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出对WTO的认识误区(论文文献综述)
卢岩[1](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刘滢泉[2](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戴佳朋[3](2019)在《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创新与启示》文中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历史绘就了一部恢弘的史诗巨着。这部巨着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历史叙事,而且更使得中国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巨变。在这部巨着中,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创新占据重要位置,彰显出伟大的历史意义。在这四十年里,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上都实现了创新发展,推进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命运。这一切在有力地反驳西方“历史的终结”之类的悖论同时,也为世界发展贡献出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展望未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深化对社会主义改革的认识是当代中国继续推进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因而,总结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创新与启示就具有了现实的紧迫性与逻辑的合理性。在社会主义改革的理论创新上,本文主要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两个维度分四个方面对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理论创新进行了研究。第一,明确改革的方向是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这说明了改革不是改旗易帜,而是破除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障碍,使社会主义制度更有生机活力。第二,明确改革的实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只有紧紧抓住这一点才能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使社会主义深入人心,而且也防止改革跑偏方向。第三,明确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改革的举措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去制定和落实,否则改革就会走上邪路。第四,明确改革的策略是正确处理变与稳的关系。改革是向旧体制机制“动刀”,冲破的是思想障碍,突破的是利益藩篱,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做到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在坚持中有发展,在发展中有坚持,才能确保社会发展在稳中有变和变中求稳。认识指导实践,有了对社会主义改革的理论创新,才会有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践创新。社会主义改革实践创新,主要在于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推进的方法归结于“结合”二字。结合就是不断寻找矛盾的平衡点和结合点,促成矛盾的良性转化,避免发展的“片面性”,进而确保发展的平稳性和全面性。据此,本文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实践创新主要在于实现了五大结合:即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从严治党相结合,解放思想与统一思想相结合,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全面改革相结合。本文在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对未来发展的重要启示。在此部分中,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从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在理论上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在实践上不断实现多种结合、社会主义改革必须在政治上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改革必须在内涵上彰显人的价值四个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此外,在对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创新与启示进行分析基础上,本文还针对一些人对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存在的某些疑虑,提出了未来改革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具体而言,本文共分为七大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是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和界定,对相关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分析了本文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第一章是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阐述马克思主义改革思想为中国社会主义改革提供的理论基础、列宁对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进行的有益探索、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重要认识等,以此说明社会主义改革的源头在哪里,从而论证了当下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第二章是概述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历史进程。本章首先通过分析中国社会主义改革艰辛起步的国际国内背景,间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为什么要改革的问题。其次,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线索,通过“启动”、“推进”和“深化”三个关键词对社会主义改革发展进程进行总结概括,梳理改革的历史脉络。对历史脉络的梳理,不仅更加明确邓小平提出的“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1)命题的深刻含义,而且凸显出社会主义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章是分析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理论创新。本章主要从改革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两个维度分析改革的方向、实质、目的和策略,回答了社会主义改革改什么和怎么改的问题。本章为下一章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践创新作了较好的铺垫。第四章是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践创新。本章主要用“五个结合”从不同角度对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实践进行总结。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从严治党相结合,二是解放思想与统一思想相结合,三是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结合,四是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五是重点推进与全面改革相结合。这“五个结合”较好阐释了中国社会主义改革为什么既快又稳。第五章是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创新的启示。本章主要在分析社会主义改革“两个创新”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即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在理论上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在实践上不断实现多种结合;社会主义改革必须在政治上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改革必须在内涵上彰显人的价值。只有把握好这四点,社会主义才会风景这边独好。结语是关于我国改革需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本章作为本文的收官之作,从宏观层面分析当前人们对改革的疑惑以及新时代社会主义改革如何开启新的窗口问题,并阐释了改革的中国特色。
薛卫洋[4](2018)在《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尤其在高等教育领域,近些年来被誉为与公办高教、民办高教并列的国内高教“三驾马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者必须有中方教育机构,在高等教育领域即为我国的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通过数据查询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相较于公办高校,相对不足。民办高校是否需要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缘何不足?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如何适应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这些问题构成了本研究的缘起。概括而言,本研究主要集中于六方面研究。其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和意义。研究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在于,高等教育强国建设背景下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需要,“一带一路”建设与我国教育新时期对外开放要求,高等教育国际化大发展与中外合作办学特殊价值定位以及跨境高等教育具有的复杂性、风险性与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性使然;民办高校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意义则在于,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助推我国高等教育强国和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战略新需求,提高民办高校办学国际化水平,规避民办高校涉外办学风险。其二,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进行剖析。梳理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数量、年份变化、举办期、在办学机构和项目数,从办学层次、省份分布、学科专业、师资与课程等方面分析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结构,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外方高校进行相关分析,统计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方式与规模、在学生和毕业生规模,学历学位颁发情况和预期培养人数。现状研究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呈现出整体规模较小、办学层次较低、校均设立或举办机构和项目数偏少;基本形成东中西部地区递次发展局面,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匹配度不高。其三,对影响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基于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及其原则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指导,从观念意识、管理体制机制、办学资源等方面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进行内外部相关因素分析,发现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其四,分析讨论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和新机遇。研究得出,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公办高校的竞争、国内对于国际教育高端化的需求以及我国教育市场开放的冲击。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新机遇则在于跨境教育大发展与“一带一路”建设催生的合作办学新需求,和国家与地方支持民办高校和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发展。其五,对国外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并反思——以马来西亚为例。在对马来西亚社会、其高等教育和私立高等教育体系介绍的基础上,梳理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背景、历史脉络,总结其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研究发现,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呈现出:政府注重规划引导与服务、法律政策制度保障充分、注重质量保障和私立高校举办意愿强烈等特征。基于此,得出政府的支持态度与否,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前提;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的完善,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基础;完善的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必要保障;能否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则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根本。其六,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作出趋势预判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研究认为,未来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但在不同办学形式和层次上仍将有所差距,在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背景下,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未来的主体将是非营利性的。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和现实因素的考虑下,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提出坚持党的领导、维护教育主权、坚守公益性、特色差异化发展和保护学生权益等原则。建议我国政府未来从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办学地位、推进民办高校自身治理体系完善、适时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分类发展、倡导民办高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办学等方面加强相关顶层设计。在推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具体举措上,建议:民办高校加强办学质量建设、提高社会声誉;提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科学认识、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拓宽办学主体、加强与国内外企业联合办学;地方政府可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和设立专项支持项目。
王鸿[5](2015)在《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TRIPS协议例外条款不同于GATT1994和GATS例外条款,也不是TRIPS协议中所有能够产生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效力的条款。TRIPS协议例外条款包括了第13条版权例外、第17条商标权例外、第26条第2款工业设计保护例外和第30条专利权例外四个条款在内。这些例外条款能够产生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的效果,被规定了严格的适用要件。部分WTO成员在与TRIPS协议例外条款有关的WTO争端案件中提出了诸如应当直接以TRIPS协议目标和原则作为例外条款解释依据的观点;在TRIPS理事会会议中对理事会提出了解释TRIPS协议第30条的要求并且阐述了以公共健康保护为理由直接实施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意愿。这些WTO成员在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时表现出脱离例外条款适用要件解释例外条款的诉求,这与WTO争端解决机构就WTO规则解释所坚持的文义解释优先原则相冲突。这部分WTO成员在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过程中呈现出扩张解释的趋向。希望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WTO成员既包括发展中国家也包括发达国家。TRIPS协议强化保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强国的倾向性、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无期限性、无地域性和无偿性以及知识产权对于各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不仅促使发展中国家也导致发达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例外条款。面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严格的适用要件,这些因素成为部分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原因。而TRIPS协议目标多元化和例外条款适用要件的差异性、内容的限定性和语言的模糊性又是为这部分WTO成员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扩张解释提供了活动空间。基于WTO成员享有的国际造法权,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趋向应当被予以重视。如果WTO成员就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超出了合理限度,将会导致例外变成原则的后果,必将损害到TRIPS协议的安定性。而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TRIPS协议成为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础性协议,发展中国家已经完成本国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的衔接改造工作并且正在积极引导着TRIPS协议的变更活动,但美国等占有知识产权优势的国家却是正在试图摆脱TRIPS协议的束缚,正在TRIPS协议之外制订对其更为有利的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准则。一旦TRIPS协议丧失安定性,发展中国家这些知识产权弱势国家只能在美国等知识产权强国搭建的平台上进行磋商,又会再次面临被动接受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准则的局面。现行的WTO法律解释规则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的基础上构建而来,但基于TRIPS协议与GATT1994的差异,以解释GATT1994为核心的WTO法律解释规则是不能够有效地解决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问题。面对WTO成员扩张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诉求,应当构建起专门的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在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体系中,解释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统一解释。其中,利益平衡是对不同主体权益的衡量。在适用利益平衡解释TRIPS协议例外条款时,一端是知识产权主体的私益,另一端是社会公众公益的直接表现或者间接表现。不能基于利益平衡的理由再产生新的失衡。同时,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不仅需要忠于法律术语的字面含义,也要保证不同例外条款中的相同术语解释的一致性。在适用次序上,合法性原则先于利益平衡原则;文义解释先于目的解释,目的解释先于统一解释。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对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基础上,可以根据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对例外条款予以进一步的解释。在对TRIPS协议四个例外条款的内容分别予以逐条解释的同时,还可以需要被解释的模糊性词语为脉络,统一对“合法权益”、“无理损害”、“正常利用”、“无理抵触/冲突”、“某些特殊情况”、“有限例外”、“第三方”、“考虑”等模糊性词语进行具体解释。此外,根据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可知当前引发系列WTO争端案件的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是对TRIPS协议第17条的不当解释,与该条款不相一致。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着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着作权例外,《专利法》第69条规定了专利权例外,但《商标法》尚未规定商标权例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判决对知识产权例外条款的解释也是表现出扩张化的态势。应当借鉴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例外立法,将例外条款的法律解释规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刘雪红[6](2015)在《“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文中研究表明与其他国际组织相比,WTO具有明显的“规则导向”特性,但WTO加入议定书及“超WTO义务”问题却暴露出WTO加入制度中的规则空白。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视角探讨“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导论部分简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并提出问题,对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评述,概述文章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介绍WTO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的概念和现象表征。WTO加入议定书起源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但沿袭过程中产生了与“超WTO义务”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超WTO义务”是WTO新加入成员在其加入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比WTO协定要求更严格的义务,它们散见于加入议定书及加入工作组报告段落中,隐蔽而不易被察知。很多WTO新加入成员都作出过不同程度的“超WTO义务”承诺,这些承诺涉及贸易、经济、金融甚至行政和司法体制等诸多领域,其中因WTO争端案件而引发关注的出口税承诺是目前研究得最为深入的主题。《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存在着大量的“超WTO义务”,其中补贴领域的“超WTO义务”是最为复杂且影响深远的。第二章分析“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机制原因和政治原因。WTO的加入机制不仅区别于GATT时期的加入机制,也不同于联合国(UN)、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加入机制。尽管国际组织的在任成员都有可能以政治因素为由阻止申请者的加入,但是除了IMF外,申请者一旦被批准加入后,新成员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成员基本相同。尽管功能主义者及多数成员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应该具有“低政治性”,但无论是GATT还是WTO都存在普遍的政治性。加入WTO耗时且过程繁杂,GATT/WTO在任成员会以政治理由影响新成员的加入,此外,一些贸易大国会积极参与甚至主导加入谈判,尤其是美国非常善于利用“互不适用条款”对申请加入成员间接地施加政治影响。第三章探析“超WTO义务”所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GATT-一般例外对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的可适用性问题,深层次上涉及加入议定书在WTO体系中的地位等制度性问题。对《WTO协定》、GATT 1994、加入议定书的范围界定均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将《WTO协定》界定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将GATT 1994视为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具有动态特性的规范,将加入议定书视为双边条约,这些均系比较符合逻辑的推论。关于“超WTO义务”条款的定性,无论运用条约的保留、修正还是连续性条约、嗣后协定等理论来进行分析,都会存在矛盾和漏洞,因此,可以考虑将其界定为是“针对每一名新成员的具体情况而对WTO普遍规则作出的特殊适用”,适用于主要成员的普遍规则却并未受到影响。WTO加入议定书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以构成WTO法的法律渊源,但并不能自动地具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之下的强制执行力。加入议定书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并且加入议定书条款与多边贸易规则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性”,正是这两点才构成加入议定书条款具有可强制执行力的基础。无论是从词源还是WTO实践看,“组成部分”都具有深刻内涵,意指有机组成一个整体;对于新加入成员的权利义务,不能单凭"WTO协定”也不能单凭“加入议定书”而定,必须要两者相结合才能确定新成员在WTO法律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重新审视WTO义务性质及其合法性与正当性。WTO协定与WTO义务的性质问题一直没有受到重视,然而,它是正确解释和适用WTO条款的基本前提。WTO成员必须遵守的实体性义务主要分为“规则义务”和“市场准入义务”,它们分别来源于普遍性规则和契约性承诺,同时具有普遍性、双边性和互惠性。“超WTO义务”的规定从形式上看具有合法性,但由于其创设“无标准且无程序”,实体上也不公平,因而具有非正当性,会对WTO宪政化产生负面影响。第五章深入分析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条约的含义和适用取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现代条约解释体制仍旧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规则及未被编纂的习惯规则组成,WTO的司法实践仍旧会坚持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解释规则为主。在运用现存的条约解释规则时,应该根据条约的类型和义务的特性对不同的解释要素赋予不同的权重,同时,需要重视一些特殊解释习惯规则及格言的作用与运用规律,比如“遇有疑义,从轻解释”(限制性解释)和善意原则。WTO加入议定书存在着相当多的立法“沉默”,要辨明沉默并不等于司法不可裁。加入议定书中所存在的诸多沉默问题,完全有可能通过带有“司法造法”色彩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GATT一般例外具有灵活性、紧急性、不可预见性和一般适用性,应该适用于GATT项下的全部义务,包括涉及到商业政策、货物贸易等内容的加入议定书条款。实践中,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时需要厘清两个误区,即固有权利不同于约定权利,限制性解释不等于限制性适用。条约本身会向像有机组织一样适应环境而演进发展,对条约的解释也应该根据当代的环境、条约本身的发展情况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国际法委员会关于《随时间演进的条约》的研究成果已经表明,随着嗣后行为修改条约在理论与国际司法实践的衰落,演化解释会受到更大的重视和运用,在具体运用时则需要同时根据主客观要件来进行判断。除了“事实的演化”外,还存在着“法律的演化”,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3条通过将外部国际法规则纳入到条约解释中也会促使演化解释的产生。WTO中的“美国——虾案”和“中国音像制品案”在对“可用竭自然资源”和“录音产品分销服务”进行解释时运用了演化解释法。此后,WTO在相关的补贴与反补贴案例中对于外部基准问题的解释,进一步体现了演化解释的变异与扩大化使用的倾向,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结论部分总结全文主要观点,简要回应导论所提出的与加入议定书、“超WTO义务”条款相关的问题,并总结这些问题对中国的启示,进一步提炼出针对性建议。
刘洋[7](2014)在《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模式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转轨一直以来是国内外学界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前苏东国家的剧变后,这些国家分别走上了不同的市场化转轨道路,由此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转轨模式与转轨绩效。对此,一些学者坚持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采取渐进式转轨的国家,因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选择了正确的转轨方式和政策,从而实现了转轨过程中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而受“新自由主义”和“华盛顿共识”的影响,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前苏东地区的转轨国家,则多数采取了“休克疗法”的激进转轨方案,从而造成了这些国家在转轨伊始严重的经济衰退。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经济转轨的不同初始条件是引致这些国家在未来的转轨过程中具体模式和路径差异的根本原因。然而,由于“激进”或“渐进”的转轨方式所形成的经济绩效差异更直观地被中国遥遥领先的经济增速所表现出来,这使得“转轨方式决定论”的观点一度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进一步地,作为对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社会发展经验总结的“中国模式”也被认为是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经济转轨的最优模式和路径。尽管如此,看似盖棺定论的研究“共识”实则是基于市场化转轨以来不同国家绩效差异的表象而对经济转轨过程的一种经验论认识。它忽略了同样作为一种制度变迁过程的,经济体制转轨的初始条件,从而割裂了转轨国家在体制转型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组织与制度的演化过程。随着转轨经济市场化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基于“转轨方式决定论”思维进路的“激进”与“渐进”的两分法已经不足以独立地解释经济转轨问题的全部。而基于“中国模式”的研究视角尽管能够结合中国市场化改革与经济增长的现实场景而对渐进式的转轨过程进行较为直观的解释,但作为经济转轨的特殊性个案,“中国模式”则无法对其它转轨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客观全面的分析框架。本文以转轨经济学为选题语境,综合运用转轨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以及比较体制研究等相关经济学科的理论研究方法,在对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改革和转轨的历史主义的制度分析基础上,主要就这些国家经济体制转轨的不同模式展开比较研究。为了突破以往类似的许多研究中对相关问题形成的错误的思维定势,本文以时间为主线对不同转轨国家从计划体制的形成到现今在后危机时代的制度改革进行了大跨度的历史回顾。其中包含了对这些国家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差异性所进行的考察;市场化转轨初期不同的转轨模式与转轨政策的比较;市场化转轨与全球化接轨互动过程中的战略选择和后危机时代持续改革与转型发展的探讨;对转轨国家体制转型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转轨模式的形成与演化的重新认识,并基于长期、动态的视角对转轨绩效进行的客观评判;以及对转轨经济的政府职能转型、腐败治理和政治发展等问题的关注。笔者希望借助对上述问题的分析,通过“转轨——接轨”与“转轨——发展”的双重视角,系统阐释转轨国家在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中转轨模式的差异性及其动态演化过程,进而更全面、清晰地理解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转轨国家在经济改革、转轨与发展中形成的特定模式和路径。笔者坚信,本文的分析将在不断丰富转轨经济问题研究的同时,也对转轨国家未来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全文一共分为七章,每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是导论部分。首先通过对前苏东国家与中国自转轨以来市场化改革与经济发展的简要回顾来引出本文研究的主题。其次,是对本文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探讨。最后,就本文的选题语境、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进行简要介绍。第二章是理论回顾与文献综述部分。由于本文对经济转轨模式的比较研究主要基于一个历史主义的制度分析框架,所以,笔者围绕经济学研究中不同学派和代表性学者对制度问题的分析或制度理论展开概括性地回顾。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有关经济体制转轨研究的主要国内外文献分门别类地进行系统梳理,进而为后文的研究工作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对转轨前的这些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计划体制进行深入研究。笔者围绕对不同计划体制及其改革过程的分析,指出这些国家经济转轨初始条件的差异所在,并以此为研究出发点,进一步挖掘转轨国家从“计划”到“市场”过程中不同转轨模式与转轨路径选择背后深层的制度因素。第四章围绕经济转轨的驱动机制、遗传与选择机制,以及市场化转轨初期不同国家采取的具体转轨方式和政策来综合比较经济体制转轨的不同模式。笔者根据前苏东国家与中国在市场化过程中不同的转轨方案与制度安排,结合当时转轨经济的具体情况,对激进式转轨的“休克疗法”,以及以“双轨制”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与“中国模式”等问题进行了重新的认识与思考。第五章以“转轨——接轨”为研究视角,一方面,详细介绍市场化转轨与全球化接轨互动过程中转轨经济参与全球化进程的战略选择,并进一步阐释不同的市场化转轨模式对这些国家的全球化发展战略所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结合当前全球后危机时代的大背景,在具体介绍转轨国家应对和处理全球经济危机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的同时,深入剖析这些国家在市场化改革、经济结构与发展方式上存在的各种问题。第六章以“转轨——发展”为研究视角,基于对转轨国家在体制转型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转轨模式的动态演化分析,以及市场化以来这些国家长期转轨绩效的客观评价,深入探讨不同的转轨模式与路径对转轨经济长期增长的具体影响。此外,笔者对转轨国家的政府职能转型、腐败治理、市场化与政治发展等议题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进而寻求这些国家的经济转轨与其未来发展和现代化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七章是对本文研究的总结与评述。笔者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上,详细给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和基本观点,并对以往研究存在的一些偏见和误解,以及有关转轨经济未来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共识或一般性的政策建议进行了评述和展望。最后是对本文可能存在的理论创新与不足之处的总结和归纳。
周军[8](2014)在《政府模式变革的坐标 ——服务型政府理论建构的时代背景》文中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迈入了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社会环境日益增长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望,对既有的政府模式提出了挑战。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时空坐标系中,西方国家经历了 30多年的改革,却仍没有走出“治理失灵”的局面。其中最为关键的原因就在于这些改革并没有实现政府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而只是对管理型政府的修修补补。而中国则在探索政府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将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然而,由于时代背景关怀的缺乏和理论准备的不足,导致了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和实践都十分零碎,并因而遭到多方面的质疑。为此,面向未来社会治理实践,我们要将政府模式变革放置于全球化、后工业化的时空坐标系中去考察服务型政府理论建构的时代背景。政府模式变革首先应放置在全球化这个坐标中,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并没有正确定位全球化这场全新的历史运动,而将之视作资本主义世界化的延续。因而,在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上仍然采用同一化的观点去处理问题。实际上,人类社会的工业化进程正是世界中心—边缘结构逐渐形成并不断强化的过程。因而,在后工业化进程中,人类将承担起解构这一结构的全新课题。在全球化进程中,人类的活动将不再以民族国家为框架,而是以流动性为尺度。因而,人类社会在民族国家框架下建构起来的正义理论遭到了质疑,并提出了在承认和包容差异的基础上建构全球正义的要求。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建构起一种全新的政府模式,只有通过这一政府模式去积极建构合作的话语体系,开展合作的行动,我们才能通过全球合作去实现全球正义,才能引领人类走出全球风险社会,并平稳过渡到作为合作社会的后工业社会。全球化进程和后工业化进程是一体两面的,因而,政府模式变革更需要放置在后工业化这个坐标中。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叙事中,后工业社会的概念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然而,大多数学者都是从贝尔基于产业视角的定义出发去延展这个概念的,因而忽视了制度框架和治理体系的变革。对于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建构来说,西方学者对社会治理的后工业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批判价值。在社会治理上,贝尔曾基于不平等的社会而提出公正的能者统治的改进方案。然而,这并不能满足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治理的新需求和新期望。因而,在承认和包容差异的基础上,治理责任承担的路径则指向了合作关系的建构,而这只有通过建构一种全新的政府模式才能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对在后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进行自觉规划,以免人类因社会的自然演进而陷入更大的危机和动荡,甚至走向毁灭。因而,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突破既有的支持竞争的制度框架和治理体系,解构官僚制组织的中心—边缘结构,建构起全新的政府模式,引导多元社会治理力量之间的通力合作。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时空坐标系中,社会的总体特征是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历史地看,农业社会是一个简单、确定的社会。在等级身份镶嵌的社会结构中,人们追求确定性的愿望则是通过对身份标识的认知而得到实现的。而工业社会是一个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社会,工业化进程建构起来的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它将一切具体标识进行了抽象化而为之寻求同一性。在制度层面上,它通过人们对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的熟知而建构起了确定性。在组织层面上,它则通过官僚制控制体系的形式化框架追求确定性。其实,官僚制组织的控制体系并没有消除或化解不确定性,而是将之积攒了下来,并与后工业化进程中日益增长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结合在一起,最终导致管理型政府的治理失灵和改革失灵,人类社会陷入到风险社会,并在全球化进程中陷入到全球风险社会。既然管理型政府及其改革方案并不能带领人类走出风险社会,那么,我们的改革就不能是对管理型政府的修修补补,而是建构一种全新的政府模式。唯有如此,人类才能走出风险社会,重建良好的社会秩序。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环境要求人们充分发挥想象力,创造性地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而人的这种创造性反映在了基于复杂性社会条件而发展起来的创造性科学技术上。在这个意义上,复杂性社会条件与创造性科学技术之间是相互建构的:复杂性社会条件是创造性科学技术兴起的现实背景,而创造性科学技术的涌现又反过来促进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迅速增长。因而,在科学技术领域,工业化进程在人们追求知识严谨性的过程中迫使科学技术走上了摹仿的道路,同时又在工厂里建构起了知识专业化基础上的控制体系。当这种科学精神和控制体系映射到社会治理领域时,政府就被嵌入了控制导向的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在后工业化进程中,知识共享之上的人类创造智慧(知识一智慧体系)推动了以网络技术、纳米技术,以及克隆技术为代表的创造性科学技术的涌现以及网络化生产体系的生成。创造性科学超出了工业社会分析的科学体系和摹仿的科学范式,它预示着综合的科学体系和创造性科学范式的兴起,预示着人类摹仿时代的结束和创造时代的到来。然而,管理型政府及其控制导向的行为模式却成了我们聚合创造性科学技术来提高人类各项能力的制度性障碍。因而,政府模式变革就是要通过建构一种全新的政府模式来帮助人类社会应对和解决创造性科学技术引发的难题,并引导和促进创造性科学技术朝向全人类普遍受益的方向发展。创造性科学技术的涌现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产、交往,以及思维方式,更推动了人类社会网络结构的生成,这也就意味着人类社会开启了打破工业社会等级结构、变革管理型政府模式的历史运动。因而,在“网络化—去中心化”的过程中,领域边界的消融、空间特性的变革,以及社会的去中心化指引着政府模式变革也要打破线性思维的禁锢而走向网络化思维模式,去建构一种作为行动者的政府。在“符号化—虚拟化”的过程中,创造性技术的应用推动了人类社会现实的符号化和虚拟化。现实的符号化不仅建构了距离消失的进程,而且还使现实在没有时空限制的虚拟世界中流动,在这个意义上,符号化—虚拟化的连续体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治理运行的规则,管理型政府不可能在保持自身等级结构的同时,又具有对虚拟世界运行逻辑的适应性。因而,这就要求我们在符号化—虚拟化的社会现实中变革政府模式,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在“个性化—多元化”的过程中,追求个性化的“新人类”将重拾人的个性,展现人的自主性、独立性,以及创造性,实现从碎片化的人向总体性的人的转变。人的总体性的获得同时意味着社会的多元化。而在创造性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形成的自己动手做和个性化定制正在促成社会走向成熟自治。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将建构一种全新的政府模式来引导社会的成熟自治。总之,在社会网络结构生成中,政府模式将实现从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转变。
吕金枪,刘久华,苏鑫,门迎春,黄萍,王泽普,关树强,牛秀菊[9](2009)在《实施名牌战略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增强国际竞争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一章品牌与名牌战略的相关知识通过行业内外品牌的比较,深深感到煤炭装备制造业在经营观念上缺乏品牌意识,品牌意识极为淡薄。为了尽快在煤炭装备制造业树立与增强品牌意识,积极有效地实施名牌战略、创造名牌,首先要对品牌的基本概念与品牌培育和经营有关的知识有深刻了解。
何玉海[10](2008)在《论服务德育》文中提出德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的发展中作用不可替代。然而,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教育理念与教育范式在悄然发生转变;另一方面,由于受市场经济与“教育全球化”的冲击,德育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学校德育更是步履维艰。面对新挑战,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教育;面对德育困惑,我们需要重新理解德育。如何走出困境,这是教育界在一直关注和探讨的课题。然而,什么样的德育才能真正体现对“人”的最大尊重,才能反映学校教育的本质功能,才更为科学有效?“服务德育”能系统地回答这个问题。“服务德育”,不同于“大德育”,也不是“小德育”。服务德育是指在学校教育工作中,教育工作者根据学生身心不断发展的需要和一定社会的要求,在充分尊重人的本质和教育本质的前提下,采取言传、身教等多种方法,通过课程教学、实践活动、生活交往、管理工作以及环境养育等途径,为学生提供一种持续改进的教育服务,以帮助学习者生成和发展良好的综合道德素质的一种有意识和无意识的活动和过程。“服务德育”是一种德育理念,其基础是“教育服务观”。“教育服务观”,即“教育为学习服务”、“为人的发展服务”。“服务德育”把教师的“教”看成是“教师职业”实现的过程;把学生的“学”看成是自主创新性学习和自我教育过程。就教育工作者而言,德育的过程就是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就学生而言,德育的过程,就是通过接受教育服务自我生成良好的综合道德素质的过程。服务德育实际上就是本真的德育,就是应然的德育!“论服务德育”,在充分的理论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展开,沿着一条严谨的逻辑线路,系统地研究并建构了一个完整的基于“教育服务观”的德育理论体系——服务德育理论体系:为学生提供德育服务是学校德育的本质内涵。“服务德育”中的“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服务,而是根据组织功能学原理,把学校组织的一切教育活动都看作是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活动和过程。把教育工作者看作“提供教育服务者”(服务者)、“导师”、“帮助者”、“促进者”,而把学生看作“教育服务的接收者”、“学习者”、“顾客”。学校德育就是教育工作者向学生提供德育服务,以帮助和促进其良好的综合道德素质的生成和发展的活动和过程。学校德育需要树立“教育服务观”,实现观念的转换。一是,实现“四个转变”,即实现学校角色由事业单位向“服务组织”的转变;学校产品由“学生”向“教育服务”的转变;教师角色由“教育者”向“服务者”的转变;学生角色由“产品”向“顾客”的转变。二是,变更“四个关系”,即校生关系由主与从到双方契约合作;师生关系由支配与被支配到二者平等;教学关系由主与辅到辅与主的归位;教育教学关系由相互分离到二者回归一体。三是,确定“四个责任”,即学校责任为学生服务;教师职责帮助学生自主学习;学生责任自主创新性学习;家长责任抚育学生健康均衡成长;社会责任引导学生全面和谐发展。服务德育是全新的理论体系,其目的是可测量可实现的德育目的。“为学生综合道德素质的生成与发展提供持续改进的服务,让学生满意”是服务德育的直接目的,这一目的既可测量又可以实现。“为帮助学生生成和发展社会(包括家长、用人单位、国家等)需要的某种品格服务,让社会满意”,是服务德育的间接目的。间接目的是通过学生,也只能通过学生才能实现。学校德育只能确保达到直接目的。服务德育目标是可测量可实现的目标。“为学生提供德育服务的质量预先设定的标准或要求”,这就是学校德育的直接目标,这一目标是实实在在的,是可测量且可实现的。“学生综合道德素质的生成与发展”,“社会、国家需要的某种人才的品格生成与发展”,这是学校德育的间接目标,这一目标只能通过学生,并且由学生来实现。学校德育只能确保实现直接目标。服务德育原则是牵动学校德育工作的魂。在帮助学生生成和发展良好的综合道德素质的活动和过程中所遵循的准则,这就是教育工作者应遵的德育原则。教育工作者应遵的十大德育原则,突出地强调了教育工作者的“帮助”与“促进”作用。学生在良好的综合道德素质的生成与发展过程中也应遵循一定原则,学生自我教育应遵循四大德育准则。教育工作者要引导和帮助学生遵循这些原则,这本身也是德育活动和过程。服务德育方法是各种方法的适宜优化和有效运用。服务德育方法,是指为实现德育目标、达到德育目的,教育工作者依据德育基本原则向学生提供德育服务时所采用和遵循的方式、手段与程序的组合,以及学习者在教育工作者的帮助下,在自我教育活动和过程中所采用和遵循的方式、手段与程序的组合。服务德育的方法是在德育原则指导之下,一个由“教育工作者采用的具体德育方法”和“学生自我教育的方法”构成的德育方法体系。服务德育“有法,但无定法”,方法无对错之分,只有妥当与否。因此,方法要因时、因地、因情、因境不断调整、持续改进。服务德育途径是客观存在的,要适时发掘与有效利用。服务德育途径是指,教育工作者在采取适宜的方法向学生提供德育服务与学生在接受德育服务并生成和发展综合道德素质的活动和过程中,客观上须经历的路径或渠道。德育的途径很多,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德育往往需要通过多种途径方能奏效,要适时发掘和有效利用才是。服务德育内容是一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实质性媒介物。即,道德观念、道德规范、政治态度、世界观、法制意识以及身心健康准则等的实质与意义,服务德育的内容是课程的主要构成要素,由不同的内容模块构成。服务德育理论是一个体现教师职业服务特征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以“教育服务观”为支撑,同时运用“过程方法”和“管理系统的方法”,从教师职业实现过程入手,设计了一个基于教育服务观的“服务德育的运行过程模型”,并整体建构了服务德育理论体系。总之,服务德育,是“以人为本”教育的具体体现。实施服务德育,才能真正把学习的权利、学习的快乐、学习的自由以及人格尊严还给了学生,才能帮助和促进学生良好的综合道德素质的生成和发展。一句话,服务德育就是本真的德育,应然的德育。
二、走出对WTO的认识误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走出对WTO的认识误区(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2)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创新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基本概念解析 |
(一)改革 |
(二)社会主义改革 |
(三)中国社会主义改革 |
(四)创新与启示 |
二、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及有待提升之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既有成果有待提升之处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创新之处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为改革提供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确保了社会主义改革的正当性 |
二、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确保了社会主义改革行稳致远 |
第二节 列宁对社会主义改革的探索 |
一、开启了社会主义建设有益探索 |
二、形成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认识 |
第三节 毛泽东对社会主义改革的认识 |
一、提出“走自己的路”建设方针 |
二、构建社会主义矛盾学说 |
第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历史进程 |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历史背景 |
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遭遇重大挫折 |
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入“黄金期” |
三、苏东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变质转向 |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发展历程 |
一、社会主义改革探索和试验期(1978.12—1992.2) |
二、社会主义改革推进和完善时期(1992.2—2013.11) |
三、社会主义改革深化和拓展期(2013.11—) |
第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理论创新 |
第一节 改革的方向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 |
一、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夙愿 |
二、社会主义制度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 |
三、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
第二节 改革的实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
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 |
二、只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提高人民的幸福感 |
三、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伟大创举 |
第三节 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 |
一、共同富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寻 |
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 |
第四节 改革的策略是科学把握变与稳的关系 |
一、变中求稳 |
二、稳中有变 |
第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践创新 |
第一节 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从严治党相结合 |
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改革的核心力量 |
二、只有全面从严治党才能确保党堪当改革历史重任 |
第二节 解放思想与统一思想相结合 |
一、反思落后社会现实启动改革 |
二、再认识社会主义本质推进改革 |
三、直面发展中的问题深化改革 |
第三节 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结合 |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确保稳定 |
二、采取渐进增量式改革实现稳中求变 |
三、制定正确改革标准保证改革顺利前行 |
第四节 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 |
一、基层群众创新推动改革开放 |
二、战略布局的顶层设计优化改革开放格局 |
三、战略目标的顶层设计推动改革开放进程 |
四、战略举措的顶层设计保障改革开放质量 |
第五节 重点推进与全面改革相结合 |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
二、以经济体制改革带动全面改革 |
第五章 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启示 |
第一节 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在理论上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 |
一、本土化发展适应民族特色 |
二、时代化发展回应时代之问 |
三、大众化发展满足人民需要 |
第二节 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在实践上不断实现多种结合 |
一、社会主义与本国国情相结合 |
二、社会主义与世界发展相结合 |
三、社会主义与市场、民主和法治相结合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革必须在政治上坚持党的领导 |
一、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 |
二、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
第四节 社会主义改革必须在内涵上彰显人的价值 |
一、人的价值具有多维性特征 |
二、社会主义是人的价值最佳体现 |
三、社会主义实现人价值的优势所在 |
结语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
一、改革是否导致中国走“中国特色的实用主义”道路 |
二、改革是否导致中国走“中国特色的后社会主义”道路 |
三、改革是否导致中国走“新全球主义意识形态”道路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改革如何开启新窗口 |
五、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强调的是“中国特色”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民办高校及其相关概念 |
二、中外合作办学及其相关概念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对民办高校发展的研究 |
二、对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研究 |
三、对民办高校国际化发展的研究 |
四、对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研究 |
五、对已有研究的评价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创新点 |
第二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与意义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背景 |
一、高等教育强国建设背景下的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 |
二、“一带一路”建设与我国教育新时期对外开放 |
三、高等教育国际化大发展与中外合作办学价值定位 |
四、跨境高等教育的复杂性、风险性与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性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意义 |
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助推高等教育强国建设 |
二、借鉴国际先进教育教学经验,推动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 |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战略新需求 |
四、提升办学国际化水平,推进民办高校职能国际化发展 |
五、规范跨境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规避涉外办学风险 |
第三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现状剖析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数量及相关情况 |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数量 |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年份变化 |
三、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举办期和在办机构、项目数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结构 |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层次分布 |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各层次机构和项目的省份分布 |
三、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结构 |
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师资结构与课程结构 |
第三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外方高校 |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高校分析 |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高校分析 |
第四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在学与毕业 |
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方式 |
二、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规模 |
三、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在学生规模 |
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毕业生规模 |
五、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历学位证书颁发情况 |
六、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预期培养总人数 |
第五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特征分析 |
一、整体规模较小、层次较低、校均设立或举办机构和项目数偏少 |
二、基本形成东中西部地区递次发展局面,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匹配度不高 |
第四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一、教育内外部关系规律 |
二、中外合作办学基本规律及其原则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
一、办学理念与实践及认识 |
二、内部管理体制机制 |
三、办学资源支撑 |
第三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
一、社会认识 |
二、行政管理 |
三、办学资源获取 |
第五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未来面临的挑战 |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带来的影响 |
二、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竞争 |
三、整体办学实力、水平与高端化国际教育需求间的差距 |
四、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下教育市场开放的冲击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迎来的新机遇 |
一、跨境教育大发展与“一带一路”建设催生合作办学新需求 |
二、国家与地方支持民办高校持和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发展 |
第六章 国外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概述与特征分析——以马来西亚为例 |
第一节 马来西亚社会及其高等教育体系概述 |
一、马来西亚的社会 |
二、马来西亚的高等教育体系 |
三、马来西亚的私立高等教育 |
第二节 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情况 |
一、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背景与历史脉络 |
二、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 |
第三节 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发展特点 |
一、政府注重规划引导与服务 |
二、法律政策制度保障充分 |
三、质量保障体系构建完善 |
四、私立高校举办意愿强烈 |
第四节 对马来西亚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的经验反思 |
一、政府的支持态度与否,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前提 |
二、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是私立高校跨国合作办学发展的基础 |
三、健全的跨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发展的重要保障 |
四、不断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私立高校跨境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
第七章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趋势研判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趋势走向 |
一、办学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
二、不同办学形式和办学层次的发展仍将有所差异 |
三、非营利性是未来发展的主体 |
第二节 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应遵循的原则 |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
二、维护教育主权原则 |
三、坚守公益性原则 |
四、秉持合理定位原则 |
五、特色差异化发展原则 |
六、保护学生权益原则 |
第三节 推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顶层设计 |
一、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办学地位 |
二、推进民办高校自身治理体系完善 |
三、适时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分类管理 |
四、倡导民办高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办学 |
第四节 促进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具体举措 |
一、加强办学质量建设,提高社会声誉 |
二、提升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科学认识,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 |
三、鼓励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设立专项支持项目 |
四、拓宽办学主体,加强与国内外企业联和办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5)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争议 |
第一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范畴 |
一、TRIPS协议例外条款范畴的广义论和狭义论 |
二、例外条款不等同于豁免WTO义务的全部条款 |
三、例外条款不等同于限制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全部条款 |
第二节 WTO成员有关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诉求 |
一、WTO争端案例中的解释诉求 |
二、“公共健康保护”议题中的解释诉求 |
第三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扩张化趋向 |
一、着作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二、专利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三、商标权例外条款的扩张解释 |
小结 |
第二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扩张解释的原因和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扩张解释的原因 |
一、成员方的利益驱动 |
二、TRIPS协议的原罪性 |
三、例外条款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扩张解释的空间 |
一、TRIPS协议目标的多元化 |
二、适用要件的特殊性 |
第三节 解释的正当性分析 |
一、WTO成员的国际造法权 |
二、合理限度的解释 |
小结 |
第三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WTO法律解释规则及其局限性 |
一、WTO法律解释规则 |
二、WTO法律解释规则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基于TRIPS协议目标多元化考量的解释原则 |
一、以合法性原则调节多元化的TRIPS协议目标 |
二、以利益平衡原则对抗公共利益至上主义 |
第三节 基于纠正背离条款内容解释考量的解释方法 |
一、以文义解释直接纠正背离条款内容的解释 |
二、以目的解释间接纠正背离条款内容的解释 |
三、以统一解释保证相同术语解释的一致性 |
小结 |
第四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 |
第一节 TRIPS协议例外条款的应然解释 |
一、着作权例外条款 |
二、商标权例外条款 |
三、专利权例外条款和工业设计保护例外条款 |
第二节 个案验证:烟草平装措施争端案 |
一、争端措施与合法性争议 |
二、烟草平装措施的限制效力 |
三、烟草平装措施与TRIPS协议第17条的非一致性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知识产权法例外条款的解释 |
一、例外条款 |
二、扩张解释的趋向 |
第二节 基于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的启示 |
一、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例外立法 |
二、保证法律解释的合理限度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结构、方法和价值 |
第一章 加入议定书与“超WTO义务”概述 |
第一节 GATT/WTO加入议定书的源起与发展 |
第二节 “超WTO义务”的界定 |
一、WTO体系外的“复WTO协定”(“WTO-plus”) |
二、WTO体系内的“超WTO义务”(“WTO-plus”) |
三、判定WTO体系内的“超WTO义务” |
第三节 “超WTO义务”条款统计分析 |
一、新加入成员普遍存在的“超WTO义务”条款 |
二、中国承担的“超WTO义务”条款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超WTO义务”条款存在的原因 |
第一节 机制因素 |
一、WTO加入机制介绍 |
二、纵向比较:GATT时代的加入机制 |
三、横向比较:与其他国际组织加入机制的比较 |
第二节 WTO规则取向的政治化 |
一、规则取向与远离政治的设想 |
二、GATT/WTO中的政治化 |
三、被政治挟持的GATT/WTO加入过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超WTO义务”引发的WTO体制性难题 |
第一节 导致WTO裁判机构内部歧见的稀土案 |
第二节 与加入议定书相关的重要概念界定 |
一、WTO协定的内涵 |
二、GATT 1994的范围 |
三、加入议定书的界定 |
第三节 加入议定书法律性质问题 |
一、加入议定书不是对WTO协定的保留 |
二、加入议定书不构成对WTO协定的修正 |
三、加入议定书不是WTO协定的“连续性条约” |
四、加入议定书不构成WTO协定的嗣后行为 |
第四节 加入议定书和“超WTO义务”可强制执行性问题 |
一、涵盖协定与DSU的管辖范围 |
二、加入议定书与涵盖协定的关系 |
第五节 WTO加入议定书构成“WTO组成部分”问题 |
一、对“构成性条款”使用的实践分析 |
二、从词源的角度探究“Integral”的真正含义 |
三、所构成对象——“WTO协定”之定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重审WTO义务性质及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 |
第一节 WTO义务的性质 |
一、条约义务的分类及意义 |
二、WTO义务特性的再审视 |
第二节 “超WTO义务”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
一、“超WTO义务”是否符合WTO法规定 |
二、“超WTO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WTO司法解释规律下的“超WTO义务”条款 |
第一节 WTO的条约解释规则 |
一、条约解释与解释方法的重要意义 |
二、各主义之争与固定解释规则的诞生 |
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的内涵 |
四、对WTO是否存在特殊的解释规则 |
五、对“超WTO义务”条款解释的重要启示 |
第二节 对特殊习惯解释规则的态度和运用 |
一、“遇有疑义,从轻解释” |
二、国际法中的善意原则 |
第三节 WTO条约中的“沉默”解释问题 |
一、对“沉默”的解释及其与司法造法的冲突 |
二、解决“沉默”问题的主要技术 |
三、DSB对加入议定书立法“沉默”的处理方法及评价 |
第四节 如何解释WTO的例外 |
一、重新审视WTO例外规定及其特性 |
二、如何对例外规定进行解释 |
第五节 |
二、条约的“内生”方法——演化解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对“超WTO义务”相关法律问题的回应 |
二、对中国的进一步启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模式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表目录 |
图目录 |
1.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
1.2.1 理论价值 |
1.2.2 现实意义 |
1.3 选题语境、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1.3.1 选题语境 |
1.3.2 研究范围 |
1.3.3 研究方法 |
2.经济体制转轨研究的制度理论背景与文献综述 |
2.1 有关经济体制转轨研究的制度理论 |
2.1.1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制度理论 |
2.1.2 旧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理论 |
2.1.3 熊彼特与奥地利学派对制度的有关研究 |
2.1.4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理论 |
2.1.5 其它制度理论的相关概述 |
2.2 经济体制转轨与转轨经济学的相关文献综述 |
2.2.1 对前苏东国家经济体制转轨问题的探讨 |
2.2.2 有关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转轨的理论研究 |
2.2.3 对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转轨的比较研究 |
3. 不同的转轨起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差异性 |
3.1 经济体制转轨的初始条件与体制差异性 |
3.1.1 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动因 |
3.1.2 经济体制转轨初始条件的比较分析 |
3.1.3 典型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苏联模式” |
3.1.4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经济体制:“非典型”的计划经济 |
3.2 东欧国家“市场社会主义”的探索 |
3.2.1 “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与模式 |
3.2.2 南斯拉夫的改革与社会主义自治制度 |
3.2.3 匈牙利改革与新经济体制 |
3.2.4 波兰的经济体制改革 |
3.3 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走出”计划体制的比较研究 |
3.3.1 不同计划体制下的经济绩效 |
3.3.2 不同体制下的转轨空间 |
3.3.3 不同体制下的转轨环境 |
4.不同的转轨过程:经济体制转轨的模式差异 |
4.1 制度的需求与供给:经济体制转轨的驱动机制 |
4.1.1 经济体制转轨中的权力结构与利益集团 |
4.1.2 供给主导型下的经济体制转轨模式 |
4.1.3 利益集团主导下的转轨政策 |
4.1.4 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驱动机制:一个总结性的评述 |
4.2 制度的移植与创设:经济体制转轨的遗传与选择机制 |
4.2.1 有关制度移植与制度创设的一般性探讨 |
4.2.2 移植式转轨与创设式转轨:制度遗产的利与弊 |
4.2.3 转轨路径的形成:制度变迁中的选择与异化 |
4.3 激进转轨与渐进转轨:经济转轨形式与过程的具体差异 |
4.3.1 激进与渐进:对转轨方案与转轨政策的重新思考 |
4.3.2 激进主义的转轨与“休克疗法”:回顾、反思与评述 |
4.3.3 渐进主义的转轨与“中国模式”:探索、实践与争鸣 |
5.转轨与接轨:转轨国家的市场化与全球化 |
5.1 转轨国家的经济全球化 |
5.1.1 市场化与全球化的国际协调问题 |
5.1.2 转轨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交互作用 |
5.2 转轨国家市场化与全球化的具体实践 |
5.2.1 “回归欧洲”:东欧国家的经济转轨与全球化战略 |
5.2.2 “融入欧洲”与区域一体化:俄罗斯全球化的战略选择 |
5.2.3 改革开放背景下中国的市场化与全球化发展 |
5.3 转轨国家的经济安全与后危机时代的经济发展 |
5.3.1 经济全球化与转轨国家的经济安全 |
5.3.2 全球金融危机对转轨国家经济的冲击与影响 |
5.3.3 走出金融危机:转轨国家反危机的政策措施 |
5.3.4 转轨国家市场化与全球化发展的反思与前景 |
6.转轨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 |
6.1 转轨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转轨模式与转轨绩效 |
6.1.1 有关转轨模式与转轨绩效的争论与偏见 |
6.1.2 制度变迁过程中前苏东国家经济转轨的目标模式及其演进 |
6.1.3 转轨国家制度变迁驱动机制的分化与演进 |
6.1.4 制度变迁过程中转轨模式的静态比较与动态转化 |
6.1.5 体制转型与经济发展中的转轨绩效:一个对转轨国家的综合考查 |
6.2 市场化发展与转轨国家的政府职能 |
6.2.1 转轨国家的政府与市场:新兴市场中的政府干预 |
6.2.2 转轨国家的政府规模、政府职能与制度建设 |
6.2.3 体制转型过程中的政府治理:转轨国家的腐败问题 |
6.3 转轨国家的民主化与市场化 |
6.3.1 民主、市场与经济增长:转轨国家的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 |
6.3.2 民主与威权:不同转轨模式下转轨经济的政治发展 |
7. 总结与评述 |
7.1 研究的基本结论 |
7.2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 |
致谢 |
(8)政府模式变革的坐标 ——服务型政府理论建构的时代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述评 |
1.2.1 现有研究水平 |
1.2.2 存在问题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基本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变革的时空坐标 |
2.1 政府模式变革中的时代精神与现实关怀 |
2.1.1 行政改革:西方改革的时代意涵 |
2.1.2 时代课题:政府模式变革的方向 |
2.1.3 理论建构:政府变革的现实关怀 |
2.2 面向社会现实的服务型政府理论建构 |
2.2.1 西方对未来治理模式的探索 |
2.2.2 中国改革对服务型政府的探索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建构的实践面向 |
2.3 在时代背景中寻找政府模式变革的坐标 |
2.3.1 管理型政府模式的坐标 |
2.3.2 新的时空坐标系的生成 |
2.3.3 定位政府模式及其坐标 |
第3章 空间坐标:政府模式变革的全球化视野 |
3.1 正确定位全球化 |
3.1.1 地域化、世界化与全球化 |
3.1.2 作为一场历史运动的全球化 |
3.1.3 全球化视野中的制度创新 |
3.2 世界中心—边缘结构及其解构 |
3.2.1 资本主义世界化运动 |
3.2.2 基于中心—边缘结构的世界 |
3.2.3 全球化运动中的去中心化 |
3.3 全球正义诉求中的政府变革 |
3.3.1 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冲击 |
3.3.2 正义遭受质疑及其重建之路 |
3.3.3 承认和包容差异的全球正义 |
3.4 在全球合作中实现政府转型 |
3.4.1 人类社会携手合作的动力 |
3.4.2 在去中心化中谋求合作 |
3.4.3 建构支持全球合作的政府 |
第4章 时间坐标:政府模式变革的后工业化取向 |
4.1 考察“后工业社会”概念的多种理解 |
4.1.1 贝尔的“后工业社会”概念 |
4.1.2 后工业社会概念外延的扩展 |
4.2 社会治理后工业分析的多元语境 |
4.2.1 后工业行政中的服务要素 |
4.2.2 把信息技术应用于组织设计 |
4.2.3 后工业经济的质量增长方式 |
4.2.4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论构想 |
4.3 后工业化进程中治理责任承担的路径 |
4.3.1 人类社会中的差异性和不平等 |
4.3.2 能者统治的社会及其改进方案 |
4.3.3 治理责任承担合作路径的建构 |
4.4 在后工业化进程中自觉规划社会治理 |
4.4.1 从竞争走向合作的尝试 |
4.4.2 破解组织中心—边缘结构 |
4.4.3 建构支持合作的政府模式 |
第5章 复杂性:全球化、后工业化时代的社会特征 |
5.1 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迅速增长 |
5.1.1 在简单的环境中寻求确定性 |
5.1.2 在复杂环境中开展社会治理 |
5.1.3 社会高度复杂性提出的挑战 |
5.2 官僚制控制体系的失灵与变革 |
5.2.1 官僚制组织的控制体系 |
5.2.2 复杂性增长中的控制失灵 |
5.2.3 建构任务型组织的逻辑 |
5.3 政府模式变革的复杂性理论视角 |
5.3.1 还原论、系统论和复杂性理论 |
5.3.2 用复杂性理论看后工业化的现实 |
5.3.3 复杂性增长中的政府模式建构 |
5.4 风险社会中的政府模式变革 |
5.4.1 风险社会提出的变革要求 |
5.4.2 政府模式变革的内在逻辑 |
5.4.3 德制框架下的服务型政府 |
第6章 创造性:复杂性社会条件下的人类创造智慧 |
6.1 知识—智慧体系中的政府变革逻辑 |
6.1.1 增长:人类社会的知识存量与扩散 |
6.1.2 管理:建构封闭性的知识应用体系 |
6.1.3 服务:促进知识共享之上的创造智慧 |
6.2 生产体系变革中的政府模式转向 |
6.2.1 工厂体系映射下的社会治理逻辑 |
6.2.2 分工—协作体系中控制导向的政府 |
6.2.3 网络化生产体系中的服务型政府 |
6.3 科学范式转换中的政府变革要求 |
6.3.1 从分析到综合的科学体系 |
6.3.2 从摹仿到创造的人类启蒙 |
6.3.3 创造性科学兴起中的政府 |
6.4 创造性技术涌现中的政府模式选择 |
6.4.1 变革时代的创造性技术 |
6.4.2 技术聚合中的政府创新 |
6.4.3 创造性社会的治理变革 |
第7章 网络结构:创造性技术兴起中的社会变迁 |
7.1 网络化—去中心化:建构作为行动者的政府 |
7.1.1 在边界消融中生成的合作关系 |
7.1.2 空间特性变革中的网络化思维 |
7.1.3 社会去中心化中的行动者建构 |
7.2 符号化—虚拟化:引发政府思维方式的革命 |
7.2.1 现实的符号化所建构的现实 |
7.2.2 虚拟世界中的虚拟思维范式 |
7.2.3 时空约束衰落中的政府变革 |
7.3 个性化—多元化:促进社会走向成熟自治 |
7.3.1 个性化的“新人类”及其性格 |
7.3.2 从人的总体性到社会的多元化 |
7.3.3 成熟自治社会中的政府变革 |
7.4 在社会网络结构生成中变革政府模式 |
7.4.1 技术应用:掀起治理变革的浪潮 |
7.4.2 社会结构:从等级制到网络结构 |
7.4.3 政府模式: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10)论服务德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服务德育提出的背景 |
0.1.1 论文题释与问题之域 |
0.1.2 服务德育提出的背景 |
0.2 服务德育研究的意义 |
0.2.1 服务德育研究的理论意义 |
0.2.2 服务德育研究的实践意义 |
0.3 服务德育研究的目的 |
0.3.1 服务德育研究的目的 |
0.3.2 服务德育研究的目标 |
0.4 服务德育研究的内容 |
0.4.1 服务德育研究的内容 |
0.4.2 服务德育研究的框架 |
0.5 服务德育研究的方法 |
0.5.1 服务德育研究的思路 |
0.5.2 服务德育研究的方法 |
0.6 服务德育研究的依据 |
0.6.1 服务德育研究的理论依据 |
0.6.2 服务德育研究的法律法规依据37 |
0.6.3 服务德育研究的标准依据 |
第1章 学校服务德育之研究现状41 |
1.1 服务德育的理论研究现状 |
1.1.1 国外有关服务德育理论的研究41 |
1.1.2 国内有关服务德育理论的研究42 |
1.2 有关服务德育思想的理论 |
1.2.1 西方的“学生中心论”44 |
1.2.2 我国的“人本”教育思想 |
1.3 服务德育的理论实践 |
1.3.1 国外实践55 |
1.3.2 国内实践57 |
第2章 学校服务德育之本质内涵62 |
2.1 服务德育:本真的学校教育观62 |
2.1.1 德育的本质及其地位 |
2.1.2 服务德育的概念与内涵71 |
2.1.3 服务德育的构成要素 |
2.1.4 服务德育观与现行德育观的区别 |
2.2 服务德育:教育为学习服务的新发展 |
2.2.1 学校教育由追求内部效能到追求外界效能 |
2.2.2 学校教育由追求外界效能到追求未来效能 |
2.2.3 学校教育由培养人才到为学习服务 |
2.3 服务德育:学校教育范式的根本转变 |
2.3.1 “以教师为中心”范式向“以学生为中心”范式的转变 |
2.3.2 “面向结果”范式向“面向过程”范式的转变90 |
2.3.3 “讲授教育”范式向“服务教育”范式的转变92 |
第3章 学校服务德育之教育理念94 |
3.1 服务德育对教育角色的定位 |
3.1.1 学校角色:由事业单位到“服务组织” |
3.1.2 学校产品:由“学生”到“教育服务” |
3.1.3 教师角色:由“教育者”到“服务者” |
3.1.4 学生角色:由“产品”到“顾客” |
3.2 服务德育对学校教育关系的理解 |
3.2.1 校生关系:由主与从到双方契约合作113 |
3.2.2 师生关系:由支配与被支配到二者平等 |
3.2.3 教学关系:由主与辅到辅与主的归位121 |
3.2.4 教育教学关系:由相互分离到二者回归一体126 |
3.3 服务德育对学校教育中责任的认识 |
3.3.1 学校责任:为学生成长与发展服务 |
3.3.2 教师职责:帮助学生自主学习131 |
3.3.3 学生责任:自主创新性学习 |
3.3.4 家长责任:辅助学生健康均衡成长 |
3.3.5 社会责任:引导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
3.4 学校服务德育运行的基本原理141 |
3.4.1 服务德育的运行过程 |
3.4.2 服务德育实施过程的基本环节144 |
3.4.3 服务德育过程运行注意事项 |
第4章 学校服务德育之实证研究151 |
4.1 问卷研究与结果151 |
4.1.1 学校教育理念的调查问卷描述统计结果 |
4.1.2 不同身份者教育理念差异显着性检验结果 |
4.2 访谈研究与结果158 |
4.2.1 采访对象与访谈目的 |
4.2.2 访谈结果159 |
4.3 案例:一堂体现“教育服务观”的德育课167 |
4.3.1《交往讲艺术》:一堂德育课听课实录 |
4.3.2《交往讲艺术》:一堂德育课的评述170 |
第5章 学校服务德育之基本目的173 |
5.1 德育目的及其形态 |
5.1.1 社会本位的德育目的与个人本位的德育目的173 |
5.1.2 内在的德育目的与外在的德育目的 |
5.1.3 理想的德育目的与现实的德育目的 |
5.2 服务德育目的及其内涵 |
5.2.1 服务德育目的及其构成178 |
5.2.2 服务德育目的的内涵 |
5.2.3 服务德育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的关系181 |
5.3 服务德育目的的特征 |
5.3.1 服务德育的目的是个人本位论和社会本位论的统一182 |
5.3.2 服务德育的目的是内在目的与外在目的的统一 |
5.3.3 服务德育目的是可实现的德育目的 |
5.4 服务德育目的与传统德育目的的区别 |
第6章 学校服务德育之本质目标188 |
6.1 学校教育目标与德育目标 |
6.1.1 学校教育目标及其特征188 |
6.1.2 我国现行学校德育目标190 |
6.1.3 我国现行学校德育目标的特征192 |
6.2 服务德育目标及其内涵 |
6.2.1 服务德育目标的概念与含义 |
6.2.2 服务德育目标与目的的关系 |
6.2.3 服务德育目标与传统德育目标的区别196 |
6.3 服务德育的目标体系197 |
6.3.1 服务德育目标体系构成198 |
6.3.2 教育工作者服务德育目标 |
6.3.3 学生综合道德素质发展目标 |
6.4 服务德育目标制定的原则 |
第7章 学校服务德育之基本原则205 |
7.1 德育原则的概念与作用 |
7.2 服务德育原则的内涵与特征206 |
7.2.1 服务德育原则的内涵 |
7.2.2 服务德育原则与传统德育原则的区别207 |
7.3 服务德育原则的整体结构 |
7.4 教育工作者遵循的德育原则 |
7.5 学生自育应遵循的德育原则 |
第8章 学校服务德育之基本途径219 |
8.1 服务德育途径的内涵 |
8.1.1 服务德育途径的概念 |
8.1.2 服务德育途径的内涵 |
8.2 服务德育途径的组成 |
8.3 服务德育途径的特征 |
8.3.1 学校服务德育途径的特征 |
8.3.2 家庭服务德育途径特征227 |
8.3.3 社会服务德育途径的特征 |
8.4 服务德育途径有效利用的原则232 |
第9章 学校服务德育之基本方法238 |
9.1 服务德育方法的内涵 |
9.1.1 我国德育方法概念的反思 |
9.1.2 服务德育方法的内涵 |
9.2 服务德育方法体系的组成 |
9.2.1 服务德育方法确定的指导思想243 |
9.2.2 服务德育方法体系的构成 |
9.2.3 服务德育方法的特征 |
9.3 服务德育方法的阐释 |
9.3.1 教育工作者的德育方法253 |
9.3.2 学习者的自我教育方法261 |
9.4 服务德育方法运用的原则 |
第10章 学校服务德育之基本内容 |
10.1 服务德育内容的本质内涵 |
10.1.1 德育内容的概念与构成要素272 |
10.1.2 服务德育内容的概念与内涵273 |
10.1.3 服务德育内容与传统德育内容的异同 |
10.2 服务德育内容的整体结构 |
10.2.1 道德教育内容模块 |
10.2.2 思想教育内容模块 |
10.2.3 政治教育内容模块 |
10.2.4 法纪教育内容模块 |
10.2.5 心理教育内容模块 |
10.2.6 其他教育内容模块 |
10.3 服务德育内容组织的原则 |
10.4 服务德育内容的呈现形态 |
10.4.1 课程:德育内容的载体 |
10.4.2 教材:德育课程内容的呈现形式 |
10.4.3 服务德育内容、课程、教材的关系处理 |
第11章 学校服务德育之研究结论 |
11.1 研究结论306 |
11.2 研究创新309 |
11.3 未来研究展望 |
附录 1:学校教育理念的调查问卷题目及描述统计结果(n=2242) |
附录 2:采访山东省某中学C校长(访谈实录)316 |
附录 3:采访上海市某中学校长Q(访谈实录)320 |
附录 4:采访江苏省某中学校长J(访谈实录)322 |
附录 5:采访江苏省某中学副校长H(访谈实录) |
附录 6:采访某市人大教科文卫副主任Q(访谈摘录)326 |
附录 7:采访某市某区人大主任L(访谈摘录)327 |
附录 8:采访某市某区人大教科文卫主任C(访谈摘录) |
附录 9:采访某市某区副区长Z(访谈摘录) |
附录 10:采访某市某区教育局局长Z(访谈摘录) |
附录 11:采访上海市某中学校长T(访谈摘录) |
附录 12:采访上海市某中学校长L(访谈摘录) |
附录 13:采访上海市某中学校长Z(访谈摘录)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走出对WTO的认识误区(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2]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创新与启示[D]. 戴佳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4]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研究[D]. 薛卫洋. 厦门大学, 2018(06)
- [5]TRIPS协议例外条款解释问题研究[D]. 王鸿. 南京大学, 2015(01)
- [6]“超WTO义务”问题的法律研究 ——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为焦点[D]. 刘雪红. 武汉大学, 2015(07)
- [7]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模式的比较研究[D]. 刘洋. 吉林大学, 2014(03)
- [8]政府模式变革的坐标 ——服务型政府理论建构的时代背景[D]. 周军. 南京大学, 2014(05)
- [9]实施名牌战略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增强国际竞争力[A]. 吕金枪,刘久华,苏鑫,门迎春,黄萍,王泽普,关树强,牛秀菊.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2005~2008)(下册), 2009
- [10]论服务德育[D]. 何玉海. 上海师范大学, 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