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器官移植危害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器官移植,危害行为,价值冲突,刑法规制
器官移植危害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赵国利[1](2013)在《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现代科技与生命医疗高度结合的产物,它不仅给无数器官衰竭及器官损害者带来了健康,还极大提高了有限的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因此被医学界称为“21世纪的医学巅峰”。截至2011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人体器官移植国,每年仅在肝、肾等领域的移植手术多达1万例。在某种意义上,器官已成为一种社会稀缺资源,对那些器官损害及衰竭终期者而言,器官移植是挽救他们生命的一种重要途径。同时,器官移植危害行为也给我国公民生命健康、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冲击。近年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领域催生了各种各样的“特殊”手段。它不仅存在着针对成年人“暴力强取器官”、“麻醉骗取器官”等传统方式,还出现了以盗取社会特殊群体(婚前堕胎婴儿、智障儿童、留守儿童)及“器官移植旅游”、领养孤儿以获取器官的新手段。近年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领域中的危害行为正呈现专业化、国际化及多样化的形态。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还对我国的刑法体系带来了很大的冲击。鉴于此,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叁十七增设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而近年来,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对器官移植危害行为规制的司法实践表明其存在体系不完善、规范不协调及罪名不合理的矛盾日益凸显。法律,是一种理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基于刑法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及身体权等基本人权的保障,器官移植行为刑法规制化显得更为必要。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神”的刑法,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器官移植制度,怎样才能建立这样的制度?本文通过对我国器官移植领域现状进行研究,并在借鉴国外以及港澳刑事立法应对的基础上,为我国建立自己器官移植体系进行积极探索。(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3-05-01)
贾楠[2](2011)在《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八)》第叁十七条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先进和器官移植立法的滞后形成鲜明反差。《刑法修正案(八)》采取利用刑法现有罪名解释规定及增补新罪名相结合的方式,完善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但仍需弥补器官受体购买行为、走私人体器官行为的刑事立法空白,以进一步健全我国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1年32期)
方玉[3](2010)在《人体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的是人体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目前,器官移植是现代临床医学发展最迅速的学科之一,对人体器官移植理论进行研究可以促使医学、药剂学等相关学科理论研究的发展。但是,人体器官移植这项技术在世界各国广泛应用,除了有利的一面外,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买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等人体器官移植的危害行为尤为突出。对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针对人体器官移植危害行为进行了专门立法,有些国家还专门规定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相关罪名,从而来预防和应对因人体器官移植而引发的犯罪。当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研究还没有很深的根基,但是其发展潜力是很大的。由于人体器官移植在我国医疗领域的不断发展并积极尝试,由此带来的危害行为也在日益突出,对该领域的研究任务变得很艰巨。虽然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对人体器官移植危害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但仍有很大的不足,这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较为模糊,不够具体,最重要的是没能与刑法做到很好的衔接。可以说,相对于国外而言,我们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刑法规制方面也是相对落后的。我国现行刑法在此方面几乎处于空白。同时,我国刑法理论学界对人体器官移植引发的危害行为关注也较少。基于此,本文以人体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为视角,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方法对人体器官移植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即买卖人体器官行为、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行为和走私人体器官行为等进行了分析,对涉及的已有罪名如故意伤害罪等进行梳理,并对相关新型犯罪行为的刑法定性进行了尝试性探索。(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0-03-01)
童铁东[4](2008)在《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器官移植危害行为是指由器官移植的应用而引起的以及利用器官移植技术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买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无资质的器官移植医疗行为叁类。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因此应当将其犯罪化。一些国家在刑事法律中将器官移植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危害行为没有单独的规定,部分行为可以按刑法现有罪名定罪处罚,部分行为则不构成犯罪。为了打击和遏止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买卖人体器官罪。未经公民承诺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未经权利人承诺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应当按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尸体犯罪论处,并应对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尸体犯罪的规定进行修改与完善。无资质的器官移植医疗行为应按非法行医罪论处,刑法应将非法行医罪规定为单位犯罪,从而将单位所实施的无资质的器官移植医疗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内,刑法对非法行医罪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具体情形应予以明确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08-12-01)
器官移植危害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器官移植技术的先进和器官移植立法的滞后形成鲜明反差。《刑法修正案(八)》采取利用刑法现有罪名解释规定及增补新罪名相结合的方式,完善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但仍需弥补器官受体购买行为、走私人体器官行为的刑事立法空白,以进一步健全我国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器官移植危害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赵国利.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D].广州大学.2013
[2].贾楠.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八)》第叁十七条为背景[J].人民论坛.2011
[3].方玉.人体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4].童铁东.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刑法规制[D].中南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