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性证明论文-司晓静

正当性证明论文-司晓静

导读:本文包含了正当性证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洛克,平等,权利,财产

正当性证明论文文献综述

司晓静[1](2017)在《从权利的平等到财产的不平等——对洛克私有财产不平等正当性证明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的平等性问题是洛克政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洛克从平等的权利出发,通过对财产发展的叁个阶段的说明,最终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平等的正当性。然而,洛克的这一论证受到诸多思想家和学者的批判。一方面,很多学者从其内在逻辑对洛克的论证进行了批判,认为洛克的论证并不坚实,而是存在着裂缝。另一方面,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下从根本上动摇了洛克论证的理论前提和相关要素,并揭示了其实质。在马克思看来,洛克的政治立场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的产物,既有其历史局限性,又具有进步意义。(本文来源于《学术研究》期刊2017年10期)

焦阳[2](2013)在《风险社会视野下抽象危险犯的正当性证明》一文中研究指出抽象危险犯以行为本身包含的发生某种危险的可能性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将法益保护标准前移、扩大了犯罪圈,因此受到了虚置法益概念、废弃责任主义和损害公民权利的质疑。在风险社会视野下,宏观的、扩散的、难以察觉的现代风险与传统的危险存在契合点,抽象危险犯的设立迎合了法益概念发展的潮流,加强了对公害的预防,有利于形成公众对规范的认同感,是刑法面向社会的体现。为了尽量发挥抽象危险犯的积极作用,防止对其滥用,有必要适当限缩其范围。以实害刑法为主体,危险犯为补充的刑法体系有助于促进社会防卫与人权保障的合理平衡。(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3年03期)

张洪新[3](2013)在《权利正当性证明的新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之所以难以下定义,是因为权利没有本体,对权利的分析便转向于对权利的正当性证明。“A拥有一项权利”可以作为分析权利问题的一个合适出发点。对于权利这个事物的探寻,现行学者分别从不同的理论模式对权利展开了分析,由此形成了抽象权利、具体权利以及真正权利叁种权利形态。然而,诸种权利传统分析模式皆出现种种困难和问题,原因在于分析者没有意识到权利这个正当事物所具有的规范性特质,他们不自觉地以事实性的语言侵蚀甚至替换了权利所表征的正当性内涵,同时他们对于权利实践中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偏差。合约这个概念的属性以及权利这个事物不完全界定的特征,使得合约可以成为分析权利问题的一个合适理论框架。当然,用合约分析权利问题也并非是完美无缺的。(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3-04-01)

廖欣[4](2011)在《论拉兹的权威正当性证明》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十世纪人类亲历了有史以来最为惨痛的人性灾难,这些灾难根源于理性的疯狂,但对于权威的盲目服从却直接导致了这些悲剧的上演,它们促使我们去反思权威的本质及其正当性来源。在当代诸多主流权威理论当中,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约瑟夫·拉兹的权威理论以实践理性和理由理论为基础,独树一帜,别具一格。本文通过综合运用历史学方法、比较方法、解释学方法、分析方法和社会学方法,对拉兹的权威理论,特别是对其权威理论中有关权威正当性问题进行了阐释和探讨。在引言部分笔者通过历史学的研究方法简要介绍了有关权威正当性问题的来源及对于拉兹权威理论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首先通过历史和社会学方法论述了拉兹权威理论提出的社会背景与理论背景,并通过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重点介绍了以奥斯丁和哈特的代表的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的权威观及韦伯的权威统治理论,并比较和分析了前两者与拉兹权威理论的渊源关系,其中前分析实证主义权威观是拉兹权威理论的出发点,而韦伯的权威统治理论则是拉兹权威理论的主要理论来源;第叁部分主要运用了解释学方法和分析方法对拉兹权威概念及其权威研究领域进行阐释。拉兹将权威定义为一种规范性权力,即影响人们行为及命运的能力。他将权威分为实践权威和理论权威、事实权威和合法权威、公共权威和私人组织权威,对人的权威和对事的权威。拉兹指出,他关注的是实践权威、公共权威,以及合法性权威。笔者对拉兹权威理论的主要理论基础——理由理论——也作了简要论述。拉兹权威正当性证明的核心在于“权威叁论题”——优先性论题、依赖性论题和常规证明论题,其中优先性论题反映出正当性权威的强制力与影响力要素,依赖性论题则主要体现了正当性权威的道德要素,而常规证明理论是拉兹权威正当性证明的根基,这是正当性权威的理性要素,它要求根据一个正当性权威所提供的理由而作出的判断必须比其服从者依据自身而作出的决定更审慎,更智慧,这也是服从者服从权威的正常和正当理由。透过拉兹的权威叁论题,我们可以发现拉兹权威正当性证明的主要路径:一是根据常规证明论题,如果一个权威比它的服从者更有可能代表可适用的正确理由,这个权威就具有正当性;二是经由服从者对权威的尊重(拉兹将之视为对权威的认同)而赋予权威正当性;叁是通过同意行为证明权威的正当性,认同和同意是拉兹权威正当性证明的次要途径。本文最后一部分主要对拉兹权威理论及其正当性证明的价值和意义进行总结,笔者认为,以实践理性与理由理论为基础构建的权威理论及其正当性证明乃是拉兹对于权威理论方法论的最大贡献;同时,拉兹的权威常规证明对于权威悖论的解决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这一权威正当性证明之下,权威与个人自律之间的对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消解和整合,但该理论中也存着部分不足,如权威的人格化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以及在解答普通法和其他抽象法律条款的权威上所产生的问题,而他在事实权威与合法权威上所存在的混乱,又与拉兹的权威概念产生了些许的冲突。尽管存在着以述不足,这并不妨碍拉兹的权威理论成为阐释法律权威最为有力的学说之一(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1-03-30)

袁聚录[5](2009)在《正义维度的社会主义正当性证明——柯亨从正义维度对诺齐克“社会主义不正当”论证的反驳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诺齐克试图通过论证社会主义是不正义的,来证明社会主义是不正当的。作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创立者和首要代表,柯亨反驳了诺齐克的这种论证。与诺齐克针锋相对,柯亨通过论证社会主义不是不正义的,来证明社会主义不是不正当的。就此而言,柯亨对社会主义的正当性进行了新的证明,而这种证明对于我们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的正当性,对于社会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来源于《前沿》期刊2009年06期)

李丽[6](2008)在《判决理由的正当性证明与法律推理》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的正当性来源于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则与法律推理密切相关。实践证明运用法律推理进行说理,将法官判决的整个过程充分呈现,可以获得判决理由的正当性证明。借助于法律推理方法实现判决理由的正当性证明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判决理由的正当性证明就是法律推理形式上与实质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证明,是法律推理前提和结论形成过程的推导证明。通过法律推理对判决理由进行正当性证明,可以增强判决文书的说服力,有助于判决目的的最终实现。(本文来源于《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2期)

丛占修[7](2008)在《罗尔斯的正当性证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罗尔斯的正当性证明问题在英美政治哲学界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国内则相对缺乏总体研究。罗尔斯正当性证明的方法是和其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由于他同时运用了几种不同的方法,导致人们对这些方法之间关系的理解上产生了各种不同的观点。(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1期)

郇志茹[8](2007)在《表决权信托之理论正当性证明》一文中研究指出表决权信托在我国公司法和信托法原理上的正当性存在很大争议,集中于表决权是否能与股份分离以及表决权是否为人身权这两个问题上。我国公司法和信托法虽未承认表决权信托,但实践中有很多公司已经运用了这一制度安排。表决权信托导致表决权与股权分离,并使表决权具有财产权属性。通过公司合同理论的解释,以及表决权与民法上人身权的比较,表决权的独立价值和财产权属性应得到承认。(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7年10期)

苏墨祥[9](2006)在《裁判理由的正当性证明与法律推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裁判文书,历来不甚重视裁判理由的证成,不重视裁判的说理。这种状况的存在,既不利于判决为其受众所接受,也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因此,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裁判理由的忽视,除因我国处在一个变革的时代,法律制度并不完备或漏洞时常可见外,另一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审判实践缺乏说理的传统。法律的不完备,虽可由加快立法、完善立法解决,但这一解决并不彻底,这是由法律本身的相对稳定的特性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所决定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需要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漏洞的补充等法律方法。通过这些法律方法进行说理,将法官裁判的整个过程充分呈现,以达到裁判正当性的证明。可以说,裁判的正当性来源于裁判理由的正当性,而裁判理由的正当性与法律推理密切相关。笔者在此主要是想对法律推理与裁判理由的正当性证明的关系、如何通过法律推理使裁判理由获得正当性证明中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增加裁判文书的说服力,使裁判的可接受性不再是空中楼阁,以期有助于裁判目的的最终实现。笔者将讨论的视野置于所熟悉的民商事审判领域,首先分析我国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及充分说理的现实意义,其次考察了法律推理的历史沿革,从国外有关法律推理的论述及我国在实现法治社会的过程中现实需要,分析论证了法律推理在裁判理由正当性证明过程中具有的价值:法律推理是抑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法律推理通过证成裁判理由的正当性而保证了裁判结果的公正。最后分析了在裁判理由正当性证明中法律推理的运行状态,主要对于法律推理有的特性,法律推理形式的合理选择运用,如何确保通过法律推理获得有效性(合理性)裁判理由等问题进行讨论。笔者在文中也力图说明裁判的正当性及其可接受性的获得,既取决于多个制度构建与互相支撑,也取决于法律思维的培养及关于正义、公正等法律价值的认识,并不是单一的制度构建所能完成的。而且,司法判决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于实现利益分配的公正,至于判决形式或实质的其他特点应是对公正性的支持,并不能替代公正本身。(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6-10-01)

张继成[10](2001)在《法律解释-裁判规范的正当性证明》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认为,法律解释的主要功能在于它能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裁判规范)的合法性、有效性.合理性提供正当证明。在阐明法律解释方法何以具有论证功能的基础上,文章详尽地论述了法律解释是如何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裁判规范)的合法性、有效性、合理性提供正当性证明的。(本文来源于《逻辑研究专辑》期刊2001年00期)

正当性证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抽象危险犯以行为本身包含的发生某种危险的可能性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将法益保护标准前移、扩大了犯罪圈,因此受到了虚置法益概念、废弃责任主义和损害公民权利的质疑。在风险社会视野下,宏观的、扩散的、难以察觉的现代风险与传统的危险存在契合点,抽象危险犯的设立迎合了法益概念发展的潮流,加强了对公害的预防,有利于形成公众对规范的认同感,是刑法面向社会的体现。为了尽量发挥抽象危险犯的积极作用,防止对其滥用,有必要适当限缩其范围。以实害刑法为主体,危险犯为补充的刑法体系有助于促进社会防卫与人权保障的合理平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正当性证明论文参考文献

[1].司晓静.从权利的平等到财产的不平等——对洛克私有财产不平等正当性证明的反思[J].学术研究.2017

[2].焦阳.风险社会视野下抽象危险犯的正当性证明[J].刑法论丛.2013

[3].张洪新.权利正当性证明的新路径[D].苏州大学.2013

[4].廖欣.论拉兹的权威正当性证明[D].西南政法大学.2011

[5].袁聚录.正义维度的社会主义正当性证明——柯亨从正义维度对诺齐克“社会主义不正当”论证的反驳解析[J].前沿.2009

[6].李丽.判决理由的正当性证明与法律推理[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

[7].丛占修.罗尔斯的正当性证明问题研究[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8].郇志茹.表决权信托之理论正当性证明[J].法学.2007

[9].苏墨祥.裁判理由的正当性证明与法律推理[D].华东政法学院.2006

[10].张继成.法律解释-裁判规范的正当性证明[J].逻辑研究专辑.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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