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判决类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判决类型化,行政诉讼类型化,行政诉讼
行政判决类型论文文献综述
廖吕有[1](2019)在《行政判决类型化修法路径之不足与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法中选择了行政判决类型化的修法路径,试图通过行政判决类型化达到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效果。行政判决类型化虽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仅仅立足于行政判决,缺乏行政诉讼类型化般的大局观,无法实现行政诉讼的科学化和精细化,难以实现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立法目标。反之,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科学性与精细性则可以保障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标。未来,行政诉讼应当实现由行政判决类型化向行政诉讼类型化的进化。(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杨博文[2](2017)在《司法解释对行政判决类型的扩张》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的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几类新判决类型,但在此之前已经有司法解释将这几种判决类型写入,为新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行政诉讼法典与司法解释规定不同的判决类型,这种二元的判决类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西方国家有名之诉与无名之诉的划分,以司法能动主义来保障公民诉权,这种做法在古罗马的裁判官法中也有所体现。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完善了判决类型体系,但仍不能排斥司法解释在今后发挥的作用。(本文来源于《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李静[3](2011)在《我国行政判决类型的分析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判决是对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最终体现,能否有效地保护提起诉讼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其设立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仍存在缺陷的唯一评判标准。现有判决类型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提出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借鉴。(本文来源于《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2期)
李静[4](2010)在《我国行政判决类型的分析和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行政诉讼最重要的结案方式。我国现行行政判决类型有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包括撤销并重作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赔偿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判决是对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的最终体现,能否有效地保护提起诉讼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其设立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仍存在缺陷的唯一评判标准。随着司法审判实践的不断发展及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现有判决类型的不足日益受到关注,因此,正视不足并提出解决的方案是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行政判决类型的界定。这一章主要论述了行政判决类型的概念和理论基础。第二章是我国行政判决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本章主要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全面概括现行的行政判决类型及其适用条件,在此基础上说明了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且对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叁章是关于国外行政判决类型的比较分析,通过对国外行政判决类型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可资借鉴的内容,以利于我国行政判决类型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第四章是我国行政判决类型重构。针对我国行政判决体系存在的问题,以解决行政诉讼在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上的不足的实际需要为目的,采用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一方面在阐述我国现阶段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时,结合立法时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理,借鉴各国和地区有关成熟的行政诉讼立法,对现行判决类型的完善作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一是整合现有的判决类型,取消维持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判决,将其纳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范围;取消确认无效判决;二是完善各种判决的适用条件,明确完善撤销判决、重作判决的适用条件,履行判决内容的有条件明确化,变更判决适用范围的拓展与否,确认违法判决中的利益衡量等;叁是适当增加判决类型,在保持现有判决类型体系基本框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禁令判决、部分判决和补正判决。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了行政判决制度运行中的一些问题,并没有采取激进的态度,始终坚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尽可能以维护当时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提出现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借鉴。(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0-03-10)
米久松[5](2009)在《论行政判决类型的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判决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笔者看来,行政判决的真实涵义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最主要的特征在于能够彰显法治的功能,是相应的法律规范在根本意义上的一种宣示,具有至高性和彻底性,而不是协商和折衷的结果。行政判决的涵义和特征是其本身所固有的,而不是人为所赋予。从域外两大法系国家行政判决的类型看,除了严格遵守行政判决在行政法治中的功能性原则之外,行政诉讼类型、判决效力理论、原告的诉讼请求都影响着行政判决类型的设计。所有这些都给我们进一步优化行政判决的类型带来很多的启示。笔者在以上认识和启发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行政判决的设置情况入手,通过实证分析,讨论了维持判决的不足、确认判决的扬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中的难点等问题,并对阻却行政判决类型化的撤诉与和解问题进行了评析,最后提出我国行政判决类型优化设计的基本思路和意见。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类型到行政判决类型这种设计方式是能够满足逻辑自洽性的思路。与此同时,注意解决好相关的理论问题,站稳诉讼中调解与和解的立场,并对域外个别行政判决类型进行借鉴,优化设计行政判决类型。具体而言,从域外行政诉讼类型化理论中笔者发现可以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出发将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四类:一是纠纷解决型的,包括案涉行政裁量权的诉讼、行政裁决类诉讼、涉及具体第叁人的诉讼。可采用的判决类型主要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他判决类型则不便采用,但要注意尽量通过庭外调解与和解方式由原告撤诉;二是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诉讼。借鉴美国习惯法上的做法,包括侵权行为赔偿之诉、制止状和部分特权状之诉;主要的判决类型是撤销判决和驳回判决,尽量排除使用履行和重做判决,若采用确认判决,则同时需要采用那些类似令状的形式做出命令(制止或给付);叁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诉讼。借鉴确认违法之诉的优点、参考美国特权状之诉的优势,使法院的职能侧重于在我国宪政和政治框架中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国家政策和执政党政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监督作用,主要的判决类型是确认违法判决或驳回判决;四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诉讼。主要指执行中的诉讼,判决类型可采用维持判决,诉讼的启动以行政相对人没有提起诉讼和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为条件,并可参照美国的做法对提起诉讼的条件和排除司法审查的条件进行限制。归纳起来,行政判决的类型主要是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制止判决、给付(履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并结合中国实际对诉讼中通过调解、和解实现原告撤诉的结案方式表明了态度。对那些与行政诉讼的目的与任务不相契合的、对法律问题处理不尽彻底或重复性的判决类型,实际上采取了排除使用的态度。主要有重做判决、变更判决、确认无效与合法判决、维持判决等。(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09-06-06)
行政判决类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4年的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几类新判决类型,但在此之前已经有司法解释将这几种判决类型写入,为新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行政诉讼法典与司法解释规定不同的判决类型,这种二元的判决类型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西方国家有名之诉与无名之诉的划分,以司法能动主义来保障公民诉权,这种做法在古罗马的裁判官法中也有所体现。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完善了判决类型体系,但仍不能排斥司法解释在今后发挥的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判决类型论文参考文献
[1].廖吕有.行政判决类型化修法路径之不足与改进[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杨博文.司法解释对行政判决类型的扩张[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7
[3].李静.我国行政判决类型的分析与重构[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4].李静.我国行政判决类型的分析和重构[D].山东大学.2010
[5].米久松.论行政判决类型的优化[D].湘潭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