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瑕疵出资论文-白文浩

股东瑕疵出资论文-白文浩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瑕疵出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瑕疵出资,补充责任,代位权

股东瑕疵出资论文文献综述

白文浩[1](2019)在《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与法定验资程序,但这一举措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免除。股东瑕疵出资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是司空见惯之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之相关条款成为债权人追究瑕疵出资股东责任最为明确的法律支撑。公司债权人行使这一请求权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对其债务全部或有部分不能清偿。二是股东约定出资期限届满,但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实质性全额缴纳。公司债权人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向瑕疵出资股东行使《公司法司法解释(叁)》赋予的请求权基础源自《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代位权制度作为公司债权人行使该请求权的法理基础其合理之处在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因期限届满而视为公司的到期债权,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又不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实现其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债权。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非专属性债务,第叁人代为履行同样达到清偿效果。公司怠于行使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债权阻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公司债权人可以基于代位权理论请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叁)》为债权人提供的法律依据与代位权制度安排完美契合。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总和不超过瑕疵出资本息范围内,其性质为补充责任。依据代位权理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享有的权益范围是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享有的请求权范围是瑕疵出资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的终点应在瑕疵出资股东开始履行义务之日。因债务人消极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表明债权人首先向债务人主张了债权,故次债务人也就是瑕疵出资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认定标准上,实践中的主要观点是以“执行财产不能清偿”为标准,这突出了与《担保法》的共性,忽略了《公司法》的个性,应该采用“一干多支”的标准。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四个债权人追究瑕疵出资股东责任案例,并从案例中归纳出叁个焦点问题。一是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二是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叁是公司不能清偿的认定标准。第二部分针对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以学界主要观点为分析对象,并结合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内容,论证出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明确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与范围;并对公司不能清偿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和探讨。第叁部分是研究启示,通过提出一些建议来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减少债权人在对瑕疵出资股东行使请求权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9-06-11)

张希望[2](2019)在《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不会动摇股东出资对于公司的基本意义。如坚固地基之于大厦,股东出资是公司产生的前提条件,后期能否正常开展经贸往来、项目投资、保持科学稳定运营管理秩序以及维护权益人财产安全皆依赖于此。资本认缴制下,厘清股东瑕疵出资的原因、类型,尽力寻找解决之道,具有现实意义。文章在行文开篇,从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股东瑕疵出资的学理划分、常见形式入手,论述了当下理论界对瑕疵出资股权概念的界定,并对瑕疵出资形式予以类型化,并根据实务中大量存在的问题和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探讨了瑕疵出资的具体认定标准,使其参考性、操作性更强。接着,梳理了现存立法、理论、实务中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等所规定的特殊制度安排等。第叁章中先对目前我们国家在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方面缺漏或不完善之处进行了浅析;后分析法律变动之后,旧案应参照新法还是旧法条款审理以及衔接的系列挑战如何应对的问题。文章最后章节中,针对现存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存在的不足,从预防角度、惩罚角度进行制度完善的思索,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衡量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使其可以利用信用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制度便利。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笔者通过对大量文献的阅读和实务的分析,对股东瑕疵出资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操作性更强的分析,全面探讨了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常见的瑕疵类型、现行《公司法》等有待改进之处和完善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公司的自生至死全过程提出拙见。(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禹阿香[3](2019)在《股东瑕疵出资责任与“资本显着不足”责任之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使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和因瑕疵出资致使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可能性大幅提升。但股东瑕疵出资和资本显着不足毕竟分属于两种不同的责任体系,在法律性质、立法价值取向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准确把握瑕疵出资与资本显着不足各自的内涵与特征,明确资本显着不足的判断标准,区分瑕疵出资和资本显着不足情形下股东分别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这两种不同责任类型之间的衔接和转化就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来源于《绵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马黎珺[4](2018)在《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其资本主要来源于股东出资,但由于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公司法人独立财产容易受到侵害。本文首先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理论进行辨析,进而探讨现行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完善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对策,以期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朱嘉诚[5](2018)在《瑕疵出资股东应当被限制表决权——从法权中心说和表决权性质展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在有限责任公司及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未对瑕疵股东表决权作出限制规定的情形下,司法权能否介入并进行限制的问题,运用法权模型分析得出司法权限制瑕疵股东表决权有利于瑕疵股东和其他股东、公司之间的平衡、有利于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化分配及最大化的结论。同时指出共益权说、控制权说、固有权说均不能反映表决权的本质,应回归到民事权利分类的角度,运用余延满教授对民事权利的重新分类的理论,将表决权归入身份财产权之中,从而使得问题得到解决:表决权作为一种身份财产权可以受到司法权的限制,这种限制对其他股东和公司来说是有利的。(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谢美虹[6](2018)在《论瑕疵出资股东的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瑕疵出资股东问题是近几年被许多学者研究的问题之一,股东瑕疵出资作为一种典型的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是对公司资本稳定制度、股东间合作信用、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保护的各方利益平衡被破坏。因此,如何规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资格,是化解公司内部利益冲突格局,平衡多方主体权益,促进投资者的积极性,保护交易安全,是公司法的重要使命。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虽有对此问题作了规范化的初步尝试,但是过于粗糙,许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没有法律可以适用,部分条文过于空洞,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以试图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角度,指出公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所在,从一种公平与自由的价值角度对瑕疵出资股东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当然也参考学习了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对成熟的立法规范,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一些体会和思考,积极探索利益相关主体保护的方法,以期为瑕疵出资股东问题研究提供参考。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问题,笔者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论述了赔偿责任问题。本文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叁个部分。引言主要涵括了选题的目的及意义、文章的思路和范围、研究方法与创新等内容。正文分以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是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认定,分别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概念和类型进行了阐述、以及对国外一些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学说的介绍,还有我国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现行立法是如何进行了解释,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鼓励投资与保护交易安全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虽然股东出资不是股东资格获得的必要条件,但是仍然是股东最基本的法定义务。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过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分析指出了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第二章是瑕疵出资股东的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和适用分析,在司法实务中是否可以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或者另案起诉作为被告,以及赔偿责任的审查范围和内容等进行了探讨,还有瑕疵出资股东法律责任的边界问题,结合笔者实务中遇到的法律困惑,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将实体与程序的结合,既是本文的创新,也是法律的生命力。第叁章关于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问题探讨,笔者探讨了实际出资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股东出资瑕疵提前加速到期等问题,并且提出了一些思考和的见解,属于自己的一点浅薄之见。第四章是关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赔偿责任在认缴制下如何实现的问题,指出了公司法修改后现今当下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方法。结论部分简明扼要总结了全文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及主要观点,提出在我国完善瑕疵出资股东以及完善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8-10-01)

毕秀娟[7](2018)在《瑕疵出资股东权利是否应该受到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也是公司得以存续的基础。《公司法解释叁》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前述规定中的"等"字是否意味着除前述叁类股东权利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也可被限制?其中最有争议的当属表决权是否该受到限制?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留下了漏洞,法院所作出的裁决也大相径庭。(本文来源于《企业改革与管理》期刊2018年17期)

李玫,孙碧霞[8](2018)在《论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表决权是基于出资产生的公司控制权,股东出现瑕疵出资情况时其表决权应当受到相当的限制。表决权的行使对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影响重大,且限制表决权符合法律原则和经济学原理,因此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具有正当性。我国应采取公司自治与立法相结合的限权路径,针对不同瑕疵出资情况采取相适应的权利限制路径,尽快完善限制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制度体系。(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沈晓明[9](2017)在《股东瑕疵出资情形下权利人之救济——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瑕疵出资问题目前在现实中仍大量存在。股东的瑕疵出资导致公司内部其他正常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公司债权人的权利遭到损害,也对整个社会交易关系的安全与稳定形成负面影响。本文从公司股东瑕疵出资形成的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形成的叁重权利义务关系出发,对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及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涉及的股东瑕疵出资的条文进行评述。(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魏晗羽[10](2018)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股东瑕疵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将以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革新作为背景,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的内容,讨论股东出资瑕疵的判定标准,发现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4期)

股东瑕疵出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不会动摇股东出资对于公司的基本意义。如坚固地基之于大厦,股东出资是公司产生的前提条件,后期能否正常开展经贸往来、项目投资、保持科学稳定运营管理秩序以及维护权益人财产安全皆依赖于此。资本认缴制下,厘清股东瑕疵出资的原因、类型,尽力寻找解决之道,具有现实意义。文章在行文开篇,从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股东瑕疵出资的学理划分、常见形式入手,论述了当下理论界对瑕疵出资股权概念的界定,并对瑕疵出资形式予以类型化,并根据实务中大量存在的问题和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探讨了瑕疵出资的具体认定标准,使其参考性、操作性更强。接着,梳理了现存立法、理论、实务中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叁)》(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等所规定的特殊制度安排等。第叁章中先对目前我们国家在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方面缺漏或不完善之处进行了浅析;后分析法律变动之后,旧案应参照新法还是旧法条款审理以及衔接的系列挑战如何应对的问题。文章最后章节中,针对现存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存在的不足,从预防角度、惩罚角度进行制度完善的思索,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衡量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使其可以利用信用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制度便利。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笔者通过对大量文献的阅读和实务的分析,对股东瑕疵出资的具体认定标准提出了操作性更强的分析,全面探讨了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出资常见的瑕疵类型、现行《公司法》等有待改进之处和完善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公司的自生至死全过程提出拙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瑕疵出资论文参考文献

[1].白文浩.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责任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2].张希望.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D].华中科技大学.2019

[3].禹阿香.股东瑕疵出资责任与“资本显着不足”责任之辨析[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

[4].马黎珺.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J].法制博览.2018

[5].朱嘉诚.瑕疵出资股东应当被限制表决权——从法权中心说和表决权性质展开[J].研究生法学.2018

[6].谢美虹.论瑕疵出资股东的赔偿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18

[7].毕秀娟.瑕疵出资股东权利是否应该受到限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

[8].李玫,孙碧霞.论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9].沈晓明.股东瑕疵出资情形下权利人之救济——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的相关规定[J].海大法律评论.2017

[10].魏晗羽.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股东瑕疵出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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