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论文-廖菲菲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论文-廖菲菲

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不动产收益权,权利质押,融资风险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论文文献综述

廖菲菲[1](2017)在《银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法律风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银行借鉴早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模式,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了非农村电网电费收费权质押、水费收费权质押、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污水处理经营权质押、电视台频道经营权质押、客运线路班线经营权质押、商铺租赁权质押、物业经营权质押等多种非典型权利质押方式。这些质押的权利都依托于不动产,有些是特许经营的、有的不需特许经营,笔者将其统称为不动产收益权,并认为其性质更贴近一般债权。银行界普遍认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担保方式,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更是呈现出发展速度快、单笔金额高、业务占比大的特点。笔者通过对我国物权法实施前、实施后以及近几年来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规定进行梳理,同时结合司法审判案例和银行实践操作案例,认为在现有法律环境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还存在缺乏有效法律依据、登记公示中的不足和质权实现难度大、担保效果不如预期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我国关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立法上的不足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笔者选取了德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借鉴考察的基础上,建议一方面在法律层面,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应收账款的概念、灵活运用权利质押兜底条款、有条件的放开流质条款以拓宽质权的实现方式,并对人民银行现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其自身风险专营的特点,有所侧重的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融资办理的前中后阶段加强风险监管。(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12-01)

孙玥[2](2017)在《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发展,产生了大量的融资需求,促使各大金融机构不断探索新思路,以迎合该需求,扩展自己的业务范围。在这种背景下,基础设施类的不动产收益权被用于质押担保的标的进行贷款这一形式开始在金融领域兴起。但是我们现在所提到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不仅仅限于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收益权,其外延范围在实践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扩大,但在立法层面却没有及时响应该发展趋势,为不动产收益权的发展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撑。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担保法解释》,该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中首次确认了几种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效力。近年来,在实践中,用于融资的不动产收益权范围不断丰富扩大,除上述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到的几类基础设施类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外,相当多民用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也进入了融资领域,例如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权质押等。从理论层面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一项新的担保制度模式,从实践发展角度分析,它是银行业界一项新型的金融业务。相对于传统的出质物,理论支持比较匮乏,实践操作也比较混乱,所以有必要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概念、法律性质等系列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在理论上理清与相关类似概念的界限,为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有效指导实践中该制度的不断深入发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概念上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进行界定,就不动产收益权的性质进行深刻探讨,并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特殊财产权,就其理论争议进行了不同观点的梳理。其次,通过对我国部分地区就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实践尝试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关于该制度相关文件规定不完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在质押担保的公示、实现方面还存在不足,有待于完善。随后,通过对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相关类似制度的的比较考察,比较了国内外相关质押制度的异同,并通过他们的经验拓宽我国理论研究的视野,旨在通过对立法目的等方面的分析,进一步强调该制度的意义。最后,基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分析,归纳目前该制度的风险,提出自己制度构想。诚挚期望本文能为推动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理论的研究作出贡献。(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7-04-20)

李遥[3](2013)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收益权是既不同于一般债权,也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利的一种用益物权,其外延上也明显有别于目前物权立法所承认的“路桥等不动产收费权”。作为收益权人享有的对特定不动产收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不动产收益权本质上是所有权之收益权能扩张并独立于其他权能的结果。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术首次在我国出现。当时我国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为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亟需开拓新的融贷工具,经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共同研究,我国首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在广州操作成功。可以说,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为了满足不同种类经济主体在特定历史时期的融资需求而逐渐发展并日益成熟起来的,因而具有明显的政策背景和浓烈的实用主义色彩。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术首次承认不动产收益权,并允其以质押形式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但受限于立法理论、立法体例冲突等因素影响,我国在物权立法时仅在“权利质押”专章将路桥等公共基础设施不动产收费权列入应收帐款项下用以质押,对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其他一系列问题,如概念、质权的设立与效力、适合出质的质物范围、质权实现等内容完全采取暧昧回避的态度,相关立法迄今处于空白。但由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在我国土地财政体系中不可忽视的经济价值,经济生活中大量出现的实例对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物权化的需求迫在眉睫,目前已有不少地市政府以地方规章制度的形式对此作出回应,希望能够充分激活不动产的融贷功能并以此保障交易安全。但无论如何,相关规章制度存在效力低下的先天不足,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在实务操作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立法与实践严重脱节的弊端依然是横在建立健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将致力于系统性、完整性研究、解读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相关法律问题,辨析不动产收益权用益物权属性,界定适合出质的不动产收益权范围边界,论证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概念、特点、效力等等问题,并尝试为将来立法完善提出一些有益建议。全文共分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不动产收益权立法与实践考察”,首先,通过广义法律依据和狭义法律依据考察,得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特点,提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交付占有必须及于收益权孳息的观点;其次,介绍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的立法沿革,通过比较分析物权立法进程中关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立法的“肯定说”及“否定说”,分析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未被现行物权立法所承认的原因,指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立法的必要性。介绍物权立法过程中不动产收益权担保制度“抵押模式说”及“质押模式说”,通过比较两种担保模式之间异同,分析实操中各自的利弊,得出不动产收益权担保制度宜采取质押模式的观点;最后,以案例研究方式概述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实务操作及司法冲突。第二部分研究“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关系客体”,首先,通过与一般债权、用益物权、所有权收益权能等近似权利异同的比较,得出不动产收益权的概念,并对不动产收益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作出明晰界定。其次,以不动产的物理形态作为区分标准,将适合出质的不动产收益权分为建筑类不动产收益权和土地类不动产收益权两类,并通过对实践中数个案例的介绍、分析以及对域外法的考察,完成不同类别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合理性、合法性研究。第叁部分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制度构建”。首先,关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变动,试分析其设立、变更、消灭与一般动产质押、权利质押制度的异同。着重研究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公示制度,分析现行应收账款登记制度的特点和利弊,得出不动产收益权不宜列在应收账款项下予以质押公示的结论,并为重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公示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其次,明晰质权效力,基于考察不动产收益权质权与一般权利质权的共性及其本身独特的个性,对质权人、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清晰界定;最后,关于质权的实现,分析不动产收益权质权实现的独特特点,得出不动产收益权质权实现应以收取孳息冲抵为主,代位收益及变价、拍卖质物为辅的观点,并对质权实现顺序及质权实现后剩余价值的分配顺序提出自己的建议。第四部分是“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发展趋势及风险防范”。首先,对实践中不同类别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各自未来发展点作出介绍;其次,从实操角度出发,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存在风险的分为经济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叁大类;最后,对上述叁类风险的风险防范制度完善提出自己建议,对于经济风险防范,应妥善选择质物,完善质物评估方法;对于法律风险防范,应完善合同管理,完善质押操作程序;对于政策风险防范,则应优先考虑取得政府监管机构的承诺。(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3-10-01)

杨学武[4](2013)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担保法对不动产收益权出质进行了确认并在物权法后相应建立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但实践中随之而来出现的各种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实际困扰却源源不断,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被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类型为学者们广泛讨论。试图通过其概念及特点出发,系统梳理了其效力,并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提出了几点看法。(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3年16期)

张慧超[5](2011)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为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瓶颈,其最早诞生于实践中。然而,孕育于实践中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却遭受着法律依据不足的尴尬。目前,对于基础设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规定多散见于效力级别较低的政策性文件或部门联合规章中,《担保法解释》第97条对此也仅仅是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新近的《物权法》却对此采取了回避态度。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以私有的写字楼租赁收益权、酒店经营收益权等非基础设施不动产收益权设定的质押在法律上更是难觅踪迹。鉴于法律滞后性导致实践中迅速发展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效力状态极其不稳定,实务操作中混乱,严重影响交易安全的现实,在理论上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为今后我国立法中确定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寻找理论支撑和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实务活动的开展提供指引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之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两则典型案例引出了讨论的核心问题;第二部分论述了不动产收益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财产权利,适合出质且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具有其他担保方式不能涵盖之特点,我国应该单独把它列为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第叁部分是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具体制度的构建;第四部分是风险防范机制的设计。(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1-06-09)

楼超芸[6](2011)在《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从权利的性质,还是从实践操作的角度而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都是一种具有独立价值的重要权利质押类型。但是,一方面现行立法并没有给予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以其应有的定位,从而导致了各类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一直在《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兜底条款中艰难生存。而另一方面,目前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债务担保方式,并且引起了银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其在实践中膨胀式发展的金融担保方式使得金融实务界感到迷惑,这就在法律制度选择和实践设计上对立法和操作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将来在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应该及早肯定已逐渐成熟的各类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成立、登记、生效、公示、实现等作出详尽的规定,肯定民间金融对权利的创新,促进不动产收益权融资功能的发挥,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1-05-01)

康茜[7](2010)在《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困惑和登记制度的完善——兼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担保法对不动产收益权出质进行了确认并在物权法后相应建立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但实践中随之而来出现的各种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实际困扰却源源不断,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被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类型为学者们广泛讨论,理论上的诸多问题众说纷纭,而学界尚未作出一种令人信服的回应。文章试图通过从其概念的提出到权利质押基本理论的梳理出发,商榷其性质和出质合理性,结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不足,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11期)

张川[8](2009)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基本理论(一)不动产收益权的概念多样的社会生活必然不断创造出新型的权利类型和权利运用方式。正如德国法学家冯·图尔所言:"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不动产收益权及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本文所称不动产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享(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09年00期)

陈鹏[9](2008)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我国《担保法》未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最早在法律上承认不动产收益权质权概念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的规定处理。”但其规定也过于原则化。新近颁行的《物权法》对其则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勉强将其纳入了“应收帐款质押”的概念之中,而且对质押标的范围以及质权实现也缺乏相应的规定。然而,与立法的迟滞相反,作为一种全新的担保形式,以公路收费权、农村电网收益权、土地及房屋租赁收益权等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在商业银行贷款担保业务中已广泛付诸实践并蓬勃发展。其结果是,有效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严重影响了交易安全,降低了不动产收益权潜在的融资功能的发挥,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担保类型。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和法律规范分析法,结合当前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立法及融资担保实践,试图运用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基本理论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叁部分。一、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的实践及理论争议点。由两则案例可看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主要存在以下理论争议点:不动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不动产收益权能否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适合出质的不动产收益权的范围边界;不动产收益权质权如何有效设立、公示方式的选择、实现以及相关风险的防范。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制度的理论分析。关于不动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四种观点:不动产用益权、一般债权或应收账款、新型的特殊财产权和特许经营权。不动产收益权的本质是向不特定人取得一定债权的资格,应将其界定为不动产用益权。作为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以不动产收益权设定担保宜采用权利质押形式。其标的范围可包括公路、桥梁收益权、农村电网收益权、广电网络收益权等部分公共基础设施收益权,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收益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各种农副产品收益权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主要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收益权价值评估困难、操作不规范及质权实现途径难以确定等问题。因此存在法律和经济两方面风险。叁、完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制度的思考。首先,我国法律应当确认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以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设定担保,具有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而且它与现有其他担保方式(如动产浮动抵押)组合担保,可以充分发挥担保功效,提高融资额并降低交易风险。以不动产收益权设定质押不仅顺应了市场需求,风险可控,而且也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精神,同时也是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和物权体系开放性的产物。其次,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设定应采用书面质押合同形式,公示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再次,在质权实现方面,不仅可以直接控制并行使收益权,还可以对不动产收益权进行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在实现质权时应当允许将收益权按一定期限或按价值的一定比例分割拍卖或变卖。最后,在风险防范方面,质权人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标的设质的可行性、合法性及质押涉及的法律、财务、信用、市场等风险点进行全面审慎的审查和评估;审慎评估不动产收益权的价值;约定固定还款计划和动态还款安排相结合的还款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当事人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掌控并监督收益信息和资金流向;尽可能做到风险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张川[10](2008)在《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收益权是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或知识产权,更不同于行政收费权的新型民事财产权利,在外延上亦大于通常所称的基础设施收费权。作为权利人享有的对特定不动产进行收益以获取经济价值的权利,不动产收益权本质上是所有权收益权能扩张和外化的结果。由于其显着的经济价值,不动产收益权可用作融资担保的标的。但我国现行法上明确列举的不动产收益权担保方式仅仅局限于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具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收益权质押和电费收益权质押等,散乱分布在《担保法解释》、《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司法解释和政府部门规章中,不成体系。且在具体规定上尚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比如概念、客体及实现方法等。对于非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目前我国立法尚无明文规定。然而实务中已经出现了相关案例。与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同理,在非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中,出质人可以较低成本获取融资,质权人则可直接收取并控制收益。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的重新解读、对不动产收益权内在属性的具体分析和对《担保法解释》第97条的法律解释,可以完成对该类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合法性论证;再通过对担保物权的法律经济分析和对非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的经济、社会功能考察,可以完成对该类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合理性论证。因此,应将非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与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结合起来,纳入未来统一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制度中。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动产收益权人,包括一切享有不动产收益权的主体。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客体是不动产收益权,而非收益权人通过行使收益权获得的收益。不可将收益权质押同收费账户质押、封金质押、不规则质权以及“他人对于自己债权上设定之质权”相混淆。但不动产收益权质权人仍可收取不动产上之收益并优先就债权受偿。理论依据在于,不动产收益系质物即不动产收益权所生之直接权利孳息。依据质押一般规则,质权人可径自收取并对其享有质权。在实务中,该孳息是质权人的质权得以实现的主要来源;在理论上,也仅在债务履行期间先于出质不动产收益权的最后期间届至这一种情形下尚有变价质物或代位行使出质权利之可能。其余情形下,质权人仅得就所收孳息受偿债权。因此,不可剥夺质权人对不动产收益权所生孳息的优先受偿权。通过比较法考察,可以看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极具个性,不同于国外及台湾地区已有的担保物权制度。除开实现方式,对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及效力,既要结合一般权利质押的共性,也要充分考虑到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个性作出尝试性的框架构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需具备当事人合意并经过特定的公示始得设定。质押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公示宜采用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登记的方式。不动产质押的变更须经过双方合意并办理变更登记。由于采用与不动产登记相似的公示方法,不存在不动产收益权善意取得的情形。在责任转质的情形下,应尊重出质人的追认权。应特别注意不动产收益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基于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与一般权利质押的共性及其独有的个性,出质人和质权人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而质权人质权的实现方式则以收取的孳息充抵为主,代位行使权利和变价质物为辅。对于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包括实现债权和质权的风险,需尽量参照现行法的规定并借助法理形成有针对性的防范机制。尤其注意当不动产抵押权和不动产收益权质权分属不同主体时,在实现抵押权之后,受让人取得的是有质权负担的所有权,不能以其受限制之所有权对抗不动产收益权质权人。宜先采取完善单行法规后制定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完善立法。同时减少法律上的限制,促进不动产收益权资产管理中介机构的成长,以培育和发展不动产收益权质权转让市场。另外,建议推行不动产收益权的证券化。从而实现对我国不动产收益权担保法律制度的全面规制。本文共计4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基本理论的研究。首先,通过与基础设施收费权、用益物权、债权和所有权用益权能的比较考察,得出不动产收益权的概念;继而评析目前具有代表性的用益物权论、债权论与集合债权论,明晰不动产收益权的权利性质;最后阐释不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的各个要素。第二部分是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的比较法考察。通过介绍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的发展,并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分别与英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法上的相关制度作比较法考察,彰显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独特个性及理论梳理直至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第叁部分将我国目前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和非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两种模式逐一进行分析,着重论证了非基础设施收益权质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而在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及效力和实现叁个层面上作出尝试性构建。第四部分分析了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参照现行法的规定并借助法理形成有针对性的防范机制。最后从立法与实务、近期与远期各个维度对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发展,产生了大量的融资需求,促使各大金融机构不断探索新思路,以迎合该需求,扩展自己的业务范围。在这种背景下,基础设施类的不动产收益权被用于质押担保的标的进行贷款这一形式开始在金融领域兴起。但是我们现在所提到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不仅仅限于基础设施类不动产收益权,其外延范围在实践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扩大,但在立法层面却没有及时响应该发展趋势,为不动产收益权的发展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撑。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担保法解释》,该解释第九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中首次确认了几种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效力。近年来,在实践中,用于融资的不动产收益权范围不断丰富扩大,除上述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到的几类基础设施类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外,相当多民用的不动产收益权质押也进入了融资领域,例如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权质押等。从理论层面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是一项新的担保制度模式,从实践发展角度分析,它是银行业界一项新型的金融业务。相对于传统的出质物,理论支持比较匮乏,实践操作也比较混乱,所以有必要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概念、法律性质等系列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在理论上理清与相关类似概念的界限,为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有效指导实践中该制度的不断深入发展。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概念上对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进行界定,就不动产收益权的性质进行深刻探讨,并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特殊财产权,就其理论争议进行了不同观点的梳理。其次,通过对我国部分地区就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实践尝试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关于该制度相关文件规定不完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在质押担保的公示、实现方面还存在不足,有待于完善。随后,通过对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相关类似制度的的比较考察,比较了国内外相关质押制度的异同,并通过他们的经验拓宽我国理论研究的视野,旨在通过对立法目的等方面的分析,进一步强调该制度的意义。最后,基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分析,归纳目前该制度的风险,提出自己制度构想。诚挚期望本文能为推动我国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理论的研究作出贡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论文参考文献

[1].廖菲菲.银行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法律风险研究[D].云南大学.2017

[2].孙玥.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制度[D].中央民族大学.2017

[3].李遥.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研究[D].武汉大学.2013

[4].杨学武.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3

[5].张慧超.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D].暨南大学.2011

[6].楼超芸.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D].浙江大学.2011

[7].康茜.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困惑和登记制度的完善——兼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不足[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0

[8].张川.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09

[9].陈鹏.不动产收益权质押担保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08

[10].张川.论不动产收益权质押[D].西南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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