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法典起草论文-郝铁川

新中国民法典起草论文-郝铁川

导读:本文包含了新中国民法典起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典,立法院,修订法律馆,法律馆

新中国民法典起草论文文献综述

郝铁川[1](2016)在《中国民法典起草的历史》一文中研究指出鸦片战争一声炮响,总体上宣告了中华法系的终结;1902年光绪皇帝决意进行法制改革的一纸上谕,拉开了法制近代化的序幕。由此以来,中国总共9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草拟了11稿民法典草案,生效实施的仅有一部,下面分述如下。1907年民政部奏请速定民律,同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叁、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修订民律。沈家本于次年奏请(本文来源于《浙江人大》期刊2016年09期)

郝铁川[2](2016)在《中国民法典起草的历史(下)》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建了36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第叁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陶希晋与杨秀峰领导。起草小组进行了调查研究,至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四稿民法草案。由于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7-13)

郝铁川[3](2016)在《中国民法典起草的历史(上)》一文中研究指出鸦片战争一声炮响,总体上宣告了中华法系的终结;1902年光绪皇帝决意进行法制改革的一纸上谕,拉开了法制近代化的序幕。由此以来,中国总共九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草拟了十一稿民法典草案,生效实施的仅有一部,下面分述如下:1907年民政部奏请速定民律,(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7-12)

王平原[4](2011)在《新中国民法典起草与破除“资产阶级法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早使用中文"法权"一词的不是《哥达纲领批判》的翻译者何思敬而是列宁《国家与革命》的翻译者陈昌浩。对德语Recht和俄语npabo翻译用词不同的学术差异并未影响20世纪50年代前期的民法典起草。毛泽东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误解的原因可以追溯到中共革命早期所受到的苏俄革命的影响。1958年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讨论趋向极端,侵蚀了民法典起草工作的理论与舆论环境。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是否定公民权利。文革后对"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否定是思想解放的先声,也吹响了第叁次民法典起草的号角。(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孙莹[5](2008)在《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制定一部完善的、科学的、在世界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先进民法典是中国人民不懈的理性诉求,因为只有这样一部民法典而非其他法典才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攀上历史的高峰。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今天,民法法典化已四次列入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议程。呼唤民法典的声音在中国法学界几起几落,有时使法学家们兴奋,有时使法学家们消沉甚至悲观。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草(即新中国民法典第四次起草)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宏伟的系统工程。随着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的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和出台将是指日可待的。因此,对新中国民法典第一次、第二次起草历程的回顾和过程的研究,既能填补我国民法学理论研究在此领域的空白,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全文约四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的历史坐标。本部分的宗旨在于确定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所处的历史方位。这是对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进行深入研究的观念基础。中国古代民法很不发达,当然就谈不上民法法典化的问题。《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华民国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新中国民法典第一次起草处于法制建设的初步创建时期。新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起草处于法制建设的困难时期。中国民法传统断裂这一事件,对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的影响虽是无形却是极其深刻的。二、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的时代境遇。本部分的宗旨在于展现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由开始到中断的动态历程。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以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为指路明灯,新中国民法典第一次起草于1954年正式拉开了帷幕。1957年的整风运动迅速逆转,新中国法制建设遭遇浩劫,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随之中断。1962年经济开始好转,根据毛泽东的谈话和指示的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恢复了民法的起草工作。新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起草的最后一稿完成于1964年11月1日,以后因参加社教运动,起草工作就停止了。叁、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草案的宏观考察。本部分是在静态层面对起草工作形成的民法典草案的宏观考察。新中国民法典第一次草案的体系和结构是学习与移植1922年《苏俄民法典》模式的结果。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债编应效仿新中国民法典第一次草案的设计,设置通则或总则对债法的共同性问题作出规定。对于新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草案的体系和结构,由于起草者试图摆脱苏联民法模式的影响,并欲彻底划清与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的界限,起草者设计了一个全新的民法典体例。新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草案作为当今民法学研究很好的“反面教材”不应被我们忽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指导下的民法典第二次草案俨然已沦为政治的附庸。再以当今民法学界关于民法的本质与理念的正确认识为基础进一步观察,可以发现该草案在精神上彻底否定了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权利法、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本质;严重背离了私权神圣与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四、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中的几个微观问题考察。新中国民法典第一次草案确立的民法调整对象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争论的焦点之一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属性问题,争论的焦点之二是民法是否调整人们的行为。对“一定的财产关系”具体内容的界定,一方面在逻辑上导致了对民法是私法的否认,另一方面大大限制了民法对社会关系应有的调整作用。第二次民法典草案确立的民法调整对象是范围极广的“经济关系”,争论基本上都是围绕民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范围的大小进行,并由此形成了“大民法”与“小民法”的观点。透过新中国民法典第二次起草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定位和民法学界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到新中国民法学研究在这个历史阶段的落后水平。国家财产特殊保护在民法典第一、二次草案中具体体现为:国家与他人对财产所有权发生争议而所有权的归属在事实上无法确定时推定为国家所有;国家请求返还被他人不法占有的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国家财产特殊保护的思想基础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了人民之福祉,我们要努力保护国家财产,而国家财产特殊保护原则正是我们的努力之一。债的实际履行就是必须按照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不能用不是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标的来代替。债的实际履行原则是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普遍原则,其理论基础来源于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学说的解读。(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赵晓耕,王平原[6](2007)在《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历程论纲》一文中研究指出旧中国的民法体系随着《六法全书》的废除而在中国大陆被废除,其结果之一就是我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没有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而只有极个别的、零散的民事法律法规存在。改革开放前,过快地向社会主义性质转变,使商品经济形态中正常的民事关系,在认识上被否定、批判,在现实中被限制、扭曲,民法典的制定失去了经济基础的支撑。改革开放后,制定民法典的历史任务再次被提出,但怎样制定民法典以及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却是明的、暗的各方利益的博弈,总结、研究这种利益博弈的过程,即深刻认识怎样通过制定民法典来构建起和谐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公正、平和、有序的表达机制,可能比制定出一部民法典本身更有益于社会发展。(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李茂年[7](2002)在《民法理性与民法典——论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是民法形式理性的必然 ,它应当体现民法的价值理性。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要做到符合民法的价值理性 ,在体例上应采改良的“现实主义” ,即基本采用现实主义体例 ,但又要汲取理想主义的思想 ,强调人格权的保护 ,以理性的民法典充分体现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的灵魂 ,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02年05期)

新中国民法典起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建了36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第叁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陶希晋与杨秀峰领导。起草小组进行了调查研究,至1982年5月先后草拟了四稿民法草案。由于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新中国民法典起草论文参考文献

[1].郝铁川.中国民法典起草的历史[J].浙江人大.2016

[2].郝铁川.中国民法典起草的历史(下)[N].法制日报.2016

[3].郝铁川.中国民法典起草的历史(上)[N].法制日报.2016

[4].王平原.新中国民法典起草与破除“资产阶级法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

[5].孙莹.新中国民法典第一、二次起草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6].赵晓耕,王平原.新中国民法典起草历程论纲[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7].李茂年.民法理性与民法典——论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J].现代法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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