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缔约论文-李艳

欺诈缔约论文-李艳

导读:本文包含了欺诈缔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同欺诈,民事责任,缔约过失侵权

欺诈缔约论文文献综述

李艳[1](2016)在《合同缔约共同欺诈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一方当事人和第叁人合意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进行磋商是一种欺诈行为,实属违法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现行法律存在漏洞,使得不能追究其共同责任。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将合同缔约协助欺诈者的行为定性为侵权行为,又因缔约过失的性质为侵权责任,所以可以将合同缔约过程中的共同欺诈认定为共同侵权,进而共同欺诈者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4期)

刘勇[2](2015)在《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制度竞合——以欺诈的“故意”要件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欺诈构成中的主观故意要件与缔约过失中的过失要件的对立,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与欺诈制度对于"缔约时隐匿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的情形作出了矛盾评价,形成了典型的制度竞合。德国债法改革前后针对类似的制度竞合所展开的解释与立法均没有彻底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欺诈中的"故意"要件是刑法中"行为无价值论"在民法中的体现,并且其与"违法性"要件的界限暧昧不清,导致了欺诈制度偏重于保护欺诈人的行动自由,而非表意人的决定自由。考虑到缔约过失与欺诈的体系价值,并不能简单地通过制度的删减来消除两者之间的制度竞合。正视故意要件的历史意义,承认"过失的欺诈",方能在现有民法体系内保持逻辑的顺畅。"过失的欺诈"不仅在解释论上是可行的,也能通过信息提供义务来确实地实现。(本文来源于《法学研究》期刊2015年05期)

阿不都克依木·阿不力米提[3](2013)在《试论缔约协助欺诈者的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缔约协助欺诈者相对于有关合同而言属于欺诈第叁人。由于两者的欺诈属于共同欺诈故在该合同被撤销后理应由该人与缔约欺诈方一起来向缔约受欺诈方承担民事责任,但该人并不是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致使责令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成为不可能。应当将欺诈定性为侵权行为从而将前述共同欺诈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缔约协助欺诈者应当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与缔约欺诈方一起来向缔约受欺诈方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至于在两者之间如何分担侵权责任份额则应当根据为其分别实施的协助欺诈行为与欺诈行为在对有关合同订立上所起到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胡振玲[4](2009)在《受欺诈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第58条关于受欺诈合同被撤销时赔偿责任之规定,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别规定,故在法条适用上不必引用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但是,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受欺诈方未予撤销时,则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规定请求赔偿。(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03期)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胡振玲[5](2008)在《受欺诈合同未被撤销时缔约过失责任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撤销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受欺诈方不选择撤销合同,能否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欺诈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对于这一问题,合同法未予明确规定,但理论上值得探讨,实践中亟待解决。笔者认为,基于以下理由,应(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8-10-23)

欺诈缔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欺诈构成中的主观故意要件与缔约过失中的过失要件的对立,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与欺诈制度对于"缔约时隐匿信息或告知虚假信息"的情形作出了矛盾评价,形成了典型的制度竞合。德国债法改革前后针对类似的制度竞合所展开的解释与立法均没有彻底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欺诈中的"故意"要件是刑法中"行为无价值论"在民法中的体现,并且其与"违法性"要件的界限暧昧不清,导致了欺诈制度偏重于保护欺诈人的行动自由,而非表意人的决定自由。考虑到缔约过失与欺诈的体系价值,并不能简单地通过制度的删减来消除两者之间的制度竞合。正视故意要件的历史意义,承认"过失的欺诈",方能在现有民法体系内保持逻辑的顺畅。"过失的欺诈"不仅在解释论上是可行的,也能通过信息提供义务来确实地实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欺诈缔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艳.合同缔约共同欺诈之责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2].刘勇.缔约过失与欺诈的制度竞合——以欺诈的“故意”要件为中心[J].法学研究.2015

[3].阿不都克依木·阿不力米提.试论缔约协助欺诈者的侵权责任[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4].胡振玲.受欺诈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

[5].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胡振玲.受欺诈合同未被撤销时缔约过失责任之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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