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独立论文-郝静

羁押独立论文-郝静

导读:本文包含了羁押独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众参与,巡视制度,巡视人员,彰显,人道主义待遇,刑讯逼供,巡视工作,警察局,警察机构,刑事证据法

羁押独立论文文献综述

郝静[1](2018)在《英国: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彰显民众参与司法》一文中研究指出200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反刑讯逼供公约》任择议定书,正式倡导联合国成员国采纳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探索实验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目前这种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已经扩展到所有的羁押场所,包括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羁押(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11-27)

彭海青[2](2012)在《英国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的确立及实践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羁押场所中,环境相对封闭,被羁押者的人权极易遭受侵犯。特别在我国目前看守所与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设置于同一级公安机关内部,并接受相同负责人领导,关系如此紧密的情况下,被羁押者所面临的危险性更大。近年来,我国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2年01期)

张富兴[3](2009)在《羁押场所独立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羁押场所是指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前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在我国是指看守所。我国的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这种隶属使得看守所沦为侦查机关的附属工具,没有独立性可言。从职能上来看,我国的看守所还承担着羁押部分已决犯的职能,实践中也存在着看守所与拘留所人为混淆、甚至合二为一的情况,另外,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将劳教人员送至劳动教养所服教,或劳教场所不愿收留服教人员而导致这些人员继续关押在看守所内执行劳教的现象。看守所的附属工具性和混关混押的这种现状,给我国的看守工作带来了不便,也滋生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中笔者试图从这种“问题”入手,探求一种比较适中的羁押场所设置,以期对我国这一领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开篇点题。确定了“羁押场所独立”这一命题,提出其内涵应包括“机构分立”与“职能分立”的观点。通过这一部分,笔者概括了有关我国羁押场所改革研究的现状,指出,学者们的角度集中在“中立”和“分离”上,而笔者所提出的“羁押场所独立论”不仅具备前者的内涵,还具有“职能分立”之内容。同时,为了下文的论证流畅,对几个相关术语进行了界定。第二章探求规律及趋势。笔者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总结出羁押场所的历史发展规律和趋势。这一规律为:在历史发展中羁押场所的职能逐步从监狱的职能中分离出来,成为专门羁押未决犯的机构。其趋势表现在:羁押场所从侦查机关中分离出来为大势所趋。第叁章步步为营,对前文所总结出的规律及趋势——“羁押场所独立”进行正当性论证。笔者先研究了“正当性”一词的内涵,总结出正当性的内涵应包括合法性、合规律性、有理由、有道德基础等方面。进而从以上角度入手,对羁押场所独立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探索,最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羁押场所独立具有正当性,是我国羁押场所改革的目标所在。第四章笔锋回转,深刻剖析了我国羁押场所(看守所)设置的立法现状与存在之问题。指出,我国现行羁押场所隶属与公安机关,具有附属工具性及职能多元性等弊端,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设置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以期为下文的研究提供视角。第五章围绕论题,对我国羁押场所的设置进行构想,认为把其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较为妥当。我国羁押场所独立之改革,需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上进行考量,做到对症下药、逾越障碍。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安排上处理好分权与制衡之间的衔接。最后,明确了独立羁押场所的具体职责,初步构思了一些基础性制度,为独立羁押场所的有序运作提供保障。(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9-04-08)

张富兴,杨金强[4](2008)在《羁押场所独立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羁押场所独立不仅仅指机构上的中立或分离,它还包括职能上的唯一,而且这种独立性符合纵向历史发展的规律和横向世界发展的趋势。我国的羁押场所即看守所之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改革时应秉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和立足于国情的理念,把其交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同时辅以相关配套措施予以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36期)

刘金林[5](2008)在《我国建立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正当其时》一文中研究指出“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有望引入中国,我们必须深入探讨我国引入这种巡视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可能面临的困境,为此项制度的实践做好准备。”10月2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和韩国韩中刑事法研究会共同主办的首届中韩刑事(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8-10-31)

石允龙[6](2007)在《未决羁押独立化改造之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对我国未决羁押现状深入剖析的基础上,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提出未决羁押独立化改造的若干思考:建立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将羁押决定权从承担追诉职能的警检机关转移给处于中立地位的治安法院;重塑我国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将未决羁押场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改由处于超然地位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将未决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分离,改变未决羁押期限随着办案程序的流转而相应延长的做法等。通过上述制度性、法治化的改造,使未决羁押成为一个独立、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减少以至于消除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律师会见难等刑事诉讼中的不良现象,切实改善被羁押人的处遇,维护其合法权利。(本文来源于《皖西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6期)

吴茜[7](2006)在《试论我国审前羁押的独立化改造》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审前羁押是一种依附于拘留和逮捕的后续状态而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这显然会滋生很多问题,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不力。通过对比考察国外的羁押制度和实践做法,从变革落后观念、确立有关原则、构建具体制度叁方面入手,可对我国的羁押制度实施独立化改造。(本文来源于《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1期)

羁押独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羁押场所中,环境相对封闭,被羁押者的人权极易遭受侵犯。特别在我国目前看守所与刑事侦查部门共同设置于同一级公安机关内部,并接受相同负责人领导,关系如此紧密的情况下,被羁押者所面临的危险性更大。近年来,我国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羁押独立论文参考文献

[1].郝静.英国: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彰显民众参与司法[N].检察日报.2018

[2].彭海青.英国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的确立及实践新发展[J].比较法研究.2012

[3].张富兴.羁押场所独立论[D].西南政法大学.2009

[4].张富兴,杨金强.羁押场所独立刍议[J].法制与社会.2008

[5].刘金林.我国建立羁押场所独立巡视制度正当其时[N].检察日报.2008

[6].石允龙.未决羁押独立化改造之构想[J].皖西学院学报.2007

[7].吴茜.试论我国审前羁押的独立化改造[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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