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物权论文-孙鹏,邓达江

动产担保物权论文-孙鹏,邓达江

导读:本文包含了动产担保物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物流金融,动产动态质押,质物流动性

动产担保物权论文文献综述

孙鹏,邓达江[1](2019)在《动产动态质押的生成逻辑与立法表达——以民法典物权编动产担保立法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叁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吸收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实乃弥补我国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缺憾的最佳选择。质权人以专业监管稀释出质人的质物控制力,以最低价值控制线特定化质物价值,具体通过质物审查行为和质物监管行为设立与存续动态质权。质权人控制的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质权不受影响。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担保的债权受偿后,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或解除质押监管措施。(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席志国[2](2019)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动产担保物权效力优先体系再构建——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第205-207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与以往的单行法相比,对立法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个制度、每一个条文、每一个概念都必须经过千锤百炼、反复推敲。为了科学重构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体系,必须从法教义学上澄清如下问题:普通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普通抵押权、质权与浮动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多重担保物权关系以及让与担保中的多重担保物权关系。只有借助于民法典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才能再造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体系,进而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第205-207条之规定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9年05期)

熊筱伟[3](2019)在《破解企业“融资难” 不妨探索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一文中研究指出“优化营商环境,有些地方改进空间不大了,但有些地方还可以大胆试、大胆闯。”近日在蓉举行的第二届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开放发展论坛上,黄琳的发言引起与会嘉宾极大兴趣。这不仅因为“优化营商环境”是自贸试验区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更重要的是,作为世界银行(本文来源于《四川日报》期刊2019-07-06)

董学立[4](2019)在《中国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分则》担保物权法应该恢复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将担保物权法划为不动产担保物权法和动产担保物权法,实施动产担保物权的一元化立法当前,《民法分则》的编纂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之中,计划于2020年提交全国人大会议表决。担保物权制度是《民法分则》物权编的重要内容,其编纂结构体例和编纂规范内容颇受学界重视。(本文来源于《中国金融》期刊2019年07期)

李林启[5](2019)在《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的适格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适格的申请主体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关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未明确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是否属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格申请主体,加之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缺少了登记制度所具有的公信力,使得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属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适格申请主体,这是因为《物权法》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规则并未区分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非讼程序的适用中允许有实体争议的存在、能够获得比较法上的支持。(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辛思璐[6](2018)在《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一元化》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为研究视角,针对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概念和立法分类展开分析讨论,并集中探讨如何一元化的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6期)

董学立[7](2018)在《动产担保物权法静态规范缺陷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包括动产担保物权法在内的物权法规范,可以分为静态规范和动态规范。动产担保物权法的静态规范主要包括有关动产担保物、动产担保物权和动产担保物权法叁个方面的内容。中国动产担保物权法在上述叁个方面都存在立法缺陷,需要在未来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中予以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黄华刚[8](2018)在《论我国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担保制度由来已久,在古罗马时期对市民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近代之社会,不动产由于具有稀有性和不可移动性,且价值上更稳定,所以,在担保物权制度的运用上,金融市场大多更为倚重不动产担保。随着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以及快速革新的科学技术,加之经济危机致使不动产之泡沫经济破灭、实体经济之发展,使动产担保重新迎来了发展的新时期。动产担保之发展已成为现代担保制度发展中最具活力的部分。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之新需求以及动产担保发展之新态势,世界各国均对现有动产担保制度进行新一轮的改革。我国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动产担保客体范围、简化了动产担保物权登记规则、完善了动产担保物权受偿顺序、修正了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对于我国经济金融活动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以《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为核心的我国现行动产担保制度还有部分内容亟待改善。本文即以我国目前的动产担保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外经验,探讨完善建议,除导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动产担保制度之概述,在这一章中首先明确动产担保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内涵,以明晰动产担保制度之特性。其次论及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与发展之必然性,其目的为表明动产担保制度在现今各国经济及法律中之重要性及我国亦需持续发展完善动产担保制度之原因。第二章首先论述我国动产担保制度发展与完善的方向,明确我国动产担保制度发展与完善之方向为:扩大担保物的范围、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确立明确、可预见的优先次序规则、提高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效率。其次就我国现行动产担保制度之客体范围、登记制度、受偿次序规则、动产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分别进行考察,在对现行制度的考察中明确现行动产担保制度之缺陷所在。第叁章为域外考察,以第二部分提出之问题为出发点,考察域外立法相关立法制度,以期为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之完善提供可参考借鉴之经验。第四章为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之完善,以动产担保制度的内涵和特征为出发点,把握我国动产担保制度发展之大方向,结合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之缺陷,参考先进域外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担保制度之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董学立[9](2018)在《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担保物权法编纂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源于动产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的统一登记制度,成为对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的学界共识。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对于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编纂思路倡导者而言,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尚具有"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法体系效果——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足以使得现有的"权利质权"制度难以再续立节成章的独立存在下去,其结局应是"权利质权"制度被抵押权制度吸收性消灭,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一元化程度因此得以迈进;与此同时,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还足以使非典型担保物权被司法认可,动产担保物权的类型自由得以实现,动产担保物权在内容法定且唯一的基础上,实现类型的自由约定。终此,一元化动产担保物权立法模式渠成。(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董学立[10](2017)在《论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编纂》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抵押权的机械植入引致的法体系混乱,是动产担保物权法编纂的理论依据。由此,决定了对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编纂是一个全局性而非局部性的编纂。多元化路径和一元化选择,虽不可兼得但有优劣之分,一元化选择更适合全局性问题的解决。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编纂需要从宏观体系设计和微观技术操作两个方面着手。(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动产担保物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法典的编纂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与以往的单行法相比,对立法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个制度、每一个条文、每一个概念都必须经过千锤百炼、反复推敲。为了科学重构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体系,必须从法教义学上澄清如下问题:普通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普通抵押权、质权与浮动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抵押权与质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多重担保物权关系以及让与担保中的多重担保物权关系。只有借助于民法典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才能再造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体系,进而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第205-207条之规定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动产担保物权论文参考文献

[1].孙鹏,邓达江.动产动态质押的生成逻辑与立法表达——以民法典物权编动产担保立法为中心[J].社会科学研究.2019

[2].席志国.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动产担保物权效力优先体系再构建——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第205-207条[J].东方法学.2019

[3].熊筱伟.破解企业“融资难”不妨探索动产担保物权登记[N].四川日报.2019

[4].董学立.中国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评析[J].中国金融.2019

[5].李林启.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作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申请主体的适格性[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6].辛思璐.我国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的一元化[J].法制博览.2018

[7].董学立.动产担保物权法静态规范缺陷研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

[8].黄华刚.论我国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D].广西师范大学.2018

[9].董学立.建立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的担保物权法编纂意义[J].法治研究.2018

[10].董学立.论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编纂[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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