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民商事管辖权论文-黄瑜

跨国民商事管辖权论文-黄瑜

导读:本文包含了跨国民商事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间接管辖权,实证研究,专属管辖

跨国民商事管辖权论文文献综述

黄瑜[1](2019)在《间接管辖权制度研究——从外国民商事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现状出发》一文中研究指出间接管辖权审查是被请求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在研究大量中国司法案例的过程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很少对间接管辖权进行审查,即便有也存在审查标准不一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在间接管辖权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缔结的各项国际条约对间接管辖权的规定也有多重标准。通过梳理各国关于间接管辖权的立法,发现间接管辖权审查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法律适用模式、具体管辖根据模式及混合模式,在分析《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原则与规则: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建议稿)》第19条的基础上,为中国间接管辖权审查制度的构建提出以混合立法模式确立间接管辖权审查制度,并以专属管辖权排除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思路。(本文来源于《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王珂瑶[2](2014)在《浅析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传统上,它与大陆法系中的管辖权制度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但晚近的发展却表明了英国管辖权制度正逐步地向大陆法系靠拢。对英国传统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以及加入布鲁塞尔公约之后管辖权制度的变化进行论述。中国在涉外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颁布过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已废止)、1987年3月15日颁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以及1999年0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现行有效)等。但是,《合同法》等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较为原则、简略,可操作性不强。《规定》的颁布,正好弥补了这个缺陷。(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4年13期)

李赛男[3](2009)在《论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新取向》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国民商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对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就是指立法者在制定以及协调跨国民商事管辖权规则时,对所涉相关法律价值进行的排序以及取舍。在传统的跨国民商事管辖权领域内探求意思自治的最大化,是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协调跨国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必由之路。而囿于各国立法所确立的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过于狭隘和保守,跨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及其价值取向与跨国民商事交往的现实脱轨。因此,研究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新取向具有理论价值和制度意义。论文第一章探讨了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的一般理论,既有对其内涵以及历史发展的静态分析,也有对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现有价值取向及其存在问题的综合性评述。其中,在论述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应有价值时,从法的价值及其位阶的法理学视角探讨了法的一般价值对于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应有价值取向以及实然价值取向的影响。论文第二章阐述了跨国民商事管辖权价值新取向的内容及其制度依托——协议管辖,从国际私法趋同化以及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必然趋势来证明确立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新取向具有必要性,以及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竞相角逐的国际私法领域内确立跨国民商事管辖权价值新取向的合理性。论文第叁章以现有国际、区域以及国别性立法来评析国际社会对跨国民商事管辖权价值新取向的不同反应,证明了协议管辖制度已在国际社会得到肯定的同时,又指出了其适用的保守性及其根本原因。论文第四章以跨国民商事管辖权价值新取向来改革中国现有的管辖权制度,并诠释出中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应有价值理念。(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09-05-01)

李赛男[4](2008)在《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新取向——兼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一文中研究指出2005年6月通过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国际社会在跨国民商事管辖权领域取得的新突破。《公约》的诞生不仅实现了国际范围内建立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统一规则的目标,而且标志着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取向已逐步趋于交易的安全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这也必将为中国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带来新的启示。(本文来源于《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3期)

欧福永[5](2007)在《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是个多法域国家,各法域有独立的管辖权规则;英格兰存在两套独立的、差别颇大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除成文法外,英格兰还存在大量有关确定民商事管辖权的判例;英格兰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具有过分性,英格兰法院的普通法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送达,而传票的送达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在“惯常居所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中止诉讼和禁诉命令、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例法制度方面,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可为我国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本文来源于《浙江社会科学》期刊2007年03期)

郑远民,刘琳[6](2006)在《厚积薄发填补空白的一部力作——评《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普通法系国家的多数国际私法学者历来把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列为国际私法上的叁大主要问题,而管辖权则是首要问题,只有在本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受理案件,并进而涉及到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因此,管辖权问(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06年01期)

林锐鑫,陈晓广[7](2003)在《浅析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 ,传统上它与大陆法系中的管辖权制度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别 ,但晚近的发展却表明了英国管辖权制度正逐步向大陆法系靠拢。对英国传统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以及加入布鲁塞尔公约之后管辖权制度的变化进行系统的论述(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3年01期)

跨国民商事管辖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传统上,它与大陆法系中的管辖权制度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但晚近的发展却表明了英国管辖权制度正逐步地向大陆法系靠拢。对英国传统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以及加入布鲁塞尔公约之后管辖权制度的变化进行论述。中国在涉外民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颁布过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1985年3月21日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已废止)、1987年3月15日颁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以及1999年0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现行有效)等。但是,《合同法》等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较为原则、简略,可操作性不强。《规定》的颁布,正好弥补了这个缺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跨国民商事管辖权论文参考文献

[1].黄瑜.间接管辖权制度研究——从外国民商事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现状出发[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2].王珂瑶.浅析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经济研究导刊.2014

[3].李赛男.论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新取向[D].中南大学.2009

[4].李赛男.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价值新取向——兼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5].欧福永.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浙江社会科学.2007

[6].郑远民,刘琳.厚积薄发填补空白的一部力作——评《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研究》[J].时代法学.2006

[7].林锐鑫,陈晓广.浅析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J].河北法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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