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失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失权制度
股东失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运寰[1](2016)在《对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相关规定可看做对股东资格解除规则之确立,但应该定性为失权制度而非除名制度。本文从德国立法中对股东失权与除名的相关规定进行探究,以此分析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性质及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期刊2016年07期)
熊传莉[2](2016)在《认缴资本制下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制度确立为认缴制,取消了之前设立公司时必须全部或部分实缴出资的规定。这一突破对于最大限度地吸纳民间资本和鼓励投资具有引导作用,也符合我国经济新常态下以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门槛的要求。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资本制度的变化给我国经济生活带来的一些困扰,尤其是股东瑕疵出资产生的问题在当前法制背景下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种现状不仅与新法修改时鼓励出资的初衷相悖离,也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一道藩篱。认缴资本制的特征是灵活与便利,在此制度下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变得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使得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公司的生产经营处于较大风险,这无疑是不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因此,有必要对新形势下的股东出资瑕疵问题进行规范,构建适合我国实际的股东失权制度。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系统梳理了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失权的基本理论。先介绍认缴资本制度,然后对何为股东失权进行了阐释,笔者尝试对我国尚无明确规定的股东失权进行界定。接着从违约责任理论、诚实信用原则、揭开公司面纱、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等方面,对股东失权的法理基础进行解析。最后,从构建股东失权制度的功能角度阐述股东失权对于我国的制度价值,以为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构建厘清基本思路。第二部分阐述我国股东失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关于股东失权制度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分析,剖析我国认缴资本下股东出资面临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条款虽然或多或少地涉及或者隐含了有关股东失权的规定,但是还不够具体、全面。司法方面,由于目前尚无对股东失权的系统性规定,加之各地司法环境存在差异,导致在有关股东失权的司法案例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第叁部分梳理了域外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股东失权的制度设计,并比较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价值。对于该项制度,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规定或者做法: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均不同程度地对股东失权制度做了规定;而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无明确规定,但其中的一些规定也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第四部分系统阐述了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构建。具体涉及以下几方面:(1)股东失权的程序,主要涉及催告的主体、方式、时间和期间;(2)失权的后果,主要分为限制股东权利、剥夺股东权利、另行募股、瑕疵股权转让和减资等;(3)对被失权股东的司法救济,尝试从诉讼主体、举证责任、除斥期间和审级制度等方面来进行构建。(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6-06-01)
于静[3](2016)在《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与失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出资作为股东的基本义务是公司资本的来源,也是股东换取股权的基本方式。而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股东间合作信用以及公司内外利益关系的构建均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负面效应。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和学界对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均持肯定态度,但瑕疵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并不意味着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如果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其股东权利也将出现瑕疵。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瑕疵出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现有法律中出资瑕疵几乎不会动摇股东资格,但不同程度的瑕疵会对股东权利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引出“权利限制”和“失权”概念。其次从股东关系、公司经营和法律规定叁个角度分析了对瑕疵出资股东进行权利限制或者使其丧失权利的必要性。最后从“股东平等原则”、“权利义务一致性”、“股东资格非永久性”叁个方面切入,分析了这一群体权利限制和失权的理论可行性。第二章和第叁章分别讨论了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和瑕疵出资股东失权的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二章着重探讨了哪些权利可以限制以及如何限制,第叁章基于该制度刚引进我国没多久,着重讨论了失权制度的适用前提、决议过程以及失权后果等内容。第四章围绕“救济”展开,简单介绍了包括补救、协商和撤回在内的非司法救济,重点对司法救济的提起、审查和结果进行了讨论。(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6-05-20)
谭应伟[4](2014)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失权制度是认缴公司股份的股东未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时缴纳出资或者拒绝缴纳出资时,公司可解除其股东资格的制度。失权规则实施的主体是公司,制度本身具有惩罚性、强制性和程序性等特征。学术界对失权制度和除名制度内涵的存在争议,失权制度并没有除名制度受学术界关注,为了给失权制度正名,通过介绍除名制度的内涵来理清两者的关系,以彰显失权制度的价值。除名制度来源于德国,通过探寻除名制度在德国法上的内涵,发现了除名制度是以保障公司人合性为规范目的,除名制度与失权制度在规范功能、适用前提、决议机关、实施程序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区别。现行法当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7条,《合伙企业法》第49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17条中有类似于失权规则之设计,但这些规定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失权规则。失权有利于公司资本充实性的保障,可以有效保护其他股东的权益,同时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新实施的《公司法修正案》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并不意味着认缴制下的出资者不用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更不意味着失权规则没有纳入立法的可能性。相反,在我国公司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失权制度更有适用的必要性。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第17条地位的特殊性和与失权规则的相似性,重点阐述了该条在适用前提、决议机关、法律效果上都与典型意义上的失权规则存在差异。同时,现有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体系均不具惩罚性,失权制度的引进势必能够增加瑕疵出资股东的违法成本。最后,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提出失权制度构建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4-04-24)
刘灿[5](2013)在《初探股东失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失权制度(Deprivation of Shares)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被应用于解决公司僵局corporation deadlock。与其他股东退出制度shareholder withdrawing mechanism相比,股东失权更强调于通过保护公司资本充足capital adequacy以对公司整体保护。特别是在我国《公司法》部分放弃了过去严苛的法定资本制legal capital system后,公司资本充实的目标更加难以达到。(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3年16期)
倪明[6](2013)在《试论我国股东失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失权,简而言之,就是股东的资格被剥夺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剥夺通常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通常是因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公司很难容忍该股东的诚信缺乏行为。这项措施,是公司的僵局产生时候,股东要求强制性地解散公司前的最后一种救济行为,该措施已经被世界各国各地区所采用。在国内,关于股东失权,在公司实务之中广为多见,法院时有受理,然而新的公司法对此的规定不全,实务界、法学界对此也未有统一的认识,致使操作不一,判决出不同的结果,故当前实有完善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首先,通过分析股东失权的基本理论,得出了股东失权的法律概念及其基本法律特征。紧接着,应该将股东失权法律制度和股东退股做比较,从而得出股东失权法律制度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立法对股东瑕疵出资规范有很严重的不足,而股东失权法律制度既符合商事效率原则又能解决股东瑕疵出资等问题。目前已经被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采用,在股份公司中适用,并同时受到众多英美法系的学者的亲赖。其次,由于中国现行立法规范存在缺陷,我们应该认识到了股东失权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公司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本不变与资本维持原则、股权具有法定性、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而股东失权制度并不与之矛盾。较其他救济措施,股东失权制度有着便捷和简单的优势,而目前国内的公司立法有些不足,导致在公司领域的司法和实务上出现困境,故有完善建立之需要。最后,通过综合分析大陆法系对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和英美法系对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得出我国股东失权制度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以及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我国股东失权法律制度应该包括实体构想和程序构想两个方面。此外,行使公司失权行为的实际上是公司中的诚信股东和股东会。前者需要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方可以生效(并轨制),而后者则是采取公司决议到达失权股东方可以生效。重大事由的确定标准,不仅仅是约定或者章程规定及未及时缴足出资等,而应该将视野扩大至竞业禁止、犯罪等缺乏最大诚信的行为。且其他股东享有对失权股份的优先认购权利。失权股东则对失权的股份享有司法上的救济权和“出资额买承权”。一审终审制度、法定的除斥期间以及举证责任的倒置是被失权股东的司法救济程序特色。在出质失权的股份时候,需要征询质权人的意见等等。(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3-04-01)
凤建军[7](2013)在《公司股东的“除名”与“失权”:从概念到规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叁)》有关条文被认为确立了股东资格解除规则,但此规则从目的、功能以及适用条件等角度而言,应属失权规则而非除名规则,且从适用条件角度而言其极大地缩限了失权规则的适用空间;从适用程序角度而言,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下亦存在诸多障碍。故需要从除名规则及失权规则之来源即德国民商法中追寻其含义,在德国公司法上适用时进行正本清源的考察并辨析两者关系。在此基础上主要基于目的、功能之区别以及我国公司及公司法实践之现状,从公司法体系理性、法律规范特点等角度对除名规则与失权规则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以实现各自法律调整之目的,进而完善我国的相关公司法制。(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2期)
李建红,赵栋[8](2011)在《股东失权的制度价值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制度设计,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以股东实质性地缴纳出资为要件,股东即使未缴纳出资仍享有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和管理权等。未出资的股东滥用这些权利将对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已出资的股东亦不公平。股东失权是对未出资的股东经过必要的催缴程序之后直接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制度,在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针对当前我国股东出资问题上的困境,我国公司法未来有必要引进该制度。(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1年12期)
何彩萍[9](2009)在《论股东失权程序设立的必要性——以诚信股东的权利救济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是公司法实务中较为普遍的现象。股东不出资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会造成股东之间合作破裂、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困境。鉴于立法规定的不足,对处于该僵局下的诚信股东的权利如何救济,进一步在不解散公司的情况下实现公司运营的好转,成为公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文章从典型案例出发,探讨了依据现有立法解决该类纠纷的缺陷,并主张应当尽快在我国公司制度中确立股东失权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36期)
曹建波,任秀芳[10](2008)在《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失权,是公司产生僵局时,股东要求强制解散公司前的最后一项救济行为,已为世界各国所采用。然新《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文章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对股东失权的宣告主体,失权股东、重大事由的确定,法律后果,程序,失权股东的司法救济,以及在失权股份上设置了担保物权如何处理诸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及当前的权宜落实构想。(本文来源于《浙江万里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4期)
股东失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制度确立为认缴制,取消了之前设立公司时必须全部或部分实缴出资的规定。这一突破对于最大限度地吸纳民间资本和鼓励投资具有引导作用,也符合我国经济新常态下以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门槛的要求。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资本制度的变化给我国经济生活带来的一些困扰,尤其是股东瑕疵出资产生的问题在当前法制背景下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种现状不仅与新法修改时鼓励出资的初衷相悖离,也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一道藩篱。认缴资本制的特征是灵活与便利,在此制度下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变得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使得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公司的生产经营处于较大风险,这无疑是不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因此,有必要对新形势下的股东出资瑕疵问题进行规范,构建适合我国实际的股东失权制度。全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系统梳理了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失权的基本理论。先介绍认缴资本制度,然后对何为股东失权进行了阐释,笔者尝试对我国尚无明确规定的股东失权进行界定。接着从违约责任理论、诚实信用原则、揭开公司面纱、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等方面,对股东失权的法理基础进行解析。最后,从构建股东失权制度的功能角度阐述股东失权对于我国的制度价值,以为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构建厘清基本思路。第二部分阐述我国股东失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关于股东失权制度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的分析,剖析我国认缴资本下股东出资面临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条款虽然或多或少地涉及或者隐含了有关股东失权的规定,但是还不够具体、全面。司法方面,由于目前尚无对股东失权的系统性规定,加之各地司法环境存在差异,导致在有关股东失权的司法案例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第叁部分梳理了域外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股东失权的制度设计,并比较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价值。对于该项制度,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规定或者做法: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均不同程度地对股东失权制度做了规定;而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无明确规定,但其中的一些规定也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第四部分系统阐述了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构建。具体涉及以下几方面:(1)股东失权的程序,主要涉及催告的主体、方式、时间和期间;(2)失权的后果,主要分为限制股东权利、剥夺股东权利、另行募股、瑕疵股权转让和减资等;(3)对被失权股东的司法救济,尝试从诉讼主体、举证责任、除斥期间和审级制度等方面来进行构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失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运寰.对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研究[J].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2016
[2].熊传莉.认缴资本制下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构建[D].安徽财经大学.2016
[3].于静.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与失权制度研究[D].东南大学.2016
[4].谭应伟.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制度的构建[D].湖南大学.2014
[5].刘灿.初探股东失权制度[J].商.2013
[6].倪明.试论我国股东失权制度[D].安徽大学.2013
[7].凤建军.公司股东的“除名”与“失权”:从概念到规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
[8].李建红,赵栋.股东失权的制度价值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J].政治与法律.2011
[9].何彩萍.论股东失权程序设立的必要性——以诚信股东的权利救济为切入点[J].法制与社会.2009
[10].曹建波,任秀芳.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研究[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