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人论文-王欷燕,吴越

担保债权人论文-王欷燕,吴越

导读:本文包含了担保债权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权人,威慑机制,关联担保

担保债权人论文文献综述

王欷燕,吴越[1](2019)在《论激活越权关联担保中债权人驱动的威慑机制(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I. INTRODUCTION The US Supreme Court Justice Oliver Wendell Holmes once said,‘Pretty much all law consists in forbidding men to do something that they want to do’.~1 Such is the case with laws regulating related party ultra vires corporate guarantees in China, which account for the majority of corporate guarantee cases(本文来源于《China Legal Science》期刊2019年06期)

王建武,宋晓华,赵丽丽[2](2019)在《债权人不及时主张权利 担保人被免除担保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新疆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债权人王某因未及时主张权利,担保人姜某被免除担保责任。案情2009年7月5日,彭某在王某经营的砖厂赊购价值9万元红砖,姜某为该笔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姜某作为担保人在合(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制报》期刊2019-11-12)

王雪丹,朱晓雯[3](2019)在《公司对外担保中债权人审查义务之正当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公司瑕疵担保现象频发,课以债权人审查义务既符合商事交易习惯,也有利于规范公司担保行为。在公司对外担保中,债权人承担审查义务既有合理性,也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附带助力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迭加功效,是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中各方利益冲突的平衡器。债权人的审查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充分注意义务,审查范围应适当扩张,但仅限于形式审查,并且应与债权人的审查能力相适应。(本文来源于《保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张凇纶[4](2019)在《债权人视角下的担保制度——兼论《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立法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的编纂为担保制度的革新提供了契机。传统民法物保与人保的二分是过时之举:作为物权的担保物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不小的问题;而人保的对人性假设,也无法妥善应对现代金融市场的挑战。现代担保制度的走向,应是在债权人的视角下,打破物保与人保的隔阂,实现多样性与可流通的制度整合。为了实现这一点,可在《民法典》中将担保制度独立成编;亦可将其纳入(经过修改的)总论;但最现实的做法,或许是在民法中对担保制度进行简约化处理,在充分考虑意思自治和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将其留给商法(或其他特别法)进行更为详实和合适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杨周军[5](2019)在《当破产债权人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 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如何行使表决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叁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该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对担保债权人行使表决权的特别限制(对担保债权全部属于优先权范(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3-27)

陈瑞[6](2019)在《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为分析对象,首先对相关的概念进行了介绍,接着阐述了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论述了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思考,以便可以更好的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确保重整目标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7期)

陈敏,李珍珠[7](2018)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的裁判转向——以债权人审查义务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法院认定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还存在分歧,主要争议在于对《公司法》第16条的不同理解,从而衍生出债权人是否应当履行审查义务及审查标准等问题。本文从当前法院对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的裁判现状入手,指出法院裁判的法律适用偏差,将审理思路从《公司法》第16条性质争辩的泥沼中脱离出来,仅将该条作为判断债权人善意的依据之一。从商事外观主义理论和经济分析理论来确定债权人审查义务的合理边界,结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债权人需审查的内容包括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审查标准以形式审查为限。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是债权人审查义务的履行情况,对于不同类型债权人审查的标准应有所区别,分别是民事主体的一般审查标准、一般商主体的合理审查标准和金融专业机构的专业审查标准。法院认定公司担保效力应转向以债权人审查义务为中心的审理模式,以引导公司进行规范担保,遏制违规担保的乱象。(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4期)

张质,赵光[8](2017)在《公司担保中债权人的适度审查义务——以公司法第16条的司法适用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能否依据该规定要求债权人对公司章程和担保决议承担审查义务,与将其界定为效力性或管理性规定并没有必然关系。从我国担保乱象来看,有必要要求债权人对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负形式审查义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有限制的,如是限制单笔担保数额,要求债权人审查章程即可。被担保人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对于实际控制人或章程里未显示的股东,债权人不负审查义务。债权人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审查。可以根据债权人资格确定不同的注意义务。(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李贝贝[9](2018)在《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2007年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1顺应世界破产法发展的趋势,首次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不同于破产清算制度以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债权人,使其和平退出市场为目的,也不同于和解制度只能依靠债权人的妥协,消极地避免企业破产为目的,而是致力于通过调整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恢复企业生机,以达到挽救破产企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而担保物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载体,往往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奠定重整程序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对于实现重整成功至关重要,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也在情理之中,符合破产企业进行重整的现实需求。但这种限制又必须恰到好处,不能过分损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否则会极大破坏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即其蕴含的信用价值。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重整制度的同时,即立法制定了相关的措施来保障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理论研究不充分,导致在相关条款制定方面仍然存在不周延之处,尤其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债务人利用有财产担保债权被限制行使的空隙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针对现有破产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规定的不足,如何有效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利,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思考,本文即是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之上,拟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保护的问题作进一步讨论。关于本文的写作结构,大致如下:文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论题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的研究目的、阐述该论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并简单梳理了国内学者对于该论题的相关研究成果,然后介绍文章的研究方法,希望可以清晰地表明自己的写作思路。第一部分,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理论概述。主要通过介绍破产重整的概念,以及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界定,进一步分析对有财产担保债权进行限制的意义和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现行立法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主要从现行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入手,分析我国立法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具体包括自动停止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限定不明确等问题。第叁部分,国外立法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保护的状况。这一部分主要介绍国外一些极具代表性的国家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情况,通过分析美国破产重整中的自动停止制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及英国破产重整中的支付犹豫制度、管理令制度,为保护我国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提供借鉴。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重整制度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保护。首先确立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即充分保护原则,其次,完善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具体措施:一、完善我国破产法中的自动停止制度;二、限定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叁、区分担保物是否为破产重整程序所必需,以期合理保护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更好地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与担保物权制度的价值。(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王静茹[10](2017)在《公司对外担保中债权人的审查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由来已久,自有其存在的必要理由。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其都经历了一段从拒绝到接受的过程,我国也不例外。1993年《公司法》第60条内容的规定开始将我国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推向争议的风口浪尖,而万众瞩目的2005年《公司法》第16条的出台不仅没能缓解各界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非议,相反局面日益呈升级之态势。其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中的债权人审查义务问题的争议更是激烈。迄今为止,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中债权人应否承担审查义务以及审查哪些义务也一直没有统一的答案。部分学者认为公司的内部行为不具有约束外部相对人的效力,而且苛以债权人一定的义务实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既影响交易效率又影响交易热情。而主张债权人应该承担义务的学者基本都赞同债权人审查义务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推定公知。但对义务的来源又存在分歧:一部分认为义务是《合同法》第50条和《公司法》第16条的结合得到的产物,另一部分则认为义务直接来源于《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规定。即便是忽视义务的来源不同,对于审查义务的具体内容还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争。除最初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和极个别否认债权人具有审查义务的的案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法出台后处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案例时通常是援引《合同法》第50条的内容,主张债权人应该承担审查义务。但是对于债权人审查义务的内容和范围法院的观点却在不停的变动。针对这样一个混乱的局面,笔者试图跳出原有的处理模式,通过对现有司法审判路径的分析,认为援引《合同法》第50条存在一定的弊端;紧接着通过对《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的剖析又将处理问题的关键引回法条本身;再加上债权人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符合经济活动的发展规律和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因此债权人应该承担一定义务。而具体的义务标准和内容笔者主要是通过对案例和法条的分析认定与其能力相符的形式审查义务是债权人义务承担的最优选择。(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7-05-01)

担保债权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日,新疆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债权人王某因未及时主张权利,担保人姜某被免除担保责任。案情2009年7月5日,彭某在王某经营的砖厂赊购价值9万元红砖,姜某为该笔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姜某作为担保人在合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担保债权人论文参考文献

[1].王欷燕,吴越.论激活越权关联担保中债权人驱动的威慑机制(英文)[J].ChinaLegalScience.2019

[2].王建武,宋晓华,赵丽丽.债权人不及时主张权利担保人被免除担保责任[N].西部法制报.2019

[3].王雪丹,朱晓雯.公司对外担保中债权人审查义务之正当性分析[J].保定学院学报.2019

[4].张凇纶.债权人视角下的担保制度——兼论《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立法构想[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5].杨周军.当破产债权人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如何行使表决权[N].江苏经济报.2019

[6].陈瑞.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9

[7].陈敏,李珍珠.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的裁判转向——以债权人审查义务为中心[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8].张质,赵光.公司担保中债权人的适度审查义务——以公司法第16条的司法适用为中心[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7

[9].李贝贝.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8

[10].王静茹.公司对外担保中债权人的审查义务研究[D].苏州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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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人论文-王欷燕,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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