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现代证据裁判原则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论文文献综述)
王中[1](2020)在《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依据说服理论,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存在中央路径与外围路径两种不同的决策路径选择,当审判人员选择中央路径时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而当选择外围路径时则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以外的启发式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且依据相应证据学理论基础,以及即行的证据制度与规则,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存在审判人员依据其所具有裁量权限选择不同路径做出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的可能性。据此,从应然层面上来说,审判人员在具体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过程中决策路径存在多种可能性,且决策路径的具体选择受到认知动力、认知能力等内部因素,以及科学证据提供者出庭、辅助意见等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并且,审判人员在具体个案中的决策路径选择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于不同路径之间切换的可能。而审判人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路径切换,也会导致实质性因素与启发式因素对其决策结果产生共同影响。由于针对我国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方面认知能力的质疑广泛存在,在明确应然决策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鉴定意见为实证分析所涉及的具体科学证据类型对我国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实然决策行为进行检验。首先,通过适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获取包含三大类鉴定意见的裁判文书作为样本数据。其次,将科学证据可靠性程度具体化为鉴定意见在实践决策过程中被认定为具备真实性的概率,同时从样本数据中提取机构认证认可、平均司法鉴定人数、平均高职人数、鉴定机构年龄与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作为自变量,审判组织形式、当事人异议、鉴定人答复、辅助意见以及诉争利益等作为调节变量,以及鉴定委托主体与鉴定意见类别作为控制变量。最后,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分别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调节变量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相关性的调节作用进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平均鉴定人数与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对科学证据可靠性产生了显着的正向影响,诉争利益对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起到了显着调节作用。该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包括司法鉴定人数以及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在内的启发式信息对审判人员关于鉴定意见可靠性认定的决策产生了显着影响,并且诉争利益越大,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越大。基于应然决策模型对实证分析结果进行解读证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具备一定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相关的认知能力,但其所具有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完全通过审查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来形成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内心确信,因而需要进一步借助其他外部启发式信息做出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具体决策。无论是基于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认知能力缺陷本身,还是在认知能力缺乏时所依据的替代解决方案,均会导致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审查认定结果缺乏准确性。据此,可以得出关于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行为正当性探讨的结论,即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行为缺乏正当性。由于审判人员不具备对科学证据实质内容进行全面有效审查的认知能力,除影响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准确性外,还可能进一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威性,并最终从整体上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评价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行为与机制进行规范。在充分考虑包括审判人员认知能力提升方式的多样性、认知能力缺失的不可避免性,以及经验信息的可调整性基础上,可以从提升审判主体内容认知能力、加强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辅助机制,以及完善经验信息调整相关机制等几个方面对审判人员认定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制。
孙世萍[2](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研究表明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靳路敏[3](2020)在《证据裁判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借助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建设立足于时代前沿的“智慧法院”是大势所趋,证据是每一个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人工智能在证据裁判中的应用在国内外已有个例,但其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在我国2020年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特殊形势下,全国各级法院也在积极探索通过非接触的方式解决司法问题,这也进一步证明了人工智能在证据裁判领域应用的前景和必要性。本文以进一步更好的在证据裁判领域运用人工智能为目标,探讨证据裁判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除引言外,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证据裁判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实践阐述了什么是人工智能和证据裁判的原则,并且国内以“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例,国外以“人工智能审判预测程序”为例说明了人工智能在证据裁判领域运用的情况。第二部分说明证据裁判领域适用人工智能的价值和意义,不仅有助于提高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办案效率,同时对我国司法建设和预防腐败也有重要的意义。第三部分着重阐述证据裁判领域适用人工智能所面临的问题。人工智能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其自身算法也容易出现问题,此外其一定程度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容易导致“证据中心主义”的出现,在运用过程中责任分配不明确。第四部分主要针对第三部分提到的问题予以辩证,本文的重点也是说明如何更好的运用人工智能。希望在优化人工智能对证据模型的构建、保障“审判中心主义”、建立规范统一的司法数据库、规范算法制度,公开决策过程、通过立法确立司法工作者的终审原则和证据审核等方面更好的实现证据裁判领域的人工智能建设和应用,以更加稳健的姿态迎接人工智能新时代的到来。
陈贵欣[4](2020)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开启监察法治时代,职务违法犯罪由党的纪委办案转由监察机关专责调查再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及审判,即涉及到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等问题。《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两法的衔接作出了巨大推动,但由于具体衔接程序并未面面俱到,《监察法》的规定又较概括,两法的衔接问题仍需在学理上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是两部相同位阶的法律,为两法衔接奠定了天然基础,两法在依法治国、以审判为中心以及惩治腐败的现实要求下,只有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证据裁判及配合制约等原则来开展衔接工作才能循序渐进的完善两者间的衔接。目前由于两法衔接相关规定不健全,导致两法在管辖、证据、与公安配合协作、立案、强制措施、退回补充调查等程序上的衔接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本文分析了两法的管辖方式及特点,结合职务犯罪的特殊性,针对性的提出了管辖衔接的解决建议;在证据衔接上本文认为在证据裁判规则的指引下,监察证据应与刑事诉讼证据保持同样的标准,坚持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监察办案过程中不乏需要公安机关配合协作的部分,在配合协作过程中,应明晰协作范围,规范协作手续,防止出现监察与公安双方责任分配不均或推卸责任等情况;在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应设置刑事立案程序来开启刑事诉讼程序,否则在程序上存在漏洞;从留置到刑事强制措施与退回补充调查过程中都应坚持在保障人权,配合制约的基础上实现两者的衔接;最后,本文试图更全面的覆盖两法衔接问题,讨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监察办案到起诉审判的衔接问题,坚持《监察法》的适用标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魏思瑶[5](2020)在《论我国的证据辩护》文中研究表明目前,证据辩护作为一种新型的辩护形态,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愈来愈高,是刑事辩护愈加精细化的果实。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与刑事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为证据辩护在实践中茁壮成长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养分,同时证据辩护也是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实现有效辩护的中坚力量。证据辩护在辩护对象、辩护路径以及在各个阶段中的辩护重点都与其他辩护形态有着许多不同,具有独特性。证据辩护虽然在实践中时不时发生,但是与证据辩护相对应的制度并未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而获得推进,些许问题逐渐显露,如证据的获悉机制、证据审查程序以及证据辩护等相关配套制度并不完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证据辩护制度中的一些优秀经验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坚持证据辩护,是促进刑事辩护实质化、实现庭审中心主义、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辩护的应有之义,因此针对辩护律师在实践中搜集证据、运用证据所遇到的障碍,不可完全复制域外的相关制度,应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探索实践,通过完善证据的获悉机制、证据的审查程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孕育出一套立足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证据辩护运行机制。
姜新平[6](2020)在《宪法视野下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研究》文中认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设立监察委员会,标志着我国国家机构设置和国家权力架构作出重大调整,属于国家权力宪法配置的完善与优化。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是监察权和检察权行使的主体;监察权和检察权的功能定位,应当在国家机构设置和国家权力配置的前提下,结合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宪制变迁进行界定,这是研究监察权和检察权衔接机制的起点。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权有自身独立的权力属性;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性质属于法律监督权。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和矛盾论原理,是明确监察权和检察权功能定位的理论根据;监察委员会没有改变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但检察机关应当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侦查—公诉—审判”的单轨制传统诉讼模式转变为“调查—公诉—审判”的新型诉讼模式与传统诉讼模式并存的双轨制诉讼模式,从而监察权与检察权如何实现有效衔接成为理论和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遵循法制统一、正当程序、人权保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衔接机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案件管辖制度的衔接、监察程序调查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机关调查终结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衔接、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监察调查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的衔接等方面。完善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的主要对策,包括厘清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解决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权竞合问题、探析留置权的渊源及其权力属性、完善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设计、明确监察证据的种类及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使用、明晰监察调查的证明标准等。当事人权利保障是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研究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的落脚点;完善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当事人权利保障而言意义重大。构建中国特色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是论文继续深入研究的方向。
张笑格[7](2020)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常以“以侦查为中心”为表现形式,而此次“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就是针对这一问题所构建的解决方案。这一重大决定符合实践的刑事诉讼规律和诉求,是法治道路上的助推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里的首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质证制度,想要认定事实证据必须经过质证。要想落实审判中心主义,促成庭审实质化,就要发挥质证环节在审判程序里的重要作用。“刑事诉讼证据的质证在法庭”是审判中心主义的本质要求,更深层的意义就是要求刑事庭审质证环节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刑事庭审质证环节还是有很多问题的,普遍存在庭审虚化的现象。比如,“纸质版”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替代了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导致书面证据的大量使用;公诉人“打包式”的举证方式,增加了辩护律师质证的难度;法官常常打断辩方的发言等形式化现象。而导致质证环节虚化的原因也有很多,包括控辩双方力量悬殊、直接言词原则的缺失、尚未形成质证规则、支撑法庭调查中的质证措施不齐全等。因此,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上,只有使得法庭调查中的质证环节更加完善,才能越发有效地解决庭审虚化的问题。使质证环节向实质化的转变,首先必须让刑事庭审质证的规则更加完整化和细致化,包括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原则、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明确交叉询问规则、构建体系化的庭审质证程序性规则等,还要升级审判者调控庭审的能力、提升控辩双方的质证能力,同时,继续推进和落实刑事庭审的各种配套保障机制。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与内在理论及刑事庭审质证的要义入手,说明了刑事庭审质证的观念、特点和价值,论述了在新形势下“以审判为中心”对法庭调查中质证环节的指导方向,一是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就是法庭调查中的质证,二是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的内在要求,三是维护辩方充分的质证权。第二章是对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现状展开了深入分析,对现阶段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的实践情况进行考察后,发现庭审质证环节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庭审质证的对抗性不强。比如,公诉人与辩护人的举证数量悬殊、公诉人方式不当增加辩护人困难、双方对对方的质证没有回应、关键证人等出庭率较低等。二是被告人缺乏质证能力,主要表现在被告人很少发表质证意见,且质证意见存在逻辑不清、说理不充分等问题。三是质证内容集中于证明力问题,有些辩方还没有意识到三性中合法性的地位,将会影响到审判的结果。四是辩护人面临新三难的困境,在质证环节进行辩论会遇到被法官打断等问题。第三章对比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刑事庭审质证规则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规定,以此得出本国可参考的成功经历,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构建交叉询问程序、重视庭前程序、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形及法律后果、充分发挥被告方作为质证主体的作用等。第四章针对现阶段法庭调查中质证环节的完善作出假设。一是完善刑事庭审质证的规则。落实审判中心主义下的证据裁判原则、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明确交叉询问规则、构建体系化的庭审质证程序性规则等。二是提升诉讼各方的质证能力,提高审判者对庭审的调控能力以及控辩双方的质证能力对于质证环节的效率及效果是至关重要的。三是构建庭审质证的配套制度。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率,发挥专门知识人的协助质证,保障辩方充分质证权以及发挥庭前会议的重要功能等。
牛子墨[8](2020)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运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审判活动的核心即在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就事实之认定,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普遍采取自由心证原则授权裁判者于个案中予以认定,该原则亦被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所接纳。由于个案的多样性、证据的复杂性和法官的认知差别,裁判者的这种自由判断往往不甚稳定。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及相关制度的运用,特别是如何对其进行合理的制约和保障仍然缺乏系统、深入的认识。而要形成民事诉讼语境下自由心证制度的具体认识、提出提高自由心证稳定性的方法,前提是对民事诉讼事实认定过程中自由心证的运行机制进行原理化剖析。鉴于此,本文对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自由心证原理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制度完善的思考。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概述,通过梳理自由心证的不同理论视角提出了本文对于自由心证的定义;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不同位阶法律渊源的自由心证原则进行梳理,并简要形成自由心证的运作过程;通过对证据制度发展的介绍思考制约和保障自由心证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运作基础原则分析,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前提地位和基础作用,区分了广义的辩论原则中的辩论主义和辩论权原则并分别介绍其对自由心证运行的不同作用,提出直接言词原则对法官事实认定的靶向作用并对我国存在的忽视直接言词现状进行了反思。第三部分为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自由心证的运行机制分析,以证明标准为体系目标,串联证明力评价、经验法则的运用和证明方式,构建比较完整的心证形成体系。在证明标准部分中形成了对证明标准内涵和作用的认识,整理了不同的证明标准类型并提出证明标准提高和降低的特殊情形;在证明力评价部分分析了证明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特征以及证明力评价的对象——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在经验法则适用的分析中明确了经验法则的作用和内容,并从两个方面对经验法则适用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即适用范围的契合性和公众的可接受性;间接证明作为事实认定中最为典型、常见的心证运作方式具有体系化的特点,本文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了间接证明的几种基本模型。第四部分为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完善的思考,结合前三部分对自由心证运作机制的分析,提出了相关基础原则的重塑,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约束性辩论原则的构建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的强化;基于心证运行体系的分析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再梳理,对司法实践中常常混用的一般证明标准进行厘清,对特殊证明标准的适用作出调整;从内容、适用的契合性和可接受性等角度提出经验法则运用的规制,包括对经验法则内容的类型化整理、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提高当事人在经验法则适用中的参与程度、完善合议庭组成结构等;提出自由心证过程可视性的增强,鼓励法官展示事实认定的过程,针对心证公开困境提出运用间接证明模型提高心证可视化的解决方法。
梅林波[9](2020)在《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侦查中心主义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一大痼疾,严重地阻碍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为了探明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本文试图厘清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运行机理,并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同时,由于仅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途径是不够的,本文还从公检法关系、刑事诉讼目的及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等方面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相关举措。通过研究,在侦查中心主义下,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并引导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而卷宗笔录的产生,促使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得以蕴含、传递及实现,为侦查中心主义贯彻有罪推定原则、强化公检法相互配合、引导法官作出有罪裁判等开拓了渠道。因此,从卷宗笔录的视角出发,急需采取以下措施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第一,树立外力制约侦查的意识,区别检察引导侦查与检察监督侦查的关系,完善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结构,以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从而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第二,分类移送卷宗,合理规制程序倒流机制,以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从而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第三,限制卷宗笔录证据资格,禁止滥用刑事追诉活动威胁证人、辩护人,以完善庭审制度,从而抑制卷宗笔录实现治罪意图。
白宇[10](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二、论现代证据裁判原则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现代证据裁判原则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3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构建 |
2.1 基础概念及其实践表征 |
2.1.1 科学证据 |
2.1.2 科学证据可靠性 |
2.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认知心理学基础 |
2.2.1 说服情景中的决策行为 |
2.2.2 决策路径选择的内在决定因素 |
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制度基础 |
2.3.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原则 |
2.3.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规则 |
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及应然决策模型 |
2.4.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可能性 |
2.4.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外部影响因素 |
2.4.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理论推导与假设 |
3.1 审判主体认知能力质疑 |
3.1.1 审判主体在科学证据审查方面的先验知识储备不足 |
3.1.2 辅助机制对审判主体认知能力的提升作用有限 |
3.1.3 决策风险提升科学证据审查中的认知能力需求 |
3.2 应然决策模型与实践行为的联接 |
3.2.1 科学证据的实践观测对象 |
3.2.2 审判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 |
3.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结果 |
3.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启发式信息 |
3.3 基于应然决策模型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假设 |
3.3.1 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 |
3.3.2 审判主体差异对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3 外部因素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4 诉争利益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检验 |
4.1 检验方案 |
4.1.1 变量选取与测度 |
4.1.2 样本数据来源与选取 |
4.1.3 实证分析方法 |
4.2 样本描述 |
4.2.1 样本筛选结果 |
4.2.2 样本分布 |
4.3 变量描述与分析 |
4.3.1 分类变量描述 |
4.3.2 连续变量描述 |
4.3.3 变量相关性分析 |
4.3.4 变量有效性检验 |
4.4 研究假设检验 |
4.4.1 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性检验 |
4.4.2 诉求金额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3 鉴定人答复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4 审判组织形式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5 当事人异议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5 基于假设检验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解析 |
4.5.1 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 |
4.5.2 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路径选择决定因素的影响机理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与规制建议 |
5.1 我国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 |
5.1.1 外围路径选择不必然缺乏正当性 |
5.1.2 启发式信息选择存在不合理成分及偏见 |
5.1.3 整体决策行为缺乏正当性 |
5.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与思路 |
5.2.1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 |
5.2.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基本思路 |
5.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规制方案 |
5.3.1 提升审判主体内部认知能力 |
5.3.2 加强辅助机制 |
5.3.3 完善经验信息调整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B 鉴定机构抽样结果 |
致谢 |
(2)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3)证据裁判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据裁判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实践 |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 |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 |
(三)我国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及基本要求 |
(四)证据裁判领域应用人工智能的国内外实践经验 |
1.国内以“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例 |
2.国外以“人工智能审判预测程序”为例 |
二、证据裁判领域应用人工智能的价值和意义 |
(一)提高法官裁判效率 |
(二)提高诉讼参与人办案效率 |
(三)预防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
三、证据裁判领域应用人工智能所面临的问题 |
(一)人工智能对证据模型的构建处于初级阶段 |
(二)审判者的自由裁量受限导致“证据中心主义” |
(三)数据库无法支撑证据裁判的人工智能化 |
1.数据质量不高影响数据分析 |
2.投入壁垒限缩数据发展空间 |
3.信息孤岛阻碍互联互通 |
(四)算法缺乏监督安全性无法保障 |
(五)计算机事故的职责主体不明 |
四、对证据裁判中应用人工智能的完善建议 |
(一)优化人工智能对证据模型的构建 |
1.根据案件内部逻辑联系设计证据模型 |
2.完善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据标准 |
3.根据裁判论辩逻辑设计证据模型 |
(二)证据裁判中合理使用人工智能保障“审判中心主义” |
1.制定统一的使用说明和行为规范 |
2.确定证据裁判中的经验法则 |
3.加强法官对证据认定的说理性 |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司法数据库 |
1.狠抓数据质量,守好大数据生命线 |
2.破除投入壁垒,保障大数据建设健康全面发展 |
3.加强数据联通,提高数据利用价值 |
4.加大司法数据安全防护力度 |
(四)规范算法制度,公开决策过程 |
1.培养算法监管团队,杜绝算法独裁 |
2.设立算法伦理审查委员会 |
3.加强算法的可解释性 |
(五)通过立法确定司法工作者的终审原则和证据审核制度 |
1.确定司法工作者的主体地位 |
2.确定司法工作者的证据审核制度 |
3.确定人工智能的司法辅助地位 |
4.确定司法工作者责任承担优先原则 |
五、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4)《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理论基础 |
2.1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位阶关系 |
2.2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必要性 |
2.2.1 法治中国的要求 |
2.2.2 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 |
2.2.3 惩治腐败的要求 |
2.3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原则 |
2.3.1 审判中心原则 |
2.3.2 证据裁判原则 |
2.3.3 配合制约原则 |
第3章 监察管辖与刑事诉讼管辖衔接问题与协调 |
3.1 职能管辖的衔接与协调 |
3.2 互涉案件管辖的衔接与协调 |
3.3 级别管辖的衔接与协调 |
3.4 地域管辖的衔接与协调 |
第4章 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衔接问题与协调 |
4.1 监察证据适用标准问题与协调 |
4.2 监察证据移送转化问题与协调 |
4.2.1 证据移送问题与协调 |
4.2.2 证据转化问题与协调 |
4.3 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与协调 |
第5章 监察与公安、检察机关程序衔接与协调 |
5.1 公安机关配合协作监察机关的程序衔接问题与协调 |
5.1.1 双边协作范围边界问题与协调 |
5.1.2 双边部门衔接问题与协调 |
5.1.3 双边文书衔接问题与协调 |
5.1.4 双边协作信息共享问题与协调 |
5.1.5 留置对象管理程序衔接与协调 |
5.2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程序衔接问题与协调 |
5.2.1 从监察到检察的立案程序衔接问题与协调 |
5.2.2 从留置到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问题与协调 |
5.2.3 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衔接问题与协调 |
5.2.4 监察案件不起诉程序衔接问题与协调 |
5.2.5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的两法衔接问题与协调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论我国的证据辩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写作思路与篇章结构 |
第一章 证据辩护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证据辩护概述 |
一、证据辩护及其特征 |
二、证据辩护的基本形态 |
三、证据辩护的适用阶段 |
三、证据辩护与其他辩护的区别 |
第二节 我国证据辩护的促成因素 |
一、刑事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 |
二、辩护律师的证据意识增强 |
三、防范冤假错案的复制 |
第三节 支撑证据辩护的诉讼原则 |
一、证据裁判原则 |
二、有效辩护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域外的证据辩护及其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的证据辩护 |
一、英国的证据辩护 |
二、美国的证据辩护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证据辩护 |
一、法国的证据辩护 |
二、德国的证据辩护 |
三、意大利的证据辩护 |
第三节 域外证据辩护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当下证据辩护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我国证据辩护发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当下证据辩护的不足 |
一、证据的获悉调查机制不完善 |
二、缺乏独立的证据准入审查程序 |
三、证据辩护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证据辩护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辩方获悉证据机制 |
一、确保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实现 |
二、确保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实现 |
三、确保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
第二节 完善我国证据审查程序 |
一、明确证据准入审查范围 |
二、为证据准入审查提供程序保障 |
三、设置专门的证据准入审查主体 |
第三节 完善证据辩护相关配套制度 |
一、优化审前程序中的诉讼结构 |
二、确保证人出庭作证 |
三、细化专家辅助人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宪法视野下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思路、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论文的创新点 |
2.宪法视野下监察权和检察权的功能定位 |
2.1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宪制变迁 |
2.1.1 监察机关的宪制变迁 |
2.1.2 检察机关的宪制变迁 |
2.2 监察权的功能定位 |
2.3 检察权的功能定位 |
2.4 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
3.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
3.1 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必要性 |
3.1.1 完善国家权力法律监督体制的需要 |
3.1.2 适应刑事诉讼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 |
3.2 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基本原则 |
3.2.1 法制统一原则 |
3.2.2 正当程序原则 |
3.2.3 保障人权原则 |
3.2.4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
3.2.5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
4.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完善 |
4.1 案件管辖制度的衔接 |
4.1.1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划分 |
4.1.2 案件管辖制度衔接中的主要问题与完善 |
4.2 调查措施与强制措施的衔接 |
4.2.1 调查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
4.2.2 留置措施与强制措施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3 调查终结与审查起诉的衔接 |
4.3.1 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界限 |
4.3.2 调查终结与审查起诉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4 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 |
4.4.1 证据衔接的意义 |
4.4.2 证据概念和特征的衔接 |
4.4.3 证据种类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4.4 证据使用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5 监察调查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的衔接 |
4.5.1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在证据体系上的衔接 |
4.5.2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上的衔接 |
5.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
5.1 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 |
5.2 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 |
5.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当事人权利保障 |
5.4 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 |
6.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与内涵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背景 |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
第二节 刑事庭审质证的要义 |
一、刑事庭审质证的概念 |
二、刑事庭审质证的价值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庭审质证的要求 |
一、庭审质证是审判程序的关键环节 |
二、检察机关提高公诉质量的内在要求 |
三、保障辩方充分的质证权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庭审的质证现状考察 |
一、庭审质证对抗性不强 |
二、被告人缺乏质证能力 |
三、质证内容集中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
四、辩护人面临质证难的困境 |
第二节 刑事庭审质证现状的原因分析 |
一、控辩双方力量悬殊 |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缺失 |
三、尚未形成质证程序性规则 |
四、刑事庭审质证配套制度不够完备 |
第三章 比较法视野下刑事庭审质证规则考察 |
第一节 刑事庭审质证规则的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庭审的质证规则 |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庭审的质证规则 |
第二节 刑事庭审质证配套制度的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庭审质证的配套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庭审质证的配套制度 |
第三节 域外国家质证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明确直接言词原则 |
二、构建交叉询问程序 |
三、重视庭前程序 |
第四章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之构想 |
第一节 刑事庭审质证规则的完善 |
一、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裁判原则 |
二、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
三、明确交叉询问规则 |
四、构建体系化的庭审质证程序性规则 |
第二节 提升诉讼各方的质证能力 |
一、提升法官掌控庭审的能力 |
二、加强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能力 |
三、保障辩方充分质证权 |
第三节 刑事庭审质证的配套制度构建 |
一、提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率 |
二、发挥庭前会议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运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概述 |
1.1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概念 |
1.1.1 自由心证的定义 |
1.1.2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自由心证原则 |
1.2 从证据制度的发展看自由心证的规范 |
第二章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运行机制的基础 |
2.1 证据裁判原则 |
2.1.1 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
2.1.2 证据裁判原则与自由心证 |
2.1.3 证据裁判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 |
2.2 辩论原则 |
2.2.1 约束性辩论原则与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
2.2.2 辩论原则与自由心证 |
2.3 直接言词原则 |
2.3.1 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 |
2.3.2 直接言词原则与自由心证 |
2.3.3 直接言词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 |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运行机制 |
3.1 作为自由心证目标尺度的证明标准 |
3.1.1 证明标准的内涵与作用 |
3.1.2 证明标准的分类 |
3.1.3 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标准 |
3.2 作为自由心证作用客体的证明力 |
3.2.1 证明力的概念与特征 |
3.2.2 对证明力的自由评价 |
3.3 作为自由心证运作要素的经验法则 |
3.3.1 经验法则的概念和作用 |
3.3.2 经验法则的内容 |
3.3.3 经验法则的适用 |
3.4 作为自由心证运作方式的间接证明 |
3.4.1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明 |
3.4.2 间接证明之运作 |
3.4.3 间接证明模型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运行状况与完善 |
4.1 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运行基础之缺陷与重塑 |
4.1.1 证据裁判原则的现状与再确立 |
4.1.2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缺失与构建 |
4.1.3 直接言词原则的欠缺与强化 |
4.2 自由心证目标尺度的混乱与再梳理 |
4.3 对自由心证运作要素适用的规范 |
4.4 自由心证运作过程可视性的增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 |
二、提出问题 |
第一章 侦查中心主义概述 |
第一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 |
第二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特征 |
一、侦查机关排斥外力制约侦查权 |
二、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 |
三、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 |
第三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危害 |
一、在侦查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刑讯逼供泛滥成灾 |
二、在审判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
三、在无辜定罪后,侦查中心主义导致蒙冤者及其近亲属申诉无门 |
第二章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与后果 |
第一节 卷宗笔录概述 |
第二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 |
一、卷宗笔录蕴含了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 |
二、卷宗笔录发挥了将治罪意图从侦查传递到审判的枢纽作用 |
三、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三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后果 |
一、卷宗笔录架空了庭审辩论功能 |
二、卷宗笔录架空了证据裁判功能 |
三、卷宗笔录削弱了司法裁判价值 |
第三章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 |
第一节 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现状:以审判为中心为例 |
一、以审判为中心概述 |
二、以审判为中心中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举措 |
三、以审判为中心在改造侦查中心主义中的缺陷 |
第二节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 |
一、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以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 |
二、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以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 |
三、完善庭审制度,以抑制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四章 其他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措施 |
第一节 优化公检法关系 |
一、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立法意图 |
二、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涵 |
三、强化法院、检察院对侦查的外部监督功能 |
第二节 优化刑事诉讼目的 |
一、保障各方参与诉讼 |
二、保护各方合法利益 |
三、限制协商效力的相对性 |
第三节 加速“去行政化” |
一、理性看待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 |
二、优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三、推进阳光司法,强化民主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论现代证据裁判原则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D]. 王中. 湖南大学, 2020(02)
- [2]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3]证据裁判领域人工智能应用研究[D]. 靳路敏. 山西大学, 2020(01)
- [4]《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问题研究[D]. 陈贵欣. 武汉科技大学, 2020(02)
- [5]论我国的证据辩护[D]. 魏思瑶.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6]宪法视野下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研究[D]. 姜新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7]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质证问题研究[D]. 张笑格.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运行机制研究[D]. 牛子墨. 南京财经大学, 2020(08)
- [9]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D]. 梅林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