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文-蒋晓军

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文-蒋晓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赔礼道歉”专门立法,非责任化,违宪,“安全港”规则

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文文献综述

蒋晓军[1](2018)在《我国赔礼道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发生的关于重庆万州的公交车坠江的悲剧事件(1),随着事故发生时公交车上冲突视频的对外公布,社会舆论一片哗然,此悲剧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热议。很多人都在发声反思为什么会最终导致这样的悲剧,一种观点认为“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经济发展,国家的物质文明有了极大的进步,但人们精神文明的提升还有很大空间”。[32]经过分析总结我们会发现,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很多的悲剧事件都似乎属于“出离愤怒”的一时的激情行为所致,导火索常常都是些极微小的事情,其实这些事情大都是在纠纷发生的最初用一个微笑、一句道歉就能浇灭的“火星”。不容质疑法治对于社会的治理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法治具有塑造人性倾向的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效果在有时候可能会是负面的,它在某些时候可能会压抑住人性中美好的成分。人们有时可能会被冰冷的、复杂的法律条文“束缚住手脚”,这样会导致人们在纠纷发生时竟不敢去主动做出做为一个人应该做出的基本的善举,如重庆万州坠江公交车上的那些乘客,在那个乘客和公交车司机产生纠纷的不短的时间段里,竟然没有一个人主动去劝阻争吵的双方,就如同我们慢慢的不敢主动的去扶起一个跌倒的老人,我们在很多的时候做错了事,却不敢主动的向被害者做出内心的道歉行为。这些看似最基本的道德行为,本应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内容,却慢慢的变得极为重要,这些本应该属于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做出的道歉行为,却左右了很多纠纷的发展和解决,我们不得不在立法上对此问题加以重视。习总书记在相关讲话中多次提出“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33]本文以此为理论基础,探讨在我国制定专门道歉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我国几千年的传统社会中,关于“道歉”的典故多不胜数,如孔夫子认错(2)、负荆请罪(3)等,也有“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等言教传统。“我国传统社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行为规范由“礼”来承担一部分,“礼”的核心是长幼有序、上下有差、出“礼”入法,而“服礼”的主要做法便是“道歉”。”[1]正是因为服礼之制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人文脉络深远,于是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立法者念念不忘的还是如何发扬这一历史传统以更好的服务于社会治理。故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关于“赔礼道歉”的内容主要是规定“赔礼道歉”为责任承担的一种具体方式,即在冲突双方的纠纷发展、升级到一定程度后,国家强制力进行介入之后,司法机关裁决纠纷的一方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通过研究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关于“赔礼道歉”制度的法律理论,我们会发现他们都在想办法鼓励人们及时主动的做出赔礼道歉,为此不惜进行专门的立法予以规范。他们通过立法拒绝把道歉行为作为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而零散规定于若干法律条文中,他们大多制定了专门的道歉法案,他们把道歉行为的主动做出看做是一种和调解一样,甚至比调解更有效的、性价比更高的纠纷解决方式,实践证明他们制定的专门的道歉法案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为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更加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于高效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我们应深入研究如何在保留道歉这种道德规范的内容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优势前提下,吸收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赔礼道歉”的精华内容,借鉴不同司法管辖区相关立法经验,改变“赔礼道歉”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纠纷处理中仅是一种责任承担方式的现状,以更好的促进和推动“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新型纠纷解决方式尽快应用于司法实践并以此推动社会治理方式的完善。若要制定专门的道歉法规,则对诸如我国关于“赔礼道歉”的司法理论现状,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相关立法理论,“赔礼道歉”行为的做出是否会导致违宪,“有限道歉”(1)和“全面道歉”(2)的区别,“安全港”(3)规则等问题的研究就很有必要。(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12-01)

侯淑雯[2](2018)在《制定“立法标准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改革开放后经过近40年的立法,已从规模立法进入精细立法阶段,相关立法主体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其中包括技术经验。及时地把一些行之有效的技术要求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规范所有的立法主体,使我国立法统一在一致的标准体系中,使整体水平得到提高,是这个阶段立法的当务之急。我国应当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期以来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内部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加以整合,使之成为一部有着较高位阶、对我国所有立法主体均能发挥规范效力的"立法标准法",以指导当前各级各类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制定"立法标准法"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应当将"立法标准法"作为《立法法》的下位法,集中规定立法中的技术问题。同时,"立法标准法"应当从技术规范角度设定立法责任,以此来弥补《立法法》无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采取"可统一规范原则""小体量原则"和"不设下位法原则"。(本文来源于《地方立法研究》期刊2018年05期)

南丽军,吴海清[3](2018)在《我国住房保障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自上世纪80年代初启动以来,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发展,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明显的问题。一方面,住房保障权作为基本人权这一观点得到了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充分认可,另一方面,国外诸多住房保障立法取得一系列现实成效和经验教训,再加上我国社会保障法相关法学理论的日渐成熟,全国统一权威的住房保障法呼之欲出,以应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我国住房保障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张凌毓,刘翔宇[4](2018)在《商法通则统一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构建科学的商事立法模式一直是我国法律制度建设与发展的重点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往的单行法商法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时代的发展,就需要从商事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本文因此而就商法通则统一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研究与分析,以期进一步推动法学界与商务界之间达成共识,推动商法通则的统一立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民商》期刊2018年08期)

王淑敏,朱晓晗[5](2018)在《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中央支持海南全岛的先行先试引起世人极大关注,昭示着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立法进程已迫在眉睫。一方面,亟待界定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源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试验区)的独特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从宏观上调控继海南之后各地可能出现的自由贸易港彼此的关系,避免陷入功能重迭和不正当竞争的不利局面。至于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选择何种立法模式,建议在借鉴域外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彰显中国特色,并且恪守"根本例外"和"一般例外"的法律底线。尽管制定《自由贸易区法》或《自由贸易港法》是最为理想方案,但归咎于立法程序的羁绊,先行修订各地自贸试验区的现有规则,增加自由贸易港的定义、功能和原则等主要内容更是现实可行的良策。(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赵旭东[6](2018)在《商法通则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的编纂为商法通则的制定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商事立法应当为民法典的编纂做出特殊贡献,其并非民法典编纂之外的立法任务,是对民法典立法及法律实施的跟进。商法通则的制定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的内在需求,同时也是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关键环节,而且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商事法律保障,更有利于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制度资源。(本文来源于《地方立法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周林彬[7](2018)在《《民法总则》制定后完善我国商事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在编纂民法典之外,更多交由与市场交易关系最密切的商事立法具体完成。《民法总则》对商法规范的加入存在"加入不足"和"过度加入"的问题,为完善商事立法留下了较大空间。解决这种《民法总则》加入商法规范存在问题的一个思路,是将《民法总则》的"立法剩余"交由《民法总则》制定后的商事立法完成。制定商事基本法,是《民法总则》制定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的主要思路。而商事立法完善和商事基本法立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商法一般条款如何进行立法完善。就《民法总则》制定后我国商法一般条款立法完善而言,应尊重民商分工逻辑,在商事基本法中完成商法特有原则、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权利、商事严格责任等商法一般条款的"剩余加入"。此种"剩余加入"可以不全部采取国家立法形式,而是通过示范性的商事通则和商事自治规范等立法形式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地方立法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贾康[8](2018)在《房地产税改革:必要性、可行性与立法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一,必须立法先行;第二,要注重和房地产相关的所有税费的整合和配套改革;第叁,要处理好税收负担在"第一单位"概念之下的扣除问题;第四,要对地方充分授权,分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主线,其包含的改革到了深水区,攻坚克难的任务已经表现为实际生活中形成的历史性考验。房地产税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一个"啃硬骨头"的(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报告》期刊2018年02期)

周珂,史一舒[9](2016)在《论《长江法》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基本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部,是我国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201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部署将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内河经济带、东中西互动合作的协调发展带、沿海沿江沿边全面推进的对内对外开放带和生态文明(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监察》期刊2016年06期)

苏娜[10](2016)在《警用品生产销售管理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必要性层面,当前我国警用品生产销售混乱,已经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人民警察形象、警用品市场的发展和运行等产生了严重的现实危害,加强警用品生产销售管理立法成为依法管理警用品市场的现实需求。立法可行性层面,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法律基础和良好的立法时机,其他国家也有相关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在警用品生产销售管理立法中,需明晰重点管制范畴、协调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将当前国情与未来需求相结合。(本文来源于《产业与科技论坛》期刊2016年09期)

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中国改革开放后经过近40年的立法,已从规模立法进入精细立法阶段,相关立法主体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其中包括技术经验。及时地把一些行之有效的技术要求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规范所有的立法主体,使我国立法统一在一致的标准体系中,使整体水平得到提高,是这个阶段立法的当务之急。我国应当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期以来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内部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加以整合,使之成为一部有着较高位阶、对我国所有立法主体均能发挥规范效力的"立法标准法",以指导当前各级各类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制定"立法标准法"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应当将"立法标准法"作为《立法法》的下位法,集中规定立法中的技术问题。同时,"立法标准法"应当从技术规范角度设定立法责任,以此来弥补《立法法》无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采取"可统一规范原则""小体量原则"和"不设下位法原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文参考文献

[1].蒋晓军.我国赔礼道歉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D].南昌大学.2018

[2].侯淑雯.制定“立法标准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原则[J].地方立法研究.2018

[3].南丽军,吴海清.我国住房保障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4].张凌毓,刘翔宇.商法通则统一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研究[J].中国民商.2018

[5].王淑敏,朱晓晗.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

[6].赵旭东.商法通则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J].地方立法研究.2018

[7].周林彬.《民法总则》制定后完善我国商事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地方立法研究.2018

[8].贾康.房地产税改革:必要性、可行性与立法建议[J].中国经济报告.2018

[9].周珂,史一舒.论《长江法》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基本原则[J].中国环境监察.2016

[10].苏娜.警用品生产销售管理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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