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法论文-田雅静

国际民事诉讼法论文-田雅静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民事诉讼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民事诉讼法,海事审判

国际民事诉讼法论文文献综述

田雅静[1](2018)在《“一带一路”视域下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发展研究——以我国海事审判的发展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在促进中国的对外投资、贸易的发展以及人口的跨境流动的同时,也对涉外民事诉讼法内容的革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法领域私法方面的立法规定和实践应用上存在着诸多不足和有待提升的空间。从我国当前国际民商事诉讼法的立法规定和实践应用入手,找出其中私法方向发展的漏洞和不足,并借鉴我国海事审判的发展经验,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为促进我国"一带一路"视域下投资贸易的发展提供私法领域的保障。(本文来源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马克西米利安·赛比尔,龚佳懿,张凯娅[2](2016)在《劳动市场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私法和民事诉讼法》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录A序Ⅰ欧洲法的规定1.以《里斯本条约》第288条第2项为基础的规则a)国际民事程序法b)国际私法2.基于《里斯本条约》第288条第3项的指令Ⅱ国际条约Ⅲ国内法规定B劳动案件的德国国际民事程序法Ⅰ德国劳动审判权的特殊性Ⅱ德国审判权的范围(本文来源于《社会法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张红宽[3](2016)在《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构想——以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国内民事诉讼法关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规范的总称。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国际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程序起到规范性指导作用,既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也对涉外民商事发展具有极强的实践意义。文章旨在通过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国内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比较研究,通过对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国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综合分析,来探索和构思国际民事诉讼法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6期)

万钧[4](2015)在《中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原则体系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民事诉讼法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问题。确立中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原则、构建中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原则体系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向世界宣示和推行中国的司法理念和司法价值观。考察中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原则的研究现状有助于探索国际民事诉讼法原则的研究进路。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视域下,国际民事诉讼法包含中外国际民事诉讼制度间存在的国家司法主权的冲突与协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与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审判权与诉权的制衡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之间的解纷权的分配叁组关系,分别解决国家利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解纷配置机制这叁个核心的问题,涵盖了国家主权原则等十一项原则。国际民事诉讼法原则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所体现,但原则之间相互独立,缺乏内在的关联性,需要构建逻辑关系明晰的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体系。(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李旺[5](2014)在《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制度析——兼论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即一国法院具有的管辖权和一国国内具体法院具有的管辖权。前者由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制度所规范,后者由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来解决。但是,在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国际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二法合一"的现象仍然存在,本文结合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新动向及法院司法实践,揭示这一不正常现象,进而进一步厘清二者的关系,重新审视应有的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的法律制度,说明其应有的立法形式。(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4年01期)

刘畅[6](2013)在《协议管辖在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可执行性——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一文中研究指出协议管辖,作为国际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制度之一,一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方面又符合当事人对确定性与可预期性的追求。美国对待协议管辖可执行性的态度,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全面否定——肯定"初步表面效力"——全面扩大适用兼收缩限制例外的转变历程,丰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促成了协议管辖制度在美国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确立与发展。本文按时间顺序,以美国不同时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依托,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协议管辖在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可执行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2012年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案件协议管辖的规定,对我国涉外案件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3年04期)

孙敏[7](2011)在《实现“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一文中研究指出8月13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的2011·第叁届中韩民事诉讼法学国际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的主题是“小额诉讼(少额诉讼)、简易程序和再审制度”。中韩两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成均馆大学校教授郑圭相等50多位民诉法专家学(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1-08-15)

吴一鸣[8](2007)在《论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理论基础的偏失与纠正——兼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理论主要有人身关系理论、权力理论和公平理论。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主要体现了权力理论,而对公平理论则较少关注。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应规范立法术语,明确区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和国内民事诉讼管辖权,并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条文的设计中充分体现公平理论。(本文来源于《新疆社会科学》期刊2007年05期)

毛晓磊[9](2007)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送达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送达难与执行难一样长期困扰着我们法院。特别是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由于其固有特点,送达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而且涉外送达程序的复杂繁琐也是导致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的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矛盾,有关机关通过大量的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涉外送达法律制度以期改善现状,实践中法官也积极的拓展其他的送达途径,以求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送达难的问题。这一现象也引起了诸多法律学者的注意,其经过研究也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但是我国法律界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旧疾,虽然我们对此进行了检讨,并一直在努力构建程序正义,然而在实践中程序正义仍然缺位,具体到涉外送达法律制度的领域,则体现为立法与司法上都过于注重送达的完成,而忽视送达制度背后的程序正义。另外法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外开拓的送达方式过于侧重实用性,而忽视了合法性要求,而理论学者的研究或者过于理论化缺乏可行性,或者还嫌浅薄尚有深入探讨的空间。有鉴于此,本文着重从以下四个角度分析涉外送达法律制度:第一,涉外送达应该受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这是讨论涉外送达法律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它限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也是受送达人就送达问题提出抗辩的重要依据,为此笔者具体分析了正当程序原则如何规制涉外送达活动,以实现上述目的;第二,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在涉外送达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在总结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主要讨论了该公约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以及如何看待该公约的强制性和排他性问题;第叁,现代社会国家日益频繁的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活动,因此也就有可能形成国家作为当事人国际名商事诉讼,本文讨论了在国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时,如何完成对这一特殊法律主体的送达,并在分析主权豁免理论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对于外国法院对我国政府进行送达应该采取的合适立场;第四,简要介绍我国涉外送达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存在的问题,然后重点分析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外国在国内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诉讼代理人进行送达的法律规定,提出的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7-04-30)

董四化,杨戬[10](2005)在《国际诉讼竞合及其规制——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诉讼竞合本质上是国际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结果,也是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选择法院的结果。规制诉讼竞合已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虽对此理论作了规定,但仍有不足之处。文章结合诉讼竞合的基本理论,以及国外的相关理论,探讨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有关诉讼竞合理论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6期)

国际民事诉讼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录A序Ⅰ欧洲法的规定1.以《里斯本条约》第288条第2项为基础的规则a)国际民事程序法b)国际私法2.基于《里斯本条约》第288条第3项的指令Ⅱ国际条约Ⅲ国内法规定B劳动案件的德国国际民事程序法Ⅰ德国劳动审判权的特殊性Ⅱ德国审判权的范围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文献

[1].田雅静.“一带一路”视域下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发展研究——以我国海事审判的发展为借鉴[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2].马克西米利安·赛比尔,龚佳懿,张凯娅.劳动市场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私法和民事诉讼法[J].社会法评论.2016

[3].张红宽.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构想——以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国内民事诉讼法关系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6

[4].万钧.中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原则体系之构建[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5

[5].李旺.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制度析——兼论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J].国际法研究.2014

[6].刘畅.协议管辖在美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可执行性——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J].西部法学评论.2013

[7].孙敏.实现“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N].江苏法制报.2011

[8].吴一鸣.论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之理论基础的偏失与纠正——兼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J].新疆社会科学.2007

[9].毛晓磊.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送达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7

[10].董四化,杨戬.国际诉讼竞合及其规制——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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