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市场分割,土地开发,全要素生产率,结构分解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徐艳飞,刘再起[1](2014)在《市场化进程中地方政府经济行为模式与全要素生产率增长》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政府经济行为模式由分税制改革以前的以"市场分割"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经营企业转变为分税制改革以后以"土地开发"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经营土地。本文采用多种计量模型分析了地方政府经济行为模式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结果表明,两种经济行为模式均显着制约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地方政府投资在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中具有门限效应,经济行为模式的塑造需要政府通过投资予以强化。对全要素生产率结构分解的进一步分析表明,两种经济行为模式的影响差异显着:市场分割对全要素生产率和综合技术效率呈正U型关系;土地开发对全要素生产率和综合技术效率的负面效应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呈加剧态势。为了实现经济转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地方政府的自利经济行为。(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管理研究》期刊2014年10期)
刘再起,徐艳飞[2](2014)在《市场化进程中地方政府经济行为模式与产业结构演进》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化进程中,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模式由分税制改革以前的"市场分割"转变为分税制改革以后的"土地开发"。本文综合采用传统面板计量模型和空间面板杜宾模型研究发现,分税制改革以前,地方政府市场分割的行为模式加剧了地区产业同构。空间面板杜宾模型的回归结果进一步表明,相邻省区的市场分割、贸易壁垒是导致地区产业同构的主要影响因素。虽然市场分割对地区产业专业化的影响总体不显着,但本地市场分割对产业专业化具有正向促进作用,相邻省区市场分割会显着制约本地产业专业化发展;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行为模式对地区产业同构影响不显着,但对产业专业化发展具有制约作用。模型中考虑到空间因素后发现,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行为对本地产业专业化的影响不显着,相邻省区经营土地的政府行为模式却有助于本地产业专业化发展。比较而言,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改变对产业结构的负面影响是趋弱的。(本文来源于《经济管理》期刊2014年09期)
管斌[3](2008)在《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宪政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与威权主义国家二、我国必须由威权主义转向宪政民主叁、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宪政架构着名经济人类学家Karl Polanyi认为,"在历史和比较视野中,经济总是嵌入在社会关系之中,经济行为者的活动并非旨在(本文来源于《经济法论坛》期刊2008年00期)
李静宇[4](2007)在《浅析我国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之“有奖发票”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有奖发票"制度出现的经济原因、它与政府经济行为的关系以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性观点。同时指出必须从制度化的层面上,把有奖发票办法纳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使之制度化,从而达到以票控税的效果,也因此达到政府采取"有奖发票"经济行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服务型政府的目的,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10期)
管斌[5](2007)在《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政府经济行为市场化的产物,是以实现政府经济社会职能为目的和内容、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其目的具有公共政策性、其功能具有财产供给性、其手段具有市场性、其主体结构具有特定性、其意思表示具有政府主导性、其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其法律适用具有综合性。在国内外的实践中,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已呈现出多种形式,其中主要有储备品销售、政府投资、政府间资源权交易、政府采购、特许权经营、公开市场操作、彩票发行、国债发行、政府收费、发放教育凭证、土地储备、政府基金、有奖发票、“债转股”、政府担保等等。上述形式多样的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可依据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如以财政资金流向为标准,可分为收入型和支出型;以客体形态为标准,可分为价值型和非价值型;以经济法亚部门法属性为标准,可分为市场规制型、宏观调控型、社会保障型等;以主体层次为标准,可分为中央型和地方型;以行为实施机制为标准,可分为竞争型和合作型。当然,上述分类都具有相对性,其中不乏交叉、模糊地带,如政府采购既可以属于市场规制型,也可以属于宏观调控型;政府基金既可以属于中央型,也可以属于地方型;国债行为既可以属于收入型,也可以属于支出型。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市场弥补政府缺陷的主要形式,是市场与政府共生的典型状态,是经济民主理念的重要表现,是政府能力建设的具体实践。换言之,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注重市场机制的引入,通过许可制度,以及更为市场化的管制进路,来维持或模仿市场机制来优化资源配置,成为克服不完全竞争、非均衡市场、市场缺位以及不希望的市场结果等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手段,使得传统政府行为的强制性、单方性、暴力性与专横性特点相对弱化,使行政主体和政府行为变得富有人性,促使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政府行为,提升和强化了政府能力,促进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提高。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作为含有大量私法行为因素的公法行为,在政府治道变革已成为世界性潮流的背景下,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宽,已普遍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主要领域。因而,它涉及到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我国的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充分显示了,后发国家在民族独立和民主建设的初始阶段试图将发展和维护权力垄断与框架的多样性结合起来的景象,在限制公民权利和扩张政府权力的基础上推动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威权主义国家的突出表征。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运行实践与制度保障之间的冲突,以及威权主义国家所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只能由威权主义国家通过向宪政民主国家的体制转换来解决。当今中国所面临的,不是经济增长快慢的挑战,而是经济宪政制度供给的挑战。我们应秉持“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而不是“经济爱国主义”。宪政改革的方向是将国家引入到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的轨道。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扮演从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而实现国家和社会有效互动的联结点角色的地方政府,却日渐暴露出为社会发展提供公共物品时面临责权不一的制度掣肘。我们必须重视地方型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多中心治道”,重视地方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理论研究,这既是经济法保障科学发展观实现的价值体现,也能使经济法主体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特别是主体类型化研究更加周全。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作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的提出,既强化了经济法的“回应性”特点,论证了经济法的“模糊性”特点,也强调了在经济关系复杂化和动态化背景下法律综合调整的必要性。为了协调该行为中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政府公共性与自利性、政府主体利益目标与参与主体利益目标、制度移植与制度适应等诸多冲突,需要以经济法为中心,就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适用范围、主体、审查、合同、标准化、价格、竞争、税收、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诸多制度要素作出立法设计。法学的理论建构和言说方式,不是“天马行空般的”和“非场景化的”。深入研究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必须对以下几组关系进行比较系统的回顾和总结:(1)市场和政府;(2)权利与权力;(3)传统与现代。与此相适应,经济法学范畴的建构离不开对市场和政府、私法和公法、传统与现代等相互关系的有机考察。经济法主要应作为学科而不是法律部门,经济法学理论由“小经济法”向“大经济法”的转变有着必然性。(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07-03-10)
韦留柱[6](2006)在《市场化与法治化:政府经济行为的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理解政府经济行为要结合经济法应有的研究重点来考察,经济法上的政府经济行为应该从“法”这一基本规定出发去理解。沿着这样一条思路,政府经济行为在模式选择上首先必须坚持市场化,必须以市场作为出发点和归宿。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加入WTO后与世界接轨的基本要求。其次,政府经济行为必须实现法治化,它对于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是中国应对加入WTO的客观选择。(本文来源于《特区经济》期刊2006年11期)
王全兴,管斌[7](2004)在《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以实现政府经济社会职能为目的和内容、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在目的、功能、手段、主体、意思表示、适用范围、法律适用上都有其特征,并在我国已有形态多样的实践,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归类分析。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它是市场弥补政府缺陷的主要形式,是市场与政府共生的典型状态,是经济民主的重要表现。为了协调该行为中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政府公共性与自利性、政府主体利益目标与参与主体利益目标等诸多冲突,需要由多个法律部门对该行为作综合调整,并就其适用范围、主体、审查、合同、标准化、价格、竞争、税收、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制度要素作出立法设计。(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04年01期)
宋叶萍[8](1999)在《市场化改革与地方政府经济行为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政府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层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科学规范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的权限,把握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目标、特征和实现途径,有效地建构起地方政府的经济调控体系,对于优化区域经济结构,发展区域经济,实现国家总体经济调控目标,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我国市场化改革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影响所谓市场化改革,是指经济主体为谋求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效率最大化而转向采用更为高效的市场机制的一种制度选择行为。市场化改革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最大影响是,突现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调控职能。地方政府日益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地方政府集调控主体和利益主体于一身,与这种双重身份相适应,它承担着双重经济职能:作为向中央和上级政府负责的行政机构,承担着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政策的执行职能;作为地方经(本文来源于《学习月刊》期刊1999年04期)
宋叶萍[9](1998)在《市场化改革与地方政府经济行为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相对中央政府而言,地方政府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一个重要层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科学规范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的权限,把握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目标、特征和实现途径,有效地建构起地方政府的经济调控体系,对于优化区域(本文来源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1998年年会暨“积极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理论研讨会论文集》期刊1998-12-01)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市场化进程中,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模式由分税制改革以前的"市场分割"转变为分税制改革以后的"土地开发"。本文综合采用传统面板计量模型和空间面板杜宾模型研究发现,分税制改革以前,地方政府市场分割的行为模式加剧了地区产业同构。空间面板杜宾模型的回归结果进一步表明,相邻省区的市场分割、贸易壁垒是导致地区产业同构的主要影响因素。虽然市场分割对地区产业专业化的影响总体不显着,但本地市场分割对产业专业化具有正向促进作用,相邻省区市场分割会显着制约本地产业专业化发展;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行为模式对地区产业同构影响不显着,但对产业专业化发展具有制约作用。模型中考虑到空间因素后发现,地方政府经营土地的行为对本地产业专业化的影响不显着,相邻省区经营土地的政府行为模式却有助于本地产业专业化发展。比较而言,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改变对产业结构的负面影响是趋弱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徐艳飞,刘再起.市场化进程中地方政府经济行为模式与全要素生产率增长[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4
[2].刘再起,徐艳飞.市场化进程中地方政府经济行为模式与产业结构演进[J].经济管理.2014
[3].管斌.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宪政分析[J].经济法论坛.2008
[4].李静宇.浅析我国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之“有奖发票”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
[5].管斌.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法律规制[D].湖南大学.2007
[6].韦留柱.市场化与法治化:政府经济行为的模式选择[J].特区经济.2006
[7].王全兴,管斌.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J].中国法学.2004
[8].宋叶萍.市场化改革与地方政府经济行为选择[J].学习月刊.1999
[9].宋叶萍.市场化改革与地方政府经济行为选择[C].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研究——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1998年年会暨“积极推进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理论研讨会论文集.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