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瑞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325200;2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规划国土建设局311225
摘要:从政府工程质量按监督的发展和现状来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随着相关体制改革的深化,也使得监督管理中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笔者根据自身工作经历提出了质量安全监督发展的粗浅思路。
关键词:质量安全监督;政府;执法
1.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发展概况
从1984年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实行至今以来已有二十多年,这二十多年是我国国民经济体制改革在各条战线取得迅速发展的年代。政府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心和支持下,广大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质量安全监督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被人民所认识到赢得社会和公众的认可,并逐渐成为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中流砥柱”。
随着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不断发展,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已经形成,培养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密集型监督队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普遍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内建立了检测实验室,配备了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使监督工作有了重要的技术保证。同时,随着《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及各地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的相继出台,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保证了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体人员的艰苦工作,严格监督,对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提高建设质量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2.当前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随着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得到加强,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然而仍在多方面的问题有待我们去研究、解决。
2.1部分工程处于无监管状态,或者有名无实
政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实施以来,绝大多数工程项目都能主动接受监督机构的管理,但仍然有部门工程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或者名义上有人监管,实际监管工作很难展开和落到实处。比较典型的项目有以下两类:一类是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部门及其附属单位是行政管理单位而非责任主体,政府作为建设单位时,其行为是管理行为还是市场行为在法律定位上比较模糊,不利于监管。再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执法权力又是由政府委托的,其执法行为是处于政府监管之下的,这样政府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很难进行行政处罚。另一类是无需开工许可和竣工备案的小型工程项目,比如临时建筑物,危旧房修缮工程,立面整治工程,私人装修工程,私人自建工程等等,由于无需开工许可和竣工备案,业主大都不会来登记监督,政府监管也就无从谈起。
2.2建筑市场环境复杂,监督体系有待完善力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基本建设量大面广,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量逐年递增。而目前,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虽然也有监管,但未形成合力,导致的结果是个体项目的监管相对较好,问题确未得到根本解决。质量安全监督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单个项目上的管理,更主要是提高整个工程界的质量水平和安全意识。
目前,整个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良莠不齐,工程招标暗箱操作及资质挂靠现象还不少,施工中违法分包、转包现象未得到根本遏制,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行业的工程质量意识、安全意思比较薄弱。这些是不能靠签发整改单,停工单来解决的。很多时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到工作都是为了应付检查,巡查结束后一切照旧。与此同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执法权是由政府委托的,从行政处罚法的角度看,委托执法机关不具备独立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而有资格的机关又常常不熟悉具体技术,使得行政处罚只能是看上去很美,很难落到实处,严重地影响了监督机构的工作效果,如很多质量安全监督站一年下来也没有一张行政处罚单,这是很不正常的。
2.3监督机构定位模糊和监督队伍素质亟待提高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改革在不断深化,但监督机构的性质一直不很明确,一种意见认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是政府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应尽早纳入到参公单位序列;另一种意见认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纳入到中介单位范围。特别是08年开始国家暂停收取质量安全监督委托费,质量安全机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性质显得更为尴尬,这些体制上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工作积极性。同时不少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技术素质差、检测装备落后,法律法规常识不熟悉,原则性不强,导致对法规的落实情况不理想,而且各地执法情况也很不平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很多地方一年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仍是零记录。
3.进一步发挥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途径
3.1加强各部门合力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
要更好地实现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高建设质量水平,仅仅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被动式监督是不够的,需要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建管机构、招标机构、安监部门等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质量安全意思的提高,除了加强实施阶段的监管外,还要从源头上抓起,工程项目,热别是公共项目在施工招标阶段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招标要求,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投标时不得优惠,投标文件技术标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质量保证体系应成为技术标评标的重要指标。同时,为了保证监督机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须建立和完善相关处罚程序和制度,并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紧密联系,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工作。
为了使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更重视质量安全工作,监督机构的处罚记录及不良行为扣分应在一定时效内有追溯作用,如将这些不良记录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资质审核的评审参考,或者作为招标时企业资质、市场行为审核的参考条件,而不能等到出了事故再进行市场准入方面的处罚。
3.2深化改革,加强、完善质量安全机构职能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深化改革、转变观念,只要是在所管辖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不管是政府项目还是房产开发项目,不管是办了手续还是没办手续的,都无一例外应依法纳人监管范围。要切实加强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主动出击,对那些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实施不同强度、不同深度的监管。而且越是规避监管的项目越要重点监管、重点查处。真正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体系,建立起覆盖全行业、全城乡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遵循严格的工程质量监督程序,作为执法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做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懂法执法,大力支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坚决抵制不符合程序的“政绩工程”、“献礼工程”,不管什么原因,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进入建筑市场,杜绝无证施工等现象。
3.3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督员队伍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政府委托执法,既要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又要对工程实体、建筑节能和环境质量进行抽查,同时还要力求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规
范化。这就要求质量监督队伍要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较高的专业技术,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过硬的思想作风。而且,随着质监站和安监站合并实施“三位一体”监督制度以后,质量安全监督队伍有了更高的要求。
要建立一支高度责任心和技术水平的队伍,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机制问题,解决职员的后顾之忧。需要选用和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执法水平较高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来加强对监督工程现状、特点的研究,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增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与准确性,需要增加监督检测工具的配备,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4.结束语
总之,政府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和工程建设环境决定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还任重道远,我们既需要专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加强监管,加强执法力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督队伍,也需要相关法律和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梁海.对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思考.山西建筑.2008-1-10
[2]陈良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探析.现代商贸工业.201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