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文献综述)
吴思远[1](2021)在《反思认罪认罚从宽的路径依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控辩协商的变迁历程从根本上揭示了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复杂性,也反映出这一改革不可避免的渐进性。职权主义的传统思维贯穿于控辩协商渐进式的发展中并发挥着重要作用,最终呈现为对"权力主导"路径的依赖。这一路径依赖使得我国控辩协商发展的速度与方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并且大大增加了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难度。为了避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陷入既有路径依赖的羁绊,重蹈此前控辩协商改革的疲软与僵滞,应当实现由"权力主导"到"权利关照"的路径转变。以构建法定的协商程序为目标,推动控辩协商制度化,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合宪性控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变革方案,克服改革的惰性,加强顶层设计者主导变迁的决心;以先验性到经验性的认知转变为改革养分,增强本土化自觉,促成理论与实践有效的二元互动。
付超[2](2020)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立法确认,旨在从实体和程序上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从而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节约诉讼资源。通过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应对司法资源有限和犯罪率较高之间的矛盾。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制度的研究重点多集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证明标准等方面,对于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层面对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在实践调查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成熟做法,结合我国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问题,完善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以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和价值的发挥。本文主要包括了以下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主要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背景、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研究方法、论文结构与创新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于侦查阶段运用的价值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析。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和立法渊源。通过系统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在侦查阶段的特殊内涵,梳理了相关试点规范和《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的条文,厘清了制度发展过程,是研究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考察。本部分主要从制度的实施现状入手,分析了在轻重不同案件中制度的适用情况;通过调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实施现状、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试点地区工作成效,分析总结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情况。第四部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应用思考。这一部分主要分析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动因,并提出完善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路径。
贺小军[3](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被追诉人认罪案件处理之图景》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被追诉人认罪案件之处理图景经历了几番变更:从认罪从重从快到认罪从宽,再到认罪从宽与认罪认罚从宽的二元处理。经过40多年来的反思与实践,我国被追诉人认罪案件处理逐步接近法治化,基本形成程序优越、实体跟进的权力驱动型认罪案件处理格局。然而,此种权力驱动型的认罪案件处理既存在程序低效之弊端,也有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未来我国应当对权力驱动型的认罪案件处理模式进行法治化改造,即在制度设计理念上,应遵循体系化处理的原则;在技术路径上,应从程序效率与权利保障两方面双管齐下。
白宇[4](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陈雨[5](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路径探索——基于程序与实体的双重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部分。近几年的试点实践,认罪认罚从宽效果明显,但却出现了程序与实体价值追求上的偏差,引起较大争议且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价值主要在于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犯罪人权益,激励犯罪人认罪认罚;实体价值在于达到报应刑与预防刑的刑罚目的。应摒弃"效率优先"的理念,回归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应然理念,以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与实体价值为导向,分别从程序与实体两个维度作出不同的安排与完善。
崔艳[6](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结束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经验,固定试点成果,将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实践上升为法律,完善了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内涵丰富、适用范围广的综合性制度,是一个兼有实体与程序的混合型的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也符合刑事诉讼发展规律。而“从宽”制度作为该制度中的一项子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终落脚点。“从宽”问题的合理设置对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有积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理由、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剖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背景,主要是在案多人少的司法重压之下司法机关迫切需要一项可以在程序上繁简分流并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项制度。然后厘清了认罪、认罚、从宽三制度的内涵,重点把握从宽制度的依法从宽、可以从宽、适度从宽三项原则;第三部分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根据与核心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舶来品,而是在实体与程序现有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做法,总结试点经验得出的一项科学的制度;第四部分揭示了“从宽”制度实体规范与程序适用现状,总结“从宽”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其中主要存在着实体规范不完善、从宽标准模糊、部分程序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第五部分提出要构建实体“从宽”体系,完善实体从宽规范,明确“从宽”幅度;重塑程序“从宽”适用模式,明确程序“从宽”主体职责;第六部分先总结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机制的现状,然后提出对审查监督机制的完善。希望监督机制的完善可以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并期待能为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落实献出绵薄之力。
周芹[7](2011)在《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以“陈某、李某抢劫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普通程序简化审是为了缓解各地法院刑事案件积压严重,在保证案件审判公正的前提下,对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简化普通程序的一些诉讼环节来提高审判效率的一种审判方式,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型审判方式。普通程序简化审最先是在北京进行试点,然后推行至全国,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简化审的推行尽管实现了诉讼效率的提高,但由于其相关的配套制度的缺失以及各地法院理解上的偏颇,运行中遇到许多实际障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此,本文通过对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一个典型案例加以分析,针对案例中集中反映的几大问题来探讨普通程序简化审在适用中存在的弊端。案例中反映的四大问题,表明我国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于被告人的保护力度不够以及《若干意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布施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很多条文规定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简化审在司法操作层面上很难保证被告人认罪的真正自愿性,被告人缺乏直接启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权利,法院的实际量刑结果与被告人的预期差距较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会导致被告人不能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从而违背了简化审的立法目的。本文针对案例中反映的问题及简化审在适用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弊端,提出了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完善对策,主要是从四方面入手,一是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这是适用简化审的前提;二是加强简化审在适用的过程中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通过赋予辩方平等的简化审启动权、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等措施来实现;三是合理界定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范围;最后要明确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给予其减轻或从轻的处罚和幅度,给以被告人更加优惠的处罚奖励。对于简化审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本文试图从程序设计和配套制度以及立法层面等方面着手寻找对策,提出完善建议,力求为这一审理方式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合理、有效地运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
魏国栋[8](2011)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是在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狭窄与刑事案件数量巨大和持续增长,而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催生的一种审判模式。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作为一种审判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着。但从其性质来看,普通程序简易审并不是一种独立审判模式。在审理案件的范围内它隶属于普通程序,在适用程序上它又完全等同于简易程序,具有一种杂糅的性质。二十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我国国内和国外刑事诉讼理论和现实情况的不断发展,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呈现出简易程序多元化发展、速决程序的迅速扩充的重要趋势,同时人们对诉讼价值的追求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于是为了实现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的契合,满足人们多元化的诉讼价值需求,英美法系国家普遍以“辩诉交易”(又称为“答辩交易”)的方式处理刑事案件、在德国的简易程序的设置主要表现为处罚命令程序、日本法院专门设置了“简易法院”,并且规定了三种简便易行的审判程序。在我国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体现的是效率对公正的入侵和公正对效率的让步,不是随意简化的程序,这些简化应该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价值的要求。同时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节省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第二,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第三、强化了庭审的功能,确保司法公正,确保庭审质量。第四、充分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和程序变更权,体现程序的正当性。在社会高速发展、犯罪率不断增长的今天,普通程序简易审以其自身在公正和效率方而所具有的特点而变得不可缺少。但由于《意见》制定者在人固有的认识局限性,再加上对刑事程序、诉讼规律和程序的价值以及价值的选择系统缺乏周密的考虑,采取的更多的是“对策法学”的方式,使得《意见》及其倡导的普通程序简易审存在诸多缺陷。由此在完善我国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同时相对应的设置多元化的简易审判模式,保障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满足案件多元化发展,价值取向多角度发展的需求以顺应国际审判程序发展的趋势,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率的契合。
姚美科[9](2010)在《论程序正义视野下刑事简易程序的多元化构建》文中提出近年来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思想也日趋多元化,犯罪活动不断高涨成为全世界面临的问题。刑事案件的急剧攀升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矛盾日趋尖锐,这就为简易程序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目前诉讼程序更为重视程序正义以及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在急剧攀升的司法案件面前,效率的价值就越发凸显出来,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又要提高诉讼效率,就要使正当程序简易化,这是唯一可取的方法。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简易程序展开论述:第一章论述刑事简易程序基本情况,刑事简易程序建立在对普通程序简化的基础上。从简化内容和程度的角度我们可以进行归类,从而产生三种类型:省略庭审式、简化庭审式和辩诉交易式。国外很多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立了相应的简易程序,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皆是如此。国外立法例对我国简易程序建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世界简易程序立法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一是简易程序呈多元化趋势,无需拘泥于特定模式;二是借鉴国外立法要与本国实际情况结合;三是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双重目标都要得到充分重视。第二章对简易程序的正当性进行解读,作为现代诉讼程序,公正和效率是重要的价值追求。两者之间存在有机统一的一面,也存在冲突的一面,毕竟两者是人类稀缺资源。刑事简易程序正是对公正和效率这两种价值之间进行一次重新协调和均衡。由于程序的省略或简化,被告人的许多诉讼权利无法行使,这是否有损伤程序公正?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对简易程序的正当性进行探析。第三章简易程序的立法及评价,首先是我国的在特殊历史时期产生的一种特殊类型的简易程序——“严打”,“严打”程序强调“从重从快”,严重伤害了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底线原则,备受学术界声讨,笔者从立法者构建“严打”程序的本意出发,对“严打”重新定位,即“集中优势资源,集中打击犯罪活动”。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此后《审理认罪案件意见》中又增设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在被告人认罪的前提下,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我国的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在立法中却又存在种种问题。具体问题将在本文展开系统的探讨。第四章对我国简易程序进行多元化重构,我国简易程序比较单一,人们所承认的简化模式只有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简易程序,而对于司法解释下的普通程序简化审持很大异议,对于其合理性以及该程序的合理定位争议很大。纵观国外简易程序立法呈多元化趋势,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对我国简易程序进行一次调整,根据案件繁简、性质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确立起不同的简易审判模式,能够更加限度地追求司法公正,同时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笔者建议可以在我国尝试建立“三元式”的简易程序体系,同时予以相关的制度辅助,比如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完善律师帮助制度等,为简易程序的运作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梁佳[10](2009)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概论》文中指出公正与效率构成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体系,两者的协调统一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方向。针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的普通程序简化审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项目,其出现迎合了当前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创新价值,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目标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得到体现。普通程序简化审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被告人得到及时、公正的刑事判决,优化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得到各地司法机关的一致认可。本文以完善我国试行的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为目的,分五部分进行详细的叙述。首先从介绍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含义,特征及法律性质等方面入手进行说明,指出了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论证了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我国存在并发展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再结合不同国家的先进经验进行比较和借鉴。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现状,指出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中的不足和缺陷,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具体措施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几点建议。随着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一定会带来更多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理论与实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1)反思认罪认罚从宽的路径依赖(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历时性回顾:我国控辩协商的变迁历程 |
(一)控辩协商的产生兴起 |
(二)控辩协商的地方探索 |
(三)控辩协商的试点改革 |
(四)控辩协商的立法发展 |
三、渐进式变迁:我国控辩协商的演变逻辑 |
(一)耦合于司法制度运行的宏观环境 |
(二)得益于多元主体的复合性参与 |
四、“权力主导”:我国控辩协商的路径依赖 |
(一)对改革成本的权衡易产生改革的惰性 |
(二)改革知识的欠缺易诱发利益的倾斜 |
(三)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增加了改革的难度 |
五、“权利关照”: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路径 |
(一)推动协商制度化,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合宪性控制 |
(二)完善法律变革方案,加强顶层设计者主导变迁的决心 |
(三)增强本土化自觉,促成理论与实践有效的二元互动 |
六、结语 |
(2)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问题的提起 |
1.2 研究现状及综述 |
1.2.1 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综述 |
1.2.2 域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调查研究法 |
1.4 论文结构及创新 |
1.4.1 论文结构 |
1.4.2 研究创新 |
1.5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
1.5.1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1.5.2 有利于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 |
1.5.3 司法宽容促进修复社会关系 |
2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析 |
2.1 认罪认罚从宽在侦查阶段的含义 |
2.1.1 认罪在侦查阶段的含义 |
2.1.2 认罚在侦查阶段的含义 |
2.1.3 从宽在侦查阶段的含义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渊源 |
2.2.1 从试点到立法 |
2.2.2 立法的背景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考察 |
3.1 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
3.1.1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
3.1.2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3 完善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
3.2 轻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
3.2.1 近年来轻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现实情况 |
3.2.2 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3 轻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
3.3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析 |
3.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实施情况 |
3.3.2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3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成效 |
4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的思考 |
4.1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动因分析 |
4.1.1 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是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根本动因 |
4.1.2 侦查阶段认罪可获得最大的从宽幅度 |
4.2 侦查阶段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路径 |
4.2.1 讯问中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4.2.2 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进行教育 |
4.2.3 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富阳分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报告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被追诉人认罪案件处理之图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认罪案件的从重从快处理(1979—1996) |
(一)严打时期认罪案件从重从快处理(1979—1987) |
(二)严打后重大认罪案件定罪的确定性与惩罚的严厉性(1988—1996) |
三、认罪案件的从宽处理(1997—2013) |
(一)认罪案件的程序简化(1997—2008) |
(二)认罪案件的量刑从宽改革(2009—2011) |
(三)认罪从宽的制度化处理(2012—2013) |
四、认罪从宽与认罪认罚从宽之二元处理(2014—2019) |
五、我国被追诉人认罪案件的处理效果评析 |
(一)效果:多元程序并非高效,且权利保障不足 |
1.程序效率与诉讼权利有待提升 |
2.实体权利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
(二)反思:权力驱动而非权利主导 |
1.权力驱动对被追诉人权利形成不当限制 |
2.权利主导尚有较大提升空间 |
六、我国被追诉人认罪案件处理之法治化路径:从权力驱动型到权利主导型 |
(一)在制度设计理念上,应当遵循体系化处理的原则 |
1.多元程序需要优化与整合 |
2.实体从宽应实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衔接 |
(二)在技术路径上,应当从程序效率与权利保障两方面双管齐下 |
1.从程序效率讲,应当合理把握认罪从宽适用的案件范围、明确认罪从宽的程序类型、设计差别化的认罪案件处理程序 |
2.从权利保障看,应从完善值班律师执业保障制度、增强从宽判决的可预期性与明确被害人量刑意见的价值等方面入手 |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背景 |
1.承继传统文化 |
2.落实诉讼改革 |
3.降低司法压力 |
4.促进社会和谐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厘清 |
1.认罪的理解 |
2.认罚的内容 |
3.从宽的涵义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依据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根据 |
1.实体法中的规定 |
2.程序法中的规定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价值 |
1.形成非对抗模式 |
2.提高诉讼效率 |
3.促进社会和谐 |
4.保障人权 |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制度的不足 |
(一)“从宽”问题的实体适用不足 |
1.实体“从宽”的适用现状 |
2.实体“从宽”存在的不足 |
(二)“从宽”问题的程序适用缺陷 |
1.程序“从宽”的适用现状 |
2.程序“从宽”存在的不足 |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实体“从宽”制度 |
1.构建实体“从宽”体系 |
2.建立实体“从宽”标准 |
(二)优化程序“从宽”制度 |
1.重塑程序“从宽”适用模式 |
2.明确程序“从宽”主体职责 |
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督机制 |
(一)监督机制适用现状 |
(二)监督机制的完善 |
1.强化公检法相互审查机制 |
2.强化公检法自身内部监督 |
3.增进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以“陈某、李某抢劫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案情介绍 |
二、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及分析 |
(一) 被告人对非自愿认罪的事实难以举证 |
(二) 被告人缺乏直接启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权利 |
(三) 诉讼各方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范围认识不统一 |
(四) 法院的实际量刑结果可能与被告人的预期差距较大 |
三、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对策 |
(一) 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 |
(二) 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
1. 赋予辩方平等简化审的启动权 |
2. 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
3. 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
(三) 合理界定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范围 |
(四) 明确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幅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概述 |
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性质 |
(一)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
(二)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性质与特征 |
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主要内容 |
(一)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适用条件 |
(二) 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适用范围 |
(三)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提起主体 |
(四)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简易内容 |
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法理基础 |
(一)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最低限度程序正义价值理论 |
(二)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程序效率价值理论 |
四、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价值选择 |
(一) 刑事程序的价值选择 |
(二) 刑事程序价值选择的理念 |
(三) 刑事程序价值选择的标准和方法 |
(四)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价值选择 |
第二部分 比较视野下的刑事程序简易研究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简易程序 |
(一) 德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
(二) 俄罗斯的刑事简易程序 |
三、意大利的刑事简易程序 |
(一) 快速审判程序 |
(二) 立即审判程序 |
(三) 简易审判程序 |
(四) 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 |
(五) 处罚令程序 |
第三部分 我国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的现状考察 |
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具体内容及产生背景 |
(一)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具体内容 |
(二)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意义 |
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存在的问题 |
(一)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不具有统一的法律标准 |
(二)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庭前准备过于繁复 |
(三) 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和理智性难以有效保障 |
(四) 普通程序简易审适用的审查和决定程序对被告人不利 |
(五) 适用范围扩大到重罪案件有可能严重损害重刑案件的公正性 |
第四部分 完善我国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建议 |
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在立法上的完善 |
(一) 在立法上明确普通程序简易审的适用前提 |
(二) 在立法上充分体现出程序适应司法实践需要 |
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在司法上的完善 |
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在制度上的完善 |
(一) 确立证据开示制度 |
(二) 建立庭前预审制度 |
(三) 规范庭审制度 |
(四)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
(五)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
四、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在人权上的完善 |
五、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在审判模式上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程序正义视野下刑事简易程序的多元化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简易程序概述 |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界定 |
二、国外简易程序立法 |
第二章 刑事简易程序的正当性解读 |
一、司法公正与刑事简易程序 |
二、司法效率与刑事简易程序 |
三、梳理:正义和效率的关系辨正与我国简易程序构建 |
第三章 我国简易程序立法及评价 |
一、"严打"——速决程序的异化与归位 |
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依据立法文本的描述 |
三、程序正义视野下简易程序的缺陷 |
第四章 简易程序体系的重构 |
一、设立中国式刑事处罚令程序 |
二、对于现有简易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
三、简易程序的相关制度支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概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概况 |
1.1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含义 |
1.2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基本特征 |
1.2.1 普通程序简化审呈现出普通程序的特点 |
1.2.2 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及广泛性 |
1.2.3 审理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有限简化 |
1.2.4 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律化、具体化 |
1.3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法律性质 |
第二章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 |
2.1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理论基础 |
2.1.1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适应了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是控辩双方选择的结果 |
2.1.2 普通程序简化审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相互协调,统一兼顾的价值取向 |
2.1.3 普通程序简化审符合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要求,是对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尊重与肯定 |
2.2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法律依据 |
2.3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现实与实践需要 |
2.3.1 有限的司法资源已不能适应日益增多且呈现多样性的刑事案件的需要 |
2.3.2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不能满足审判的需要 |
2.3.3 我国的简化审试点工作累积的成功经验 |
第三章 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程序的介绍与借鉴意义 |
3.1 英美国家辩诉交易的介绍与对比 |
3.2 与大陆法系国家日本、俄罗斯、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介绍与对比 |
3.3 国外先进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的方面 |
第四章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及操作现状 |
4.1 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的目的及原则 |
4.2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条件及范围 |
4.2.1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
4.2.2 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对有罪供述的性质及其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识 |
4.2.3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有相关证据支持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
4.2.4 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于被告人可能被依法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第一审公诉案件 |
4.3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启动 |
4.3.1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
4.3.2 法院审查及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
4.3.3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
4.3.4 保证被告人的知悉权是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 |
4.4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审前程序 |
4.5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开庭审理程序 |
4.6 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判决及量刑 |
第五章 我国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完善建议 |
5.1 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自身的完善 |
5.1.1 改善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案件范围过宽的情况 |
5.1.2 改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启动方式 |
5.1.3 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庭前审查程序 |
5.1.4 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法律化、具体化 |
5.2 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 |
5.2.1 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
5.2.2 增设律师帮助制度 |
5.3 加大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使他们可以参与到普通程序简化审中维护自己的利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理论与实践(论文参考文献)
- [1]反思认罪认罚从宽的路径依赖[J]. 吴思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 [2]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研究[D]. 付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被追诉人认罪案件处理之图景[J]. 贺小军.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0(02)
-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5]认罪认罚从宽的路径探索——基于程序与实体的双重视角[J]. 陈雨. 光华法学, 2019(01)
-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问题研究[D]. 崔艳. 贵州师范大学, 2019(03)
- [7]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以“陈某、李某抢劫案”为例[D]. 周芹. 辽宁大学, 2011(06)
- [8]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研究[D]. 魏国栋. 内蒙古大学, 2011(04)
- [9]论程序正义视野下刑事简易程序的多元化构建[D]. 姚美科. 山东大学, 2010(09)
- [10]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概论[D]. 梁佳. 青岛大学, 2009(10)