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论文-房心如

国际公法论文-房心如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公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个人,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体,法律地位

国际公法论文文献综述

房心如[1](2019)在《论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法律地位——以近代中国(1840-1949)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问题之一。个人到底能否与国家比肩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在历史各国各学派众说纷纭。本文通过介绍近代中国的思想变迁,进而分析出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法律地位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崔静娴[2](2019)在《论海盗行为法律构成要件及对中国刑法规制之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21世纪是海洋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充分说明了中国对于海洋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而在海洋运输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海盗。海盗问题对于海洋运输安全是一个极大的威胁,为了能够有效的惩治海盗行为,确保我国在海洋运输中人员与货物的安全,我国应该提高对海盗问题的重视。首先,本文在梳理海盗行为历史的基础上,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海盗行为态度与认识的不同,探讨海盗的概念、性质以及海盗行为向海盗罪发展的趋势,揭露海盗行为对人类的危害。其次,通过对国际条约关于海盗行为概念的规定进行比较、借鉴,分析其中的不足以及我国在立法中应该如何避免该类不足。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也是持十分重视的态度,从《尼翁协定》(Nyon Agreement)到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均规定了海盗行为的定义,但是各个国际条约中也仅仅规定了海盗行为的定义,并没有对于如何惩罚海盗作出规定,而是将这方面的权利赋予给各个缔约国,因此联合国安理会(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多次呼吁各国将海盗行为纳入到本国的法律体系中。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理应在承担国际责任上起到表率作用,但是我国对于海盗罪却处于立法空白的局面,这不仅使得我国不能很好的履行国际责任,而且还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作者认为我国需要将海盗罪纳入到《刑法》中,鉴于海盗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将该项罪名归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章中比较合适。此外,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对海盗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也是就是由谁来审判的问题。作者认为基于海盗犯罪分子的特殊性,即海盗案件具有很强的涉外性,我国应该在司法上赋予海事法院刑事管辖权作为审判海盗罪的机构。海事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很多都是具有涉外性质的,因此海事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可以胜任这项工作的。此外,我国还需要设立一支拥有专业知识技术的海上执法队伍,提升我国对于海盗犯罪打击的执法效率,完善我国对于登临权和紧追权法律规定方面的不足,从而使得海盗行为得到规制。(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4)

张礼恒[3](2019)在《变与不变之间——19世纪六七十年代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的博弈》一文中研究指出19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着欧美国家对朝鲜的染指、侵略,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两种国际关系准则博弈的大幕由此拉开。欧美国家先是用比附的方式,将中朝关系等同于国际公法下的宗藩关系,混淆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的根本性差异,试图借助中国之手打开朝鲜国门;在遭到拒绝之后,欧美国家则借机否定宗藩体制的合法性,否认中朝宗藩关系存在的正当性,视朝鲜为国际公法原则下的主权平等国家。这种看似矛盾的对华策略显示出的是原则与目的的混搭,其前期的比附仅是为了目的而廉价地出卖原则,展现出投机、功利的本色;后期的否定则暴露出其用国际公法取代区域自然法则的终极目的。清政府为应对挑战,先是秉承宗藩体制的传统,抗拒欧美国家所提的要求;后又采取变通的策略,捍卫宗藩体制的权威性。但清政府的变通仅仅是手段,不变的是原则。此种变通,成为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之前处理朝鲜事务的基本方针。(本文来源于《东疆学刊》期刊2019年02期)

曲亚囡[4](2018)在《国际公法课程实践教学模式初探——以法律硕士(非法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我国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对国际法人才的需求和培养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公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对国际法治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从法律硕士(非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出发,围绕国际公法实践教学中的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两个实践环节,探求现有国际公法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从实践教学语言、案例应用、思维训练、模拟法庭实训等角度,促进国际公法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本文来源于《邢台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黄瑶,林兆然[5](2018)在《中国国际公法研究四十年:历程、经验与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国际公法学从蹒跚起步到茁壮成长,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在几代国际法学者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国际公法学呈现出专业化、多元化和国际化的良好态势,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学术的国际影响力日趋明显。与此同时,国际公法研究现存的主体性、实践性、体系性、原创性、批判性的不足,应引起学界和学者们的重视。进入新时代,中国国际法学者应对新问题、新挑战做出新回应和新贡献。(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8年10期)

张礼恒[6](2018)在《从平行到交叉——“国际公法”与“宗藩体制”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人类相互隔绝的产物,西方的"国际公法"与东方的"宗藩体制"最初都不具有世界性。从其辐射的地区,施行的范围来讲,二者仅具有区域性,只能称为局部地区的国际关系准则。准确地说,前者只能称为欧洲洲际公法,后者也只是以中国为中心的东方国际关系体系。这两种文化传统不同、行为主体身份差异、维系体系方式有别的国际关系体系,从平行到交叉的演化轨迹,昭示的是东方国家抗拒失败后被迫卷入了世界一体化进程。(本文来源于《东岳论丛》期刊2018年09期)

肖君拥,牛春伊男[7](2017)在《试析国际契约社会的实现路径——以国际公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冷战"结束后,伴随柏林墙的倒塌和两极格局的终结,世界范围内的跨国经济互动和贸易往来迅猛发展。与此同时,以宽领域、多层次、纵深化为特点的全球化进程也在深刻地影响国家间政治经济的利益分配和国家的行动选择。从国际关系等级化的角度观察,发达(本文来源于《清华法治论衡》期刊2017年00期)

黄韵[8](2017)在《国际公法教学模式的优化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篇文章首先对国际公法教学自身具备的特性进行阐述,从教学方式比较单一、教学内容较为滞后、整体教学效果差强人意叁个方面入手,对传统国际公法课程教学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国际公法教学模式的优化构建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给相关领域提供些许的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13期)

初筝[9](2017)在《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中的主体问题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国际法中如果没有主体,就谈不上法律关系和国际关系,在国际法的主体问题中经常会存在很多争议,而最多的一个争议问题就是对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问题。关于国际公法中对于主体概念的界定,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界定和理解,这些都值得深思。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各个国家无论是文化、经济还是政治等各方面的交流在不断加强,人类的活动领域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因此个人参与到国际法中的趋势也在不断加深,确认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6期)

李路祎[10](2016)在《国际公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功能与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WTO法是在国际公法的框架下运行,因此国际公法对WTO争端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文章首先介绍了国际公法和WTO法的概念,并分析了两者间的联系,从WTO法的定义、本质、公共体制、互惠原则以及规范等多个方面明确了WTO法的国际公法性质。然后深入探讨了国际公法对WTO争端解决的作用,并研究在WTO争端解决中国际公法原则的应用。最后提出在国际法所营造的法律背景下WTO争端解决途径,突出了国际法与WTO法之间的密切联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6年06期)

国际公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1世纪是海洋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充分说明了中国对于海洋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而在海洋运输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海盗。海盗问题对于海洋运输安全是一个极大的威胁,为了能够有效的惩治海盗行为,确保我国在海洋运输中人员与货物的安全,我国应该提高对海盗问题的重视。首先,本文在梳理海盗行为历史的基础上,分析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海盗行为态度与认识的不同,探讨海盗的概念、性质以及海盗行为向海盗罪发展的趋势,揭露海盗行为对人类的危害。其次,通过对国际条约关于海盗行为概念的规定进行比较、借鉴,分析其中的不足以及我国在立法中应该如何避免该类不足。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也是持十分重视的态度,从《尼翁协定》(Nyon Agreement)到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均规定了海盗行为的定义,但是各个国际条约中也仅仅规定了海盗行为的定义,并没有对于如何惩罚海盗作出规定,而是将这方面的权利赋予给各个缔约国,因此联合国安理会(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多次呼吁各国将海盗行为纳入到本国的法律体系中。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理应在承担国际责任上起到表率作用,但是我国对于海盗罪却处于立法空白的局面,这不仅使得我国不能很好的履行国际责任,而且还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作者认为我国需要将海盗罪纳入到《刑法》中,鉴于海盗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将该项罪名归入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章中比较合适。此外,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对海盗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也是就是由谁来审判的问题。作者认为基于海盗犯罪分子的特殊性,即海盗案件具有很强的涉外性,我国应该在司法上赋予海事法院刑事管辖权作为审判海盗罪的机构。海事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很多都是具有涉外性质的,因此海事法院的工作人员是可以胜任这项工作的。此外,我国还需要设立一支拥有专业知识技术的海上执法队伍,提升我国对于海盗犯罪打击的执法效率,完善我国对于登临权和紧追权法律规定方面的不足,从而使得海盗行为得到规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公法论文参考文献

[1].房心如.论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法律地位——以近代中国(1840-1949)为例[J].法制博览.2019

[2].崔静娴.论海盗行为法律构成要件及对中国刑法规制之启示[D].山东大学.2019

[3].张礼恒.变与不变之间——19世纪六七十年代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的博弈[J].东疆学刊.2019

[4].曲亚囡.国际公法课程实践教学模式初探——以法律硕士(非法学)为例[J].邢台学院学报.2018

[5].黄瑶,林兆然.中国国际公法研究四十年:历程、经验与展望[J].法学.2018

[6].张礼恒.从平行到交叉——“国际公法”与“宗藩体制”的比较研究[J].东岳论丛.2018

[7].肖君拥,牛春伊男.试析国际契约社会的实现路径——以国际公法为视角[J].清华法治论衡.2017

[8].黄韵.国际公法教学模式的优化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7

[9].初筝.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J].法制博览.2017

[10].李路祎.国际公法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功能与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6

标签:;  ;  ;  ;  

国际公法论文-房心如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