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执行制度论文-李冰焰

私人执行制度论文-李冰焰

导读:本文包含了私人执行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公共执行

私人执行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冰焰[1](2019)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公认最早的反垄断法。就私人执行制度方面,美国也是率先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此后,英德等欧洲各国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也纷纷效法,试图加快建立本国特色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我国于2008年8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这部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规制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后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该法仍不够完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过窄、举证责任分配的限制、损害赔偿机制的缺失、反垄断法私人监督力度较弱、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之间协调机制的失衡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从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基本理论切入对其概念、特征进行界定,对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区别加以分析,明确我国私人执行制度存在的必要性;通过结合实际分析我国私人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发现我国私人执行制度目前存在原告主体资格范围过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损害赔偿机制的缺失、私人监督力度较弱以及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之间协调机制失衡等问题。通过比较分析的方式,对域外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实践经验进行对比分析,结合我国现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意见。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制度的设立不仅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的新标志,也是我国反垄断法不断前进、竞争文化逐步形成的新时期。但目前来看,私人执行制度仍有很多问题有待深入研究,是未来我国执行制度设立中必须要关注的重点。(本文来源于《沈阳工业大学》期刊2019-06-03)

马文峰[2](2019)在《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之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二元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相比当前占据主导地位的反垄断主管机关执行,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具有易发现违法行为、成本低、主动性强、监督公执行以及弥补公共资源不足等优势,更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包括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基于对国外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立法与实践的分析和借鉴,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实体制度应从主体资格、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排除侵害等方面进行构建。程序制度方面,基于本身违法行为的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协议等垄断行为宜适用直接执行模式;基于合理分析规则的合并、纵向地域限制和联营等垄断行为宜适用审决前置模式。(本文来源于《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李冰焰[3](2019)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探讨何为我国反垄断法能够行之有效实施的关键所在。通过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探索中发现私人执行制度是实现反垄断法立法目的重要的一环。我国反垄断法中仍以公共执行模式为中心,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执行制度,私人执行制度的建设迫在眉睫。(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04期)

剌森[4](2018)在《宽恕政策与反垄断私人执行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冲突解决——以欧盟《损害赔偿诉讼指令》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与大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在民事诉讼中缺乏证据开示制度,同时公共执行的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执行机关申请查阅有关证据也存在很大障碍。但不可否认的是,允许当事人更大程度地获得必要证据对于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具有重大意义。反垄断的宽恕政策与私人执行中的证据开示之间的冲突反映了反垄断公私执行之间的潜在矛盾,本文以欧盟《损害赔偿诉讼指令》为例,探讨宽恕政策与反垄断私人执行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冲突解决。(本文来源于《文化学刊》期刊2018年11期)

刘佳頔[5](2018)在《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繁荣的同时,垄断违法行为也伴随着日益增多。我国当前的反垄断法的执行亟待加强,尤其需要完善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文章分析了我国反垄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其面临的立法、实践等方面困境,建议通过平衡我国反垄断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地位、完善相关立法、培育和发展竞争文化等途径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1期)

张海蓉[6](2017)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之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人执行是实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私人执行的规定不完善致其优越性未得到充分发挥。结合国外有效实践对我国目前反垄断法在私人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制度构想,以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发展,缩小与其他国家的差距。(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武彦波,常丽霞[7](2017)在《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现状与完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注重公共执行制度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私人执行制度的地位。私人执行可以有效弥补公共执行的不足,与公共执行有机结合铸成一柄反垄断利剑。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较,我国《反垄断法》出台的历史较晚,相关理论的构建还不够完善,反垄断实践经验不足。因此在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的借鉴与移植、私人执行主体的界定和诉讼制度的建构等方面探究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可以更好地回应现实需求。(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张理化[8](2017)在《浅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是指由私人市场参与者发动的反垄断诉讼,这种方式以对个人利益的救济以完成对维护公共利益的维护,我国《反垄断法》仅有原则性规定,不足使该制度有效运作,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需要在反垄断领域应引入该项制度。(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7年14期)

吴兆丰[9](2016)在《欧盟竞争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新发展——基于欧盟竞争违法损害赔偿新指令》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新的《损害赔偿指令2014/104/EU》是欧盟推进竞争法私人执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新立法,其发展经历了从案例法到制定法的漫长过程。该指令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重点对信息披露、与公共执行的关系协调、落实间接购买者的损害赔偿权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等竞争法私人执行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指令为解决消费者信息不对称、诉讼能力不足等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具体到相关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如间接购买者、损害数额、法律一致性等细节问题及能否激发中小企业及消费者维权的意愿,仍须进一步实践检验。(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6年11期)

蒋雪华[10](2015)在《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探讨——以我国的授权环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实施已经5年多以来,我国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而与之相对的却是私人执行制度却十分薄弱。综观世界反垄断法的实施,大多采取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相结合的执行策略,这是因为私人执行不但有其本身的制度价值和执行优势,而且还能弥补公共执行的缺陷,二者能够相得益彰。鉴于欧美国家的私人执行制度较为发达,我国在构建私人执行制度时,应在我国现有的授权环境之下,借鉴欧美国家的先进立法经营,对私人执行制度的核心问题,如多倍赔偿制度、专业审判法庭、私人诉讼原告资格限定及证据制度,进行适当的探讨。(本文来源于《内江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私人执行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二元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相比当前占据主导地位的反垄断主管机关执行,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具有易发现违法行为、成本低、主动性强、监督公执行以及弥补公共资源不足等优势,更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包括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基于对国外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立法与实践的分析和借鉴,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实体制度应从主体资格、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排除侵害等方面进行构建。程序制度方面,基于本身违法行为的价格固定、横向市场划分、联合抵制、转售价格维持、搭售协议等垄断行为宜适用直接执行模式;基于合理分析规则的合并、纵向地域限制和联营等垄断行为宜适用审决前置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人执行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冰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9

[2].马文峰.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之制度构建[J].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9

[3].李冰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

[4].剌森.宽恕政策与反垄断私人执行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冲突解决——以欧盟《损害赔偿诉讼指令》为例[J].文化学刊.2018

[5].刘佳頔.论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8

[6].张海蓉.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之探究[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7

[7].武彦波,常丽霞.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现状与完善路径[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8].张理化.浅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构建[J].长江丛刊.2017

[9].吴兆丰.欧盟竞争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新发展——基于欧盟竞争违法损害赔偿新指令[J].广西社会科学.2016

[10].蒋雪华.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探讨——以我国的授权环境为视角[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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