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非医疗事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医疗事故性损害,构成要素,免责事由,归责原则
非医疗事故论文文献综述
衣福兴[1](2014)在《非医疗事故性损害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长期将医疗事故性损害作为解决医患矛盾的重点,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予以专门规制。非医疗事故性损害作为医源性损害的有机组成部分,仅在《侵权责任法》中予以概括性规定。在医源性诊疗活动中,这些规定并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需要。非医疗事故性损害与医疗事故性损害在损害结果、归责原则、主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且医源性诊疗行为的违法性已经不是非医疗事故性损害的基本构成要素。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缓解医患矛盾,有必要对非医疗事故性损害责任的构成要素、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和损害鉴定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侵权责任法》对医源性损害做出了相关规定,非医疗事故性损害作为医源性损害的基本形式之一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但非医疗事故性损害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本文运用文献参考、比较分析和法律价值分析等方法,系统地对非医疗事故性损害的相关概念、属性、构成要素、免责事由、归责原则和损害鉴定进行归纳总结。在医患矛盾日益加剧的今天,作者期望通过对非医疗事故性损害责任进行研究,为日后处理非医疗事故性损害纠纷案件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参考意见,更加明确医方与患方的权利、义务,以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4-06-01)
王静[2](2013)在《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问题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侵权行为,即非医疗事故纠纷引起的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现实生活中,非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很多,但在理论体系中却很少涉及。从我国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入手,对比分析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在责任主体、损害范围、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初步分析,进而对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的法律性质进行定性并找出较为合理的解决途径就显得非常必要。不管是从责任主体、过错范围,或者服务过程、损害范围等方面来看,广泛性是非医疗事故的显着特征。非医疗事故到底是一种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甚或两种责任的竞合?运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更能体现此类纠纷的性质,更能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理论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中,医方居于强势地位,保护患者就成了人们的当然选项,免责事由可能被忽略,由此,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有被扩大之虞。找出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理论界、现实中存在的争议和困难不是我们放弃寻找解决问题途径的理由。相反,我们应该知难而进,对目前处理此类医患纠纷的方法进行有效梳理,对医患双方、卫生行政部门、鉴定组织等相关各方进行准确定位,从中提出一套合理、便捷的解决机制,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方式及相关途径,化解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这一难题。(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3-11-01)
杨学友[3](2011)在《非医疗事故情形下如何维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由于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始终没有完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割断关系,一些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就设置在医院里,其专家鉴定人员也大都是医院的教授或医生,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这种“同行加近邻”关系,导致一些医疗鉴定结果让人大失所望,医学鉴定机构的公平与正义性(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1-06-18)
周绍月[4](2010)在《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是医疗损害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前的医疗损害的处理一般都是先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如为医疗事故则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医患纠纷,如果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则按照一般侵权纠纷处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都是规范医疗事故的含义、处理程序等涉及医疗事故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其中并未涉及到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的处理。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作为一种医疗损害,关涉到医疗行业这样一个集综合性、复杂性、高风险性、不确定性的专业化行业,只是按照一般的侵权纠纷来处理,而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制,似乎显得很不妥。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用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的的相关问题,这里的医疗损害应当是包括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因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已经废止,所以本文立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些探讨。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各部分的分析,以此建立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体系。研究的难点是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含义和种类的界定,以及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中过错的认定。在内容结构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首先是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进行了界定。对日本法上和美国法上的医疗事故的定义进行阐述,并分析了我国立法上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在此基础上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的叁种类型。其次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性质进行了阐述。首先将赔偿责任界定为民事责任,再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违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分别进行讨论,最后阐述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说,认为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来处理比较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第二部分,主要是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各部分的分析。首先是对其责任主体医疗机构的阐述,包括了医务人员的定义,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的范围的界定,并阐述了由医疗机构承担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其次,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的概念和四种类型作了阐述。再次,在对医疗行为进行界定后,利用英美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理论,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医疗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进行了阐述,包括医疗过错的含义、医疗注意义务的分析,以及《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过错的认定。第叁部分,该部分在介绍我国关于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的免责事由的立法现状之后,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的免责事由进行了构建,包括医疗意外、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已尽最大注意义务、容许性危险、患方原因四种情况。第四部分,从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和医疗举证责任的分配两方面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对处理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的影响,并且讨论了《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20)
聂林晓,燕仁[5](2009)在《非医疗事故 医院仍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患者史某因患高血压导致脑出血住院,医院给史某第二次行腰穿刺手术后,史某当即双下肢瘫痪。经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截瘫无因果关系。 但史某认为医院记载的病历有涂改现象,不规范;腰穿的脑积(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9-11-12)
李斌,孙晓阳,王晓炜,王锦帆[6](2009)在《非医疗事故鉴定案例中医患沟通障碍因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对某市医学会非医疗事故鉴定案例中存在医患沟通障碍因素的86份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其中大于60岁和14岁以下患者,初中及以下文化层次患者、中青年医师、外科医师较容易发生医患沟通障碍。医疗机构应提高医务人员的人文素养与沟通技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等方式来加强医患沟通。(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期刊2009年10期)
靳彦[7](2009)在《浅析非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使命,履行着治病救人的崇高职责。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重视程度的增加,日益增多的医疗损害事件、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使医患关(本文来源于《基层医学论坛》期刊2009年16期)
靳彦[8](2009)在《论医疗损害中的非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理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侵权行为,也即非医疗事故纠纷的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司法实务部门虽然重视但理论研究方面及其薄弱。本文从我国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入手,对非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理途径进行初步分析探讨。一、准确把握非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前提是要界定非医疗事故纠纷的内涵与外延。由于其复杂性,导致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为此,笔者首先从非医疗事故纠纷的概念入手,进而分析其特征,最后通过列举的形式对非医疗事故纠纷进行分类。二、准确界定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和归责原则是审理民事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本部分通过分析有关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后,结合实践提出笔者的观点;即要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来确定其责任应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来确定归责原则,笔者认为非医疗事故纠纷主要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个别情况下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叁、本部分笔者就损害事实、损害行为的违法性、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四个责任构成要件事实进行了论述。其中因果关系、医疗过错是医疗纠纷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关于因果关系,笔者赞同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作为非医疗纠纷案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并列举了非医疗事故纠纷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并附案例加以说明。关于医疗过错的判断,笔者认为应采主观过错论,并通过过失和故意两种状态来讨论医疗过错,同时还应兼顾医疗条件、地区差异、紧急性等因素的影响。本部分在最后还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论述,在列举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优点和缺点后,提出笔者观点,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各自合法权益的目的。四、从医疗损害赔偿出发,学界大部分的观点是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非医疗事故纠纷,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包含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纠纷,所以对于非医疗事故纠纷也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这样就体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1)
谢瑜[9](2009)在《试论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认定与举证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与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是两种类型的医疗侵权纠纷。不同于医疗事故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基于违法医疗行为得出的行政结论,医疗过错是法官依据医方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得出的法律判断。与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一样,医疗过错侵权责任的证据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本文来源于《医学与社会》期刊2009年02期)
李二焕[10](2009)在《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能否协商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件回放2004年3月8日刘某因分娩入住某镇中心卫生院,同日,刘某夫妇与该卫生院签订了《某镇孕产妇母婴医疗保健保险合同》,并向其交纳保险费1000元,约定:"保险期限,母为从怀孕起至婴儿满月,婴儿为出生后1个月内;(本文来源于《中国社区医师》期刊2009年03期)
非医疗事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侵权行为,即非医疗事故纠纷引起的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现实生活中,非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很多,但在理论体系中却很少涉及。从我国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入手,对比分析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在责任主体、损害范围、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初步分析,进而对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的法律性质进行定性并找出较为合理的解决途径就显得非常必要。不管是从责任主体、过错范围,或者服务过程、损害范围等方面来看,广泛性是非医疗事故的显着特征。非医疗事故到底是一种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甚或两种责任的竞合?运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更能体现此类纠纷的性质,更能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理论界、实务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中,医方居于强势地位,保护患者就成了人们的当然选项,免责事由可能被忽略,由此,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有被扩大之虞。找出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理论界、现实中存在的争议和困难不是我们放弃寻找解决问题途径的理由。相反,我们应该知难而进,对目前处理此类医患纠纷的方法进行有效梳理,对医患双方、卫生行政部门、鉴定组织等相关各方进行准确定位,从中提出一套合理、便捷的解决机制,完善医患纠纷处理方式及相关途径,化解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这一难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医疗事故论文参考文献
[1].衣福兴.非医疗事故性损害责任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
[2].王静.非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问题剖析[D].郑州大学.2013
[3].杨学友.非医疗事故情形下如何维权[N].检察日报.2011
[4].周绍月.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5].聂林晓,燕仁.非医疗事故医院仍赔偿[N].人民法院报.2009
[6].李斌,孙晓阳,王晓炜,王锦帆.非医疗事故鉴定案例中医患沟通障碍因素分析[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9
[7].靳彦.浅析非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民事责任[J].基层医学论坛.2009
[8].靳彦.论医疗损害中的非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理途径[D].中国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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