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冤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冤案,证据保管制度,无罪证据,鉴定意见
刑事冤案论文文献综述
雷世军[1](2018)在《刑事冤案的证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勾勒案件事实的最基本途径,证据的搜集、移送审查、形成证据链的过程只要有一个出现问题,案件就会出现差错,容易导致刑事冤案的产生。通过对20个刑事冤案分析发现,刑事冤案的产生,绝大多数是证据出现了问题。通过对近年已经纠正的20个冤案进行分析,特别是对具有代表性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和刘忠林案的详尽分析发现:证据搜集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诱供,甚至做假证据,对证据搜集程序的不重视、忽视无罪证据以及对鉴定意见的错误采信为冤案的产生种下了祸根;在证据的审查把关过程中,部分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没有进行全面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不批捕率和不起诉率极低;法庭审理过程中,证人出庭率极低,证人证言的真伪无法准确判断,法官在综合案件证据的过程中,对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不能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理念没有落实;判决作出后证据没有妥善保管。根据上述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在侦查机关讯问时,对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成立专门医疗机构对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定期的进行身体检查;完善证据搜集的程序,采用高精确度的DNA鉴定方式,同时对鉴定人员进行严格挑选,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增强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全面性进行审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重视无罪和罪轻证据;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提高证人出庭率;法官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作判决,在证据不足或者案件存疑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等完善建议。图3幅;表6个;参41篇。(本文来源于《华北理工大学》期刊2018-11-23)
刘娅[2](2018)在《中国古代刑事冤案发生原因探析——以古典戏剧《十五贯》为中心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冤案是中国古典戏剧文化中浓墨重彩的热点,因此,古典戏剧文本成为考察中国古代刑事冤案发生原因的重要进路。以古典戏剧《十五贯》作为蓝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刑事冤案发生主要有司法官的预断、报复情绪的影响、诉讼中的对手效应以及智识的限度等四个方面的原因,并延伸提出在现代社会有效预防刑事冤案发生的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南海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李珂琰[3](2018)在《对我国刑事冤案问责机制构建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及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法律的普及度越来越广泛,人民群众对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众多冤假错案的被曝光也将越来越多的目光吸引到这一领域。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都将呈现出螺旋式的上升过程。同样,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地得到发展。为了使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我们需要对当前司法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8年08期)
张佩,吴立志[4](2018)在《浅析刑事冤案救济——以10例典型冤案为分析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刑事冤案"成为一个高频率的名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先后发文指导刑事冤案的纠正。选取2013年以后纠正的10起刑事冤案救济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刑事冤案存在救济时间长、救济的理由具有偶然性,公检法主动救济刑事冤案欠缺等问题,这与我国设立的刑事冤案救济方式存在一定缺陷有着密切的关系。由此,提出要明确当事人申诉权,构建专门的刑事冤案发现和救济机制,探求完善刑事冤案救济的对策。(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张二超[5](2018)在《刑事冤案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一些重大刑事冤案诸如河北省聂树斌案、河北省李怀亮案、再到江浙张氏叔侄案等不断被纠正,引起了民众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和不满,这也也引起了政法机关的深刻反思,亦让理论界越来越重视刑事冤案,越来越多等人投入到刑事冤案的研究,各方从不同角度全方位、立体式分析不同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如果从刑事诉讼的发展流程看,刑事冤案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任何一个阶段都有可能产生。如果在再进一步分析,任何一个阶段发生刑事冤案都有检察机关有或多或少的联系。侦查机关依法实行侦查活动,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关,从事基础性工作,其立案、逮捕都受到检察机关制约,法院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关,其审判活动也要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研究检察机关在刑事冤案中的存在问题,显然很有必要。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是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刑事司法活动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刑事冤案虽然是极其少数,但一个刑事冤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上万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法治信仰。过去几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共对提出刑事抗诉3.5万件,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陈满故意杀人案”、“谭新善故意杀人案”等11起重大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依法改判。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质量,提升了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分析在检察环节产生刑事冤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现行诉讼模式影响检察机关的独立;二是案外因素影响检察机关独立进行法律监督,如媒体的提前介入,政法委的不当参与,社会舆论的压力等;叁是检察人员缺乏刑事冤案防范意识,现在公安司法人员多为“叁门人员”,虽然理论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社会生活经验不足,机械办案,容易产生刑事冤案;四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重视,有意无意忽视无罪证据,重视有罪证据。分析刑事冤案产生的原因,并不是为检察机关推卸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针对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立法和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监督,保障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力的正常、顺利、健康行使。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对普通刑事案件的监督,包括加强对立案监督的刚性、对侦查行为进行全程同步督、由刑事申诉部门集中行驶法律监督;二是加强对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的法律监督,重点加强司法衔接程序的法律监督、监察委员会调查行为监督。叁是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责任制度,包括落实案件终身负责制、落实刑事冤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四是加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正确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05-31)
莫家声[6](2018)在《刑事冤案防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在司法领域先后出现了十几起重大的冤假错案,如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聂树斌案等。这些案件都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成为广大民众关心和新闻舆论关注的热点,为司法机关敲响了警钟。本人作为检察系统刑事申诉部门工作人员,长期从事刑事案件复查工作,非常有必要对这些刑事冤案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希望广大司法工作者和法律研究者能够吸取教训,防范错误。刑事冤案的成因主要是公安机关侦查环节的违法取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起诉环节把关不严,法院在法庭审判活动被虚化以及个别地方党政部门的不当干预和社会舆论等外部环境的影响。通过刑事冤案产生的原因和防范的对策的研究,比较国外防范与纠正刑事冤案的基本情况及制度的基础上,来反向审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通过坚持依法司法原则,依法侦查取证,严格批捕起诉,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化审判机制,推进民间力量的参与,完善保障救济机制,推进司法责任制等多方面的途径以防范和纠正刑事冤案。(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8-04-29)
王润耕,胡楚铃,杨成轩[7](2018)在《我国刑事冤案纠错问责机制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出现了冤案平反的小高潮,法院共纠正23起重大冤案。刑事冤案纠错救济及问责机制的建设问题也被提出,现有伸冤渠道的不全面与纠错问责制度的不健全为冤案平反工作带来很大阻碍。本文通过分析借鉴国外已有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探究我国刑事冤案纠错问责机制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2期)
时和[8](2018)在《刑事冤案司法生态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生态的概念是从生物学“生态”概念中借用而来的。“司法生态”具体指在司法活动中,相关主体受到环境因素制约而形成的一种生态,比如政治、社会、法律职业等。在中国,由于刑事司法政策出现偏差,曾出现过不良的司法生态时期。2009年1月15日,张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一出租屋内遇害,天河区公安分局的侦查人员经过调查,发现其男友陈灼昊具有重大嫌疑,并于2月25日将其带走接受调查。通过一系列侦查,侦查人员宣告此案破获。2009年12月14日,广州市检察院就该案向广州市中院提起公诉。2012年1月10日,广州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灼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陈灼昊向广东省高院上诉,广东省高院经过审查后将该案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2014年8月12日,广州市中院仍维持原判,陈灼昊对此判决仍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重审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辩论,排除了多项非法证据,现有证据已无法证明陈灼昊是杀害张某某的唯一凶手,最终广东省高院宣告陈灼昊无罪。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侦查工作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导致该案的定罪证据有许多瑕疵。这些问题的源头很大程度上是“命案必破”这一错误侦查考核指标导致的,侦查人员在工作为了一味追求破案,而不注重侦查工作的规范,影响了案件证据的质量。“命案必破”口号的提出,是2000年代初我国恶性刑事案件多发,且多起涉及命案的大案要案久久不能破获的情况下,2004年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提出了“命案必破”的目标。由此,公安机关在较短的时间内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命案必破”的政治要求逐步演变成了公安机关的刑事政策,甚至将命案的侦破工作纳入政府对公安的考核,其违背了公安侦查工作的客观规律。在刑事政策的重压下,公安、检察院、法院只讲配合缺少制约,司法生态受到严重影响,一大批刑事冤案由此产生。2012年党的十八大后,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落实和加强,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得以有效实施,司法生态也随之改变。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诉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和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模式,有效的防止了刑事冤案的产生。通过陈灼昊刑事冤案从侦查到一审、二审以及终审的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表面上看,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怎样进行,实际上就是司法生态由畸形到健康的发展过程,显现了依法治国理念在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中得到落实,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吴越萱,剧小萌[9](2017)在《国家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以刑事冤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几例刑事冤案的国家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认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这一标准亟待被健全。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国家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应该予以扩大。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有明确的依据,综合案件的各种实质因素,对日标准赔偿法、最高额赔偿法和酌定赔偿法的灵活运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6期)
王润耕,胡楚铃[10](2017)在《我国刑事冤案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分析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刑事冤案中受害人争取国家赔偿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尤其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不同案件中受害人得到的赔偿各不相同,即刑事冤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中仍处于一个非常模糊的地带。对此,本文通过"聂树斌案"与"张氏叔侄案"进行对比分析,明确目前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5期)
刑事冤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冤案是中国古典戏剧文化中浓墨重彩的热点,因此,古典戏剧文本成为考察中国古代刑事冤案发生原因的重要进路。以古典戏剧《十五贯》作为蓝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刑事冤案发生主要有司法官的预断、报复情绪的影响、诉讼中的对手效应以及智识的限度等四个方面的原因,并延伸提出在现代社会有效预防刑事冤案发生的对策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冤案论文参考文献
[1].雷世军.刑事冤案的证据问题研究[D].华北理工大学.2018
[2].刘娅.中国古代刑事冤案发生原因探析——以古典戏剧《十五贯》为中心的考察[J].南海法学.2018
[3].李珂琰.对我国刑事冤案问责机制构建的探讨[J].学理论.2018
[4].张佩,吴立志.浅析刑事冤案救济——以10例典型冤案为分析样本[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张二超.刑事冤案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及对策研究[D].东南大学.2018
[6].莫家声.刑事冤案防范研究[D].暨南大学.2018
[7].王润耕,胡楚铃,杨成轩.我国刑事冤案纠错问责机制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8
[8].时和.刑事冤案司法生态法理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8
[9].吴越萱,剧小萌.国家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以刑事冤案为切入点[J].法制与社会.2017
[10].王润耕,胡楚铃.我国刑事冤案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分析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