从统一行政审查与司法审判中适用标准的角度提出完善中国通信领域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建议。结语归纳专利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则所反应的专利制度价值导向,展望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05-01)

钟炜杰[3](2018)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功能性限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故权利要求必须对相关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完整、准确的描述。一般而言,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表示结构或方法的语言(即描述部件之间的结构、物品的成分组成或操作的方法步骤等)来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但囿于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有些技术特征是不适宜甚至难以用表示结构或方法的语言来进行描述的,于是逐渐出现了全部或部分以表示功能或效果的语言(即描述装置、部件或方法、步骤在该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作用等)来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称为功能性限定特征或功能性特征。不过,由于功能性限定特征与传统的技术特征(即结构特征或方法特征)在形式上存在较大差异,且其宣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故功能性限定特征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目前我国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研究比较薄弱,本文试图在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及相关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相关问题进行有益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功能性限定特征出现和兴起的原因,并从理论上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概念、分类和本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功能性限定特征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其本质上仍是一种技术特征,且其本身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针对一些不同意见作出了说明。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对美国、欧洲、日本等地的相关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的情况进行了梳理和介绍,特别关注的是各国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认定规则、适用条件以及解释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等问题,试图通过借鉴各国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经验,为我国功能性限定特征相关制度的研究设计和实践运行提供有益的启示。本文第叁部分着重于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规则进行研究。目前各国广泛适用的功能性限定特征解释规则大致上可以被划分为两类,即宽泛解释规则和具体解释规则。本文指出,这两类不同的解释规则应适用于不同的客体(即不同类型的功能性限定特征)而不应混为一谈。此外,该部分还针对与这两类解释规则有关的争议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建议对具体解释规则进行适当的改良。本文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现行的功能性限定特征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然后指出了我国相关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矛盾之处及其各自的疏漏缺陷,最后以前面叁部分的研究结论为基础,对完善我国功能性限定特征相关制度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徐盛辉,陈响[4](2017)在《从一个实际案例浅谈功能性限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与《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功能性限定的解释相互矛盾,导致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专利审查程序和司法保护程序中并不相同。为了调和专利审查程序和司法保护程序对功能性限定的解释的矛盾,通过讨论一个功能性限定的案例,笔者以专利法立法宗旨为出发点,以平衡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帮助申请人获得与其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相适应的保护范围为目的,通过判断功能性限定的内容是否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分别给出对功能性限定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7年05期)

毛映红[5](2017)在《日本功能性限定专利权利要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专利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记载,往往存在含义模糊、由字面意义确定的技术范围过大等问题,功能性记载的解释方法也成为各国专利授权、确权程序及侵权诉讼程序中的难点问题。日本自1994年特许法修改之后,包括机械等传统强调在权利要求中采用结构性记载的领域中,都出现了大量采用功能性记载的权利要求,并实际获得了授权。文章对日本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记载要求和解释方法进行研究,试图为中国相关规则的完善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日本问题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蒋玉[6](2017)在《试论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中含有功能性特征的,称为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因为对功能性特征的不同理解,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可能大小不同,因此需要从功能性特征的相同与等同实施方式两个角度,准确理解其含义和范围。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从侵权判定时得以反映和确定。在字面侵权判定时,涉嫌侵权的相关技术特征,如果与说明书中实施例相同的,可以认为字面相同。随之,认定为字面侵权成立。在等同侵权意义上判定时,对于功能性特征而言,如果涉嫌侵权的相关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的实施例相比,按照“功能、手段、效果”叁一致的原则判定,均基本相同,则构成了实施例的等同实施方式。此时,如需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仍需从逐一技术特征出发,沿技术方案的整体角度,进行等同层次的判定,以判断整个方案是否构成侵权。因此,如果权利要求包括功能性特征,则从理论上存在需要进行二次等同判断的可能。对于等同理论中的等同特征认定,与功能性特征认定中的等同实施方式的认定,二者在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大或缩小的影响不同、比对的标准不同、判断时间基点不同、判断后得到的结论不同四个方面,存在不同。因此,不宜在实践中将二者混淆。(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7-04-01)

沈一萍[7](2017)在《计算机、通信领域内的功能性限定特征问题研究——兼谈诺基亚和华勤专利纠纷与专利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一文中研究指出诺基亚与华勤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专利纠纷,引发了各界对软件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热议,计算机程序采用的装置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与功能性限定特征联系紧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与《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本文围绕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功能性限定特征展开探讨,比较国外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规则。建议我国司法机关及行政部门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统一采用美国的严格解释规则,同时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认定、专利保护范围之划定与侵权认定的规则。(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7年03期)

王薇洁[8](2016)在《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功能性限定——美国审查及司法解释政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最新代表性判例Williamson v.Citrix Online,LLC(Fed.Cir.2015)(en banc)、美国专利诉讼与调解委员会(PTAB)2013年发布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问题的四个指示性案例中的Ex Parte Smith案为切入点,分别针对美国司法及审查政策中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中权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模块方式、程序限定处理器方式的权利要求解释及发明公开要求做出详细分析;以期对我国专利审查及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保护范围解释及说明书公开程度等标准给出一定借鉴及启示。(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6年06期)

谢灵尧[9](2016)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相关问题与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认为,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就是采用功能或者效果来描述某些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通信、电子等行业的迅速发展,很多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无法用结构特征来描述,而采用功能或者效果来进行描述更加方便,且能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理解。为了保护此类发明创造,我国在实践中允许使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但并不能随意使用,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使用有如下限制条件,即在只能使用功能或者效果来描述或者使用功能或者效果描述更合适的情况下,还要满足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以及技术常识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条件。理论上,功能性限定的撰写方式在文义上看来能够获得一个较宽的范围,使得申请人在不了解其保护范围的情况下采用了此种撰写方式,多数权利从更宽泛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出发,倾向于使用功能性限定的形式。但实践中,由于功能性限定在保护范围的模糊性与不明确,结果却反而让申请人(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进而产生理论与实践上的矛盾与冲突。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功能性限定的规定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系统。因此,正确把握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论是对申请人、审查员还是法官而言都非常重要的,这就需要对功能性限定有清晰的界定。由于功能性限定本身的模糊性,加上我国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规定不完善,使得对功能性限定的理解出现混乱。因此,需要对关于功能性限定的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法,来解决功能性限定出现的界定混乱,解释不统一等问题。本文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在我国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出发,找出出现问题的原因并对其进行分析,找出最关键的问题。对国外关于功能性限定的规定与其专利制度进行分析,并与我国关于功能性限定的规定进行对比,根据国情出发,借鉴国外适合我国国情的关于功能性限定的规定。最后,提出了将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界定方式入法、审查中合理过滤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多考虑技术内容以及撰写阶段全面把握所要求的范围等适合我国目前国情的建议,力图减少在实践中产生的关于功能性限定的问题,并达到制度的统一。(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05-30)

谢灵尧[10](2016)在《浅析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中对功能性限定的解释采取的是"具体+等同"的解释方式,这与《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完全不同,引起了大家的困惑。本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两种不同的解释方式进行了分析,并对立法以及实务中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4期)

功能性限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计算机和通信领域的专利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日益依赖。我国现行行政审查和司法判决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规定互相矛盾,对必须使用功能性特征描述的通信领域申请专利和诉讼维权产生了阻碍。现有研究已经注意到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对计算机领域的重要意义,但仍少有对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问题的相关研究。本文从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涉及计算机程序部分的修改出发,对我国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规则进行梳理,分析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行政规定和司法判定规则的矛盾,结合通信领域中软件程序和硬件模块的配合问题,探索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完善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制度体系。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以司法界和通信实务界广泛关注的诺基亚公司诉上海华勤公司案为例,提出当前司法机关对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在通信领域解释相关权利要求的局限性问题。第二章详述了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内涵及其解释原则,对比了行政审查标准和司法判决对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尺度,结合两个案例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功能性限定的等同判定规则。第叁章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专利审查制度和司法解释条文进行梳理并得出其对通信领域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启示。第四章列举了几种合理的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并从统一行政审查与司法审判中适用标准的角度提出完善中国通信领域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建议。结语归纳专利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则所反应的专利制度价值导向,展望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的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功能性限定论文参考文献

[1].纪圆圆,吴漾.功能性限定在C12M领域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的影响[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

[2].康明洁.通信领域专利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解释研究[D].厦门大学.2018

[3].钟炜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功能性限定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徐盛辉,陈响.从一个实际案例浅谈功能性限定[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

[5].毛映红.日本功能性限定专利权利要求研究[J].日本问题研究.2017

[6].蒋玉.试论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7].沈一萍.计算机、通信领域内的功能性限定特征问题研究——兼谈诺基亚和华勤专利纠纷与专利司法解释(二)第八条[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

[8].王薇洁.计算机程序相关发明的功能性限定——美国审查及司法解释政策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

[9].谢灵尧.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相关问题与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16

[10].谢灵尧.浅析对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解释[J].法制博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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