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配置论文-万方亮

立法权配置论文-万方亮

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权配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立法权,中央与地方,制度供给

立法权配置论文文献综述

万方亮[1](2019)在《央地立法权配置的制度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建设的试验型路径,使得宪法因随时可能被修改而处于"非定型化"状态,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制度短缺。在经济学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制度短缺类型,即需求过度型短缺与供给不足型短缺,而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主要的问题是制度供给不足型短缺。因此,央地立法权配置应当基于合宪性视角,且必须顾及国家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制度短缺的现实。(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9年19期)

马国强[2](2019)在《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立法权包括税种设置权、税负确定权与特别减免权叁个级次。根据税收立法权的内容,可将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分为集权与分权两种基本模式,并将集权模式分为高度集权、中度集权与低度集权叁种具体型式,将分权模式分为高度分权、中度分权与低度分权叁种具体型式。税收立法权的基本模式取决于国家结构;集权模式的具体型式与分权模式的具体型式取决于地区差异与地区政策。根据国家结构,中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应当实行集权模式。根据地区差异与地区政策,中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应当实行低度集权型式。(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李店标,冯向辉[3](2018)在《我国国家立法权配置优化的面向》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国家立法权配置主要通过《宪法》《立法法》予以体现和完成,涵盖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权限、权能、程序、授权和监督等内容,直接影响着立法体制机制的健全和立法质量的提高。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国家立法权配置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至少仍然面临着失衡、失调、失信和失控四重困境。走出我国国家立法权配置的四重困境,需要有针对性地关注确权、分权、授权和控权四个具体优化面向,做到科学确权、合理分权、规范授权和有效控权。(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8年05期)

范小军[4](2018)在《网约车监管的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交通部等七部委随后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的监管开始有法可依,各地也陆续出台了地方立法,使监管落地。一方面,网约车在立法上获得了合法的身份。另一方面,一系列监管规定也引起了诸多质疑,例如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和规范的效力层次,以及对驾驶员、车辆等市场要素过度的限制。本文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配置的视角,梳理和分析网约车监管立法中的一些问题,以期为网约车监管的善治找到一条可行之道。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约车监管的立法概述。本部分包括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概述,中央层面主要有《指导意见》为包括网约车和巡游车在内的出租车行业改革提供了提纲挈领的指导,《暂行办法》则作为部门规章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制,由于网约车行业监管还涉及到相关的行政许可,因此作为权源的国务院令也被认为是相关的中央立法。地方立法的概述主要是从笔者统计到的99份地方立法文件中梳理出两个方面的特点予以展示,分别是地方立法的效力层级和主要的规制手段。为后文的问题分析准备实证基础。第二部分:网约车监管中央立法的问题分析。本部分主要从网约车监管相关的行政许可权源瑕疵以及《暂行办法》所体现的与其他中央立法的冲突两个方面来展开分析。有可能作为相关行政许可权源依据的《暂行办法》、《指导意见》和国务院令都有各自的瑕疵和不足,而《暂行办法》中的价格管制条款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网约车的财产用途管制有悖于竞争法促进竞争的精神。第叁部分:网约车监管地方立法的问题探析。本部分主要从地方立法的法制基础和准入限制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制基础方面,地方立法体现出立法渊源不明和立法效力不统一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渊源同时就会导致地方立法的无所适从,造成效力不一致。而被众多地方立法所采取的驾驶员准入限制和车辆准入限制,因为在中央立法的基础上不当设置的一系列条件,有超越权限之嫌。第四部分:完善网约车监管立法的路径。本部分试图为完善网约车监管的立法提出建议:首先是要合理配置网约车立法中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整合中央立法资源,为地方提供明确的立法渊源和立法框架,强化制度设计,避免地方立法的碎片化。同时地方立法对市场和行业影响最为明显和重大,应加强基本原则的控制,让市场发挥决定作用,坚持经济公平原则和社会本位,进行谦抑监管。(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冯铁拴[5](2017)在《税种立法权何以配置:兼谈增值税立法权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税收法定的经典意蕴:从形式到实质二、全国人大抑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税收法定中国化的迷思与困惑叁、税种法与基本法的映射:以纳税人财产权为分析起点四、结语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第8条第(6)项/中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与《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共同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经党中央审议通过,为践行税收法定描绘了路线图:今后新的税种皆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而不能由国务院依(本文来源于《经济法学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程庆栋[6](2018)在《新《立法法》视野下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主要解决立法权如何在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2015年《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有所进步,立法权限不清的问题仍未实质改观。学界关于二者立法权限划分的二分法模式忽略了共有立法事项,缺乏"元标准",对制度改进的指导意义有限。基于我国的立法体制,确立政府规章专管事项的叁分法模式难以完全付诸实践。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保留制度,是当下划分二者之间立法权限应该努力的方向。《立法法》第七十六条稍加完善,便可将这一举措制度化。(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唐健飞,刘晓峰[7](2017)在《我国房产税立法权合理配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权的合理配置是提高房产税立法质量的逻辑前提。在现代宪政视野下,房产税立法权的配置应奉行一种"复合均衡"的配置模式。这种配置模式具有多元合作的税权分治、人权导向的分权配置、多元参与的立法进程、协商共识的程序机制等基本特征。为推进房产税立法权的合理配置,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在立法理念、统一模式、法律效力层次、程序机制等方面采取相应的立法对策。(本文来源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易斯怡[8](2016)在《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针对税收立法权配置问题展开研究。文章从税收的本质出发,对税收立法权的一般理论及其实践进行考察,揭示对税收立法权配置进行完善的必要性。并结合燃油税调整、卷烟消费税上调等典型个案分析了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现存问题及其形成原因,并为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完善从横向与纵向两方面提出来改善建议。本文共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意义、思路等。正文则由叁个主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税收立法权行使的现状及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的具体情况;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上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成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第叁部分则是针对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现存问题提出的对策和建议。主要包括横向配置上严格授权立法,纵向配置上在坚持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的同时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以及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的调和等方面。(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6-06-30)

高昊[9](2015)在《新时期下地方立法权之配置与评估》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法治不仅显现于立法之过程,新时期立法之法治还应体现在法律制定之后的综合评析与度量,从而完整了整个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始末立。地方权法治革新之关键一在权力之配置,二为立法后之评估。如何珍惜立法之资源,如何完善法律之适应,乃立法法正在考虑和必须解决之义,本文试以现有立法法之框架,以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关系为度,提出地方立法权配置之方案,完善立法法统一之大框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7期)

欧阳继华[10](2015)在《论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关系到国计与民生,随着分税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税收立法权的配置成为了税收关系的核心内容。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其创制权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是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主要研究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对应,还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中央的宏观调控、区域的平衡发展,最终影响到每个纳税人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的稳定。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地方税收立法权在法律框架内凸显出立法权匮乏的的问题,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不明确;与此同时在法律框架外出现了地方通过乱征费、先征后返、滥用税收立法权以争取本地财政收入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明现在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模式急需完善,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在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对税收立法权纵向合理配置模式的基础上,根据税收立法权的自身特性,发掘影响配置模式的因素,找到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模式。在研究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当前配置的方案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本文从法律角度入手结合上述研究,提出了对应的建议:在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模式上应当以中央集权为主,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同时应当制定税收基本法对合理配置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设立税收立法委员会、立法听证、违宪审查等制度确保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落实。(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5-05-30)

立法权配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税收立法权包括税种设置权、税负确定权与特别减免权叁个级次。根据税收立法权的内容,可将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分为集权与分权两种基本模式,并将集权模式分为高度集权、中度集权与低度集权叁种具体型式,将分权模式分为高度分权、中度分权与低度分权叁种具体型式。税收立法权的基本模式取决于国家结构;集权模式的具体型式与分权模式的具体型式取决于地区差异与地区政策。根据国家结构,中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应当实行集权模式。根据地区差异与地区政策,中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应当实行低度集权型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权配置论文参考文献

[1].万方亮.央地立法权配置的制度考量[J].山西青年.2019

[2].马国强.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模式研究[J].税务研究.2019

[3].李店标,冯向辉.我国国家立法权配置优化的面向[J].学术交流.2018

[4].范小军.网约车监管的立法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5].冯铁拴.税种立法权何以配置:兼谈增值税立法权配置[J].经济法学评论.2017

[6].程庆栋.新《立法法》视野下我国地方立法权的横向配置[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

[7].唐健飞,刘晓峰.我国房产税立法权合理配置研究[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

[8].易斯怡.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完善[D].暨南大学.2016

[9].高昊.新时期下地方立法权之配置与评估[J].法制与社会.2015

[10].欧阳继华.论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D].南昌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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