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戏仿界限——以“谷阿莫”被诉为例

著作权中的戏仿界限——以“谷阿莫”被诉为例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四川成都610072

摘要:网络奇才谷阿莫创作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受到追捧,但被影视公司指责侵犯著作权。2017年4月24日,著名系列视频“谷阿莫说故事”制作人谷阿莫被台湾三家公司、平台以侵犯著作权诉至当地法院。虽是一起台湾法院处理的案件,但与之相类似的大陆影视作品二次创作活动必将受此案影响。

关键词:著作权戏仿合理使用侵权

笔者在本文中将先对“戏仿作品”定义解构,接着分析其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之后以新标准对谷阿莫个案是否涉及侵权进行分析。

一、戏仿作品的定义

戏仿作品是一种文学表达的常见手法,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戏仿作品的定义为:“对知名的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期实现对原作讽刺、挖苦、批判或评论等目的,而不是仅仅借助原作品来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按照这一定义,大致可以将戏仿作品解读为:通过对原作的解构,使用讽刺、批评等娱乐搞笑的方式表达作者的观点。

二、戏仿作品的合理使用

通说认为,“合理使用”是指“对作品进行使用既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的行为。[1]

(一)“合理使用”的判断要件

如何判断“合理使用”,在美国长期司法实践中已有标准。《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考虑如下因素:(1)使用行为的目的及其性质,包括是否为了商业用途抑或是为了非营利性教育而使用;(2)应当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性质;(3)引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数量和实质使用部分在整体作品中所占比重;(4)对潜在市场中产生的影响或者实际对受版权保护作品产生的价值影响。司法实践中,并不要求同时满足四项要件,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件作出具体的分析,综合判断。应当说,相关立法和规则虽然能够帮助判断合理性,但“合理性”在不同案件中本就表现得千差万别,合理与否多是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基于以上判定合理使用的方法,不妨对谷阿莫视频之合法性做如下分析。

(二)谷阿莫视频的合理使用探讨

1.使用目的。一般认为,凡商业性质的使用肯定是不合理使用。而谷阿莫并未直接通过其制作发布的视频获得经济利益,换言之,其并不属于商业性质的使用,也就谈不上不合理使用。但事实上,在“网红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认定使用行为为非商业性质甚是不易。最开始制作、发布视频的作者往往无法预见其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带来经济收益。然而,视频作者一旦爆红,并且吸引了诸多网民的关注后,关注度便能成为变现的工具,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

2.引用数量和所占比重。引用数量应当根据视频引用部分占整部电影的比例来判定。谷阿莫视频的长度一般在2~5分钟,相较于电影的长度,其所占的比重算不上很高。当然,除了数量分析,往往还要看引用的实质。有时即使引用作品数量不多,但一旦使用了核心和精华部分,仍有可能引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争议,譬如说剧透了影视作品的关键情节。在所有影评类作品中,谷阿莫视频的情节剧透性应当是可以预期到的。但若是通过“转换性使用”,在使用原作时融入新的价值或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内容而受到保护,尤其是当“转换使用”能达到新创作作品的程度时,对原作品的“转换性”程度越高,其越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通过观看谷阿莫的视频就能够发现,视频的核心应当是作者对他看过的影视作品的嘲讽和批判,少有人会期待能从谷阿莫的视频中了解到原著的具体信息(诸如音乐、灯光调度、思想内涵等)。笔者认为,只要普通观众能从视频中感到讽刺性的评论和嘲讽带来的效果,就可以被认定为具有较大的“转换性使用”程度,并且以此主张合理使用。

3.对原作权利人利益的影响。纠纷的来源往往是戏仿作品对原作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影响,此时需要对其分两种情况讨论。对于已下映的影视作品,戏仿视频不会影响它直接的票房收入,反倒可能会吸引观众找回原影视作品观看。这对原作权利人的影响并不大,可能反倒有利。而对于那些正在发行播映的影视作品,谷阿莫的剧透小短片可能会带来两种影响:一种是一些正在考虑是否要看的潜在观众,他们可能在观看完视频后因为得知了情节而放弃观看,而这无疑会对电影的制作、投资方造成直接的商业损害;另一种情况则是,戏仿视频反过来成为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让观众看完视频之后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去买票观看原电影。

笔者认为,“谷阿莫”的电影解说属于典型的戏仿。一方面,该电影解说从行为方式上构成转化性使用,其通过幽默诙谐的语言简述了原电影的剧情,增加了自己独特的内容和理解,其夹叙夹议的解说属于对原电影的一种评论,大多是为了说明原电影剧情的荒诞,具有强烈的讽刺意味,其视频剪辑也增加了这种电影解说的效果。另一方面,该电影解说从效果上也不会实质性影响原电影的潜在市场,不具有可替代性。电影观众并不会将"谷阿莫"的电影解说作为对原电影的替代品,而且电影解说都存在剧透的作用,真正愿意观看原电影的人通常不会希望在看电影之前先一睹"谷阿莫"的解说。

三、多角度考量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谷阿莫”的电影解说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讨论,许多观点集中于其是否具有营利性和使用的数量。实际上,“谷阿莫”的电影解说是否具有商业性以及其对原电影的使用数量,对于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结果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具有转化性的使用行为,其营利性程度几乎不受到实质性的考虑。特别是对于戏仿而形成的演绎作品,无论如何对其进行商业性利用,都属于合理使用的行为。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994年就确立了商业性的戏仿构成合理使用。而且,戏仿所形成的演绎作品也具有版权,戏仿的作者有权排除他人的侵权性使用,无需经过原版权人同意而自行或许可他人对其戏仿作品进行商业性利用。“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2015年判决的Keeling(基林)诉Hars(哈斯)案中,原告未经版权人同意将电影《惊爆点》改编成舞台剧,将电影中严肃的情节和对话转化成了诙谐、荒诞的舞台效果,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公开演出原告的舞台剧。”[2]由于美国版权法不保护侵权性质的演绎作品,被告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舞台剧构成戏仿,属于合理使用性质的作品,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使用的数量程度也难以作为独立考量的因素,在使用行为具有转化性的情况下,该因素不产生任何影响。

另外,有观点认为,“谷阿莫”的电影解说视频来源于网络盗版。对此,笔者认为,这并不影响“谷阿莫”的电影解说构成合理使用,其素材来源应与二次创作并传播的行为独立看待。即使戏仿的素材来源于盗版内容,戏仿者也只承担下载盗版的版权侵权责任,而不应波及戏仿本身。

四、结语

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将思想放置于自由竞争的市场之中才能更好地判断真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民的言论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新的媒介得到广泛传播。虽然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与之相伴的,是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也愈发复杂。因此,在言论自由与著作权保护两者之间寻求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著作权的保护水平还应当符合经济文化的发展现状。当今,在国产电影质量不高的大环境下,国内观众对国产电影的品质普遍不抱希望。换言之,正是不尽如人意的影片质量和混乱的国产电影市场催生了网络上大量的评论类视频,谷阿莫就是大潮中的一员。

参考文献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2]阮开欣.从“谷阿莫”案看戏仿的版权限制[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05-12

作者简介:郭香伶,四川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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