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证据论文-钱心怡

域外证据论文-钱心怡

导读:本文包含了域外证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民事诉讼,特别证明规则

域外证据论文文献综述

钱心怡[1](2019)在《域外证据特别证明规则的合理性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域外证据的特别证明规则自实施以来便饱受诟病,主要体现在规则缺乏明确性、合理性与实用性等方面。虽然实践中已经出现相应的柔化措施,但是该规则的最新适用情况仍不容乐观。大量司法裁判片面地依赖该条规则,采取一刀切的审判方法,忽视庭审质证的重要性,有违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除此之外,域外证据特别证明规则也无法满足电子证据的证明需求,即无法解决电子证据的域外认定问题,无法适应电子证据公证难的现状,无法包容新型网络存证技术,应当予以废除。(本文来源于《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吴增光[2](2019)在《论刑事域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域外证据是指产生、形成、取得于域外的证据。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开展,我国对外开放力度越来越大,程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跨境犯罪案件频发,如广为关注的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等,侦查机关及人民法院面临着跨国(地区)取证以及由此取得的域外证据的认定问题。这其中,域外证据是否有证据能力、能否在审判中使用又是证据认定的首要和前提。本文主要是从域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为视角展开分析。(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15期)

马连龙[3](2019)在《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证据法中的司法认知规则概览》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认知在本质上是“法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对某些特定事实和法律前提做出的正式认定”,而无须当事人予以证明。司法认知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在域外的法治实践中已经逐渐成熟和完善,其在减轻诉讼参与人不必要的举证责任、提高诉讼程序的效率等方面都显现出了重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5-24)

赵旭妙[4](2019)在《域外民事判决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域外民事判决既无损我国主权,也能保证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待遇,同时还能提高审判效率,节省我国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裁判冲突。援引外事判决,作为证据,要求证明其真实性、有效性,保证双方当事人都可提出反证,用以推翻判决确定事实。域外民事判决不应作为人民法院的免证事实,只是将其作为证据的一种,结合案件事实,基于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7期)

魏文博[5](2018)在《民事诉讼域外证据领事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由于涉外因素的存在,在实际审判中往往会出现大量域外证据,对域外证据的认定也因此成为了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的核心问题之一。正因为考虑到域外证据所具有的特殊性,2001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1条即对域外证据的认定前提和具体形式作出了特殊规定,强制要求当事人在庭审中举证的域外证据应当经公证后,再经领事认证才能被认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在不同个案中就领事认证对域外证据认定所起作用的裁判观点并不相同,但是是否经领事认证对是否采信某一域外证据在结果上具有同一性,在一些案例中未经领事认证甚至成为了不予质证的理由,并出现了因办理领事认证等手续导致当事人举证不及时的现象。这说明域外证据强制认证的规定对司法实践有一定不利影响,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中对域外证据认定的需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域外证据的认定缺乏科学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司法实践中将形式上的领事认证作为确认域外证据内容真实性的重要裁量标准;其次,不当认定“非法证据”,以是否领事认证作为域外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并因此予以认定或排除;再次,以“认证”影响“质证”,减损了域外证据认定中“质证”的作用;最后,领事认证手续本身的操作性和效率性难以满足涉外民商事诉讼的需要。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域外证据领事认证被规定为强制性义务却缺乏明确的法律后果,致使实践中出现违反该司法解释未予认证而产生的责任不明;另一方面则在于我国对域外证据的认定过程中还存在其他缺陷,如现有跨国取证途径单一,当事人难以通过其他取证方式取得域外证据。还如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大多数证人证言不得不通过书面方式提交,而无法通过当事人之间对证人本人的有效质询来辨识真假。那么域外证据的强制性认证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就需要从法理层面予以分析论证。首先,从域外证据认证与证据效力认定的角度来看,具体可细分为叁个层次,即域外证据领事认证分别与域外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的认定之间的关系。领事认证与域外证据真实性的关系体现在领事认证系对各类证明文书,确认其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为真的活动。其直接指向对象往往是公文书证的签章,所以领事认证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确认域外公文书证的形式真实性,即确认该文书由某一机关出具,但由于领事认证对其他非域外公文书证的证明作用需要通过公证才能实现,不具有直接性,所以仅能对其他域外证据的形式真实性起间接证明作用。而根据领事认证制度本身的特点,其并不对域外证据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与域外证据合法性之间的关系体现在领事认证虽然关乎域外证据的形式合法性,但考虑到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含义系指“取证手段违法”且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故未经领事认证的域外证据并不属于应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之列。同时,其对域外证据关联性的认定也并无实质影响与意义,并不能明确某一证据能证明何种事实,也不必然保证领事认证后的域外证据对解决纠纷具有实质性意义,亦无法影响域外证据与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紧密程度”。故从证据效力认定角度来说,领事认证对认定域外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所起的积极作用有限。其次,从域外证据领事认证与庭审质证的角度予以分析,庭审质证本身系证据采信的重要手段,是认定事实的基础与前提,而有效质证更是认定事实的最佳途径,加之庭审质证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密切相关,故并无其他方式可以替代质证在证据认定中的作用。而是否领事认证并不应该影响原有质证程序的有效开展,因为一方面经过完整公证认证手续的域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并不属于免于证明的事实,另一方面领事认证亦不解决域外证据证据资格及证明力的问题,其不具有质证在查明事实中的核心作用与价值。在司法实务界,最高院已经通过会议纪要、批复等方式特别强调不应以认证等形式要求影响质证程序的正常开展,确保通过有效质证认定域外证据效力。而在实际审判中也不乏对未领事认证或经过领事认证的域外证据,经有效质证后,予以认定或排除的案例与实践。故无论从学理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看,领事认证均不能替代与影响司法裁判中的有效质证。再次,从域外证据认证与审判效率的角度予以研究,强制性领事认证本身即存在操作隐患,主要表现在我国域外证据的判断标准系采“形成地”标准,但是对于新型电子数据等证据,当事人会因域外证据判断标准不清而难以确定具体领事认证机关进而拖延整个庭审程序;而部分种类域外证据,如物证、电子数据等也面临因证据性质缺乏可公证性而不便于被认证的风险;加之使领馆对是否进行领事认证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法律授权以“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当事人加入外籍”等理由拒绝认证。这些问题均增加了办理域外证据领事认证的操作风险与不便。而从经济成本与效率角度来看,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双认证”体系认证程序时间较长,重复证明现象严重,经济成本较高,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效率负担。所以,域外证据强制认证并不符合审判效率的要求。故从上述分析论证出发,域外证据的强制认证规定应当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废除与变更,将对某一域外证据是否需要领事认证修改为任意性规定,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与不同情形,根据不同域外证据种类决定是否需要领事认证,在当事人有效质证而非以域外证据未经领事认证作为质证内容的基础上,进而做出是否采信该证据的裁判。如对于域外公文书证来说,可以考虑要求予以直接进行领事认证,而对于其他证据来说,需要综合案情与其他证据认定制度予以综合认定。在对有效质证的核心价值予以强化与保障的同时,还需要进行多元域外取证,鼓励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除此之外,考虑到《海牙关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方众多、影响广泛,并通过统一格式和标准的“附加证明书”方式改变了“双认证”模式,兼顾了效率和真实;加之该公约能与我国现有国内法律法规体系结合,不产生根本冲突,无需大规模修改现有立法,我国加入该公约具有实际可行性;同时也符合我国打造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国家远景发展规划和国家利益的需要,故应当考虑加入该公约,便利对于有必要进行领事认证的域外证据在内的各类公文书的多边传递与认定。综上所述,通过上述系统性综合优化,将有助于实现域外证据科学认定,提高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审判质量的目标。(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6)

胡锐锋[6](2018)在《域外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同沿线国家经济交流的增加导致民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加,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我国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提高审判效率,域外判决在我国能否作为证据则显得较为重要。在我国立法对域外判决能否作为证据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文从法院已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域外判决证据效力的案例,以及承认域外判决的证据效力并不会规避我国的域外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角度,分析域外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对于域外判决要作为证据使用应该满足何种条件,笔者认为除非受诉法院明确要求履行公证认证手续,否则域外判决作为证据使用并非都要公证认证。除了公证认证的形式要求外,在实质上域外判决也应该具备既判力,满足承认与执行中外国判决的条件,即做出域外判决的法院具有合法管辖权,审判具有正当程序,不违反我国公共利益,域外判决地取得在程序上合法。另外,域外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程序,笔者认为不能将域外判决视为与国内法院判决一样的预决事实,而应该和普通证据一样,须经当事人质证和法院审查认定,方可作为定案依据。最后,笔者针对域外判决能否作为证据在我国还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帮助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发展。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域外判决作为证据涉及的基本概念。第一节主要对域外判决和证据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第二节主要介绍国外关于将域外判决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先例;第叁节笔者着重阐述了将域外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现实意义。第二章主要论述域外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可行性。第一节先简单阐述了经过我国承认的域外判决与国内法院判决一样具有证据效力;第二节主要对未经我国承认的域外判决作为证据的可行性进行论述,首先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分析,在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域外判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基础上,从法院司法实践中早已将域外判决作为证据和将域外判决作为证据并不会规避我国承认与执行制度两个方面,进行深入论述域外判决可以作为证据。第叁章主要论述域外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应该具备的条件。第一节主要探讨域外判决作为证据应满足何种形式要求,从《民事证据规定》第十一条入手,分析该条规定的应有之义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域外判决是否须履行该条规定的手续。第二节论述域外判决作为证据应具备的实质要求,从域外判决应该具备既判力之外,也应该满足承认与执行中的条件角度,分别阐述既判力的含义,域外判决产生既判力的条件,域外判决既判力所及的客观范围,以及承认与执行中判决的条件。第四章主要论述了域外判决在我国法院中作为证据运用的程序要求。第一节阐述域外判决作为证据使用应由申请一方当事人主动提交,并对该域外判决承担举证责任;第二节阐述域外判决要作为定案依据须经质证和法院审查确认,主要从当事人质证和法官审查两个方面阐述。第五章讨论我国关于域外判决作为证据立法和司法现状及相关完善建议。第一节阐述我国目前关于域外判决作为证据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在第一节和上文的基础上,为域外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4)

王翼[7](2018)在《论我国域外证据特别证明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为时代的全球化,中国在经济、文化、政治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有了越来越多的交流。由此,国内外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到域外证据的情况也愈发增多,关于域外证据如何在我国有效适用是民事诉讼中的重点。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是大多数学者讨论的重心所在。但学者们的关注点大多集中在法条制定的问题上,鲜有学者会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此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的适用情况,并根据立法与司法不同的着重点就该法条进行分析比较。本文首先从如何界定域外证据以及分析域外证据的具体类型着手,再结合公证认证程序在我国现行立法上的规定,对我国域外证据特别证明程序的方式和功能效力展开详尽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近几年我国司法实践对特别证明程序的灵活运用。以理论与实践为支撑,对完善我国域外证据特别证明程序的现有规定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通过使用历史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文献资料法等研究方法,主要写作目的在于:(一)在对我国涉及域外证据特别证明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分析的基础上,澄清域外证据特别证明程序的含义;(二)对域外证据的具体公证认证方式进行分析研究,弄清楚特别证明程序对域外证据的重要作用——明确域外证据的效力问题;(叁)关于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得稍显模糊。以致在法条施行前期,司法适用混乱,法官对域外证据生效认定标准不一。但在近几年,前述局面获得了较大的改善。笔者试图通过研究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就域外证据使用问题上的灵活做法,发掘其可取之处,以此为域外证据特别证明程序在立法上的改善提供合理建议。本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共有四章内容:第一部分为域外证据之内涵。在本部分中,主要明晰了域外证据的含义,进一步分析其与域内证据的区别;并结合相关最新的国内立法动态,以期了解域外证据的具体证据类型。第二部分为我国立法上特别证明程序的相关规定。本部分从我国对特别证明程序的法律规定入手,对我国特别证明程序的方式和功能效力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分析研究域外证据的公证与认证,以及公证认证所带来的有利于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削弱地域限制对司法权的影响等作用。第叁部分为我国司法实践对特别证明程序的灵活运用。在本部分内容中详细分析了近几年特别证明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灵活运用,依据实践中发生的不同情形,将其分为叁个大类;同时对实践中灵活运用的效果分析,能够弥补特别证明程序立法上的不足,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司法效率。第四部分为我国域外证据特别证明程序的不足与合理建议。本部分是基于对我国域外证据特别证明程序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域外证据特别证明程序立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反思,并依据司法实践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2)

侯敏娜[8](2017)在《域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考察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已被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所采纳,成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种"底限正义"。然而,不同国家在法律传统、司法体制、诉讼理论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导致其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设置上也形成各自的排除模式。在对域外国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考察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法律移植,可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本文来源于《政法学刊》期刊2017年06期)

袁发强,魏文博[9](2017)在《域外证据领事认证的合理性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要求对形成于域外的证据进行强制性领事认证,实际上是对域外证据认定条件的一种不合理预设。表面上看,这似乎有助于规范域外证据形式合法性,实际上却无助于域外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认定。由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认证代替质证,片面地以是否进行领事认证作为确认证据资格或证据采信依据的现象,导致我国涉外案件中出现域外证据认定不科学、当事人举证负担重等问题。这说明,我国现行域外证据强制性认证的规定并不符合证据法一般法理,容易造成事实认定的偏差,不利于涉外民商事诉讼审判质量的提高。同时,不区分证据种类,一律要求认证也难以操作,有违司法效率与公平,应予以废除。取而代之的应当是,由法官根据个案以释明的方式灵活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领事认证,强化有效质证在域外证据认定中的核心作用。(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7年06期)

陈立冬[10](2017)在《如何认定域外证据的真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9月27日,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诉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专利号:ZL201310630670.7)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开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摩拜公司请求时提交的证据5的真实(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7-11-01)

域外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域外证据是指产生、形成、取得于域外的证据。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开展,我国对外开放力度越来越大,程度越来越高,与此同时,跨境犯罪案件频发,如广为关注的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等,侦查机关及人民法院面临着跨国(地区)取证以及由此取得的域外证据的认定问题。这其中,域外证据是否有证据能力、能否在审判中使用又是证据认定的首要和前提。本文主要是从域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为视角展开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域外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1].钱心怡.域外证据特别证明规则的合理性质疑[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9

[2].吴增光.论刑事域外证据的合法性审查[J].人民法治.2019

[3].马连龙.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证据法中的司法认知规则概览[N].人民法院报.2019

[4].赵旭妙.域外民事判决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研究[J].法制博览.2019

[5].魏文博.民事诉讼域外证据领事认证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6].胡锐锋.域外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7].王翼.论我国域外证据特别证明程序[D].西南政法大学.2018

[8].侯敏娜.域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考察及启示[J].政法学刊.2017

[9].袁发强,魏文博.域外证据领事认证的合理性质疑[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

[10].陈立冬.如何认定域外证据的真实性?[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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