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违禁作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违禁作品,着作权,积极行使,消极行使
违禁作品论文文献综述
谢承国[1](2017)在《对违禁作品着作权争议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对于违禁作品在《出版法》上的禁止出版传播属性,学术界并无争议,其争议主要集中在着作权问题上。围绕违禁作品着作权问题的争议主要有:违禁作品的范围与分类;违禁作品是否有着作权、是否受《着作权法》保护;违禁作品享有哪些着作权,保护方式如何。文章认为,违禁作品包括实体违法的绝对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和程序违法的相对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着作权法》在第二次修订前违禁作品既不享有着作权也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第二次修订后其着作权受有限的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7年12期)
谢承国[2](2017)在《论违禁作品的公法和私法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禁作品并非不具有任何意义。在出版传播法、刑法等公法上,违禁作品被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具有的消极法律意义,出版传播违禁作品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但在着作权法这一私法上,它仍是着作权法所称之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享有着作权,受着作权法保护。(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7年10期)
李岩[3](2016)在《违禁作品法益性质的界定及保护模式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既有的关于违禁作品保护争论的焦点在于其是权利抑或非权利,这必然让讨论走向困境,也让违禁作品在实践中的救济受到阻碍。违禁作品具有利益性、非法定性、消极性、法律保护的弱势性与弱稳定性,在性质上应界定为着作法益,而非着作权。应借着第叁次《着作权法》修改的时机清晰界定违禁作品的属性以解决实践中的困境。在《着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的对象包括着作法益,以发挥宣示和指引作用,从而构建"《着作权法》+《侵权责任法》"这一完整的着作利益保护模式。(本文来源于《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陈科先[4](2014)在《“违禁作品”的法理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违禁作品的讨论迄今仍未达成共识,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学界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叁点:违禁作品的概念问题、着作权问题和保护问题。违禁作品应指内容违法的作品。有学者从程序和实体、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对于违禁作品所做的实证意义上的界定,客观上进一步加大了对违禁作品的保护力度。违禁作品在着作权法范围内享有完全着作权;但当作品的出版传播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则需要予以公法上的限制。关于违禁作品着作权的保护,应采权利行使限制说。着作权人有权主张侵犯着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权主张与着作财产权益相关的损失赔偿。(本文来源于《泰山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刘芳[5](2013)在《我国违禁作品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禁作品因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而长期没有被赋予着作权,2010年修订后的《着作权法》确认违禁作品享有着作权。在仔细考量我国涉及违禁作品的法规后,发现涉及违禁作品的着作权立法还不完善,主要包括违禁作品着作权客体的外延不清晰、违禁作品着作权客体的内涵过于原则、第叁人侵犯违禁作品着作权的民事赔偿规则不清晰等问题。文章在研究我国的相关法规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思路,可为我国司法实务或有关机构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王云中[6](2012)在《违禁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法律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目前我国着作权法等相关的法律在违禁作品方面有不少的规定,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应着手制定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出版法,使对违禁作品的认定和保护能够进一步有法可依,使有关部门能够依据法律确定违禁作品的具体范围并行使相关的审查权。本文从违禁作品的范围入手,分析了着作权法修改后在违禁作品的着作权保护方面可能面临的新问题,提出了违禁作品着作权保护的相对应的解决措施以及相关的个人见解。(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2年10期)
朱哲[7](2012)在《《伯尔尼公约》下的违禁作品作者的着作权问题简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违禁作品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本文从对"不受本法保护"的理解,国内法同公约冲突时的适用问题以及《伯尔尼公约》中对作者的着作权问题之规定叁个方面对违禁作品作者的着作权问题加以阐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2年07期)
金耀[8](2011)在《浅析违禁作品的内涵与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传统视野中的违禁作品(一)违禁作品的一般内涵一般来说,违禁作品是指"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关于其内涵,"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应当仅仅指内容违法的作品"。1998年,国家版权局在《关于<侵华日军投降>一书着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本文来源于《中国版权》期刊2011年06期)
张海舟[9](2011)在《着作权视阈下的违禁作品》一文中研究指出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此为《着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仅涉及两个条文的调整。该《决定》对我国《着作权法》第四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前的《着作权法》第四条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着作权人行使着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修改后的《着作权法》第四条为:“着作权人行使着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无论是《着作权法》通过之初引发的学界热议,还是中美WTO知识产权争端引发的首次因执行裁决而修改国内立法,《着作权法》第四条无不都在争议的风口浪尖。短短几十字词的变动,蕴含着值得寻味的法理逻辑,也再度将违禁作品的着作权问题摆在了学界和法律实务工作者面前。对我国着作权法第四条进行立法探究,客观回答违禁作品是否享有以及是否应当享有着作权,无论是反思这场中美WTO知识产权争端为以后提供经验,还是深入着作权的客体论研究保证着作权法自身逻辑的自洽性,都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法律解释等方法来全面、系统地论述《着作权法》第四条及其所涉及的违禁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首先,本文在对学界违禁作品的概念进行相关评述得到违禁作品的叁个构成要件,并根据违禁作品违反法律的性质对其进行分类。其次,本文主张违禁作品不能享有着作权的理由,主要有:第一、着作权是一种“依法自动产生”的民事权利,不依赖任何形式而获得版权,不等于不需要任何条件获得版权。所依之“法”是程序意义上的法律,相较商标权、专利权的获得需要履行相关程序,着作权的获得不需履行任何形式上的手续。第二、着作权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传播权,所谓“无传播无权利”,如果既赋予违禁作品着作权,但又限制其出版、传播,实质意义上的着作权已经不复存在。第叁、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可能存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合法权利”。如果赋予违禁作品着作权,会出现一方面享有合法权利,一方面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矛盾情形。第四、从我国的国情以及立法目的的角度,违禁作品也不享有也不应当享有着作权。最后,本文指出对第四条第一款的删除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对于违禁作品着作权的肯定。着作权保护我们应当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过去的根本不主张保护着作权,走向无原则地主张不加区分的对一切作品都给予着作权的承认,甚至是违禁作品。(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1-05-01)
丛立先[10](2011)在《违禁作品着作权问题辨析——兼评我国《着作权法》第4条的修改》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禁作品享有一定的着作权,但其着作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从本质上说,"不受着作权法保护"就是"不享有着作权",所以我国《着作权法》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但由于违禁作品着作权行使中的核心行为即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行为更多地牵涉到公共秩序治理,其属于出版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对于违禁作品的传播行为宜由出版法加以调整,而对于违禁作品着作权的享有、行使及其限制则应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着作权法立法中并无必要对其加以规定。(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1年02期)
违禁作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违禁作品并非不具有任何意义。在出版传播法、刑法等公法上,违禁作品被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具有的消极法律意义,出版传播违禁作品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但在着作权法这一私法上,它仍是着作权法所称之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享有着作权,受着作权法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禁作品论文参考文献
[1].谢承国.对违禁作品着作权争议的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7
[2].谢承国.论违禁作品的公法和私法意义[J].传播与版权.2017
[3].李岩.违禁作品法益性质的界定及保护模式构建[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4].陈科先.“违禁作品”的法理分析[J].泰山学院学报.2014
[5].刘芳.我国违禁作品的着作权问题研究[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
[6].王云中.违禁作品着作权保护的法律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
[7].朱哲.《伯尔尼公约》下的违禁作品作者的着作权问题简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
[8].金耀.浅析违禁作品的内涵与保护[J].中国版权.2011
[9].张海舟.着作权视阈下的违禁作品[D].中央民族大学.2011
[10].丛立先.违禁作品着作权问题辨析——兼评我国《着作权法》第4条的修改[J].法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